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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31日浔兴股份(00209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150 号


    • 被处罚当事人: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16 年 11 月,汇泽丰与浔兴股份的控股股东浔兴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以现金 25 亿元受让浔兴股份 25%股份。经查,黄宁杰是汇泽丰的实际控制人, 相关股份转让完成后,黄宁杰将成为浔兴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汇泽丰与浔兴集团另外签订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约定汇泽丰完成股份转让后即向浔兴股份注入资产,并在股份转让完成 1 年内将 协议签订日浔兴股份现有全部资产和负债(以下简称拉链资产)出售给浔兴集团 或浔兴集团指定的第三方;拉链资产出售前的经营权仍由浔兴集团行使,浔兴集 团对汇泽丰的资本运作议案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投同意票。 浔兴股份在《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实际控制人拟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和《补充协议》相关内容,在《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2016 年 12 月,汇泽丰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和 《补充协议》相关内容。 上述违法事实,有浔兴股份相关公告、工商资料、合同文件、资金流水、询 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 元罚款; 二、对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 元罚款; 三、对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四、对黄宁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60 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五、对王立军、施明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六、对施能建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对黄宁杰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对王立军采取 6 年市场禁入措施,对施明取采取 4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之日起,在禁入 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 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3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1-01 03: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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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27日兰石重装(60316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8号


    • 被处罚当事人: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你公司迟至2023年11月8日才披露《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设募投项目的公告》,称智能化项目预计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建设并验收你公司迟至2024年4月18日才披露《关于募投项目部分延期,部分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设募投项目的公告》,称盘锦浩业EPC项目拟延期尚无法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时点,智能化项目拟延期至2024年6月,上述项目审议、披露延期事项的时点均晚于原定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宣东能源EPC项目实际于2023年8月末完成中交,2024年4月结项,中交、结项时间均晚于原定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公司前期未审议并披露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在非公开发行股份募投项目原定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前,未依法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甘肃证监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2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1-01 03: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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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27日ST智知(60386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5 号


    • 被处罚当事人: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新智认知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 2019 年至 2021 年,新智认知旗下博康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智认知数 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据服务)、新智认知数据运营有限公司等 7 家子公司 与深圳达闼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浙江金之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依图网络科 技有限公司等 19 家公司开展系统集成、产品销售业务时,在部分项目合同未实 际执行,产品未真实流转交付的情况下确认收入,相关销售业务回款不真实。上 述行为造成新智认知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营 3 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数据虚假记载。其中,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882,424,780.9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为 27.34%,虚增利润总额 99,716,945.34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为 43.70%;2020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 业收入 68,140,121.8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为 5.80%,虚增利润总额 17,683,447.07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为 26.34%;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 业收入 68,825,524.45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为 7.35%,虚增利润总额 14,055,785.84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为 159.81%。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850 万 元罚款; 二、对张亚东给予警告,并处以 430 万元罚款; 三、对张炎锋、张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20 万元罚款; 四、对杨瑞、谢昕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10 万元罚款; 五、对王曦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对张亚东采取 6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张滔、 张炎锋分别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 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 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2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31 03: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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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30日ST春天(60038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市监处罚2024第 28 号


    • 被处罚当事人: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4 年“3.15”晚会后,公司成都、北京和西藏的子公司先后因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受到了其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详见 公司 2024-021、035 和 055 号公告)。2024 年 11 月,西宁市监局在调查中发现,当事 人策划、编写、印制的《听花内部培训专用资料袋》《听花产品知识&实战问答》《听花 酒功效折页》并通过培训销售员话术进行产品介绍,有关内容无国家有关部门认证材 料,科学上未有定论,用户所谓评价亦未经核实,容易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构成 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宣传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西宁市监局责令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 政处罚:罚款 120 万元(大写:壹佰贰拾万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3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31 03: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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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27日ST恒久(00280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证监罚字202416 号


    • 被处罚当事人: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19 年 11 月,恒久科技完成对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 省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保信息)71.26%股权的收购并将其纳 入合并报表范围。 为完成业绩承诺,2019 年下半年,闽保信息及其全资子公司湖南超互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超互)在与贵州银达汇智大数据应用有限公司(现名 称变更为南昌银达汇智大数据应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银达)签署的合同未 实际履行的情况下,通过制作虚假验收材料和伪造项目回款等方式虚增当年的收 入和利润;2020 年下半年,闽保信息在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 兴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 况下,通过福州思贤铭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杭州正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威正智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银达、湖南超互等 5 家供应商的配合,制 作虚假验收材料、采购合同和伪造项目回款等,虚增当年的收入和利润,以及虚 增 2021 年度的成本;2021 年上半年,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闽保信息通 过虚构其与鸿达兴业的技术开发合同和验收材料,虚增上半年的收入和利润。上 述行为导致恒久科技披露的《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 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和 利润总额各 1,400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 4.43%、 47.48%;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18,566.37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3,860.43 万元, 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 38.14%、103.96%;2021 年上半年, 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各 1,754.72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 润总额的 11.86%、123.56%;2021 年,虚增营业成本 1,348.74 万元,虚减利润 总额 1,348.74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6.07% 和 7.49%。
    • 行政处罚决定:我局拟决定:一、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八百万元罚款;二、对余荣清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万元罚款,其中以董事长、总经理身份处以四百万元罚款,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六百万元罚款;三、对林章威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四、对冯芬兰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五十万元罚款。拟对余荣清采取 5 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拟对林章威采 取 3 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2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31 03: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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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25日安徽建工(60050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芜﹞应急罚﹝2024﹞科技-31号


    • 被处罚当事人: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未实际履行联合体牵头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对联合体成员单位、项目分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芜湖市应急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25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29 03: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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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24日中铁装配(300374)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房消行罚决字﹝2024﹞第200086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4年12月16日,北京市房山区消防救援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 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万兴路86-5号的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投 诉核查时发现,1、该单位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室外消火栓水袋接口损坏、 水泵未处于自动状态、水泵接合器井盖无法开启),(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中控室1人值 班,1人在外巡逻)
    • 行政处罚决定:给予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房山区消防救援支队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2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29 03: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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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18日无锡银行(60090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锡金罚决字﹝2024﹞19号


    • 被处罚当事人: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0年至2023年,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经营性贷款“三查”不到位;收费业务管理不当;交易对手准入不审慎;小微企业划型不准确.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20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29 03: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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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27日新迅达(30051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4 号


