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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6日凤凰航运(00052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海事罚字2024120105005211
    • 被处罚当事人:凤凰航运(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4年5月5日1000时,丰都海事处名山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凤尾坝现场巡航时发现:凤凰航运(武汉)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长凤86”轮北斗系统显示MMSI码为413849195,移动执法系统显示MMSI码为413877101。经现场核查发现该轮北斗设备MT-15显示MMSI码为413849195,船舶电台执照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标识码证书MMSI码为413877101,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违法行为。该轮积极配合海事部门开展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及时整改,符合从轻法定情节。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事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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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7 03: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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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0日*ST金洲(00058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号
    • 被处罚当事人: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1、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公司未按《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发改委、人民银行、证监会公告[2020]22 号)第十六条第 一项规定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2、未按规定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 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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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6 03: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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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4日德尔未来(00263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北人社劳监罚决字[2024]第G010-1号
    • 被处罚当事人: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90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唐山市路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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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6 03: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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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3日*ST中利(00230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字〔2024〕66号
    • 被处罚当事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中利集团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中利集团通过参与专网通信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一)中利集团参与专网通信业务情况 中利集团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柏兴与隋田力等人商议确定共同出资,以江苏中利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电子)为载体筹备开展专网通信业务。2016 年至 2019 年期间,中利电子作为中利集团控股子公司,纳入中利集团合并报表范围,中利电子主要开展生产型专网通信业务。为进一步做大业务规模,2016 年起中利集团本部开展了包括生产型和贸易型在内的专网通信业务。中利集团及其子公司中利电子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存在以下现象:一是原材料长期普遍存在主材到货不及时、不良品率畸高、主材进价价格过高、各批到货无法匹配等问题。二是生产加工过程简单无实质,旧货新产,产品技术含量低。三是会计处理与生产完全脱节,通过伪造单据进行会计确认,账实严重不符。四是业务模式为以销定产、定采,由中利集团先向供应商支付 100%采购款,客户支付5%或10%预付款,完成交货后客户再支付剩余货款。 经查,中利集团及其子公司中利电子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或上下游公司由隋田力直接或间接控制,或上下游公司的专网通信业务由隋田力直接控制。专网通信业务合同制定、签订、履行等全过程均由隋田力主导,且中利集团主要与隋田力沟通协调。中利集团、中利电子从事的生产型专网通信业务,既不能自主选择供应商和客户,也不能控制采购进度和销售流向,组装加工过程无核心技术,销售回款没有控制能力。中利集团从事的贸易型专网通信业务无贸易实质,无法控制商品的到货与发货,基本不参与货物流转。中利集团及中利电子专网通信业务的合同流、实物流形成闭环,业务资金流形成闭环。中利集团、中利电子是隋田力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中的一环,承担的是有账期的垫资方角色。在2019年初,中利电子专网通信业务应收账款回款困难时,王柏兴主动与隋田力商定,由隋田力先支付部分尾款让中利电子偿还到期融资贷款,再通过签订新的采购合同向银行续贷,以维持业务运转和资金循环。(二)中利集团相关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虚增情况 2016 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 1,281,802,547.02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1.35%;虚增利润总额 261,528,040.50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31.07%。2017 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 1,882,666,666.67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9.70%;虚增利润总额 415,223,618.31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2.49%。经测算,中利集团 2017 年归母净利润为正值。2018 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1,925,024.966.12 元 , 占 当 期 披 露 营 业 收 入 的 11.51% ;虚增利润总额422,962.518.11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14.90%。2019 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 2,196,861,238.94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8.58%;虚增利润总额531,640,379.1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46.08%。2020 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 671,524,955.75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7.43%;虚增利润总额47,327,211.57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88%。中利集团2016 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王柏兴时任中利集团董事长,对中利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中利电子的生产经营拥有实际决策权,决策引入专网通信业务,对中利集团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王柏兴在中利集团 2016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王伟峰 2015 年 1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中利电子总经理,自2019 年1 月起任中利集团总经理,2019 年 8 月起任中利集团董事、副董事长,期间全面负责中利集团工作,组织、参与中利集团及其子公司中利电子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对于专网通信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异常情况未充分关注。王伟峰在中利集团2019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陈波瀚 2014 年至 2019 年 1 月任中利集团总经理,期间分管专网通信业务,2018 年 2 月起任中利集团董事,未充分关注开展专网通信业务过程中的异常情况。陈波瀚在中利集团 2016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吴宏图自 2018 年 1 月起任中利集团财务总监,主要负责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等工作,未充分关注中利集团及中利电子的专网通信业务会计处理不当、账实严重不符的情况。吴宏图在中利集团 2017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孙建宇在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12 月期间任中利电子总经理,自2019年7月起任中利集团副总经理,分管中利集团专网通信业务,未充分关注开展专网通信业务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孙建宇在中利集团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二、中利集团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为缓解财务压力,自 2018 年 3 月 15 日起,中利集团实际控制人王柏兴主要通过与第三方签订虚假合同或订单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中利集团资金。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由王柏兴直接授意中利集团财务副总监、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钱宏燚执行。2020 年至 2021 年中利集团披露的非经营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257,500.01 万元、187,913.35 万元,余额分别为 43,449.98 万元、87,913.35万元。 经查,2018 年至 2021 年,王柏兴非经营性占用中利集团资金的实际发生额分别为 163,472.42 万元、264,603.28 万元、410,967.41 万元、254,799.44万元,余额分别为100,672.42万元、133,159.99万元、137,092.36万元、132,695.80万元。2018 年至 2021 年中利集团非经营资金占用实际发生额与披露金额的差额分别为 163,472.42 万元、264,603.28 万元、153,467.40 万元、66,886.09 万元,分别占当期中利集团披露净资产的 18.27%、30.53%、27.28%、37.96%;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实际余额与披露金额的差额分别为 100,672.42 万元、133,159.99万元、93,642.38 万元、44,782.45 万元,分别占当期中利集团披露净资产的11.25%、15.36%、16.65%、25.42%。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利集团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中利集团未在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其 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中利集团 2020 年至 2021 年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导致其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中利集团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中利集团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柏兴决策并组织、指使相关人员实施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王柏兴作为中利集团董事长,在中利集团2018 年至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王柏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王柏兴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情形。钱宏燚作为中利集团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主管上市公司资金统一调拨业务,按照王柏兴决策、指示,具体负责实施资金占用事项,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中利集团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2017 年至 2020 年,中利集团全资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腾晖)、山东腾晖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腾晖)通过江苏银行、苏州银行、平安银行提供对外担保。其中,苏州腾晖于2019 年和2020 年通过留存在银行票据池业务中的票据及保证金,为关联方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柏兴实际控制,中利集团股东之一)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山东腾晖于2017 年至 2020 年以银行存单为供应商苏州郎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郎诚)、苏州郎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2017 年和2018年,山东腾晖、苏州腾晖以银行存单为苏州郎诚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经查,中利集团未按相关规定对上述对外担保履行对外担保决策审批程序。中利集团 2017 年至 2020 年未按规定披露的对外担保金额分别为66,700 万元、76,600 万元、135,000 万元和 22,000 万元,占当期中利集团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7.20%、8.56%、15.57%、3.91%。中利集团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达到披露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予以及时披露。中利集团也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 2017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情况,导致中利集团2017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中利集团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中利集团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柏兴决策并组织、指使相关人员在未履行中利集团对外担保决策审批程序情况下,实施对外担保,并将违规担保融资款项用于化解个人债务风险。王柏兴作为中利集团董事长,在中利集团2017 年至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王柏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王柏兴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违规担保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情形。钱宏燚作为中利集团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负责上市公司整体融资和资金调拨业务,按照王柏兴决策、指示,具体实施违规担保事项,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行政处罚决定:我会拟决定: 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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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5 03: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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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0日汇金股份(30036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10号
    • 被处罚当事人: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汇金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2022年4月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1,524.52万元,具体情况 如下: (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算错误 2016年,汇金股份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设立张家口棋鑫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以下简称棋鑫基金)。2019年,汇金股份将该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021年末,汇金股份在计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过 程中,未考虑棋鑫基金《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人收回全部出资本金后,投资净 收回的可分配资金按照8:2的比例进行分配”的约定,导致2021年度多计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682.66万元。2023年4月27日,汇金股份主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 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号),对前述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追溯调整2021年度财务报表,影响2021年度利润总额682.66万元,占更正前利润 总额的10.04%。 (二)未按已披露的会计政策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根据汇金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会计政策,应收账款划分为单项评估信 用风险的应收账款、供应链业务模块组合、智能制造业务模块及信息化综合解决 方案业务模块组合三类。 2021年末,汇金股份子公司深圳市汇金天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对其客户一的 应收账款余额为1.63亿元,对其客户二的应收账款余额为2.970.86万元。公司在 未获取充分证据,且未进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下,新设“数据中心 项目”组合,对上述应收账款全部按照5%的比例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023年4月 27日,汇金股份主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028号),补提上述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841.86万元,追溯调整2021年 度财务报表:影响2021年度利润总额841.86万元,占更正前利润总额的12.38%。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 2022年8月17日,汇金股份收到邯郸市永年区监察委员会对公司时任董事、 总经理郭俊凯实施留置的《留置通知书》。2023年6月,汇金股份主动向我局供 述郭俊凯被留置情况,并于6月15日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号)中披露该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对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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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4 03: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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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0日特发信息(00007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9号
