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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6日珠江钢琴(00267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荔中综不处字〔2024〕028号
    • 被处罚当事人: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当事人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04月22日,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南街花地大道南渔尾西路8号珠江钢琴文化科技产业大楼施工工地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 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中南街道办事处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6月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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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7 04: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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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4日*ST金一(00272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6号
    • 被处罚当事人: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金一文化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金一文化 2020 年及 2021 年存货减值不充分,导致公司 2020 年虚增存货 6.10 亿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5.92%,虚增利润总额6.10 亿元,占当期利润总 额的21.21%;2021 年虚增存货 6.37 亿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 7.03%,虚增利润 总额0.28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89%。上述事项导致金一文化2020年、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2023 年4月30日,金一文化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 告》,主动对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文件、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金一文化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金一文化时任董事长王晓峰和时任董事、总经理王晓丹对金一文化披露的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时任财务总监刘丹丹对金一文化披露的2020年年度 报告,时任财务总监蒋学福对金一文化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分别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 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王晓峰、王晓丹、刘丹丹、蒋学福是金一文化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晓峰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晓丹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四、对刘丹丹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五、对蒋学福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6月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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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7 04: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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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4日联动科技(30136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南)狮综执城建罚罚字31号
    • 被处罚当事人: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至2024年2月期间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新光源产业基地光明大道16号实施了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对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半导体封装测试设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连廊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6月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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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7 04: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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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3日亚厦股份(00237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上人社监罚决字﹝2024﹞第000030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当事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在浙江省杭州上城区承包杭政储出【2021】7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项目(一标段)时,实施了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第十三条 的规定,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参照《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及所附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表》第84项“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 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6月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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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7 04: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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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30日铁建重工(68842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岳)应急罚﹝2024﹞6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3年10月8日10时许,位于岳阳市平江县福寿山镇 福寿山森林公园内的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主体工程项目部,其1号引水下斜井盾构机(以下简称“TBM设备”)施工作业面ABS区域在进行动火作业时,电焊熔渣引燃TBM设备出渣皮带,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硫化氢、甲烷等有毒有害气体,蔓延至TBM设备顶部撑紧盾内,造成正在撑紧盾内进行设备检修的2名作业人员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546.88万元。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的设备研发和服务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一、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遵守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八局”)制定的操作规程遵守和安全措施,在TBM设备内进行电焊作业未 办理动火许可,未安排监护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违法事实二、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用电焊进行动火作业时,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水电八局制定的焊接、动火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人民币柒拾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岳阳市应急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3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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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7 04: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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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3日优博讯(30053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市监南处罚〔2024〕粤海114号
    • 被处罚当事人: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产品(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7576元;没收违法所得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6月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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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5 03: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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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3日ST南卫(60388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3号
    • 被处罚当事人: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当事人: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卫股份或公司),住所: 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 李平,男,****年**月出生,南卫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 江苏省常州市****。 项琴华,女,****年**月出生,南卫股份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常州 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南 卫股份、李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南卫股份的关联人情况 自南卫股份2017年8月上市以来,李平一直是南卫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 总经理。2020 年至今,常州实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力电源)实际控制 人为李平。2018年4月成立至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禾目乐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禾目乐影)实际控制人为李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2007年颁布的《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 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 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李平、实力电源、禾目乐影为南卫股份案涉期 间的关联人。 二、南卫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0 年 3 月至 2022 年 12 月,南卫股份将其从银行获取的贷款经由供应商常州 市毕升印务厂、常州市塑料彩印有限公司等中间方转至李平、实力电源、禾目乐影等 关联方,导致南卫股份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33,600万元。其中,2020 年 3 月23 日南卫股份发生资金占用 1,000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80%,达到临时报告披露标准,南卫股份未及时披露,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也未及 时披露。 三、南卫股份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 年3月至2022年6月,南卫股份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30,050 万元,其中:2020 年全年发生额 9,200 万元,余额为 0;2021 年 1-6 月发生额为 11,000 万元,余额为0;2021年全年发生额13,500万元,余额为0;2022年1-6月 发生额7,350万元,余额为2,000万元。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占 南卫股份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 报告记载净资产的13.13%、15.93%、20.61%、11.11%。南卫股份未按照《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 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 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 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截至2023 年4 月26 日,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2023年4月28 日,南卫股份披露了2022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供应商情况说明、工 商资料、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南卫股份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款、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对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 二条第三款、2007 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信披办法》第五 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 责人,组织策划关联方占用南卫股份资金,且未及时组织南卫股份进行信息披露,董 事、财务总监项琴华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知悉并配合资金占用事项,上述二人是该违 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 款、2007 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平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组织策划了关联 方占用南卫股份资金事项,董事、财务总监项琴华知悉并配合资金占用事项,二人未 能勤勉尽责,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的完整性,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实际控制人李平组织实施了关联方对南卫股份的资金占用,导致公司出现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 指使的违法情形。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 二、对李平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项琴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6月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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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5 03: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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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30日津膜科技(300334)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应急罚﹝2024﹞总-1-008号