    • 被处罚当事人: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3 年 1 月至 8 月,新迅达通过碳酸锂委托加工、锂辉石采购等形式与 关联方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肥城市明瑞工贸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96,663,206.37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79%。其中 2023 年 1 月至 6 月,新迅达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96,548,306.37 元,期末余额 44,171,094.48 元,分别占 2023 年半年报记载净资产的 6.11%、2.79%。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新迅达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 27,555,279.40 元, 占 2023 年年报记载净资产的 2%。新迅达未及时披露前述资金占用情况,也未 在 2023 年半年报中对前述资金占用情况予以披露。 新迅达在 2023 年年报中主动披露了前述资金占用情况。截至 2024 年 4 月 28 日,前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 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吴成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225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处以 75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15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2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28 03: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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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25日瑞和股份(00262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综执(秀)罚决﹝2024﹞7146号


    • 被处罚当事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根据市住建局《关于移送富地国际项目涉嫌肢解发包等问题线索的函》(海住建招〔2023〕101号)文件移交线索,经查证,位于秀英区长海大道东侧的富地国际项目(已更名为成美国际项目),建设单位未海南国神华实业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海南航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15年5月7日签订施工总包合同,2015年7月29日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并于当年8月开工建设,目前主体已封顶,幕墙工程完成部分安装,但项目处于停工状态。2016年12月28日建设单位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将内外装饰工程发包给瑞和公司,合同价款1.3亿元。装饰工程于2018年3月份开始施工,幕墙工程已完成部分安装,现处于停工状态。截止目前瑞和公司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1037.72万元工程款。 经调查核查,海南麦威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老板温丽枚及员工郭合林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刘文彬商定以瑞和公司名义向富地国际项目装饰工程进行报价并中标,并以施工合同价款1.3亿元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瑞和公司与温丽枚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将装饰工程转包给温丽枚并收取3.7%的项目管理费。温丽枚派遣其关联公司海南奔扬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崔广任内部装修项目经理、尹黑仔任外部装修项目经理,瑞和公司未向该项目派驻相关管理人员。
    • 行政处罚决定: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30000000元)0.5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柒拾壹万伍仟元整(?715000.00)。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25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28 03: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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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25日*ST卓朗(60022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151 号


    • 被处罚当事人: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卓朗科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9 年至 2023 年,卓朗科技子公司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卓朗发展)虚构服务器、软件和系统集成服务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 (一)服务器业务 卓朗发展及其子公司将虚假采购的服务器直接或经客户销售给关联公司。上 述交易货物无真实来源,销售过程无实际货物流转,且销售回款来自关联公司, 最终主要来自卓朗发展,形成资金闭环。该业务无商业实质。 (二)软件和系统集成服务业务 卓朗发展将软件和系统集成服务虚假销售给客户,并同时安排客户将上述产 品销售给关联公司。上述交易各业务环节的购销合同和签收单主要内容由卓朗发 展确定,软件及服务未真实交付验收和使用,且销售回款来自关联公司,最终主 要来自卓朗发展,形成资金闭环。该业务无商业实质。 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导致卓朗科技 2019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 收入 24,915.28 万元、48,912.89 万元、33,861.50 万元、65,612.78 万元、 8,225.45 万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 21.05%、45.19%、41.60%、72.46%、 13.22%;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24,915.28 万元、30,989.93 万元、33,861.50 万元、 35,713.19 万元、8,225.45 万元,占各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33.81%、 7.68%、41.26%、86.08%、50.27%。 二、卓朗科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2019 年 9 月 19 日,卓朗科技子公司天津恒泰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恒泰汇金)与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以下简称天津农商 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恒泰汇金以名下 27 台涡轮风扇发动机为天津农商行对 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的债权(包括 7.02 亿元本金及利息等费用)提供担保。抵 押物认定价值为 4.91 亿元,占 2019 年、2020 年年末卓朗科技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的比例为 71.89%、14.82%。卓朗科技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 规定,对上述达到披露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予以及时披露,也未按照《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 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导致卓朗科技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 重大遗漏。
    • 行政处罚决定:我会决定:对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25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27 03: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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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25日合纵科技(30047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21号


    • 被处罚当事人: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合纵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刘泽刚时任合纵科技董事长,同时担任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津茂联)董事长,浙江盈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盈联)、天津市 盛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盛联)执行董事。浙江盈联、天津盛联为天 津茂联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 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天津茂联、浙江盈联、天津盛联 为合纵科技的关联法人。 合纵科技全资子公司北京合纵实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 公司通过北京华环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永泰君安科技有限公司向天津茂联、浙 江盈联、天津盛联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累计提供 资金50,848.06万元,分别占合纵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21.78%、17.01%。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纵科技已收回上述资金。 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 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合纵科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 关联交易,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同时,依据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信披办法》第十四条,《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 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的规定,合纵科技应当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合纵科技未按规定 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泽刚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三、对韦强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四、对张晓屹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25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27 03: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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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25日新迅达(30051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处罚字〔2024〕5 号