    • 被处罚当事人: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蒋勤俭先生、杨洪宇先生、李增 民先生、张大军先生、陈传荣先生、易宗湘先生、王凌女士、刘颖先 生: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特发信息或上市公司)涉嫌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 行政处罚,并拟对蒋勤俭、陈传荣、易宗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 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 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2015 年 4 月 8 日,特发信息与陈传荣等 4 名深圳东志科技有限 公司(后更名为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特发东智)股东签 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支付现金和发行股份方 式购买特发东智 100%股权。同日,特发信息与特发东智 3 名自然人 股东签订《利润补偿协议》,3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特发东智 2015 年至 2017 年三年累积净利润总额不低于 14,298 万元,陈传荣单独补充承 诺特发东智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5,860 万元。 2015 年 11 月 4 日,特发东智完成股权变更,成为特发信息全资子公 司。自 2015 年 11 月 30 日起 ,特发信息将特发东智纳入合并报表范 围。 经查,特发东智为完成业绩承诺,通过跨期调节营业成本、虚构 业务等方式,虚增收入、虚增或虚减营业成本和利润。具体违法事实 如下: 一、2015 年至 2019 年,特发东智通过少计或延迟入账客售料采 购款、跨期调节营业成本的方式虚减或虚增营业成本。其中 2015 年 至2018年分别虚减营业成本1,039.33万元、9,173.46万元、5,624.61 万元、1,162.92 万元,2019 年虚增营业成本 6,494.77 万元。 二、2019 年,特发东智通过伪造采购订单和相关物流单据等方 式,虚构与深圳市友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 限公司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32,755.30 万元、营业成本 28,368.59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4,386.71 万元。特发东智上述行为导致特发信息 2015年度至2018 年度利润总额 分别虚增 1,039.33 万元、9,173.46 万元、5,624.61 万元、1,162.92 万元,2019 年度利润总额虚减 2,108.0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 的比例分别为 8.17%、34.74%、16.58%、3.29%、5.33%。特发信息披 露的 2015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行政处罚决定:我局拟决定:对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 万元 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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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4 03: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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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0日桂林旅游(00097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4)100703000411
    • 被处罚当事人: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桂林海事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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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4 03: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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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0日海峡创新(30030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处罚字〔2024〕13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 海峡创新收购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情况 2018 年 4 月 27 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收购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30% 股权的公告》。2018 年 5 月 18 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收购好医友医疗科技有 限公司 1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8 年 5 月 18 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 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海峡创新与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 鼎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由汉鼎集团将其持有的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现名浙江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医友)10%股权所对应的表决 权委托给海峡创新代为行使。至此,海峡创新合计持有好医友表决权达到 50%, 并且在好医友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三个席位中占有两席,取得好医友实际控制权, 将好医友纳入海峡创新合并报表范围。 2020 年 11 月 27 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暨表决权 委托协议进展的公告》,海峡创新与汉鼎集团签订解除协议,海峡创新丧失对好 医友实际控制权并不再将好医友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二、 海峡创新 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至 2019 年,好医友为扩大营收规模,通过虚构或虚增会诊咨询服务, 虚增其营业收入,并安排厦门雄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硕钛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等第三方主体配合空转资金。好医友虚构或虚增会诊报告的形式具体包括:一 是增加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次数;二是调高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档次;三是将免 费赠送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按正常收费会诊咨询服务确认收入。 上述行为导致海峡创新 2018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7,533.69 万元,占当期披 露金额的 12.49%,2019 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4,712.27 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 的 17.17%。 2020 年 4 月 30 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 告》,追溯重述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2020 年 5 月 20 日,海峡创新披露《2019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更新后)》,披露 2019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更正后数据。
    • 行政处罚决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 罚款; 二、对黄亨利(Henry Ling Chao Huang)、项坚、黄门马给予警告,并分别 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周为利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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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4 03: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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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0日云路股份(68819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即消行罚决字〔2024〕第0091号
    • 被处罚当事人: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蓝镇鑫源东路7号的单位研发楼一层未设置应急照明灯,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1.9条之规定;E车间东侧货物遮挡室内消火栓,因货物体积较大,堆积数量较多,无法当场整改。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遮挡消火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青岛市即墨区消防救援大队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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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2 03: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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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7日中岩大地(00300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第2420240010号
    • 被处罚当事人: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以投标方式承接必须投标承包的建设工程
    • 行政处罚决定:普陀区桃浦科技智慧城(W06-1401单元)061-02、065-01地块项目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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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1 03: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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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9日华光源海(87235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海事罚字2024061101000164-1-1
    • 被处罚当事人: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源海洋山”轮于2024年04月07日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0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太仓海事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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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0 03: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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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28日迎驾贡酒(60319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英山市监处罚﹝2024﹞23号
      • 被处罚当事人: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标称“迎驾贡酒”【迎6驾】、【迎9驾】、【迎16驾】系列产品在有奖销售活动前没有公布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
      • 行政处罚决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前没有明确公布相关信息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00元,上缴国库。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2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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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9 03: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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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24日永安行(60377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通崇城执罚决﹝2024﹞30号
      • 被处罚当事人: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企业未对车辆规范停放实施跟踪管理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60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南通市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2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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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9 03: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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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5日四会富仕(30085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四消行罚决字〔2024〕第0031号
      • 被处罚当事人: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4年3月8日,我大队执法监督人员对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投诉核查,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四期厂房四楼生产车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被增设的天花遮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擅自将综合楼(宿舍楼)一至六楼设置成生产、仓储场所,导致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占用疏散通道(四期厂房四楼生产车间在疏散通道上设置风淋装置妨碍安全疏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捌仟壹佰陆拾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四会市消防救援大队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5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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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8 03: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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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30日宜安科技(30032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应急罚〔2024〕执法-3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4年1月24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铸造三车间(镁合金)、抛丸车间、笔记本外壳打磨车间、污水处理站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1.镁合金铸造用熔炼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2.生产期间,镁合金铸造用熔炼炉的炉底存在积水;3.抛丸车间内的两套干式铝合金粉尘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4.抛丸车间内的两套干式铝合金粉尘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5.笔记本外壳打磨车间内进行镁合金抛光作业,该场所的镁合金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吹送粉尘,并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6.污水处理站存在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但未对污水处理站的有限空间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行政处罚决定:处人民币柒万肆仟元整(?74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3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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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7 03: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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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30日*ST宏图(60012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6 号