    • 被处罚当事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
    • 行政处罚决定:处人民币壹万玖仟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3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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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5 03: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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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1日锦州港(60019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字【2024】59号
    • 被处罚当事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徐健先生、刘辉先生、鲍晨钦女士、李挺女士、宁 鸿鹏先生、曹成先生: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 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对徐健、刘辉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对徐健、刘辉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 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锦州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锦州港贸易业务相关情况 锦州港为了做大收入和利润、满足银行贷款需求,与大连和境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连和境)、上海银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鸿)、宁 波朗逸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朗逸)、宁波百荣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宁波百荣)、重庆岳城川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岳城川聚)、上海盛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舟山丰聚益尚)等七家公司开展大宗贸易业务。锦国投(大连)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锦国投)曾为锦州港全资子公司,2018 年 6 月后锦州港持有锦国投 股权比例下降至33.34%,但仍为第一大股东。锦国投统一管理锦州港上游供应 商、下游客户公章使用、合同签订、银行账户转账,配合锦州港开展贸易业务。 2018 年至2021年,锦州港向大连和境、宁波百荣、上海银鸿、宁波朗逸、重庆 岳城川聚五家公司采购电解铜、沥青、铝锭、棉花、橡胶等大宗商品,与此同时 与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两家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锦州港的采购资金从锦州港 流出后经过大连和境等五家供应商进入锦国投集团名册公司(资金池),当锦州 港客户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需要支付锦州港货款时,锦国投集团名册公司(资 金池)将资金支付给这两家公司,由这两家公司支付给锦州港。锦州港与上述七 家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 二、锦州港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 2018 年至2021年,锦州港与上述公司开展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 本和利润总额,导致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其中,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2,120,276,859.08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35.81%;虚增营业成本2,099,567,800.35元,虚增利润总额20,709,058.73元, 占当年利润总额的5.67%。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47,122,916.18元,占当年 营业收入的 56.13%;虚增营业成本 3,908,124,086.94 元,虚增利润总额 38,998,829.24 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 17.78%。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2,481,637,365.23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36.47%;虚增成本2,437,479,939.72 元,虚增利润总额44,157,425.51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8.30%。2021年虚增 营业收入 75,113,954.95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2.56%;虚增利润总额 75,113,954.95 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47.85%。 时任董事长徐健全面负责公司业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授权,对 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决策和监督,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经查,徐健除了召开董事会、股东会、重大事项 等时间外长期不在锦州港实地办公,主要通过大连港投融资控股集团对锦州港进 行管理。徐健在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未提出异议。徐健疏于管理、怠于履职,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主要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是锦州港贸易业务 虚假记载的主要领导者。刘辉通过锦国投具体管理锦州港上下游公司与锦州港开 展贸易业务,造成了锦州港贸易业务收入的虚假记载。刘辉在2018年至2021 年 度报告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未提出异议。刘辉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鲍晨钦同时是锦国投副总经理,明知锦州港与上下游公司开展的贸 易业务由锦国投管理,且相关公章使用和合同签订由其审批,仍然未及时报告相 关信息。鲍晨钦在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未提出异 议。鲍晨钦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李挺负责锦州港财务和融资工作,负责2018年至2021年年度 报告财务部分的编制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李挺知悉公司存在短债长投、巨 额流动性短缺等问题,推动公司财务与业务配合开展贸易业务目的实际是为了满 足银行对业务合同和收入的要求,仍然实施该业务。李挺在2018年至2021年年 度报告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未提出异议。李挺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宁鸿鹏于2016年6月至2020年5月分管贸易业务。宁鸿鹏在 2018 年至2021年定期报告签署过程中对贸易业务应当了解并知悉相关情况,但 其对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疏于履职,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未提出异议。宁鸿鹏 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曹成于2020年5月至2021年11月分管贸易业务。曹成对于 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疏于履职,在2020年至2021年在定期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未提出异议。曹成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锦州港相关公告、财务报告、情况说明、工商资料、财务 资料、合同文件、银行流水、相关客户和供应商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 证明。我会认为,锦州港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徐健、刘辉、鲍晨钦、李 挺、宁鸿鹏、曹成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其中徐健、刘辉是锦州港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鲍晨钦、李挺、宁鸿鹏、曹成是锦州港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行政处罚决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二、对徐健、刘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鲍晨钦、李挺、宁鸿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曹成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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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4 04: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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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31日ST天顺(00280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8号
    • 被处罚当事人: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王普宇、胡晓玲、丁治平、苏旭霞、马新 平: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天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 告知。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天顺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及《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ST天顺 控股股东舟山天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天顺”)、中直能源新疆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直能源”)为ST天顺的关联方。 2022 年1月至2023年1月ST天顺与舟山天顺、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2022 年 1 月4日ST天顺全资子公司新疆天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天汇物流”)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15,000,000元;2022年1月 天汇物流通过新疆创盈物流有限公司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 12,317,554.6 元;2022 年 7 月 1 日天汇物流通过新疆昌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昌顺物流”)与中直能源、舟山天顺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 10,000,000 元;2022 年 9 月至 12 月,ST 天顺通过新疆蓝疆贸易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蓝疆贸易”)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 1,568,746.52 元; 2022 年天汇物流通过新疆恒达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基业”)与舟 山天顺、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 72,317,554.6 元;2022 年天汇物流 通过新疆机汇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汇网”)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 金额为 116,270,557.26 元。2022 年,天汇物流通过新疆新铁中泰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26,476,201.84元。 2023 年 1 月,ST 天顺通过蓝疆贸易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 903,117.42 元。天汇物流通过机汇网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 36,353,912.2 元。 2022 年 ST 天顺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 253,950,614.82 元,占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565,573,849.75 元)的 44.90%; 2023 年 ST 天顺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 37,257,029.62 元,占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556,788,267.33 元)的 6.69%。 2022 年 1 月4日,ST天顺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首次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关联交易,金额达到 105,000,000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8.57%,达 到临时报告标准,ST 天顺未及时披露,且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均未及时披露。 