    • 被处罚当事人: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3 年 1 月至 8 月,新迅达通过碳酸锂委托加工、锂辉石采购等形式与关 联方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肥城市明瑞工贸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96,663,206.37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79%。其中 2023 年 1 月至 6 月,新迅达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96,548,306.37 元,期末余额 44,171,094.48 元,分别占 2023 年半年报记载净资产的 6.11%、2.79%。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新迅达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 27,555,279.40 元,占 2023 年年报记载净资产的 2%。新迅达未及时披露前述资金占用情况,也未在 2023 年 半年报中对前述资金占用情况予以披露。 新迅达在 2023 年年报中主动披露了前述资金占用情况。截至 2024 年 4 月 28 日,前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 行政处罚决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吴成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225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处以 75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15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25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27 03: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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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24日南芯科技(688484)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公浦(唐镇)行罚决字〔2024〕00805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五千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2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26 03: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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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24日松芝股份(002454)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证监决2024412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陈焕雄、纪安康、陈睿: 经查,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芝股份”或“公 司”)2023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987.24 万元,占公司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净利润的 29.92%,占最近一期(2022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31.84%。公司未通过临时报告披露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仅通过 2023 年年度 报告进行了披露。?
    • 行政处罚决定:对松芝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2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25 03: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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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23日三盛退(30028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19 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三盛教育未按规定披露林荣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一)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林荣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 联交易 福州盛百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盛百威)、珠海易富利贸易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珠海易富利)与三盛教育同受林荣滨实际控制。根据 2018 年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 第四项规定,福州盛百威、珠海易富利与林荣滨构成关联关系,上述主体为三盛 教育的关联法人。2022 年 2 月至 7 月,三盛教育的全资子公司广东三盛智慧教育 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三盛)向福州盛百威、珠海易富利累计转出资 金 5.76 亿元,转入资金 3.65 亿元,分别占三盛教育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5.67%、22.60%,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收回全部占用资金。 (二)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在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林荣滨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2022 年 2 月至 6 月,三盛教育的全资子公司广东三盛向福州盛百威、珠海 易富利转出资金 3.65 亿元,转入资金 3.65 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23.98%。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七十九条、《信披办法》第十五 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三盛教育应当在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三盛教育 2022 年半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上述 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三盛教育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 2022 年 9 月 28 日,三盛教育的控股股东福建卓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卓丰投资)与深圳市太力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力科) 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太力科拟受让卓丰投资持有的三盛教育 7,411.27 万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19.80%。2022 年 9 月 30 日,卓丰投资与太力科签署了表决权委 托协议,卓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 19.80%表决权委托给太力科行使。三盛教育在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等 临时报告及 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权益变动前,三盛教育的控股股东为 卓丰投资,实际控制人为林荣滨、程璇,权益变动后三盛教育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为戴德斌。 经查,太力科为曾赳雄实际控制的公司,上述权益及表决权变动导致三盛 教育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曾赳雄。 三、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曾赳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 交易 三盛教育与太力科、深圳金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环)、湖南虹 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虹浩)、深圳市鸿图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深圳鸿图)、湖南省泓坤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泓坤)同受曾赳雄控制,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湖南大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 大佳)与三盛教育同受曾赳雄控制,根据《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太力科、深圳金环、湖南虹浩、深圳鸿图、湖南泓坤与曾赳雄构成关联关系,上 述主体为三盛教育的关联法人。 2022 年 9 月至 2023 年 3 月,三盛教育下属子公司向曾赳雄关联方及债权方、资金中介累计转出资金 36.48 亿元,转入资金 36.77 亿元,分别占三盛教育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25.88%、227.68%,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 联交易。 四、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 2023 年 3 月,三盛教育的全资子公司湖南三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存入 4.5 亿 元定期存单,为河南昭穗实业有限公司提供 2.5 亿元担保,为河南环利商贸有限 公司提供 2 亿元担保,上述担保未履行三盛教育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五、三盛教育收购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相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 记载 湖南大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大佳)与三盛教育同受曾赳 雄控制,根据《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湖南大佳为三盛教育的关联 法人。 2022 年 11 月,三盛教育与湖南大佳签署《关于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 之股权转让协议》,三盛教育以 50,031 万元的价格收购湖南大佳持有的麻栗坡天 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雄新材)51%的股权。三盛教育发布的《第六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收购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 51%股权的公 告》披露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三盛教育 2022 年年度报告亦未将上述交易 作为关联交易披露。 2023 年 12 月,三盛教育与湖南大佳签署《关于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 之股权转让协议》,三盛教育以 37,133.53 万元的价格收购湖南大佳持有的天雄 新材 39%的股权。三盛教育发布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 收购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 39%股权的公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 回复公告》披露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六、三盛教育子公司购买资产相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雄锰业)、云南麓丰售电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麓丰售电)与三盛教育同受曾赳雄控制,根据《信披办法》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天雄锰业、麓丰售电为三盛教育的关联法人。 2023 年 12 月,三盛教育控股子公司天雄新材与天雄锰业签署《麻栗坡天雄 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之资产收购协议》,以1.09 亿元价格向天雄锰业购买锰渣库等相关资产;天雄新材与麓丰售电签署《麻 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云南麓丰售电有限公司之资产收购协议》,以 1.03 亿 元向麓丰售电购买其所持有的 110KV 变电站等相关资产。三盛教育发布的《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同意子公司购买资产的公告》披露上述 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七、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天雄新材的关联交易 深圳麓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麓沣)、湖南怡晟新材料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湖南怡晟)与三盛教育同受曾赳雄控制,根据《信披办法》第六十 二条第四项规定,深圳麓沣、湖南怡晟为三盛教育的关联法人。 2023 年 3 月,三盛教育的控股子公司天雄新材向深圳麓沣销售废旧材料, 交易金额 1,941.38 万元。2023 年 11 月,天雄新材向湖南怡晟销售电解锰产品, 交易金额 2,204.73 万元。 八、三盛教育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 截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在 2023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
    • 行政处罚决定:北京证监局拟决定:一、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0 万元的罚款;二、对曾赳雄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0 万元的罚款;三、对林荣滨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400 万元的罚款;四、对戴德斌给予警告,并处以 560 万元的罚款;五、对唐自然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的罚款;六、对周俊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七、对谢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八、对曹磊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九、对符蓉芳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十、对刘凤民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的罚款;十一、对谭柱中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的罚款;十二、对范茂春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的罚款。?一、对曾赳雄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二、对戴德斌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三、对林荣滨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四、对周俊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2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25 03: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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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23日左江退(30079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21号


    • 被处罚当事人: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2 年 12 月,左江科技控股子公司成都北中网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成都北中网芯)与北京昊天旭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昊天旭辉)签订芯 片销售合同,以 1261 万元的价格将 400 枚网络数据处理芯片(以下简称案涉芯 片)销售至昊天旭辉,并经昊天旭辉以 1300 万元的价格将案涉芯片全部销售至 北京市巨贤科技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巨贤科技)。经查,上述业务活动由左江科 技董事长张军女婿、公司投资者关系专员郭天意组织实施,巨贤科技用于购买案 涉芯片的资金主要由郭天意安排提供,案涉芯片控制权并未实际转移至巨贤科技。 2023 年 1 月,成都北中网芯确认案涉芯片业务收入。 左江科技通过前述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导致公司披露的 2023 年 第一季度报告、半年报、第三季度报告均虚增营业收入1,115.93万元,虚增利润 1,071.02万元,其中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分别占相应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77.33%、 48.50%、33.09%,虚增利润金额分别占相应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29.36%、13.66%、 8.24%,左江科技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报、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行政处罚决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 罚款; 二、对张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三、对何朝晖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四、对郭天意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五、对孙光来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六、对周乐午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的罚款。对张军、何朝晖、郭天意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 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2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25 03: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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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20日天首退(00061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 被处罚当事人: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首发展或公司)在年度报 告中虚增收入。2021 年 10 月至 12 月,天首发展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方式虚增 营业收入,具体由其控股孙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山西天首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山西天首,现已更名为“山西大呈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指定客户销售键 合金丝及蒸发金产品,上述产品在天首发展的安排下最终送至贵金属回收商处 进行黄金回收并回笼资金。 天首发展通过以上模式反复循环交易,实现虚假销售键合金丝及蒸发金产 品收入 115,049,360.60 元。上述过程中,指定客户对键合金丝及蒸发金产品 均无真实需求,且采购资金均来源于天首发展时任董事长邱士杰(其在 2021 年 1 月至 2022 年 3 月兼任公司财务总监)控制的公司或他人的银行账户,各环 节涉及的资金划转、合同和采购单据的制作、产品交付和回收等工作均由天首 发展决策并组织实施。 综上,天首发展上述销售业务不具备商业实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15,049,360.60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86.54%,导致天首发展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行政处罚决定:内蒙古监管局拟决定: 一、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0,000 元罚款; 二、对邱士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0,000 元罚款三、对张先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0,000 元罚款; 四、对陈锋利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000 元罚款; 五、对李晓斌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000 元罚款。 六、对李秀华、姜琴、赵向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0,000 元罚款对邱士杰采取 5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内蒙古监管局宣布 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 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 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2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25 03: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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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23日兴业股份(60392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苏高城执罚决〔2024〕7207号


