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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23日退市西水(60029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证监处罚字【2024】2号
    • 被处罚当事人: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1、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 2、2018 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2.1 2018 年、2019 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2 2019 年财务报告虚增利润 3、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 行政处罚决定: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 罚款; 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 罚款;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 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2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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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5 03: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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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20日昆工科技(83115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3号
    • 被处罚当事人: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一、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工科技”或“公司”)于 2024 年2月8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后于2024年4月23日披 露相关修正公告。昆工科技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 度达到 20%以上,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 459.44 万元修正为-105.74 万元,差异幅度为123.02%,且涉及盈亏性质变动(由盈转亏)。昆工科技 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二、财务数据错报 2024 年 4 月29 日,昆工科技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其2023年第 三季度财务报告的相关数据进行更正,调减营业收入 3,250.01 万元、净利润 115.64 万元,调整比例分别为8.16%和9.52%。
    • 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昆工科技、郭忠诚、朱承亮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 档案。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2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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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5 03: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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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23日超卓航科(68823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69号
      • 被处罚当事人: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超卓航科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超卓航科涉嫌未如实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 2023 年8月16日,超卓航科发布《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该报告中“三、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未 如实反映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具体包括:将子公司上海超卓金属材料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超卓)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的5,995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披露为在浙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武汉分行的“结构性存款”;将子公司奈文摩尔 洛阳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郑州分行的1,011万元大额存单披露为在浙商银行 武汉分行的大额存单;将上海超卓购买的2,000万元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产品 披露为在浙商银行武汉分行的信托产品。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理财产品凭证、公司及银行提供的相关资料、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超卓航科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 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对超卓航科未如实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违法行为,时任 董事长、财务总监李光平,时任总经理李羿含,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时任董事会 秘书王诗文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王诗文知悉或应当知悉上述资金的存放及实 际使用情况,上述三人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超卓航科赋能版块 总裁、超卓航科投资总经理、上海超卓总经理蒋祺,负责闲置募集资金的投资理 财,蒋祺知悉或应当知悉上述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超卓航科涉嫌未及时披露公司银行存款被划转的信息 2023 年 10 月7日,上海超卓的5,995万元存款被招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扣 划出账户,用于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承兑。上述银行存款被划转的事项导致 公司发生重大损失,但直至2023年11月4日,超卓航科才发布《关于部分银行 存款被划转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公司及银行提供的相关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 录等证据证明。超卓航科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 款及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 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对超卓航科未及时披露公司银行存款被划转的信息的违法行为,时任公司董 事长、财务总监李光平,时任总经理李羿含,时任董事会秘书王诗文,在2023年 10 月 8 日已知悉公司存款被银行划转的事实,但忽视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 求,导致公司延迟披露相关情况,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光平、李羿含、王诗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0万元的罚款; 三、对蒋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2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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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4 03: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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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23日ST南卫(60388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处罚字[2024]5号
      • 被处罚当事人: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李平、项琴华: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卫股份或公司)、李平涉嫌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 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南卫股份的关联人情况 自南卫股份2017年8月上市以来,李平一直是南卫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 经理。2020年至今,常州实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力电源)实际控制人为李 平。2018年4月成立至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禾目乐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禾目乐影)实际控制人为李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200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李平、实力电源、禾目乐影为南卫股份案涉期间的关联 人。 二、南卫股份涉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0年3月至2022年12月,南卫股份将其从银行获取的贷款经由供应商常州市毕 升印务厂、常州市塑料彩印有限公司等中间方转至李平、实力电源、禾目乐影等关联 方,导致南卫股份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33,600万元。其中,2020年3 月23日南卫股份发生资金占用1,000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0%,达到 临时报告披露标准,南卫股份未及时披露,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也未及时披露。 三、南卫股份涉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年3月至2022年6月,南卫股份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30,050万 元,其中:2020年全年发生额9,200万元,余额为0;2021年1-6月发生额为11,000万元, 余额为0;2021年全年发生额13,500万元,余额为0;2022年1-6月发生额7,350万元,余 额为2,000万元。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占南卫股份2020年年度报 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13.13%、 15.93%、20.61%、11.11%。