      • 被处罚当事人: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虚假记载 (一)虚构交易,虚增收入和利润 经查,2017 年至 2018 年,宏图高科通过宏图三胞及其 32 家子公司、3 家 分公司与三胞集团安排设立、借用并控制的,交由宏图三胞管理的南京龙昀电 脑有限公司等 18 家公司虚构购销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 2017 年和 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情况如下: 2017 年,宏图三胞虚构销售业务 677 笔 ,虚增收入 7,418,380,324.79 元,虚构采购业务 677 笔,虚增成本 6,902,732,589.74 元,虚增利润总额 515,647,735.05 元。宏图高科 2017 年年度财务报告披露营业收入为 19, 032,259,081.76 元,利润总额为 714,090,164.08 元,其上述虚增营业收 入金额占当年披露金额比例为 38.98%,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金额比例为 72.21%。2018 年,宏图高科虚构销售业务 416 笔,虚增收入 4,582,133, 040.08 元,虚构采购业务 416 笔,虚增成本 4,289,122,525.97 元,虚增利 润总额 293,010,514.11 元。宏图高科 2018 年度财务报告披露营业收入 14, 018,181,636.91 元,披露利润总额-2,115,966,425.70 元,其上述虚增 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金额比例为 32.69%,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金额 绝对值比例为 13.85%。 (二)虚减负债 2017 年至 2018 年,宏图高科(包括宏图三胞)以自己名义与银行、信托等 金融机构发生未进行账务处理融资共计 33 笔,金额合计 8,766,270,000.00 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尚未完全偿还, 2017 年至 2021 年末未偿还融资 余额分别为 7,132,071,094.45 元、7,335,777,279.85 元、7,334,360, 547.17 元、7,281,073,995.91 元、7,281,073,995.91 元;宏图高科(包 括宏图三胞)以第三方名义通过商业保理和票据贴现等发生未进行账务处理的 融资共计 25 笔,金额合计 2,806,657,403.00 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尚未完全偿还,2017 年至 2021 年末未偿还融资余额分别为 1,931,000,000.00 元、2,467,349,819.67 元、2,466,546,377.70 元、2,466,546,377.70 元、2,466,546,377.70 元。 宏图高科上述行为导致其 2017 年至 2021 年财务报表虚减负债金额分别 为 9,063,071,094.45 元 、9,803,127,099.52 元、9,800,906,924.87 元、9,747,620,373.61 元、9,747,620,373.61 元,占当期披露负债的比 例为 81.28%、104.55%、106.40%、103.34%、101.75%,存在虚假记载。二、重大遗漏2017 年 10 月 25 日,宏图高科形成董事会决议,同意宏图高科签署《保证 合同》,为《国内保理合同》(F17C1952)项下保理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亿 壹仟万元,期限壹年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宏图高科时任董事杨怀珍、 辛克侠、宋荣荣、仪垂林、施长云、邹衍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10 月 26 日, 三胞集团实际控制的上海越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越神)与海通恒信 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信)签订《国内保理合同》(F17C1952), 合同约定上海越神以对宏图三胞的 210,000,000.00 元应收账 款 向海通恒 信申请保理融资 210,000,000.00 元,回购日期分四期,分别为 2018 年 1 月 30 日、 2018 年 4 月 30 日、2018 年 7 月 30 日、2018 年 10 月 30 日,每期 回 购金额为 52,500,000.00 元。同日,宏图高科与海通恒信签订《担保合同》 (GCF17C1952-02),合同约定由宏图高科为上述借款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 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2017 年 10 月 31 日、11 月 1 日,海通恒 信向上海越神分别放款 100,000,000.00 元、94,070,000.00 元。2018 年 1 月 31 日、4 月 28 日、7 月 20 日,上海越神分别还款 52,500,000.00 元、 52,500,000.00 元、5,000,000.00 元。2018 年 12 月 21 日,宏图高科、 上海越神与海通恒信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将剩余款项还款日延长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宏图高科在上海越神未还款的情况下承担还款责任。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上海越神未偿还上述借款,宏图高科 2021 年年末仍承担担保 义务。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 (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 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宏图高科 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对关联方担保事项。宏图高科未在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 漏。
      • 行政处罚决定: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以二百万元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3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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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7 03: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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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30日万丰奥威(00208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昌应急罚决﹝2024﹞第000009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当事人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在浙江省浙江省新昌县工业区实施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
      • 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新昌县应急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3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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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3 03: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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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29日赛恩斯(68848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墨住建罚字﹝2024﹞第240006号
      • 被处罚当事人: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履职
      • 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4条规定,罚款5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墨竹工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2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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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2 03: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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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25日东南网架(00213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萧宁围罚决字﹝2024﹞第000071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违法事实:2024年04月11日14时51分,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市民举报投诉线索反映至萧山区宁围街道西电电子科技产业园工地北侧,发现当事人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利用一辆车牌号为浙A*****的轻型自卸货车在此处擅自填埋工程渣土,当事人该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未按规定消纳工程渣土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宁围街道办事处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25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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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2 03: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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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17日洪涛股份(00232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鹿人社监罚决字﹝2024﹞第000004号
      • 被处罚当事人: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1.案件名称: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案2.被处罚单位: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3.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13日,本机关发现被行政处罚单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违法行为。2024年1月12日本机关向被行政处罚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温鹿人社监令字〔2024〕15号),限被行政处罚单位在接到指令书后于2024年1月17日前支付被拖欠员工工资,被行政处罚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整改指令。4.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5.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30000元6.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缴纳罚款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1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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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2 03: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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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28日鼎信通讯(60342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1号
      • 被处罚当事人: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鼎信通讯未及时披露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鼎信通讯于2024年2月27日知悉国家电网自2024年2月18日起对公司全部采 购品类启动招标采购“熔断机制”,并对公司涉嫌违规事项启动调查,熔断期间 暂停公司全部产品、服务中标资格。“熔断机制”对公司中标金额产生重大影响, 国家电网中标产品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较高,构成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 发生重大变化,该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 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事件。鼎信通讯应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 款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公司直至2024年3月29日晚间才发布临时公告 披露上述事项。 二、鼎信通讯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处分情况 2017年1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建华与前妻张某签署《离婚 协议书》,约定王建华所持有公司的32,951,694股股份(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30.38%,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7.60%)归前妻张某所有,无需办理更名手续,张 某委托王建华在15年内行使全部股东权利等条款。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 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规 定的重大事件,鼎信通讯应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时披露,但公司直 至2024年4月3日才进行公告。?
      • 行政处罚决定:我局拟决定:对鼎信通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0 万元;对王建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万元;对曾繁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 万元;对葛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对袁志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5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2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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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1 03: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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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28日ST奥康(60300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处罚字[2024]12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1 年至 2022 年,在奥康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振滔的组织、安排下, 奥康股份通过第三方将公司资金转给由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飞鞋服 店、永嘉县奥光鞋店,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其中,2021 年累计发生额 166,999,815.93 元,期末余额 41,539,628.07 元,占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82%、1.20%;2022 年累计发生额 95,000,000.00 元,期末余额 26,030,050.00 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23%、0.88%。 截至 2024 年 3 月 28 日,占用资金及利息已归还。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首次披 露 2022 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 91,999,920.60 元;2023 年 6 月 10 日在回复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问 询 函 时 , 公 司 更 正 披 露 2022 年 资 金 占 用 累 计 发 生 额 为 95,000,000.00 元。 2021 年至 2023 年 4 月,王振滔利用上市公司影响力,与经销商协商,经销 商将货款汇入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飞鞋服店、永嘉县奥光鞋店的银 行账户,导致经销商回款至上市公司的时间滞后。前述行为属于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其中,2021 年累计发生额 500,915,926.22 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 14.45% ; 2022 年 累 计 发 生 额 364,314,595.60 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 12.37%;2023 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 102,597,655.23 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 3.46%。截至 2023 年 4 月 14 日,前述 关联交易已停止开展。?