    • 被处罚当事人: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拆除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2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25 03: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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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20日美邦服饰(00226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证监决2024409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美邦服饰子公司上海库升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上海康桥东路 800 号园区共 3 幢 房屋建筑物、产证面积 32,202.84 平方米,公司在 2023 年年报中将上述房产整 体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经查,其中 422 平方米在 2023 年末仍在用于公司品 牌直营店经营,直至 2024 年 9 月才对外出租,导致上海康桥东路 800 号园区房 产整体在 2023 年末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二条、第 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
    • 行政处罚决定:出具警示函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2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25 03: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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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23日建艺集团(00278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证监立案字007202443号


    • 被处罚当事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行政处罚决定:立案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2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24 03: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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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23日飞力达(30024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常关缉违字【2024】54号


    • 被处罚当事人: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进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 行政处罚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州海关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2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24 03: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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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23日思特奇(30060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307号


    • 被处罚当事人: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事实:一是无形资产的入账时点不准确。公司个别项 目结转无形资产的时点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公司 2023 年度无形资产摊销金额 不准确。二是无形资产减值计提不充分。公司未充分考虑新版自研软件对旧版自 研软件销售的影响,未对旧版自研软件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导致 2023 年度无形 资产减值不充分。三是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不规范。公司对个别主体具有重要影响, 但未将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
    • 行政处罚决定:出具警示函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2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24 03: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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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20日远兴能源(000683)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证监处罚字(2024)6号


    • 被处罚当事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查明,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及 进展情况。2009 年 12 月 10 日,公司等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煤能源)签订《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约 定公司向中煤能源转让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大矿业)51%股 份。之后协议各方根据约定对蒙大矿业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后公司持有蒙大 矿业 34%股份,同时约定基准日(2009 年 6 月 30 日)之后实际发生的,应当由蒙 大矿业承担的矿权价款由原股东方承担。2020 年 12 月 21 日,乌审旗国有资产 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审旗国资公司)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蒙大矿业,请求以乌审旗国资公司 2016 年的追溯性评估报告为依据,判令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 21.06 亿元,诉讼标的金额占 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7.32%。2021 年 11 月 17 日,乌审旗国资公司将诉 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蒙大矿业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 22.23 亿元。2021 年 12 月 30 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 公司支付矿权转让差价 22.23 亿元,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8.35%。 上述诉讼事项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也未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 2022 年 4 月 12 日才首次披露。
    • 行政处罚决定:拟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 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2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24 03: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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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20日中金公司(60199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152 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中金公司为思尔芯科创板 IPO 提供保荐服务,出具的《发行保荐 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包括:未审慎核查硬件设 备生产情况、未审慎核查软件销售情况、客户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资金流水核 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审慎核查关联方借款利息计提事项。 中国证监会认为,中金公司在为思尔芯科创板 IPO 提供保荐服务过程中未 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 200 万元,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 二、对赵善军、陈立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2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24 03: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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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17日欧浦退(002711)新增12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惠博交罚﹝2024﹞02579号