南卫股份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 款、第四十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 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证监会公 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在2020 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截至2023年4月26日,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2023年4月28日,南卫 股份披露了2022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供应商情况说明、工 商资料、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我局认为,南卫股份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 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 形。 对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 二条第三款、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信披办法》第五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 人,组织策划关联方占用南卫股份资金,且未及时组织南卫股份进行信息披露,董 事、财务总监项琴华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知悉并配合资金占用事项,上述二人是该违 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 款、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 款、第 三款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平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组织策划了关联 方占用南卫股份资金事项,董事、财务总监项琴华知悉并配合资金占用事项,二人未 能勤勉尽责,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的完整性,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实际控制人李平组织实施了关联方对南卫股份的资金占用,导致公司出现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 组织、指使的违法情形。?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 二 、对李平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五十万元罚款; 三 、对项琴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2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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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4 03: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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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20日陕建股份(60024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石消行罚决字〔2024〕第100112号
      • 被处罚当事人: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4年4月7日,石景山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北京市石景山区衙门口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1615-708地块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的施工现场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1.该现场1号、2号楼(实际高度79米)设置的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无水,未保持完好有效,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表5.3.9的规定,该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2.该现场生活区宿舍未按规定配置临时应急照明、临时疏散标志,该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给予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石景山区消防救援支队鲁谷大队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2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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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4 03: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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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4日光大银行(60181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罚决字〔2024〕24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投诉处理内部控制不严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20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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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4 03: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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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4日中潜退(30052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27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0年上半年,中潜股份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张某安排他人通过虚构中潜股份与东台市银鲨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台银鲨)、东莞市欧拓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欧拓)、海南潜力潜水服务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潜力)、深圳易如潜水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易如)、东莞市安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安诚)等5家公司的销售业务,分别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虚增或虚减利润,导致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通过上述方式,中潜股份虚增营业收入26,808,357.58元,占公司披露2020年上半年营业收入的25.48%,占2020年全年营业收入的16.07%;虚增营业成本26,704,423.04元,占公司披露2020年上半年营业成本的17.18%,占2020年全年营业成本的9.76%;虚增利润103,934.54元,占公司披露2020年上半年利润总额的3.04%,占2020年全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0.06%。
      •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张某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陈某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四、对周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五、对许某宁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六、对冯某燕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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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3 04: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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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20日津药药业(60048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税三稽罚〔2024〕79号
      • 被处罚当事人: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发票违法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0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2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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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2 03: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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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4日神火股份(000933)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永水罚决字2024第2号
      • 被处罚当事人: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新庄煤矿)超许可取水案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六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永城市水利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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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2 03: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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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6日*ST富润(60007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18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合计717,225,918.88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715,512,264.14元其中,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365,766,164.15元,虚增营业成本364,924,901.9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2.04%、13.30%;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142,612,952.84元,虚增营业成本143,233,987.1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0.87%、11.11%;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208,846,801.89元,虚增营业成本207,353,374.9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69.05%、69.79%