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构成《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ST 天顺未及时 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事项,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 为。 二、ST天顺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 年 1 月至 2022 年 6 月,ST 天顺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 160,916,347 元,占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556,788,267.33 元)的 28.9%。ST 天 顺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涉案期间 ST 天 顺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应当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 中予以披露。ST 天顺未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在ST 天顺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完整披露报告期内相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事项,导致ST 天顺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了《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截至 2023 年 4 月 24 日,ST 天顺已收回上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利息。 2023 年 4 月 24 日,ST 天顺披露了上述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 清偿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ST 天顺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相 关企业银行账户流水、记账凭证、增值税发票、书面说明、相关企业工商资料 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ST 天 顺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主体;ST 天顺时任董事王普宇,知悉 ST 天顺资金 通过第三方直接流向中直能源,部分资金被大股东舟山天顺占用的事实,其未 及时向上市公司履行告知义务,以董事身份参与了2022年半年度报告审阅,明 知ST 天顺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仍然签字表决通过,是对上述全 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此外,王普宇作为ST天顺实际 控制人,存在隐瞒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 款、第二款所述“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违法行为;时任副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胡晓玲,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丁治平,时任董事、财务总 监苏旭霞未勤勉尽责,未能及时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 为,并签署了存在重大遗漏的半年度报告,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马新平, 时任运营总监、天汇物流董事长,负责管理天汇物流,实际履行时任ST天顺董 事长、总经理丁治平对天汇物流资金审批职责,对天汇物流的资金支付进行最 终审批,致使上市公司资金通过大额预付的形式最终被大股东舟山天顺和关联 方中直能源占用,导致上市公司无法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披露关联交易情况, 该行为与ST天顺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 在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0,000 元罚款;二、对王普宇给予警告,并处以4,350,000元罚款; 三、对胡晓玲给予警告,并处以1,100,000元罚款; 四、对丁治平、苏旭霞给予警告,并各处以900,000元罚款; 五、对马新平给予警告,并处以700,000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3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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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4 04: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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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31日退市辅仁(60078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字[2024]49号
    • 被处罚当事人: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辅仁药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辅仁药业涉嫌通过组织其所控制的公司虚构销售及采购交易以虚增营业 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导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9 年至2020年,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仁堂)、开封制 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药集团)、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怀庆堂)、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郑州豫港之星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 业集团医药有限公司共6家辅仁药业控制的公司通过伪造出入库单据、发货单等 方式虚构销售、采购交易以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通过上述虚假 交易,2019年年度报告中,辅仁药业虚增营业收入3,825,796,196.99元,占当 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73.98%,虚增营业成本2,213,433,733.49元,虚增 利润总额1,357,051,947.32 元,占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公司追溯调整前)的208.38%;2020 年年度报告中,辅仁药业虚增营业收入1,626,809,412.00 元,占当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56.28%,虚增营业成本958,528,557.28元, 虚增利润总额325,987,933.83 元,占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3.00%。 二、辅仁药业涉嫌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担保,导致2019年年度 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 规定,辅仁药业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担保事项,导致2019年年 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具体而言,公司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辅仁药业及 其控制的开药集团、怀庆堂、辅仁堂等公司为辅仁药业控股股东辅仁药业集团有 限公司、关联方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等提 供担保共计33笔,合计金额2,850,961,900元,占当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归母净 资产(公司追溯调整前)的49.33%。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增值税开票明细表、银 行流水、纳税申报表、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相关诉讼文书、询问笔录、情况说 明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辅仁药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 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朱学究、姜之华、朱文亮、朱成功、朱文玉、陈卫东、闫庆功、贠海和王朝 龙等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辅仁药业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 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公司2019年、2020年虚假记载事项,朱学究作为时任财务总监,参与公 司财务造假行为;姜之华作为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组织和协 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上述二人是辅仁药业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文亮作为时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朱文玉作为时任监事?会主席,未关注到公司年报虚假记载,上述二人是辅仁药业2019年、2020年年 报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公司违规担保未披露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事项,姜之华 作为时任重事长、代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朱 文亮作为时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同时担任辅仁堂董事长,知悉公司违规担保; 朱文玉作为时任监事会主席,知悉公司违规担保。上述三人是辅仁药业2019年 年度报告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学究作为时任财务总监,长期在辅仁 药业任职,未能关注到公司违规担保事项,是辅仁药业2019年年报重大遗漏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朱成功,时任监事兼辅仁堂总经理贠海,时任职工监事兼公司内审 部负责人王朝龙,时任独立董事闫庆功、陈卫东,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年报真实、 准确、完整,但未能关注到公司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情況。上述人员是辅 仁药业2019年、2020年年报虚假记载,2019年年报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同时,辅仁药业实际控制人朱文臣组织、指使、参与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违 反《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 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情形。
    • 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 元罚款; 二、对朱文臣处以1,000万元罚款; 三、对朱学究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姜之华给子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五、对朱文亮、朱文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20万元罚款; 六、对朱成功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七、对陈卫东、闫庆功、贠海、王朝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3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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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4 04: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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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30日三祥新材(603663)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宁寿交执﹝2024﹞罚字第50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4年4月15日14时24分,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闽J59676(黄色)东风牌3轴重型栏板货车载运稳定锆材料,行至G235线 K1184+020m路段时,经寿宁县交通运输局设置的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检测并复核,确认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0.20吨,总质量限值为25吨,超限5.2吨,超限率20.8%。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5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寿宁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3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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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1 04: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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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29日中岩大地(00300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405090278
    • 被处罚当事人: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委托未取得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建设工程垃圾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人民政府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2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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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1 04: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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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24日招商南油(60197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4)070303015911