      • 行政处罚决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 款; 二、对王振滔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处以 10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王进权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四、对翁衡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2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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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1 03: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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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28日沃华医药(00210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1 号
      • 被处罚当事人: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沃华医药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丙贤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自 2023 年 7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1 日被阳新县监察委员会实施留 置,该留置措施对其履行职责有影响。阳新县监察委员会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向沃华医药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赵彩霞送达《留置通知 书》和《立案通知书》。赵彩霞决定沃华医药不披露赵丙贤被采取留 置措施,直至 2023 年 11 月 7 日沃华医药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被 留置的公告》。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二、对赵彩霞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2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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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1 03: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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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28日*ST新纺(00208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2 号
      • 被处罚当事人: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新野纺织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新野纺织涉嫌虚增、虚减营业收入,导致 2016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 (一)新野纺织涉嫌以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 2016 年至 2022 年,新野纺织及子公司通过与外部业务主体之间不具有商业 实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其中,2016 年 虚增营业收入 230,769,367.22 元, 虚增营业成本 230,769,367.22 元;2017 年虚 增营业收入 376,808,093.62 元,虚增营业成本 376,808,093.62 元;2018 年虚增 营业收入 676,413,521.45 元,虚增营业成本 594,586,571.57 元,虚增利润总额 81,826,949.88 元;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 1,248,292,575.59 元,虚增营业成本 1,162,222,148.81 元,虚增利润总额 86,070,426.78 元;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763,278,484.94 元 , 虚 增 营 业 成 本 868,613,960.73 元 , 虚 减 利 润 总 额 105,335,475.79 元;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816,543,078.67 元,虚增营业成本 808,076,293.09 元,虚增利润总额 8,466,785.58 元;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 1,308,659,414.88 元, 虚 增 营业 成 本 1,329,380,874.55 元 , 虚 减 利润 总额 20,721,459.67 元。 (二)新野纺织涉嫌以重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 2020 年至 2022 年,新野纺织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提前对部分销售业务 确认收入,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再次确认收入,导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并虚增 或虚减利润总额。其中,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214,754,652.92 元,虚增营业成本 151,031,328.16 元,虚增利润总额 63,723,324.76 元;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42,274,596.90元,虚增营业成本33,082,770.05元,虚增利润总额9,191,826.85 元;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 3,578,346.46 元,虚增营业成本 4,718,206.06 元,虚减 利润总额 1,139,859.60 元。 (三)新野纺织涉嫌以母子公司之间购销业务等虚增、虚减营业收入 新野纺织与子公司之间以购销棉花、棉纱业务所开具的发票作为确认收入依 据,与实际情况不符,母子公司之间合并抵销不准确,导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 其 中 , 2016 年 虚 增 营 业 收 入 96,804,453.34 元 , 2017 年 虚 增 营 业 收 入 38,378,779.79 元,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114,847,273.19 元,2019 年虚减营业 收入 33,463,735.89 元,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55,846,361.10 元,2021 年虚减 营业收入 192,180,639.87 元,2022 年虚减营业收入 54,004,603.39 元。 二、新野纺织涉嫌虚减、虚增营业成本,导致 2016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至 2021 年,新野纺织通过调整原材料入账数量、金额或凭证,虚增 产成品数量等方式虚减营业成本。其中,2016 年虚减营业成本 407,336,236.27 元 , 2017 年 虚 减 营 业 成 本 490,396,266.71 元 , 2018 年 虚 减 营 业 成 本 270,382,948.85 元,2019 年虚减营业成本 715,047,697.44 元,2020 年虚减营 业成本 533,420,583.38 元,2021 年虚减营业成本 748,794,987.89 元。2022 年 虚增营业成本 585,196,740.52 元。 三、新野纺织涉嫌虚增存货,导致 2016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 2016 年至 2022 年,新野纺织因虚减营业成本等因素影响,导致虚增存货。 其中,2016 年虚增存货 396,692,050.48 元,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 5.00%; 2017 年虚增存货 916,140,513.06 元,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 10.05%;2018 年虚增存货1,603,235,873.84元,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16.43%;2019年虚增 存货 1,836,650,855.70 元,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 19.22%;2020 年虚增存货 1,903,560,824.92 元,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 18.69%;2021 年虚增存货 2,505,006,490.84 元,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 23.71%;2022 年虚增存货 220,135,774.33 元,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 3.26%。以上虚增存货均不考虑存 货跌价准备影响。 四、新野纺织涉嫌虚增研发费用,导致 2016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 2016 年至 2022 年,新野纺织通过拆分生产成本计入研发费用等方式虚增研 发费用。其中,2016 年虚增研发费用 145,689,276.86 元,2017 年虚增研发费用 161,430,520.00 元,2018 年虚增研发费用 182,711,331.72 元,2019 年虚增研发 费用 184,918,136.28 元,2020 年虚增研发费用 156,715,336.95 元,2021 年虚增 研发费用 163,025,099.78 元,2022 年虚增研发费用 101,186,735.00 元。 综上,2016 年,新野纺织虚增营业收入 327,573,820.56 元,虚减营业成本 176,566,869.05 元 , 虚 增 研 发 费 用 145,689,276.86 元 , 虚 增 利 润 总 额 358,451,412.75 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 159.81%;2017 年,新野纺织虚增 营业收入 415,186,873.41 元,虚减营业成本 113,588,173.09 元,虚增研发费用 161,430,520.00 元,虚增利润总额 367,344,526.50 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 的 115.62%;2018 年,新野纺织虚增营业收入 791,260,794.64 元,虚增营业成本 324,203,622.72 元 , 虚 增 研 发 费 用 182,711,331.72 元 , 虚 增 利 润 总 额 284,345,840.20 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 65.78%;2019 年,新野纺织虚增 营业收入1,214,828,839.70元,虚增营业成本447,174,451.37元,虚增研发费用 184,918,136.28 元,虚增利润总额 582,736,252.05 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 的 180.47%;2020 年,新野纺织虚增营业收入 1,033,879,498.96 元,虚增营业成 本 486,224,705.51 元,虚增研发费用 156,715,336.95 元,虚增利润总额 390,939,456.50 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 199.63%;2021 年,新野纺织 虚增营业收入 666,637,035.70 元,虚增营业成本 92,364,075.25 元,虚增研发 费用 163,025,099.78 元,虚增利润总额 411,247,860.67 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 润总额的 1,013.30%;2022 年,新野纺织虚增营业收入 1,258,233,157.95 元, 虚增营业成本 1,919,295,821.13 元,虚增研发费用 101,186,735.00 元,虚减利 润总额 762,249,398.18 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 53.41%
      • 行政处罚决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 罚款; 二、对魏学柱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三、对许勤芝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四、对陶国定、吴勤霞、王峰、鲁西平、宋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五、对韩振平、白普、赵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六、对万华楠、肖新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七、对郑军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魏学柱时任新野纺织董事长,组织、策划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案时间 长、金额巨大,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 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魏学柱采取终身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 许勤芝作为新野纺织董事、副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根据魏 学柱授意安排,组织实施财务造假,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 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 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许勤芝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证监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2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以上内容由证券之星根据公开信息整理,由算法生成(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与本站立场无关,如数据存在问题请联系我们。本文为数据整理,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请谨慎决策。

      2024-04-30 03: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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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28日永悦科技(60387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证监罚字[2024]4号