      • 行政处罚决定:、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二、对赵林中、江有归、付海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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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1 03: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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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5日ST奥康(60300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17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组织、指使相关员工实施案涉事项,未组织公司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 行政处罚决定:、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二、对王振滔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200万元罚款;三、对王进权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四、对翁衡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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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1 03: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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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3日*ST洪涛(00232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南)劳监罚﹝2024﹞041号
      • 被处罚当事人: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资料,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
      • 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单位拒绝提供或者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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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9 03: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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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8日东南网架(00213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阎人社监罚字﹝2024﹞第2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该单位承建的“501号综合实验厂房及501a号运行保障中心项目”劳动用工情况问题,我局于3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阎人社监令字﹝2024﹞第10号)后,该单位未按照要求整改,未配合总包单位对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 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该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80000元(捌万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西安市阎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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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9 03: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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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4日退市鹏起(600614)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洛龙人社监察罚决字﹝2024﹞第834号
      • 被处罚当事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洛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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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8 03: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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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4日平安银行(00000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罚决字〔2024〕6号
      • 被处罚当事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是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方面。包括:个别高管人员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实际履职,同一股东实质提名董事超比例,部分岗位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比例低于监管要求,未按监管规定审查审批重大关联交易等。二是信贷业务方面。包括: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违规发放并购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用途不合规,授信责任认定后问责不到位等。三是同业业务方面。包括:违规接受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分支机构承担非标投资信用风险,通过同业投资掩盖资产损失、延缓风险暴露、提供土地储备融资,违规垫付某产品赎回资金,同业非标投资业务未计足风险加权资产,以贵金属产业基金模式融出资金违规用于股权投资等。四是理财业务方面。包括:违规向理财产品提供融资、虚构风险缓释品、未计提风险加权资产,代客理财资金用于本行自营业务,理财产品相互交易,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理财投资“名股实债”类资产未计入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统计,结构性存款业务实质是“假结构”等。五是其他方面。包括:部分非现场监管统计数据与事实不符,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来源于贷款资金,未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等。
      • 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6723.98万元。其中,总行6073.98万元,分支机构650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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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8 03: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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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8日抚顺特钢(60039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辽抚市监处罚〔2024〕031号
      • 被处罚当事人: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认真贯彻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安全主体责任悬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培训工作不扎实,未有效配备起重机械指挥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严重责任。确认该公司存在在抚顺“11.6”起重机械主钩坠落一般特种设备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一、给予行政处罚。二、违法程度:一般违法经营行为。三、是否宽大处理 :否。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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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8 03: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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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5日博硕科技(30095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交罚决第[2024]ZD04538号
      • 被处罚当事人: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2024年03月04日 11时09分在(违法地点)新能源二路(距南同大道约15米处)实施了未按照批准的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处5000元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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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7 03: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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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4日世龙实业(00274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1号