    • 被处罚当事人: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事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2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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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1 04: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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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24日双鹭药业(00203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应急罚﹝2024﹞基础-1号
    • 被处罚当事人: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未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2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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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31 03: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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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23日北特科技(60300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嘉)应急罚﹝2024﹞05005-1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2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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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30 03: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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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23日锐新科技(30082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应急罚﹝2024﹞总-4-010号
    • 被处罚当事人: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 行政处罚决定:处人民币壹万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2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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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9 03: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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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23日退市西水(60029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证监处罚字【2024】2号
    • 被处罚当事人: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1、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 2、2018 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2.1 2018 年、2019 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2 2019 年财务报告虚增利润 3、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 行政处罚决定: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 罚款; 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 罚款;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 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2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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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5 03: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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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20日昆工科技(83115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3号
    • 被处罚当事人: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一、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工科技”或“公司”)于 2024 年2月8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后于2024年4月23日披 露相关修正公告。昆工科技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 度达到 20%以上,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 459.44 万元修正为-105.74 万元,差异幅度为123.02%,且涉及盈亏性质变动(由盈转亏)。昆工科技 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二、财务数据错报 2024 年 4 月29 日,昆工科技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其2023年第 三季度财务报告的相关数据进行更正,调减营业收入 3,250.01 万元、净利润 115.64 万元,调整比例分别为8.16%和9.52%。
    • 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昆工科技、郭忠诚、朱承亮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 档案。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2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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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5 03: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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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23日超卓航科(68823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69号
      • 被处罚当事人: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超卓航科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超卓航科涉嫌未如实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 2023 年8月16日,超卓航科发布《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该报告中“三、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未 如实反映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具体包括:将子公司上海超卓金属材料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超卓)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的5,995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披露为在浙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武汉分行的“结构性存款”;将子公司奈文摩尔 洛阳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郑州分行的1,011万元大额存单披露为在浙商银行 武汉分行的大额存单;将上海超卓购买的2,000万元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产品 披露为在浙商银行武汉分行的信托产品。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理财产品凭证、公司及银行提供的相关资料、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超卓航科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 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对超卓航科未如实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违法行为,时任 董事长、财务总监李光平,时任总经理李羿含,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时任董事会 秘书王诗文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王诗文知悉或应当知悉上述资金的存放及实 际使用情况,上述三人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超卓航科赋能版块 总裁、超卓航科投资总经理、上海超卓总经理蒋祺,负责闲置募集资金的投资理 财,蒋祺知悉或应当知悉上述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超卓航科涉嫌未及时披露公司银行存款被划转的信息 2023 年 10 月7日,上海超卓的5,995万元存款被招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扣 划出账户,用于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承兑。上述银行存款被划转的事项导致 公司发生重大损失,但直至2023年11月4日,超卓航科才发布《关于部分银行 存款被划转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公司及银行提供的相关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 录等证据证明。超卓航科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 款及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 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对超卓航科未及时披露公司银行存款被划转的信息的违法行为,时任公司董 事长、财务总监李光平,时任总经理李羿含,时任董事会秘书王诗文,在2023年 10 月 8 日已知悉公司存款被银行划转的事实,但忽视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 求,导致公司延迟披露相关情况,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光平、李羿含、王诗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0万元的罚款; 三、对蒋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2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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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4 03: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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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23日ST南卫(60388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处罚字[2024]5号
      • 被处罚当事人: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李平、项琴华: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卫股份或公司)、李平涉嫌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 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南卫股份的关联人情况 自南卫股份2017年8月上市以来,李平一直是南卫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 经理。2020年至今,常州实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力电源)实际控制人为李 平。2018年4月成立至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禾目乐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禾目乐影)实际控制人为李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200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李平、实力电源、禾目乐影为南卫股份案涉期间的关联 人。 二、南卫股份涉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0年3月至2022年12月,南卫股份将其从银行获取的贷款经由供应商常州市毕 升印务厂、常州市塑料彩印有限公司等中间方转至李平、实力电源、禾目乐影等关联 方,导致南卫股份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33,600万元。其中,2020年3 月23日南卫股份发生资金占用1,000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0%,达到 临时报告披露标准,南卫股份未及时披露,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也未及时披露。 三、南卫股份涉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年3月至2022年6月,南卫股份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30,050万 元,其中:2020年全年发生额9,200万元,余额为0;2021年1-6月发生额为11,000万元, 余额为0;2021年全年发生额13,500万元,余额为0;2022年1-6月发生额7,350万元,余 额为2,000万元。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占南卫股份2020年年度报 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13.13%、 15.93%、20.61%、11.11%。南卫股份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 款、第四十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 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证监会公 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在2020 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截至2023年4月26日,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2023年4月28日,南卫 股份披露了2022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供应商情况说明、工 商资料、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我局认为,南卫股份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 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 形。 