      • 被处罚当事人: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你们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永悦科技涉嫌重大合同临时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 (一)永悦科技和河南省平舆县在招商引资洽谈中关于无人机业务的合作情 况 永悦科技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智能)主营 业务为无人机生产与销售。2023 年 5 月至 8 月,永悦科技和河南省平舆县在招 商引资治谈中逐步确定了产业招商引资相关的一系列合作意向,包括落地农业植 保无人机融资租赁业务。 2023 年 8 月 27 日,为和融资方洽谈融资租赁业务的需要,永悦智能和平舆 县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舆畅达,系河南省平舆县交通运输局 全资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平舆畅达向永悦智能购买 5,000 台无人机, 合同总金额 3 亿元。双方同时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销售合同》在以下四 个条件全部满足后方能生效:一是《销售合同》《委托经营协议》签署完毕;二是 永悦智能收到驻马店市政府下发的公文,公文明确指示将驻马店全市农业未来 8 年统防统治专项资金统一委托给平舆畅达开展统防统治工作,并将每年统防统治 专项资金优先支付给平舆畅达委托永悦智能组织成立的运营公司,用于支付运营 公司的经营活动;三是平舆畅达就统防统治业务订单设立完成专项账户;四是永 悦智能收到《销售合同》项下平舆畅达应支付的购买无人机货款总价的 20%,即 6,000 万元。 2023 年 9 月 14 日,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双方约 定终止一切合作,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直至合同解除前,《补充协议》约定的四 个条件均未成就前述《销售合同》依旧处于未生效的状态。 (二)永悦科技信息披露情况 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发布《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仅披露永悦智 能与平舆畅达于 8 月 27 日签订《销售合同》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平舆畅达 向永悦智能购买 5,000 台无人机,合同总金额为 3 亿元,平舆畅达于合同签署后 10 个工作日须支付合同总价的 20%、1 个月内须支付合同总价的 80%等内容。公 告中未披露《补充协议》的签署和《销售合同》未生效的事实。 2023 年 9 月 5 日,公司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披露永悦智能与平 舆畅达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非意向合同同时说明无人机的具体用途为农业植保 无人机,并提示后续可能存在解约风险,但仍未披露《补充协议》的签署和《销 售合同》未生效的事实。 2023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发布《关于重大合同解除的公告》,首次披露永悦 智能与平舆畅达在签订《销售合同》的同时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另 行约定了《销售合同》的生效条件;鉴于本次交易内容拟进行调整等因素,双方 经多次协商一致同意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终止双方之间的合作。 我局认为,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订的《销售合同》涉及总金额为 3 亿元, 占公司 2022 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58.94%,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临时公告 的重大事件。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的合作涉及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无人机销售合 同是双方为了推进后续的融资、产业落地等事项签署的基础合同,该合同的生效 严格取决于《补充协议》约定条件的成就。《补充协议》对《销售合同》的效力 产生决定性影响,但公司在披露《销售合同》时未披露《补充协议》,导致投资 者未能及时获知《销售合同》未生效和将来是否生效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 公司的披露行为未能依法准确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 后果,且未能及时通过澄清公告消除影响,具有重大误导性。公司的行为涉嫌违 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董事长 陈翔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全程主导无人机相关合同的签署其对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刻意隐瞒,导致公司重大合同临时公告披露 存在误导性陈述,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永悦科技涉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 遗漏 (一)永悦科技的关联人情况 自 2021 年 1 月 20 日以来,陈翔一直是永悦科技实际控制人。自 2021 年 2 月 18 日以来,陈翔一直担任永悦科技董事长。案涉期间,陈翔实际控制盐城鸿 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鸿堂)、山东鸿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山东鸿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信披办法》第六十 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盐城鸿堂、山东鸿图为永悦科技案涉期间的关联人, (二)永悦科技涉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2 年 3 月 18-24 日,永悦智能以预付设备款的名义向南京协胜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协胜)转入 2,645.70 万元,3 月 18-30 日南京协胜陆续 将资金全部转至盐城鸿堂;2023 年 1 月 20 日,永悦智能以支付首期货款的名义 向山东鸿图转入 985 万元;2023 年 3 月 14 日,永悦科技以支付设备转让款的名 义向江苏微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微米)转入 3,000 万元,江苏微米 随即将资金通过江苏嘉德纺织品有限公司于 3 月 14-15 日全部转至盐城鸿堂;以 上资金往来均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上市公司将资金直接 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前述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合计 6,630.70 万元。其中,2022 年 3 月 18 日永悦科技发生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800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 3.36%,达 到临时报告披露标准,永悦科技未及时披露,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也未及时披 露。 (三)永悦科技涉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 年 3 月至 2023 年 3 月,永悦科技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 6,630.70 万元。其中,2022 年上半年发生额为 2,645.70 万元,当年归还本金 350 万元,年末余额为 2,295.70 万元;2023 年上半年发生额为 3,985 万元,当 年归还本金 2.446.90 万元,年末余额为 3,833.80 万元。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累计发生额分别占 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记载净资 产的 4.88%、5.20%、8.17%。上述占用同时构成关联方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永悦 科技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 2022 年半 年报、2022 年年报和 2023 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截至 2024 年 4 月 15 日,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 我局认为,永悦科技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 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对于上述两项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董事长陈翔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的主要负责人,组织策划关联方占用永悦科技资金,且未及时组织公司进行信息 披露;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朱水宝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财务工作,其未能 及时发现和有效阻止资金占用事项的发生,未能充分保证永悦科技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虽在调查过程中表示已尽职履责,但表述理由和相关证据不足以支撑 其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总经理徐伟达承担永悦科技的日常经营管理职责,理应 全面、审慎履职,其在审批永悦科技采购及付款申请时,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阻 止资金占用事项的发生,未能充分保证永悦科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虽在调 查过程中表示已尽职履责,但表述理由不足以支撑其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且无其 他证据,以上三人未能勤勉尽责,是前述两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实际控制人陈翔组织实施了对永悦科技的资金占用,导致公司出现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 组织、指使的违法情形。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三百万元罚款; 二、对陈翔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零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朱水宝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四、对徐伟达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当事人陈翔作为永悦科技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其主导,策划、指挥、实施 了公司全部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 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陈翔采取 5 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 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2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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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30 03: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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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24日ST富润(60007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处罚字〔2024〕8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富润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 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 以告知。 经查明,浙江富润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年1月至2022年上半年,浙江富润全资子公司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虚构广告代理流程,以二级广告代理商的名义,向侠客行 (上海)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侠客行)或其安排的微岚星空(北京)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采购流量后,销售给双方商定的上海蓝韵广告有限公司、西藏蓝韵广告有限 公司、拉萨美娱传媒有限公司等公司,形成没有商业实质的空转代理业务。公司 通过前述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报、2021 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公司虚增营业收 入金额合计717,225,918.88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715,512,264.14元。其中,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365,766,164.15元,虚增营业成本364,924,901.98元,分别占当期 披露金额的12.04%、13.30%;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142,612,952.84元,虚增营业成 本143,233,987.1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0.87%、11.11%;2022年上半年虚增 营业收入208,846,801.89元,虚增营业成本207,353,374.9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 额的69.05%、69.79%。 2023年4月28日,浙江富润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对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等报告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调整。?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 元罚款; 二、对赵林中、江有归、付海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 三、对王燕、张玉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2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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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6 03: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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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22日未名医药(00258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2 号
      • 被处罚当事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未名医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2 月至 2019 年 7 月,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未名集团)为未名医药控股股东,王和平为未名医药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未 名集团持有北京未名博思生物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名博思) 68.75%的股份,持有长春未名生物经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未名) 85%的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未名集 团、未名博思、长春未名系未名医药关联法人,王和平系未名医药关联自然人。 2018 年 2 月,未名医药全资子公司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 未名)以预付采购款的名义通过厦门市安科瑞仪器有限公司等公司银行账户向 王和平银行账户转入 1,800 万元。 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6 月,厦门未名及其控股子公司天津未名生物医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未名)以退还采购预付款、支付合同预付款、借支市场 推广备用金等名义直接或者通过深圳市安科瑞仪器有限公司、上海百迈博制药 有限公司等公司、厦门未名部分员工的银行账户间接向未名博思银行账户转入 47,220 万元。 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7 月,厦门未名及天津未名通过银行承兑汇票背书、 厦门市栢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过账的方式,代未名集团偿还债务 42,000 万元。 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3 月,厦门未名以支付工程预付款、研究开发经费和 报酬的名义通过福建百胜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张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 公司银行账户向长春未名银行账户转入 4,388.32 万元。 上述非经营性关联交易累计发生额 95,408.32 万元。根据 2005 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十二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2018 年 4 月、 2018 年 11 月修订)10.1.1 条、10.2.3 条和 10.2.4 条的规定,未名医药应当及 时予以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但未按规定披露。 2018 年上半年、2018 年全年、2019 年上半年未名医药未披露与上述关联方 的关联交易总额分别为 37,800 万元、60,848.32 万元和 34,060 万元,分别占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3.23%、22.03%和 12.33%,占当期净资产的 13.2%、22.03% 和 12.22%。