    • 被处罚当事人: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聘用的驾驶员于2024年01月24日02时51分使用粤X34988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货物于G205K2832+670博罗石坝(惠州绿草地草皮基地附近)被我单位执法人员检查,经查,该车总重52.063吨,6轴车车货总重限重49.000吨,超限3.063吨,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且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事实清楚,有超限车辆稽查检测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博罗县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惠博交罚﹝2024﹞02578号
    • 被处罚当事人: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聘用的驾驶员于2024年01月22日03时57分使用粤X34459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货物于G220K2470+490博罗柏塘(柏塘燕光村附近)被我单位执法人员检查,经查,该车总重54.355吨,6轴车车货总重限重49.000吨,超限5.355吨,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且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事实清楚,有超限车辆稽查检测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博罗县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惠博交罚﹝2024﹞02577号
    • 被处罚当事人: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聘用的驾驶员于2024年01月19日02时01分使用粤X34988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货物于G220K2470+490博罗柏塘(柏塘燕光村附近)被我单位执法人员检查,经查,该车总重56.36吨,6轴车车货总重限重49.000吨,超限7.36吨,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且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事实清楚,有超限车辆稽查检测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博罗县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惠博交罚﹝2024﹞02576号
    • 被处罚当事人: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聘用的驾驶员于2024年01月18日04时02分使用粤X34459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货物于G220K2470+490博罗柏塘(柏塘燕光村附近)被我单位执法人员检查,经查,该车总重53.66吨,6轴车车货总重限重49.000吨,超限4.66吨,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且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事实清楚,有超限车辆稽查检测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博罗县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惠博交罚﹝2024﹞02575号
    • 被处罚当事人: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聘用的驾驶员于2024年01月17日02时53分使用粤X34988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货物于G205K2832+670博罗石坝(惠州绿草地草皮基地附近)被我单位执法人员检查,经查,该车总重56.549吨,6轴车车货总重限重49.000吨,超限7.549吨,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且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事实清楚,有超限车辆稽查检测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博罗县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惠博交罚﹝2024﹞02574号
    • 被处罚当事人: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聘用的驾驶员于2024年01月15日02时40分使用粤X34459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货物于G205K2832+670博罗石坝(惠州绿草地草皮基地附近)被我单位执法人员检查,经查,该车总重54.283吨,6轴车车货总重限重49.000吨,超限5.283吨,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且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事实清楚,有超限车辆稽查检测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博罗县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惠博交罚﹝2024﹞02573号
    • 被处罚当事人: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聘用的驾驶员于2024年01月11日02时48分使用粤X34459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货物于G205K2832+670博罗石坝(惠州绿草地草皮基地附近)被我单位执法人员检查,经查,该车总重55.629吨,6轴车车货总重限重49.000吨,超限6.629吨,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且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事实清楚,有超限车辆稽查检测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博罗县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惠博交罚﹝2024﹞02572号
    • 被处罚当事人: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聘用的驾驶员于2024年01月08日06时38分使用粤X34459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货物于G205K2832+670博罗石坝(惠州绿草地草皮基地附近)被我单位执法人员检查,经查,该车总重52.815吨,6轴车车货总重限重49.000吨,超限3.815吨,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且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事实清楚,有超限车辆稽查检测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博罗县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惠博交罚﹝2024﹞02571号
    • 被处罚当事人: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聘用的驾驶员于2024年01月08日02时42分使用粤X34988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货物于G205K2832+670博罗石坝(惠州绿草地草皮基地附近)被我单位执法人员检查,经查,该车总重50.039吨,6轴车车货总重限重49.000吨,超限1.039吨,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且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事实清楚,有超限车辆稽查检测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博罗县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惠博交罚﹝2024﹞02570号
    • 被处罚当事人: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聘用的驾驶员于2023年12月28日03时57分使用粤X34988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货物于G205K2832+670博罗石坝(惠州绿草地草皮基地附近)被我单位执法人员检查,经查,该车总重55.853吨,6轴车车货总重限重49.000吨,超限6.853吨,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且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事实清楚,有超限车辆稽查检测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博罗县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惠博交罚﹝2024﹞02569号
    • 被处罚当事人: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聘用的驾驶员于2023年12月18日02时30分使用粤X34988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货物于G220K2470+490博罗柏塘(柏塘燕光村附近)被我单位执法人员检查,经查,该车总重52.488吨,6轴车车货总重限重49.000吨,超限3.488吨,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且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事实清楚,有超限车辆稽查检测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博罗县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惠博交罚﹝2024﹞02568号
    • 被处罚当事人: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聘用的驾驶员于2023年12月15日02时29分使用粤X34988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货物于G220K2470+490博罗柏塘(柏塘燕光村附近)被我单位执法人员检查,经查,该车总重58.733吨,6轴车车货总重限重49.000吨,超限9.733吨,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且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事实清楚,有超限车辆稽查检测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博罗县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24 03: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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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17日祥源文旅(60057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46 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关联关系情况 2017 年 8 月至今,俞发祥为祥源文旅的实际控制人。2002 年 4 月至今,俞 发祥为祥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某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并通过 祥某控股实际控制上海枫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枫某)、长沙 友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友某)、合肥途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合肥途某)、合肥图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图某)、上海某 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安置业)、上海某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毅 置业)。 二、祥源文旅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俞发祥指示祥源文旅以购买资产预先支付意向金和保证金的形式, 套出资金提供给祥某控股等俞发祥控制的公司使用,并指派祥某控股时任财务总 监俞红华、祥源文旅时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王衡和时任助理总裁、监 事陈亚文具体经办。 (一)2022 年 3 月 3 日,祥源文旅与安某国际渡假乐园(丹某山)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安某国际)、广东省仁化丹某山索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某山索 道)签订意向协议,约定祥源文旅拟受让安某国际持有的丹某山索道 100%股权, 并约定上海枫某的银行账户为 5,000 万意向金的收款账户。2022 年 3 月 18 日, 祥源文旅将 5,000 万元收购意向金转入上海枫某账户,后经合肥图某、合肥途某 转入祥某控股,最终被某安置业和某毅置业使用。2022 年 4 月 22 日,祥源文旅 与安某国际、丹某山索道签订《解除协议书》。2022 年 4 月 29 日,祥源文旅收 到上海枫某退回的 5,000 万元。 (二)2022 年 6 月 21 日,祥源文旅与三亚某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三亚某源)、三亚某海船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海船务)签订意向协议, 约定祥源文旅拟受让三亚某源持有的某海船务 50.99%股权,并约定长沙友某的 银行账户为 6,000 万元意向金和 1.5 亿元涉密保证金的收款账户。1.2022 年 6 月 29 日,祥源文旅将 6,000 万元意向金转入长沙友某账户,后 经合肥图某转入某安置业,最终被某安置业使用。2022 年 12 月 2 日,祥源文旅 与三亚某源、某海船务签订《终止协议》。2022 年 12 月 29 日,祥源文旅收到长 沙友某退回的 6,000 万元。 2.2022 年 7 月 11 日,祥源文旅将 1.5 亿元涉密保证金转入长沙友某账户, 后经合肥图某转入祥某控股,最终被祥某控股使用。2022 年 7 月 15 日,祥源文 旅收到长沙友某退回的 1.5 亿元。 3.2022 年 7 月 22 日,祥源文旅再次将 1.5 亿元涉密保证金转入长沙友某账 户,后经合肥图某转入祥某控股,最终被祥某控股使用。2022 年 9 月 30 日,祥 源文旅收到长沙友某退回的 1.5 亿元。 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 年 1-6 月,累 计发生额为 1.1 亿元,6 月底余额为 6,000 万元;2022 年全年累计发生额 4.1 亿元,2022 年底余额为 0,2022 年上半年和全年发生额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 分别为 10.47%和 15.15%。截至 2022 年 12 月 29 日,被占用资金本金全部归还。 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祥源文旅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 2022 年半 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 款; 二、对俞发祥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三、对王衡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四、对陈亚文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 五、对徐中平、赖志林、高朝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0 万元罚款; 六、对孙东洋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24 03: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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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19日合纵科技(30047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24号


    • 被处罚当事人: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合纵科技全资子公司北京合纵实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 公司通过北京华环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永泰君安科技有限公司向天津茂联、浙 江盈联、天津盛联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累计提供 资金50,848.06万元,分别占合纵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21.78%、17.01%。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纵科技已收回上述资金。合纵科技应当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 露上述关联交易。合纵科技未按规定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存在 重大遗漏。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泽刚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三、对韦强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四、对张晓屹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24 03: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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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13日*ST美盛(00269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42号


    • 被处罚当事人: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二、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24 03: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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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12日东南网架(00213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徐汇区建管第220240088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楼9层钢结构安装部分未及时张设安全平网。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上海市徐汇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2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24 03: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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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20日圣莱退(002473)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