对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 二条第三款、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信披办法》第五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 人,组织策划关联方占用南卫股份资金,且未及时组织南卫股份进行信息披露,董 事、财务总监项琴华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知悉并配合资金占用事项,上述二人是该违 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 款、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 款、第 三款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平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组织策划了关联 方占用南卫股份资金事项,董事、财务总监项琴华知悉并配合资金占用事项,二人未 能勤勉尽责,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的完整性,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实际控制人李平组织实施了关联方对南卫股份的资金占用,导致公司出现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 组织、指使的违法情形。?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 二 、对李平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五十万元罚款; 三 、对项琴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2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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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4 03: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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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20日陕建股份(60024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石消行罚决字〔2024〕第100112号
      • 被处罚当事人: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4年4月7日,石景山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北京市石景山区衙门口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1615-708地块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的施工现场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1.该现场1号、2号楼(实际高度79米)设置的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无水,未保持完好有效,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表5.3.9的规定,该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2.该现场生活区宿舍未按规定配置临时应急照明、临时疏散标志,该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给予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石景山区消防救援支队鲁谷大队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2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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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4 03: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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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4日光大银行(60181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罚决字〔2024〕24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投诉处理内部控制不严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20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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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4 03: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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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4日中潜退(30052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27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0年上半年,中潜股份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张某安排他人通过虚构中潜股份与东台市银鲨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台银鲨)、东莞市欧拓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欧拓)、海南潜力潜水服务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潜力)、深圳易如潜水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易如)、东莞市安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安诚)等5家公司的销售业务,分别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虚增或虚减利润,导致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通过上述方式,中潜股份虚增营业收入26,808,357.58元,占公司披露2020年上半年营业收入的25.48%,占2020年全年营业收入的16.07%;虚增营业成本26,704,423.04元,占公司披露2020年上半年营业成本的17.18%,占2020年全年营业成本的9.76%;虚增利润103,934.54元,占公司披露2020年上半年利润总额的3.04%,占2020年全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0.06%。
      •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张某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陈某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四、对周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五、对许某宁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六、对冯某燕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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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3 04: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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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20日津药药业(60048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税三稽罚〔2024〕79号
      • 被处罚当事人: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发票违法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0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2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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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2 03: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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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4日神火股份(000933)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永水罚决字2024第2号
      • 被处罚当事人: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新庄煤矿)超许可取水案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六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永城市水利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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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2 03: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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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6日*ST富润(60007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18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合计717,225,918.88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715,512,264.14元其中,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365,766,164.15元,虚增营业成本364,924,901.9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2.04%、13.30%;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142,612,952.84元,虚增营业成本143,233,987.1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0.87%、11.11%;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208,846,801.89元,虚增营业成本207,353,374.9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69.05%、69.79%
      • 行政处罚决定:、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二、对赵林中、江有归、付海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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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1 03: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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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5日ST奥康(60300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17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组织、指使相关员工实施案涉事项,未组织公司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 行政处罚决定:、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二、对王振滔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200万元罚款;三、对王进权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四、对翁衡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5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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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1 03: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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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3日*ST洪涛(00232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南)劳监罚﹝2024﹞041号
      • 被处罚当事人: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资料,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
      • 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单位拒绝提供或者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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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9 03: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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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8日东南网架(00213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阎人社监罚字﹝2024﹞第2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该单位承建的“501号综合实验厂房及501a号运行保障中心项目”劳动用工情况问题,我局于3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阎人社监令字﹝2024﹞第10号)后,该单位未按照要求整改,未配合总包单位对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 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该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80000元(捌万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西安市阎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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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9 03: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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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4日退市鹏起(600614)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洛龙人社监察罚决字﹝2024﹞第834号