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 监会公告〔2014〕54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 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 17 号)第四十条的规定,未名医药应当在 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 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未名博思、长春未名以及上述关联交易事 项,但未予披露,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要合同及合同履行的重大进展 不晚于 2022 年 5 月 14 日,未名医药在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 情况下,与厦门未名、杭州强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强新)签署 《关于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约定杭州强新以 288,485 万元溢价 认购厦门未名 6,767.49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以获得厦门未名 34%股权。该协议 的成交金额占未名医药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0.8%。协议签订后,厦门未 名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完成股东信息工商登记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增资协议属于未名医药订立的重要合同,厦门未名变更工 商登记属于合同履行的重大进展,未名医药应当及时予以披露,但未按规定披 露。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10 万 元罚款。 二、对潘爱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240 万元罚款。 三、对罗德顺给予警告,并处以 140 万元罚款。 四、对杨晓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五、对赵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六、对赵芙蓉、丁学国、徐若然、张一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 款。 七、对赖闻博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八、对方言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22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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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6 03: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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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22日包钢股份(60001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包)应急罚〔2024〕调04—15号
      • 被处罚当事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仓储中心
      • 被处罚原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制度执行不到位,教育培训不到位,对相关方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不到位,贯彻落实《高空作业车安全作业管理指南》不到位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550,000)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22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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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6 03: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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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23日ST高升(00097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18号
      • 被处罚当事人: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升控股”或“公司”)存在以 下违规事实: 2024年3月5日,公司披露《关于补充审议接受控股股东无偿借款暨关联交易 的公告》。该公告显示,公司及子公司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上海魔芋网 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至12月期间曾接受公司控股股东天津百若克医药生 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借款,累计发生金额为992.56万元。2024年3月4日, 公司才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接受控股股 东无偿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予以披露。
      • 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2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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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5 03: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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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17日辉丰股份(00249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市监处罚〔2024〕00089号
      • 被处罚当事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当事人的官方网站名称为“*****”,网址为***********,ICP备案许可证号为苏ICP备*********。2013年8月14日,当事人在上述网站的“公司简介”栏发布公司介绍“*********系国家农药定点骨干生产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并在“**荣誉”栏中配有“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企业荣誉证书图片。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显示“经评选********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批准文号:国科火字【2011】***号、有效期三年”,截止2024年1月17日检查时浏览次数:18837次;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显示“证书编号:********、发证日期:2011年****、有效期三年”,截止2024年1月17日检查时浏览次数:18788次。经核实,2011年当事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三年;2014年当事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三年。后因当事人于2013年-2015年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并受到有关部门处罚,2020年12月24日,盐城市大丰区科技局取消当事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金额3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1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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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5 03: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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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22日太极股份(00236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滁公管罚(2024)2号
      • 被处罚当事人: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68338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22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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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4 03: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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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19日智云股份(30009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证监立案字0212024001号
      • 被处罚当事人: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行政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1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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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3 03: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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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19日*ST美尚(30049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证监立案字 007202418号
      • 被处罚当事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公司立案。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1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以上内容由证券之星根据公开信息整理,由算法生成(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与本站立场无关,如数据存在问题请联系我们。本文为数据整理,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请谨慎决策。

      2024-04-23 03: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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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19日中信证券(60003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字〔2024〕56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2022 年 7 月,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钛白或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2022 年 7 月至 8 月,中信中证向中核钛白实际控制人王泽龙推荐定增多空方案。根据方 案,“客户通过场外衍生品交易台直接实现定增多空套利,提前结算收益,无需 等待六个月的锁定期,通常一个多月时间即可回笼资金和收益”。 2022 年 9 月,王泽龙决定实施定增套利,通过中核钛白员工持股计划定向 出借券源,并以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名义与中信中证开 展场外衍生品交易。韩雨辰具体执行套利方案,负责对接中信中证和中信证券。 2022 年 9 月至 2023 年 2 月,王泽龙、韩雨辰与中信中证、中信证券商议定 增融券套利业务,约定由中核钛白员工持股计划转融通出借 8,800 万股“中核钛?白”股票,中信中证指定四个私募基金产品账户进行“中核钛白”股票融券对冲 交易,中信证券制定融券出借计划。 2022 年 11 月,中信中证就挂钩“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收益互换业 务与海通证券进行初步沟通。 2022 年 12 月,中信中证合规部门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挂钩约 8,800 万股“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场外衍生品交易申请。当月,上报“关于某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证资本开展挂钩中核钛白限售股场外期权 6 亿元名义本 金的请示”至中信证券风险管理部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2023 年 2 月,因某投资公司认购资金不足,为了将融券额度用满,王泽龙 建议朋友洪浩炜加入中核钛白定增融券套利交易,洪浩炜参与并以某 1 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1 号基金)名义与中信中证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 2023 年 2 月 8 日至 2 月 10 日,海通证券衍生产品与交易部经部门内部审 批,将“中核钛白”股票纳入衍生品业务备选库,并履行了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 认购文件的公司用印审批流程。2023 年 2 月 10 日,海通证券按照中信中证指令 价格及认购金额参与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首轮报价,当日确定发行价格为 5.92 元/股。 2023 年 2 月 16 日,海通证券签署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 议,并与中信中证达成挂钩标的为“中核钛白”股票的多头收益互换,名义本金 为 5.32 亿元,对应股数为 8,986.49 万股,由中信中证提供全额保证金。同日, 某投资公司与中信中证达成香草期权组合合约,挂钩标的为“中核钛白”股票, 名义本金为 4.26 亿元,对应股数为 7,195.95 万股;1 号基金与中信中证达成香 草期权组合合约,挂钩标的为“中核钛白”股票,名义本金为 8,903.98 万元, 对应股数为 1,504.05 万股。 2023 年 2 月 6 日至 2 月 20 日,某投资公司与中信中证达成挂钩标的为“中 核钛白”股票的空头收益互换,合计开仓股数为 7,195.95 万股,对应名义本金 为 5.48 亿元。2023 年 2 月 10 日至 2 月 20 日,1 号基金与中信中证达成多笔空 头收益互换,合计开仓股数为 1,504.05 万股,对应名义本金为 1.14 亿元。 2023 年 2 月 6 日至 2 月 14 日,中核钛白员工持股计划所持 8,800 万股“中 核钛白”股票按照中信中证指定路径分配到四个私募基金产品账户,出借期限通 过展期和借新还旧续期至 2023 年 9 月。?2023 年 2 月 13 日至 2 月 21 日,四个私募基金产品账户融券卖出 8,800 万 股“中核钛白”股票,卖出均价约 7.63 元/股,成交金额约 6.71 亿元。 王泽龙未将自己通过上述交易安排实际参与非公开发行的信息告知上市公 司。2023 年 2 月 24 日、3 月 3 日,中核钛白公告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发行 情况报告书,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或间接形 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2023 年 3 月 9 日,中核钛白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股票限售期为 2023 年 3 月 9 日至 9 月 8 日。2023 年 3 月 17 日至 4 月 6 日,某投资公司、1 号 基金向中信中证申请提前终止所有多头香草期权合约与空头收益互换合约,中信 中证了结相应头寸并进行结算。最终,王泽龙通过某投资公司实际获利 58,161,993.37 元,洪浩炜、王泽龙通过 1 号基金分别实际获利 14,193,879.43 元、2,475,961 元,中信中证未有实际获利,中信证券融券业务收入为 1,910,680.83 元,海通证券收益互换业务收入为 789,445.21 元。?