      • 被处罚当事人: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上市公司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两百八十万 元罚款; 二、对张海清、汪大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 三、对刘宜云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四、对胡敦国、冯建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五、对车有根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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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7 03: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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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6日凤凰航运(00052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海事罚字2024120105005211
      • 被处罚当事人:凤凰航运(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4年5月5日1000时,丰都海事处名山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凤尾坝现场巡航时发现:凤凰航运(武汉)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长凤86”轮北斗系统显示MMSI码为413849195,移动执法系统显示MMSI码为413877101。经现场核查发现该轮北斗设备MT-15显示MMSI码为413849195,船舶电台执照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标识码证书MMSI码为413877101,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违法行为。该轮积极配合海事部门开展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及时整改,符合从轻法定情节。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事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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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7 03: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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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0日*ST金洲(00058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号
      • 被处罚当事人: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1、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公司未按《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发改委、人民银行、证监会公告[2020]22 号)第十六条第 一项规定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2、未按规定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 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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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6 03: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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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4日德尔未来(00263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北人社劳监罚决字[2024]第G010-1号
      • 被处罚当事人: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90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唐山市路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以上内容由证券之星根据公开信息整理,由算法生成(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与本站立场无关,如数据存在问题请联系我们。本文为数据整理,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请谨慎决策。

      2024-05-16 03: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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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3日*ST中利(00230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字〔2024〕66号
      • 被处罚当事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中利集团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中利集团通过参与专网通信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一)中利集团参与专网通信业务情况 中利集团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柏兴与隋田力等人商议确定共同出资,以江苏中利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电子)为载体筹备开展专网通信业务。2016 年至 2019 年期间,中利电子作为中利集团控股子公司,纳入中利集团合并报表范围,中利电子主要开展生产型专网通信业务。为进一步做大业务规模,2016 年起中利集团本部开展了包括生产型和贸易型在内的专网通信业务。中利集团及其子公司中利电子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存在以下现象:一是原材料长期普遍存在主材到货不及时、不良品率畸高、主材进价价格过高、各批到货无法匹配等问题。二是生产加工过程简单无实质,旧货新产,产品技术含量低。三是会计处理与生产完全脱节,通过伪造单据进行会计确认,账实严重不符。四是业务模式为以销定产、定采,由中利集团先向供应商支付 100%采购款,客户支付5%或10%预付款,完成交货后客户再支付剩余货款。 经查,中利集团及其子公司中利电子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或上下游公司由隋田力直接或间接控制,或上下游公司的专网通信业务由隋田力直接控制。专网通信业务合同制定、签订、履行等全过程均由隋田力主导,且中利集团主要与隋田力沟通协调。中利集团、中利电子从事的生产型专网通信业务,既不能自主选择供应商和客户,也不能控制采购进度和销售流向,组装加工过程无核心技术,销售回款没有控制能力。中利集团从事的贸易型专网通信业务无贸易实质,无法控制商品的到货与发货,基本不参与货物流转。中利集团及中利电子专网通信业务的合同流、实物流形成闭环,业务资金流形成闭环。中利集团、中利电子是隋田力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中的一环,承担的是有账期的垫资方角色。在2019年初,中利电子专网通信业务应收账款回款困难时,王柏兴主动与隋田力商定,由隋田力先支付部分尾款让中利电子偿还到期融资贷款,再通过签订新的采购合同向银行续贷,以维持业务运转和资金循环。(二)中利集团相关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虚增情况 2016 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 1,281,802,547.02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1.35%;虚增利润总额 261,528,040.50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31.07%。2017 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 1,882,666,666.67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9.70%;虚增利润总额 415,223,618.31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2.49%。经测算,中利集团 2017 年归母净利润为正值。2018 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1,925,024.966.12 元 , 占 当 期 披 露 营 业 收 入 的 11.51% ;虚增利润总额422,962.518.11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14.90%。2019 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 2,196,861,238.94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8.58%;虚增利润总额531,640,379.1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46.08%。2020 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 671,524,955.75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7.43%;虚增利润总额47,327,211.57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88%。中利集团2016 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王柏兴时任中利集团董事长,对中利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中利电子的生产经营拥有实际决策权,决策引入专网通信业务,对中利集团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王柏兴在中利集团 2016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王伟峰 2015 年 1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中利电子总经理,自2019 年1 月起任中利集团总经理,2019 年 8 月起任中利集团董事、副董事长,期间全面负责中利集团工作,组织、参与中利集团及其子公司中利电子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对于专网通信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异常情况未充分关注。王伟峰在中利集团2019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陈波瀚 2014 年至 2019 年 1 月任中利集团总经理,期间分管专网通信业务,2018 年 2 月起任中利集团董事,未充分关注开展专网通信业务过程中的异常情况。陈波瀚在中利集团 2016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吴宏图自 2018 年 1 月起任中利集团财务总监,主要负责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等工作,未充分关注中利集团及中利电子的专网通信业务会计处理不当、账实严重不符的情况。