    • 被处罚当事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圣莱达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无主营业务,为避免触发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2021年初,圣莱达管理层宋骐、王连兴等人寻找到宁波燎原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燎原电器)合作开展输配电业务。2021年5月至12月,圣莱达与燎原电器安排双方子公司开展输配电业务合作。具体模式为燎原电器承接销售订单后下单给圣莱达子公司,由其完成生产后销售给燎原电器子公司,最终由燎原电器销售给终端客户。为开展此业务,圣莱达从燎原电器租赁厂房、设备;燎原电器安排生产采购等人员将劳动关系转入圣莱达,但仍对相关人员开展持续管理。2021年12月5日,圣莱达的张孙立、丁建群、张晓辉和燎原电器方面讨论返利事项;燎原电器提出圣莱达要把超过垫资利息的利润返还给燎原电器。会后,张孙立、张晓辉告知宋骐会议内容。2022年1月,张孙立、宋骐、丁建群、张晓辉就返利事项多次讨论;圣莱达以劳务派遣费、设备租赁费等名义支付部分返利款;圣莱达在燎原电器提供的《业务沟通函》上盖章,该《业务沟通函》主要约定圣莱达向燎原电器支付返利款项合计800余万元。2024年4月,法院终审判决圣莱达向燎原电器支付返利款项为515余万元。经查明,圣莱达开展的输配电业务订单来源、原材料采购、生产安排、终端销售、安装验收、人员管理等方面高度依赖燎原电器,受燎原电器控制。除智慧宜居项目、宁波德沃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订单对应项目以外,其他项目仅能获取垫资成本利息,无商业实质。圣莱达与燎原电器合作开展的上述输配电业务所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不能计入营业收入。圣莱达2021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增营业收入9,854.34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88.31%。宋骐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任公司董事长,2020年9月至2022年12月任董事,2020年8月至2023年1月任总经理,其在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期间,筹划与燎原电器合作开展输配电业务并承担实际管理职责,知悉、参与讨论、实施返利事项,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张孙立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任公司董事长,2021年11月至2021年12月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知悉输配电业务开展情况,知悉并参与讨论返利事项、审批名义返利款的支付,虽然对2021年年度报告投弃权票,并发表异议声明,但发表异议的理由是审计机构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而非输配电业务实质对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影响。丁建群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任公司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知悉并参与输配电业务的财务管理,参与讨论返利事项,负责返利款项的计算并审核名义返利款的支付,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王连兴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20年8月起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知悉并参与输配电业务的筹划,2021年6月至8月负责输配电业务的管理,对该业务缺乏独立性、受燎原电器控制的异常情形,未能充分关注,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张晓辉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在2021年年报审计时对接审计机构,知悉输配电业务开展情况,参与返利事项讨论,虽然对2021年年度报告发表异议声明,但发表异议的理由是审计机构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而非输配电业务实质对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影响。
    • 行政处罚决定:(1)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2)对宋骐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3)对张孙立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4)对丁建群、王连兴、张晓辉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宋骐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2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21 03: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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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19日ST东时(60337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22 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东方时尚 2021 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一)东方时尚关联法人情况(二)东方时尚 2021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三)东方时尚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二、东方时尚 2023 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 易?(一)东方时尚关联关系及资金往来情况(二)东方时尚 2023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 易?(三)东方时尚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徐雄时为东方时尚实际控制人,隐瞒与桐隆汽车的关联关系,导致东 方时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组织、决策东方时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向千种幻 影采购设备,安排东方时尚替千种幻影垫付融资本金及利息,导致东方时尚未按 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王红玉是东方时尚 2023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 交易和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劲松是东方时尚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 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闫文辉是东方 时尚 2023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和 2023 年年 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季冬鹏是东方时尚 2021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和 2021 年年度报告 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行政处罚决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徐雄给予警告,并处以 85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600 万元的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250 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红玉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四、对徐劲松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五、对闫文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六、对季冬鹏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21 03: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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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18日*ST美盛(00269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 被处罚当事人: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一)2022 年 4 月 13 日和 4 月 14 日,美盛文化以股权收购交易形式转出 资金 47,000 万元,2022 年期末余额 47,000 万元。(二)应美盛集团借款出借方要求,赵小强分别于 2019 年 4 月和 2021 年 1 月安排美盛文化将相关银行印章、空白支票等交由出借方保管,并将上述银行账 户大额交易有权确认人变更为出借方法定代表人。(三)2022 年 1 月-12 月,美盛文化通过直接间接划转资金等形式,替美 盛集团还款、供赵小强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8,486,072.26 元。二、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 行政处罚决定:对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21 03: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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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16日泽璟制药(68826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广水市监处罚﹝2024﹞399号


    • 被处罚当事人: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1年6月至2023年4月期间,当事人与基金会共同发起多个病例征集活动,向医师征集使用过其药品的患者真实病例,给予湖北省相关医院具有开具其药品(甲苯磺酸多纳非尼片)处方权的医师4.4万元的不正当利益,以影响其药品处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属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现金财物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时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19 03: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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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12日宏润建设(00206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120240710


    • 被处罚当事人: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对2024年6月1日发生的坍塌亡人事故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拾陆万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2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19 03: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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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16日安集科技(68801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浦第2120244555号


    • 被处罚当事人: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18 03: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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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16日*ST龙宇(603003)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证监立案字 0032024053 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行政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18 03: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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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16日日海智能(002313)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27 号


    • 被处罚当事人: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2 日,日海智能新增公司或子公司与多个主体的各 类诉讼、仲裁案件共计 40 件,涉案金额合计 26,756.15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11%,至 2023 年 8 月 4 日增至 79 件,涉案金额合计 55,556.49 万元,占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21%。公司经自查,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补充披露了上述案件情况。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和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日海智能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但公司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 行政处罚决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二、对杨宇翔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三、对杨涛给予警告,并处以 55 万元罚款; 四、对李玮给予警告,并处以 55 万元罚款; 五、对吴永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18 03: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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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16日华阳变速(83994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十应急罚〔2024〕42号


    • 被处罚当事人: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是未按规定为全体从业人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二是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4名新进人员岗前72小时培训一天内完成,4人培训考试试卷未批改;三是企业安全副总、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未考取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 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柒万元(?7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对进行教育。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十堰市应急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17 03: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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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11日西安银行(60092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银罚决字〔2024〕5号