      • 行政处罚决定:对王泽龙、洪浩炜、中信中证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 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77,531,959.84 元,其中没收王泽龙违法所得 60,637,954.37 元,没收洪浩炜违 法所得 14,193,879.43 元,没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 1,910,680.83 元,没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 789,445.21 元; 对王泽龙与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共同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120,000,000 元,其中由王泽龙承担 50%即 60,000,000 元,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承担 30%即 36,000,000 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15%即 18,000,000 元,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4.5%即 5,400,000 元,韩雨辰承担 0.5%即 600,000 元; 对洪浩炜与王泽龙、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共同违法行为处以罚 款 35,000,000 元,其中由王泽龙承担 30%即 10,500,000 元,中信中证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承担 30%即 10,500,000 元,洪浩炜承担 20%即 7,000,000 元,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15%即 5,250,000 元,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4.5%即 1,575,000 元,韩雨辰承担 0.5%即 175,000 元。对王泽龙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 2,000,000 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1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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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3 03: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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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19日沃华医药(00210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字【2024】3 号
      • 被处罚当事人: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沃华医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沃华医药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丙贤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自 2023 年 7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1 日被阳新县监察委员会实施留 置,该留置措施对其履行职责有影响。阳新县监察委员会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向沃华医药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赵彩霞送达《留置通知 书》和《立案通知书》。赵彩霞决定沃华医药不披露赵丙贤被采取留 置措施,直至 2023 年 11 月 7 日沃华医药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被留 置的公告》。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二、对赵彩霞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1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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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3 03: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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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19日海通证券(60083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字〔2024〕56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2022 年 7 月,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钛白或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2022 年 7 月至 8 月,中信中证向中核钛白实际控制人王泽龙推荐定增多空方案。根据方 案,“客户通过场外衍生品交易台直接实现定增多空套利,提前结算收益,无需 等待六个月的锁定期,通常一个多月时间即可回笼资金和收益”。 2022 年 9 月,王泽龙决定实施定增套利,通过中核钛白员工持股计划定向 出借券源,并以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名义与中信中证开 展场外衍生品交易。韩雨辰具体执行套利方案,负责对接中信中证和中信证券。 2022 年 9 月至 2023 年 2 月,王泽龙、韩雨辰与中信中证、中信证券商议定 增融券套利业务,约定由中核钛白员工持股计划转融通出借 8,800 万股“中核钛?白”股票,中信中证指定四个私募基金产品账户进行“中核钛白”股票融券对冲 交易,中信证券制定融券出借计划。 2022 年 11 月,中信中证就挂钩“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收益互换业 务与海通证券进行初步沟通。 2022 年 12 月,中信中证合规部门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挂钩约 8,800 万股“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场外衍生品交易申请。当月,上报“关于某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证资本开展挂钩中核钛白限售股场外期权 6 亿元名义本 金的请示”至中信证券风险管理部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2023 年 2 月,因某投资公司认购资金不足,为了将融券额度用满,王泽龙 建议朋友洪浩炜加入中核钛白定增融券套利交易,洪浩炜参与并以某 1 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1 号基金)名义与中信中证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 2023 年 2 月 8 日至 2 月 10 日,海通证券衍生产品与交易部经部门内部审 批,将“中核钛白”股票纳入衍生品业务备选库,并履行了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 认购文件的公司用印审批流程。2023 年 2 月 10 日,海通证券按照中信中证指令 价格及认购金额参与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首轮报价,当日确定发行价格为 5.92 元/股。 2023 年 2 月 16 日,海通证券签署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 议,并与中信中证达成挂钩标的为“中核钛白”股票的多头收益互换,名义本金 为 5.32 亿元,对应股数为 8,986.49 万股,由中信中证提供全额保证金。同日, 某投资公司与中信中证达成香草期权组合合约,挂钩标的为“中核钛白”股票, 名义本金为 4.26 亿元,对应股数为 7,195.95 万股;1 号基金与中信中证达成香 草期权组合合约,挂钩标的为“中核钛白”股票,名义本金为 8,903.98 万元, 对应股数为 1,504.05 万股。 2023 年 2 月 6 日至 2 月 20 日,某投资公司与中信中证达成挂钩标的为“中 核钛白”股票的空头收益互换,合计开仓股数为 7,195.95 万股,对应名义本金 为 5.48 亿元。2023 年 2 月 10 日至 2 月 20 日,1 号基金与中信中证达成多笔空 头收益互换,合计开仓股数为 1,504.05 万股,对应名义本金为 1.14 亿元。 2023 年 2 月 6 日至 2 月 14 日,中核钛白员工持股计划所持 8,800 万股“中 核钛白”股票按照中信中证指定路径分配到四个私募基金产品账户,出借期限通 过展期和借新还旧续期至 2023 年 9 月。?2023 年 2 月 13 日至 2 月 21 日,四个私募基金产品账户融券卖出 8,800 万 股“中核钛白”股票,卖出均价约 7.63 元/股,成交金额约 6.71 亿元。 王泽龙未将自己通过上述交易安排实际参与非公开发行的信息告知上市公 司。2023 年 2 月 24 日、3 月 3 日,中核钛白公告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发行 情况报告书,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或间接形 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2023 年 3 月 9 日,中核钛白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股票限售期为 2023 年 3 月 9 日至 9 月 8 日。2023 年 3 月 17 日至 4 月 6 日,某投资公司、1 号 基金向中信中证申请提前终止所有多头香草期权合约与空头收益互换合约,中信 中证了结相应头寸并进行结算。最终,王泽龙通过某投资公司实际获利 58,161,993.37 元,洪浩炜、王泽龙通过 1 号基金分别实际获利 14,193,879.43 元、2,475,961 元,中信中证未有实际获利,中信证券融券业务收入为 1,910,680.83 元,海通证券收益互换业务收入为 789,445.21 元。?
      • 行政处罚决定:对王泽龙、洪浩炜、中信中证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 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77,531,959.84 元,其中没收王泽龙违法所得 60,637,954.37 元,没收洪浩炜违 法所得 14,193,879.43 元,没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 1,910,680.83 元,没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 789,445.21 元; 对王泽龙与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共同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120,000,000 元,其中由王泽龙承担 50%即 60,000,000 元,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承担 30%即 36,000,000 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15%即 18,000,000 元,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4.5%即 5,400,000 元,韩雨辰承担 0.5%即 600,000 元; 对洪浩炜与王泽龙、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共同违法行为处以罚 款 35,000,000 元,其中由王泽龙承担 30%即 10,500,000 元,中信中证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承担 30%即 10,500,000 元,洪浩炜承担 20%即 7,000,000 元,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15%即 5,250,000 元,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4.5%即 1,575,000 元,韩雨辰承担 0.5%即 175,000 元。对王泽龙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 2,000,000 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1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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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3 03: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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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19日万丰奥威(00208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 被处罚当事人: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3 年 12 月 3 日 1 时 23 分许,位于新昌县七星街道的公司一分厂涂装车间发 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经调查,公司未按规定开展热能室隐患排查治理和 未严格督促员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事故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对公司罚款人民币 600,000 元;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董瑞平 罚款人民币 200,125 元;对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吴少英罚款人民币 76,114 元;对公司 一分厂厂长章鑫灿罚款人民币 36,050 元;对公司能源设备部经理梁岳林罚款人民币 36,050 元;对公司安环部经理梁晓明罚款人民币 27,012 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新昌县应急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1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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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0 03: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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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18日益佰制药(600594)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黔药监行罚[2024]12号
      • 被处罚当事人: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公司在艾迪注射液生产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药材提取的部分工序未 按照批件工艺进行操作;药材斑蝥未经净制直接投料煎煮提取;批生产记录中部 分工序步骤记录不准确,生产记录保存不齐全,填写的内容不完整,不能保证每 批产品生产过程可追溯;生产记录存在涂改但无修改人员签名并说明理由;在未 经确认的冷库存放关键物料提取液,对冷库是否达到储存条件未进行评估。
      •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公司立即改正 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贰佰万元(?2,000,000.00)。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1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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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0 03: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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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17日中潜退(30052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6 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0 年上半年,中潜股份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张顺安排他人通过 虚构中潜股份与东台市银鲨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台银鲨)、东莞市欧拓 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欧拓)、海南潜力潜水服务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 (以下简称海南潜力)、深圳易如潜水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易如)、东莞市 安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安诚)等 5 家公司的销售业务,分别虚增营 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虚增或虚减利润,导致 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 通过上述方式,中潜股份虚增营业收入 26,808,357.58 元,占公司披露 2020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的 25.48%,占 2020 年全年营业收入的 16.07%;虚增营业成本 26,704,423.04 元,占公司披露 2020 年上半年营业成本的 17.18%,占 2020 年全 年营业成本的 9.76%;虚增利润 103,934.54 元,占公司披露 2020 年上半年利润 总额的 3.04%,占 2020 年全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0.06%。
      • 行政处罚决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二、对张顺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周倩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四、对陈春国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五、对许伯宁、冯小燕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1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以上内容由证券之星根据公开信息整理,由算法生成(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与本站立场无关,如数据存在问题请联系我们。本文为数据整理,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请谨慎决策。

      2024-04-20 03: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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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17日味知香(60508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盱眙交路执〔2024〕459号
      • 被处罚当事人: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件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盱眙县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1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以上内容由证券之星根据公开信息整理,由算法生成(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与本站立场无关,如数据存在问题请联系我们。本文为数据整理,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请谨慎决策。

      2024-04-20 03: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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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17日亚光科技(300123)新增3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滨海交水执〔2024〕167号
      • 被处罚当事人: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船舶(海州湾8/93总吨)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滨海县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响水交水执〔2024〕270号
      • 被处罚当事人: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州湾8)涉嫌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案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响水县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响水交水执〔2024〕269号