      • 被处罚当事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洛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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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8 03: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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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4日平安银行(00000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罚决字〔2024〕6号
      • 被处罚当事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是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方面。包括:个别高管人员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实际履职,同一股东实质提名董事超比例,部分岗位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比例低于监管要求,未按监管规定审查审批重大关联交易等。二是信贷业务方面。包括: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违规发放并购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用途不合规,授信责任认定后问责不到位等。三是同业业务方面。包括:违规接受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分支机构承担非标投资信用风险,通过同业投资掩盖资产损失、延缓风险暴露、提供土地储备融资,违规垫付某产品赎回资金,同业非标投资业务未计足风险加权资产,以贵金属产业基金模式融出资金违规用于股权投资等。四是理财业务方面。包括:违规向理财产品提供融资、虚构风险缓释品、未计提风险加权资产,代客理财资金用于本行自营业务,理财产品相互交易,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理财投资“名股实债”类资产未计入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统计,结构性存款业务实质是“假结构”等。五是其他方面。包括:部分非现场监管统计数据与事实不符,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来源于贷款资金,未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等。
      • 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6723.98万元。其中,总行6073.98万元,分支机构650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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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8 03: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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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8日抚顺特钢(60039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辽抚市监处罚〔2024〕031号
      • 被处罚当事人: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认真贯彻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安全主体责任悬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培训工作不扎实,未有效配备起重机械指挥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严重责任。确认该公司存在在抚顺“11.6”起重机械主钩坠落一般特种设备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一、给予行政处罚。二、违法程度:一般违法经营行为。三、是否宽大处理 :否。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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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8 03: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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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5日博硕科技(30095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交罚决第[2024]ZD04538号
      • 被处罚当事人: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2024年03月04日 11时09分在(违法地点)新能源二路(距南同大道约15米处)实施了未按照批准的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处5000元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5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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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7 03: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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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4日世龙实业(00274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1号
      • 被处罚当事人: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上市公司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两百八十万 元罚款; 二、对张海清、汪大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 三、对刘宜云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四、对胡敦国、冯建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五、对车有根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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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7 03: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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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6日凤凰航运(00052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海事罚字2024120105005211
      • 被处罚当事人:凤凰航运(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4年5月5日1000时,丰都海事处名山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凤尾坝现场巡航时发现:凤凰航运(武汉)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长凤86”轮北斗系统显示MMSI码为413849195,移动执法系统显示MMSI码为413877101。经现场核查发现该轮北斗设备MT-15显示MMSI码为413849195,船舶电台执照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标识码证书MMSI码为413877101,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违法行为。该轮积极配合海事部门开展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及时整改,符合从轻法定情节。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事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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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7 03: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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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0日*ST金洲(00058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号
      • 被处罚当事人: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1、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公司未按《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发改委、人民银行、证监会公告[2020]22 号)第十六条第 一项规定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2、未按规定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 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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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6 03: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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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4日德尔未来(00263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北人社劳监罚决字[2024]第G010-1号
      • 被处罚当事人: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90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唐山市路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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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6 03: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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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3日*ST中利(00230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字〔2024〕66号
      • 被处罚当事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中利集团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中利集团通过参与专网通信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一)中利集团参与专网通信业务情况 中利集团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柏兴与隋田力等人商议确定共同出资,以江苏中利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电子)为载体筹备开展专网通信业务。2016 年至 2019 年期间,中利电子作为中利集团控股子公司,纳入中利集团合并报表范围,中利电子主要开展生产型专网通信业务。为进一步做大业务规模,2016 年起中利集团本部开展了包括生产型和贸易型在内的专网通信业务。中利集团及其子公司中利电子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存在以下现象:一是原材料长期普遍存在主材到货不及时、不良品率畸高、主材进价价格过高、各批到货无法匹配等问题。二是生产加工过程简单无实质,旧货新产,产品技术含量低。三是会计处理与生产完全脱节,通过伪造单据进行会计确认,账实严重不符。四是业务模式为以销定产、定采,由中利集团先向供应商支付 100%采购款,客户支付5%或10%预付款,完成交货后客户再支付剩余货款。 经查,中利集团及其子公司中利电子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或上下游公司由隋田力直接或间接控制,或上下游公司的专网通信业务由隋田力直接控制。专网通信业务合同制定、签订、履行等全过程均由隋田力主导,且中利集团主要与隋田力沟通协调。中利集团、中利电子从事的生产型专网通信业务,既不能自主选择供应商和客户,也不能控制采购进度和销售流向,组装加工过程无核心技术,销售回款没有控制能力。中利集团从事的贸易型专网通信业务无贸易实质,无法控制商品的到货与发货,基本不参与货物流转。中利集团及中利电子专网通信业务的合同流、实物流形成闭环,业务资金流形成闭环。中利集团、中利电子是隋田力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中的一环,承担的是有账期的垫资方角色。在2019年初,中利电子专网通信业务应收账款回款困难时,王柏兴主动与隋田力商定,由隋田力先支付部分尾款让中利电子偿还到期融资贷款,再通过签订新的采购合同向银行续贷,以维持业务运转和资金循环。(二)中利集团相关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虚增情况 2016 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 1,281,802,547.02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1.35%;虚增利润总额 261,528,040.50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31.07%。2017 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 1,882,666,666.67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9.70%;虚增利润总额 415,223,618.31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2.49%。经测算,中利集团 2017 年归母净利润为正值。2018 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1,925,024.966.12 元 , 占 当 期 披 露 营 业 收 入 的 11.51% ;虚增利润总额422,962.518.11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14.90%。2019 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 2,196,861,238.94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8.58%;虚增利润总额531,640,379.1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46.08%。2020 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 671,524,955.75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7.43%;虚增利润总额47,327,211.57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88%。