      • 被处罚当事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违反支付结算、反洗钱、货币金银、国库及征信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379.2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14 03: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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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2日退市未来(60053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4〕32 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2 年下半年,未来股份通过安排其关联方及第三方公司充当煤炭贸易业 务参与方、统一拟定煤炭业务相关合同及单据、安排煤炭贸易业务资金划转、利 用获取的物流信息和单据等伪造煤炭贸易货物流转等方式,虚构煤炭贸易业务, 以此虚增收入、利润,导致未来股份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其中,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955,764,870.80 元,占 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95.20%,虚增利润总额 11,839,598.84 元,占当期披露利 润总额绝对值的 29.26%;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10,334,012.52 元,占 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66.61%,虚增利润总额 110,334,012.52 元,占当期披露利 润总额绝对值的 837.84%。
      • 行政处罚决定:本局拟决定: 一、对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九 百万元罚款; 二、对谢雨彤处以七百万元罚款; 三、对俞倪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百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处以四百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四、对彭泽蔚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五十万元罚款; 五、对郭伟亮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五万元罚款; 六、对许高远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对谢雨彤、俞倪荣分别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对彭泽蔚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本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 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 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 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2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14 03: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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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11日中草香料(92001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蚌关缉违字202410 号


      • 被处罚当事人: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0 年 12 月 17 日、2022 年 2 月 7 日,公司申报进口(亚洲)薄荷素油 2 票,申报总价合计 263,232.00 美元,商品编号均申报 3301250000(其他薄 荷油),对应进口暂定关税率为 5%。 经查,上述(亚洲)薄荷素油应归入商品编号 3302900000 项下,对应进 口关税率为 10%。经计算,上述两票报关单共涉及漏缴税款 96,708.06 元。
      • 行政处罚决定:蚌埠海关决定对公司科处罚款 55,000 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蚌埠海关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13 03: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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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9日南威软件(60363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晋政新罚决字〔2024〕171号


      • 被处罚当事人: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当事人因电警改造在新塘街道福兴路上郭段施工。该施工行为已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围栏,施工现场面积2平方米,涉嫌存在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167项轻微档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晋江市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13 03: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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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10日智云股份(30009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证监处罚字【2024】3号


      • 被处罚当事人: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0 年,智云股份收购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 天中创)81.3181%股权,九天中创成为智云股份控股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022 年,九天中创虚假确认与江西米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米赞)的销售收入 5,973.45 万元、利润 2,411.23 万元,分别占智云股份同期披露营业收 入、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3.27%、7.09%。具体情况如下: 2022 年 4 月至 10 月,九天中创为确认上述收入,分多笔向冠威科技(武汉)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冠威)、深圳市青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鑫明 科技有限公司三家供应商转款共计 6820 万元。三家供应商收到款项当日或隔几 日向江西米赞转款 6770 万元(武汉冠威截留 50 万元)。江西米赞收到款项当日 或隔几日向九天中创转款 6750 万元(江西米赞截留 20 万元)。上述 6750 万元销 售收入(含增值税 776.55 万元)在九天中创、三家供应商与江西米赞间形成明 显资金循环,无对应真实销售业务。九天中创虚假确认销售收入,导致智云股份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4 年 4 月 19 日,智云股份发布公告,更正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冲回营业 收入 5,973.45 万元,冲回利润总额 2,411.23 万元。?
      • 行政处罚决定:我局拟决定;一、对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二、对师利全、周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包锋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四、对李超、罗东、邹梦华、张秀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12 03: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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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9日天宇股份(30070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黄卫职罚〔2024〕17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健康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12 03: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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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7日振华重工(60032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定海应急罚决﹝2024﹞第000111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当事人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7日在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宁波舟山港金塘港区大浦口集装箱码头实施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52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520,000.00)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舟山市定海区应急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12 03: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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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10日同德化工(00236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10 号


      • 被处罚当事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同德化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 年 8 月 30 日,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东宏大”)签署《关于转让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 (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约定上市公司拟将持有的清水河县同 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蒙化工”)100%股权全部转让给广东宏大或 广东宏大指定的第三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最终转让价格根据广 东宏大聘请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股权的资产评估结果由双方在签署正式股权转让 协议中确定。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广东宏大向同德化工支付履约保证 金 12,000 万元。作为对等担保手段,同德化工承诺于《框架协议》签署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且广东宏大支付履约保证金前,将同蒙化工 100%股权质押给广东 宏大,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完成出质登记。同日,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签 订《质押合同》,办理了同蒙化工 100%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收取广东宏大 12,000 万元履约保证金。 2023 年 8 月 31 日,同德化工决定终止与广东宏大的股权转让交易。2023 年 9 月 4 日至 9 月 9 日,同德化工向广东宏大发送《协议终止通知函》并办理了 退回履约保证金等事项。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引发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的民事诉 讼。2024 年 7 月 8 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 双方的诉讼请求,《民事判决书》((2024)内 01 民初 9 号)载明:《框架协 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且已经在 2023 年 9 月 4 日解除。 同德化工本次转让同蒙化工 100%股权预计产生利润 17,709.86 万元,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96.15%,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 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但同德化工未按规定披露《框架协议》 有关信息,直至 2024 年 1 月 30 日发布《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02)时,才予以提及。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 罚款; 二、对张烘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的罚款; 三、对邬庆文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四、对张宁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11 03: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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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9日ST西发(00075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132号