      • 被处罚当事人: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州湾9)涉嫌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案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响水县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1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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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9 03: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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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15日嘉化能源(600273)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港市监处罚﹝2024﹞4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因上网电价属于《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的政府定价项目,当事人在执行环保电价政策过程中,违反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的规定,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在部分时段污染物(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时仍执行环保电价,即脱硫电价每千瓦时0.015元,脱硝电价每千瓦时0.01元,除尘电价每千瓦时0.002元。根据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抄送非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考核结果的函》2022年第三季度-2023年第二季度的情况,我局通过及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嘉兴供电公司提供的污染物超限值排放时段对应电量数据统计认定,当事人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情况如下:2022年3季度,#7燃煤发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超限值电量总计为4668.5813万千瓦时,涉及环保电价加价款47.29元;2022年4季度,#8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排放超限值电量总计为2436.3665万千瓦时,涉及环保电价加价款211.09元;2023年2季度,#8燃煤发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超限值电量总计为3628.17万千瓦时,涉及环保电价加价款59.26元。以上超限值1倍及以上为0小时,均符合浙价资〔2015〕201号文件规定的因发电机组启机等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属免于罚款情形。考核结果均未提供超限值明细记录的无法计算,不予认定。综上,当事人污染物超限值时段多收环保电价款共计金额327.64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因上网电价属于《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的政府定价项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第六条“(一)烟气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的,没收超限值时段的环保电价款。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的,并处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5倍以下罚款。(二)因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除尘设施退出、机组负荷低导致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值,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况,应没收该时段环保电价款,但可免于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污染物超限值时段多收环保电价款327.64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行政处罚决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嘉兴市市场监督局港区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15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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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9 03: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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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16日迪尔化工(831304)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泰宁)应急罚〔2024〕26号
      • 被处罚当事人: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壹万元(¥:10000)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宁阳县应急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1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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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8 03: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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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16日山东药玻(60052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源消行罚决字〔2024〕第0024号
        • 被处罚当事人: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东侧疏散走道及部分隔间未设置感烟探测器。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单位违法情形属于较轻违法行为,该单位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显示建筑面积为15500平方米,该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属于大型单位梯次
        • 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沂源县消防救援大队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1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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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8 03: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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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8日东吴证券(60155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证监立案字 0382024051 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因你单位涉嫌国美通 讯、紫鑫药业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业务未勤勉尽责。
        • 行政处罚决定:我会决定对你单位立案。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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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8 03: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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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15日ST美讯(60089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字〔2024〕52 号
        • 被处罚当事人: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国美通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国美通讯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国美通讯2020年度参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方开展的苹果手机、康 佳彩电、华为手机贸易业务,该贸易业务存在合同闭环和资金闭环,为虚假的购 销业务。国美通讯通过虚假贸易业务虚增2020年度营业收入57,823.56万元、营业 成本57,459.25万元,分别占当年营业收入的61.53%、营业成本的62.18%,国美通 讯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 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虚假贸易业务收入数据, 公司2020年1-9月确认的虚假贸易业务收入为57,823.56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86.21%。2021年3月中国证监会批准了国美通讯非公开发行申请,即向控股股东山 东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6,560.01万元,募集资金 主要用于京美电子智能终端生产线改造项目。国美通讯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 存在虚假记载,构成欺诈发行。 三、国美通讯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国美通讯2021年度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等会计处理 不当。2023年4月29日,国美通讯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提示 性公告》,对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2021年国美通讯 净利润错报金额为1,962.98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净利润比例为38.35%,国美通 讯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时任董事长宋林林全面负责公司业务,应当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决策和监督,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主要责任。宋林林知悉2020年贸易 业务开展原因,知悉2021年报错报事项,在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承诺书上签字,宋林林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总经理宋火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知悉2020年贸易业务开展原因 及具体情况,知悉2021年报错报事项,在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非公 开发行股票承诺书上签字,宋火红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郭晨,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知悉2020年贸易业务开展原因,具 体实施了前述贸易业务,对2021年财务数据未能审慎进行会计处理,在2020年、 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书上签字,郭晨未勤勉尽责,是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董晓红,同时是广州国美贸易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 定制(天津)家电有限公司、北京市大中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天津鹏盛 物流有限公司等前述虚假贸易业务主要参与方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知悉相关贸易 业务无商业实质,但董晓红对相关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未提出任何异议,在2020年、 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书上签字,董晓红未勤勉尽责,是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监事长方巍,代表国美通讯大股东安排了贸易业务,应当知悉同一控制 下关联方开展的虚假贸易业务,但方巍对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未提出任何异议,在 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书上签字,方巍未勤勉尽 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邵杰,负责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在2020年贸易业务合同审批 流程中,邵杰曾关注到贸易业务收入确认问题,但未能采取进一步措施,最终对 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未提出任何异议,在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非公开 发行股票承诺书上签字,邵杰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行政处罚决定:一、建议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156万 元罚款; 二、对宋林林、宋火红、郭晨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董晓红、方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邵杰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罚款。 宋林林、宋火红、郭晨作为国美通讯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在涉案 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违法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 者利益,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宋林 林、宋火红、郭晨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15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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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7 03: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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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12日美凯龙(60182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财监法[2024]73号
        • 被处罚当事人: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美凯龙所属子公司杭州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杭州市古 墩路701号的房产,因集体土地政策原因,至今未办妥产权。根据美凯龙(乙方) 与杭州紫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的《房屋预约转让、租赁协议》中“乙 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所认购的本协议房产或本协议项下之权益以任何方式转 让给第三人(乙方指定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但本协议另 有约定的除外”条款约定,该房产不能单独出售,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 ——投资性房地产》明确要求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条 件,不应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美凯龙所属子公司红星美凯龙环球(北京)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名下坐落 于北京市朝阳区北沙滩1号院的房产,土地性质为科研用地,该房产不能单独出 售,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明确要求的“投资性房地 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条件,不应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 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美凯龙 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12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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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7 03: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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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10日上实发展(60074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2024〕14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二、未及时披露订立重要合同;三、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上实龙创财务造假行为导致上实发展2017年年度报告少计商誉减值2.2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8.31%;导致上实发展2021年年度报告少计提坏账准备8.09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2.36%。
        • 行政处罚决定:对上实发展给予警告,并处以85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1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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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7 03: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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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13日益佰制药(600594)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黔药监罚告[2024]12 号
        • 被处罚当事人: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药材提取的部分工序未按照批件工艺进行操作; 药材斑蝥未经净制直接投料煎煮提取;批生产记录中部分工序步骤记录不准确, 生产记录保存不齐全,填写的内容不完整,不能保证每批产品生产过程可追溯; 生产记录存在涂改但无修改人员签名并说明理由;在未经确认的冷库存放关键物 料提取液,对冷库是否达到储存条件未进行评估。
        • 行政处罚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佰万元(?2,000,000.00)。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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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6 03: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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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12日中信证券(60003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证监立案字03720240049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因你公司在相关主体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中核钛白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 票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
        • 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你单位立案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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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6 03: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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