中利集团2016 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王柏兴时任中利集团董事长,对中利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中利电子的生产经营拥有实际决策权,决策引入专网通信业务,对中利集团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王柏兴在中利集团 2016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王伟峰 2015 年 1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中利电子总经理,自2019 年1 月起任中利集团总经理,2019 年 8 月起任中利集团董事、副董事长,期间全面负责中利集团工作,组织、参与中利集团及其子公司中利电子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对于专网通信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异常情况未充分关注。王伟峰在中利集团2019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陈波瀚 2014 年至 2019 年 1 月任中利集团总经理,期间分管专网通信业务,2018 年 2 月起任中利集团董事,未充分关注开展专网通信业务过程中的异常情况。陈波瀚在中利集团 2016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吴宏图自 2018 年 1 月起任中利集团财务总监,主要负责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等工作,未充分关注中利集团及中利电子的专网通信业务会计处理不当、账实严重不符的情况。吴宏图在中利集团 2017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孙建宇在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12 月期间任中利电子总经理,自2019年7月起任中利集团副总经理,分管中利集团专网通信业务,未充分关注开展专网通信业务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孙建宇在中利集团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二、中利集团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为缓解财务压力,自 2018 年 3 月 15 日起,中利集团实际控制人王柏兴主要通过与第三方签订虚假合同或订单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中利集团资金。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由王柏兴直接授意中利集团财务副总监、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钱宏燚执行。2020 年至 2021 年中利集团披露的非经营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257,500.01 万元、187,913.35 万元,余额分别为 43,449.98 万元、87,913.35万元。 经查,2018 年至 2021 年,王柏兴非经营性占用中利集团资金的实际发生额分别为 163,472.42 万元、264,603.28 万元、410,967.41 万元、254,799.44万元,余额分别为100,672.42万元、133,159.99万元、137,092.36万元、132,695.80万元。2018 年至 2021 年中利集团非经营资金占用实际发生额与披露金额的差额分别为 163,472.42 万元、264,603.28 万元、153,467.40 万元、66,886.09 万元,分别占当期中利集团披露净资产的 18.27%、30.53%、27.28%、37.96%;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实际余额与披露金额的差额分别为 100,672.42 万元、133,159.99万元、93,642.38 万元、44,782.45 万元,分别占当期中利集团披露净资产的11.25%、15.36%、16.65%、25.42%。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利集团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中利集团未在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其 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中利集团 2020 年至 2021 年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导致其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中利集团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中利集团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柏兴决策并组织、指使相关人员实施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王柏兴作为中利集团董事长,在中利集团2018 年至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王柏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王柏兴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情形。钱宏燚作为中利集团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主管上市公司资金统一调拨业务,按照王柏兴决策、指示,具体负责实施资金占用事项,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中利集团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2017 年至 2020 年,中利集团全资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腾晖)、山东腾晖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腾晖)通过江苏银行、苏州银行、平安银行提供对外担保。其中,苏州腾晖于2019 年和2020 年通过留存在银行票据池业务中的票据及保证金,为关联方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柏兴实际控制,中利集团股东之一)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山东腾晖于2017 年至 2020 年以银行存单为供应商苏州郎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郎诚)、苏州郎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2017 年和2018年,山东腾晖、苏州腾晖以银行存单为苏州郎诚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经查,中利集团未按相关规定对上述对外担保履行对外担保决策审批程序。中利集团 2017 年至 2020 年未按规定披露的对外担保金额分别为66,700 万元、76,600 万元、135,000 万元和 22,000 万元,占当期中利集团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7.20%、8.56%、15.57%、3.91%。中利集团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达到披露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予以及时披露。中利集团也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 2017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情况,导致中利集团2017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中利集团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中利集团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柏兴决策并组织、指使相关人员在未履行中利集团对外担保决策审批程序情况下,实施对外担保,并将违规担保融资款项用于化解个人债务风险。王柏兴作为中利集团董事长,在中利集团2017 年至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王柏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王柏兴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违规担保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情形。钱宏燚作为中利集团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负责上市公司整体融资和资金调拨业务,按照王柏兴决策、指示,具体实施违规担保事项,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行政处罚决定:我会拟决定: 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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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5 03: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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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0日汇金股份(30036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10号
      • 被处罚当事人: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汇金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2022年4月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1,524.52万元,具体情况 如下: (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算错误 2016年,汇金股份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设立张家口棋鑫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以下简称棋鑫基金)。2019年,汇金股份将该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021年末,汇金股份在计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过 程中,未考虑棋鑫基金《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人收回全部出资本金后,投资净 收回的可分配资金按照8:2的比例进行分配”的约定,导致2021年度多计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682.66万元。2023年4月27日,汇金股份主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 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号),对前述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追溯调整2021年度财务报表,影响2021年度利润总额682.66万元,占更正前利润 总额的10.04%。 (二)未按已披露的会计政策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根据汇金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会计政策,应收账款划分为单项评估信 用风险的应收账款、供应链业务模块组合、智能制造业务模块及信息化综合解决 方案业务模块组合三类。 2021年末,汇金股份子公司深圳市汇金天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对其客户一的 应收账款余额为1.63亿元,对其客户二的应收账款余额为2.970.86万元。公司在 未获取充分证据,且未进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下,新设“数据中心 项目”组合,对上述应收账款全部按照5%的比例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023年4月 27日,汇金股份主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028号),补提上述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841.86万元,追溯调整2021年 度财务报表:影响2021年度利润总额841.86万元,占更正前利润总额的12.38%。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 2022年8月17日,汇金股份收到邯郸市永年区监察委员会对公司时任董事、 总经理郭俊凯实施留置的《留置通知书》。2023年6月,汇金股份主动向我局供 述郭俊凯被留置情况,并于6月15日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号)中披露该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对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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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4 03: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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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0日特发信息(00007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9号
      • 被处罚当事人: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蒋勤俭先生、杨洪宇先生、李增 民先生、张大军先生、陈传荣先生、易宗湘先生、王凌女士、刘颖先 生: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特发信息或上市公司)涉嫌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 行政处罚,并拟对蒋勤俭、陈传荣、易宗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 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 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2015 年 4 月 8 日,特发信息与陈传荣等 4 名深圳东志科技有限 公司(后更名为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特发东智)股东签 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支付现金和发行股份方 式购买特发东智 100%股权。同日,特发信息与特发东智 3 名自然人 股东签订《利润补偿协议》,3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特发东智 2015 年至 2017 年三年累积净利润总额不低于 14,298 万元,陈传荣单独补充承 诺特发东智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5,860 万元。 2015 年 11 月 4 日,特发东智完成股权变更,成为特发信息全资子公 司。自 2015 年 11 月 30 日起 ,特发信息将特发东智纳入合并报表范 围。 经查,特发东智为完成业绩承诺,通过跨期调节营业成本、虚构 业务等方式,虚增收入、虚增或虚减营业成本和利润。具体违法事实 如下: 一、2015 年至 2019 年,特发东智通过少计或延迟入账客售料采 购款、跨期调节营业成本的方式虚减或虚增营业成本。其中 2015 年 至2018年分别虚减营业成本1,039.33万元、9,173.46万元、5,624.61 万元、1,162.92 万元,2019 年虚增营业成本 6,494.77 万元。 二、2019 年,特发东智通过伪造采购订单和相关物流单据等方 式,虚构与深圳市友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 限公司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32,755.30 万元、营业成本 28,368.59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4,386.71 万元。特发东智上述行为导致特发信息 2015年度至2018 年度利润总额 分别虚增 1,039.33 万元、9,173.46 万元、5,624.61 万元、1,162.92 万元,2019 年度利润总额虚减 2,108.0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 的比例分别为 8.17%、34.74%、16.58%、3.29%、5.33%。特发信息披 露的 2015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行政处罚决定:我局拟决定:对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 万元 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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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4 03: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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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0日桂林旅游(00097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4)100703000411