      • 被处罚当事人: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 、相关对外披露的文件存在重大遗漏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2016 至 2019 年,拉萨啤酒与关联方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绿 色)、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稞啤酒)、四川省大川高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大川高新)、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地产业)、西藏福 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包装)、西藏福地天然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福地饮品)发生关联交易 137,484.39 万元、205,027.88 万元、116,352.95 万元、 158,160.25 万元,分别占西藏发展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5.26%、259.95%、311.00%、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3 4454.71%。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同期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分别为 6,000 万元、22,996.51 万 元、11,600 万元、7,694 万元。 2021 至 2022 年,拉萨啤酒与关联方西藏好物商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西藏好物)发生 关联交易 17,994.10 万元、24,572.15 万元,分别占西藏发展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11.43%、798.27%。 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应的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 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和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第 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未按规定披露储某晗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通过以西藏发展名义对外借款和开具商业承 兑汇票,储某晗及其关联公司和个人 2017、2018 年非经营性占用西藏发展资金余额分别为 3,991 万元、26,075.39 万元。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在 2017 年和 2018 年年报中披露, 构成重大遗漏。 2.未按规定披露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和罗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西藏盛邦)、西藏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西藏启迪)、西藏信息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西藏信息)、成都众志道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众志道禾)是罗希控制 的公司。2020 年,以预付合作款名义由西藏发展控股子公司西藏藏红花生物科技开发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藏红花生物科技)向众志道禾提供资金 2,980 万元。以预付材料款名义由拉萨 啤酒通过福地包装提供资金 6,800 万元。通过上述交易,2020 年至 2022 年非经营性占用资 金余额分别为 9,780 万元、8,780 万元、4520 万元。2021 年,以预付材料款名义由拉萨啤 酒通过天地绿色等提供资金 500 万元,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 500 万元。2021 年,西藏 好物从应支付给拉萨啤酒的货款中合计向西藏盛邦及西藏启迪、西藏信息转款 5,213 万元。 2021 至 2022 年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分别为 3,287.68 万元、2,804.81 万元。2021 年,拉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 萨啤酒向西藏盛邦转款 1,500 万元,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 1,500 万元。2022 年 5 月, 拉萨啤酒向拉萨经开区管委会转款 1,225 万元,用于西藏盛邦土地竞拍保证金,2022 年上 半年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 1,225 万元。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在 2020 年至 2022 年年 报、2022 年半年报中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 第四十五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 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 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第一款、2005 年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三)未按规定披露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及资产使用受限情况 1.未按规定披露担保事项。2019 年 3 月福地产业与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信 托)签订《贷款合同》申请贷款 1 亿元,拉萨啤酒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占西藏发 展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6.73%。上述担保未及时披露,也未在 2019 年年报中披露。 2.未按规定披露资产使用受限情况。针对前述福地产业与西藏信托的 1 亿元贷款使用, 西藏信托、拉萨啤酒、中信银行签署《客户资金监管协议》,协议限制贷款资金的用途、对 外支付收款方及支付方式。2019 年 3 月 15 日,西藏信托按约定将 1 亿元资金经福地产业银 行账户转入拉萨啤酒专用账户购买银行理财产品。2019 年 12 月 31 日,拉萨啤酒该银行账 户余额 10,032.00 万元,在西藏发展 2019 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列示为其他流动资产。2019 年 12 月,福地产业与西藏信托签署《贷款合同》申请贷款 2.5 亿元,福地产业、拉萨啤酒 和西藏信托另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福地产业收到西藏信托发放贷款后,应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将该笔借款全部转至拉萨啤酒指定银行账户,拉萨啤酒收到福地产业划转的资金后 应于 2020 年 1 月 1 日向西藏信托指定账户偿还全部贷款本息。2019 年 12 月 31 日,西藏信 托 2.5 亿元资金按约定经福地产业转入拉萨啤酒该指定银行账户,2020 年 1 月 1 日即原路 转回。2019 年 12 月 31 日,拉萨啤酒该银行账户余额 2.5 亿元,在西藏发展 2019 年度合并 资产负债表列示为货币资金。西藏发展未按规定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其他流动资 产和货币资金使用和处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和安排。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5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2005 年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 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虚构预付款和其他应收款 2017 年,虚构拉萨啤酒与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征包装)《纸箱采购合作 协议》,导致西藏发展 2017 年年度财务报告合并资产负债表虚增预付账款 1,800 万,其他应 收款 2100 万元的性质与真实情况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二)违法分配利润抵消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2018 年,拉萨啤酒董事会向西藏发展和深圳市金脉青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脉青枫)分别分配利润 9,500 万元,金脉青枫委托大川高新代收。分配利润时金脉青枫未向 拉萨啤酒股东 CARLSBERG INTERNATIONALA/S(以下简称嘉士伯国际)支付股权收购款,未完 成股权受让,实质是掩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西藏发展 2018 年年度报告母公司资产负 债表虚减其他应付款 6,243.70 万元,虚增其他应收款 3,256.30 万元,虚增投资收益 9,500 万元,合并资产负债表虚减其他应收款和少数股东权益 9,500 万元,合并现金流量表子公司 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与真实情况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三)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 2016 年 6 月,西藏发展原控股股东西藏光大金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金联)与 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光大金联将其持有的西 藏发展 10.65%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天易隆兴。天易隆兴为收购上述股份支付的 9.7 亿元资金 中至少 9.1 亿元由储某晗直接筹集。2017 年,储某晗通过天易隆兴提名的西藏发展董事王 承波、谭昌彬、吴某等人实际决定西藏发展生产经营和财务决策。西藏发展 2016 和 2017 年 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 (四)有关事项未按规定记账 西藏发展分别于 2017 年 8 月向吴某蓉借款 2980 万,2018 年 2 月向四川汶锦贸易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汶锦)借款 1.5 亿元,2018 年 4 月和天易隆兴、王承波作为共同借款人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6 向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借款 2,800 万元,2018 年 5 月向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阿拉丁控股)借款 8,000 万元,2018 年 1 月和 6 月,向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 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合计 3,700 万元。上述事项 未按规定记账,导致西藏发展 2017 年年度报告分别少计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2,872.24 万元;2018 年中期报告少计其他应收款 29,330.00 万元,少计财务费用 1,110.00 万元,少 计营业外支出和预计负债 2,842.93 万元,少计其他应付款 26,740.00 万元,少计应付票据 3,700.00 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二条第一款、2005 年《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对外借款及相关股权冻结事项 西藏发展 2018 年 2 月向四川汶锦借款 1.5 亿元,2018 年 5 月向阿拉丁控股借款 8,000 万元,借款金额分别占西藏发展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9.02%和 10.14%,分别迟至 2018 年 11 月、2018 年 9 月披露。 2018 年 4 月 10 日、4 月 11 日、5 月 22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天易隆兴所持西藏 发展 10.65%股权进行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西藏发展迟至 2018 年 7 月披露上述股权被冻结 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 三十条第一款、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一 、对西藏发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 万元罚款; 二 、对王坚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三 、对罗希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实际控 制人分别罚款 300 万元、500 万元。 四 、对闫清江、魏晓刚给予警告,分别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五 、对牟春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六 、对陈婷婷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七、对唐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八、对王承波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 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九、对王坚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对闫清江、魏晓刚、谭昌彬采取 5 年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 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 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11 03:34:09

    •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6日海利尔(60363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洋山关缉违字〔2024〕662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24.1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11 03: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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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9日天瑞仪器(30016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字2024187号


      • 被处罚当事人: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仪器)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 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 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天瑞仪器未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 (以下简称PPP项目)建造服务收入,导致天瑞仪器2021年年度报告少计营业收入 61,423.52万元,少计营业成本61,171.43万元,少计利润总额252.09万元,占当 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76%。 刘召贵时任天瑞仪器董事长,负责天瑞仪器全面管理工作,未对上述事项充 分关注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在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决议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 吴照兵时任天瑞仪器财务总监,负责天瑞仪器财务管理工作,组织、直接参 与天瑞仪器2021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未能正确选择适用PPP项目建造服务收入 相关会计准则,在天瑞仪器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决议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 张鑫时任天瑞仪器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未对PPP项目建造服务收入 确认方法保持审慎关注,在天瑞仪器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决议上签字,保证报告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 行政处罚决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刘召贵、吴照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张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10 03: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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