      • 被处罚当事人: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桂林海事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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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4 03: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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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0日海峡创新(30030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处罚字〔2024〕13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 海峡创新收购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情况 2018 年 4 月 27 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收购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30% 股权的公告》。2018 年 5 月 18 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收购好医友医疗科技有 限公司 1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8 年 5 月 18 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 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海峡创新与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 鼎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由汉鼎集团将其持有的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现名浙江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医友)10%股权所对应的表决 权委托给海峡创新代为行使。至此,海峡创新合计持有好医友表决权达到 50%, 并且在好医友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三个席位中占有两席,取得好医友实际控制权, 将好医友纳入海峡创新合并报表范围。 2020 年 11 月 27 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暨表决权 委托协议进展的公告》,海峡创新与汉鼎集团签订解除协议,海峡创新丧失对好 医友实际控制权并不再将好医友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二、 海峡创新 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至 2019 年,好医友为扩大营收规模,通过虚构或虚增会诊咨询服务, 虚增其营业收入,并安排厦门雄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硕钛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等第三方主体配合空转资金。好医友虚构或虚增会诊报告的形式具体包括:一 是增加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次数;二是调高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档次;三是将免 费赠送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按正常收费会诊咨询服务确认收入。 上述行为导致海峡创新 2018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7,533.69 万元,占当期披 露金额的 12.49%,2019 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4,712.27 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 的 17.17%。 2020 年 4 月 30 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 告》,追溯重述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2020 年 5 月 20 日,海峡创新披露《2019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更新后)》,披露 2019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更正后数据。
      • 行政处罚决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 罚款; 二、对黄亨利(Henry Ling Chao Huang)、项坚、黄门马给予警告,并分别 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周为利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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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4 03: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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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0日云路股份(68819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即消行罚决字〔2024〕第0091号
      • 被处罚当事人: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蓝镇鑫源东路7号的单位研发楼一层未设置应急照明灯,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1.9条之规定;E车间东侧货物遮挡室内消火栓,因货物体积较大,堆积数量较多,无法当场整改。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遮挡消火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青岛市即墨区消防救援大队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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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2 03: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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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7日中岩大地(00300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第2420240010号
      • 被处罚当事人: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以投标方式承接必须投标承包的建设工程
      • 行政处罚决定:普陀区桃浦科技智慧城(W06-1401单元)061-02、065-01地块项目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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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1 03: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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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9日华光源海(87235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海事罚字2024061101000164-1-1
      • 被处罚当事人: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源海洋山”轮于2024年04月07日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0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太仓海事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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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0 03: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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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28日迎驾贡酒(60319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英山市监处罚﹝2024﹞23号
        • 被处罚当事人: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标称“迎驾贡酒”【迎6驾】、【迎9驾】、【迎16驾】系列产品在有奖销售活动前没有公布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
        • 行政处罚决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前没有明确公布相关信息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00元,上缴国库。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2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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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9 03: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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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24日永安行(60377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通崇城执罚决﹝2024﹞30号
        • 被处罚当事人: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企业未对车辆规范停放实施跟踪管理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60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南通市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2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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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9 03: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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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5日四会富仕(30085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四消行罚决字〔2024〕第0031号
        • 被处罚当事人: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4年3月8日,我大队执法监督人员对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投诉核查,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四期厂房四楼生产车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被增设的天花遮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擅自将综合楼(宿舍楼)一至六楼设置成生产、仓储场所,导致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占用疏散通道(四期厂房四楼生产车间在疏散通道上设置风淋装置妨碍安全疏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捌仟壹佰陆拾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四会市消防救援大队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5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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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8 03: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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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30日宜安科技(30032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应急罚〔2024〕执法-3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4年1月24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铸造三车间(镁合金)、抛丸车间、笔记本外壳打磨车间、污水处理站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1.镁合金铸造用熔炼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2.生产期间,镁合金铸造用熔炼炉的炉底存在积水;3.抛丸车间内的两套干式铝合金粉尘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4.抛丸车间内的两套干式铝合金粉尘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5.笔记本外壳打磨车间内进行镁合金抛光作业,该场所的镁合金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吹送粉尘,并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6.污水处理站存在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但未对污水处理站的有限空间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行政处罚决定:处人民币柒万肆仟元整(?74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3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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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7 03: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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