吴宏图在中利集团 2017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孙建宇在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12 月期间任中利电子总经理,自2019年7月起任中利集团副总经理,分管中利集团专网通信业务,未充分关注开展专网通信业务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孙建宇在中利集团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二、中利集团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为缓解财务压力,自 2018 年 3 月 15 日起,中利集团实际控制人王柏兴主要通过与第三方签订虚假合同或订单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中利集团资金。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由王柏兴直接授意中利集团财务副总监、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钱宏燚执行。2020 年至 2021 年中利集团披露的非经营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257,500.01 万元、187,913.35 万元,余额分别为 43,449.98 万元、87,913.35万元。 经查,2018 年至 2021 年,王柏兴非经营性占用中利集团资金的实际发生额分别为 163,472.42 万元、264,603.28 万元、410,967.41 万元、254,799.44万元,余额分别为100,672.42万元、133,159.99万元、137,092.36万元、132,695.80万元。2018 年至 2021 年中利集团非经营资金占用实际发生额与披露金额的差额分别为 163,472.42 万元、264,603.28 万元、153,467.40 万元、66,886.09 万元,分别占当期中利集团披露净资产的 18.27%、30.53%、27.28%、37.96%;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实际余额与披露金额的差额分别为 100,672.42 万元、133,159.99万元、93,642.38 万元、44,782.45 万元,分别占当期中利集团披露净资产的11.25%、15.36%、16.65%、25.42%。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利集团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中利集团未在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其 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中利集团 2020 年至 2021 年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导致其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中利集团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中利集团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柏兴决策并组织、指使相关人员实施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王柏兴作为中利集团董事长,在中利集团2018 年至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王柏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王柏兴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情形。钱宏燚作为中利集团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主管上市公司资金统一调拨业务,按照王柏兴决策、指示,具体负责实施资金占用事项,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中利集团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2017 年至 2020 年,中利集团全资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腾晖)、山东腾晖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腾晖)通过江苏银行、苏州银行、平安银行提供对外担保。其中,苏州腾晖于2019 年和2020 年通过留存在银行票据池业务中的票据及保证金,为关联方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柏兴实际控制,中利集团股东之一)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山东腾晖于2017 年至 2020 年以银行存单为供应商苏州郎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郎诚)、苏州郎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2017 年和2018年,山东腾晖、苏州腾晖以银行存单为苏州郎诚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经查,中利集团未按相关规定对上述对外担保履行对外担保决策审批程序。中利集团 2017 年至 2020 年未按规定披露的对外担保金额分别为66,700 万元、76,600 万元、135,000 万元和 22,000 万元,占当期中利集团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7.20%、8.56%、15.57%、3.91%。中利集团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达到披露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予以及时披露。中利集团也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 2017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情况,导致中利集团2017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中利集团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中利集团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柏兴决策并组织、指使相关人员在未履行中利集团对外担保决策审批程序情况下,实施对外担保,并将违规担保融资款项用于化解个人债务风险。王柏兴作为中利集团董事长,在中利集团2017 年至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王柏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王柏兴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违规担保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情形。钱宏燚作为中利集团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负责上市公司整体融资和资金调拨业务,按照王柏兴决策、指示,具体实施违规担保事项,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行政处罚决定:我会拟决定: 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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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5 03: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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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0日汇金股份(30036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10号
      • 被处罚当事人: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汇金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2022年4月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1,524.52万元,具体情况 如下: (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算错误 2016年,汇金股份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设立张家口棋鑫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以下简称棋鑫基金)。2019年,汇金股份将该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021年末,汇金股份在计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过 程中,未考虑棋鑫基金《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人收回全部出资本金后,投资净 收回的可分配资金按照8:2的比例进行分配”的约定,导致2021年度多计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682.66万元。2023年4月27日,汇金股份主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 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号),对前述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追溯调整2021年度财务报表,影响2021年度利润总额682.66万元,占更正前利润 总额的10.04%。 (二)未按已披露的会计政策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根据汇金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会计政策,应收账款划分为单项评估信 用风险的应收账款、供应链业务模块组合、智能制造业务模块及信息化综合解决 方案业务模块组合三类。 2021年末,汇金股份子公司深圳市汇金天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对其客户一的 应收账款余额为1.63亿元,对其客户二的应收账款余额为2.970.86万元。公司在 未获取充分证据,且未进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下,新设“数据中心 项目”组合,对上述应收账款全部按照5%的比例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023年4月 27日,汇金股份主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028号),补提上述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841.86万元,追溯调整2021年 度财务报表:影响2021年度利润总额841.86万元,占更正前利润总额的12.38%。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 2022年8月17日,汇金股份收到邯郸市永年区监察委员会对公司时任董事、 总经理郭俊凯实施留置的《留置通知书》。2023年6月,汇金股份主动向我局供 述郭俊凯被留置情况,并于6月15日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号)中披露该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对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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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4 03: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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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0日特发信息(00007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9号
      • 被处罚当事人: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蒋勤俭先生、杨洪宇先生、李增 民先生、张大军先生、陈传荣先生、易宗湘先生、王凌女士、刘颖先 生: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特发信息或上市公司)涉嫌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 行政处罚,并拟对蒋勤俭、陈传荣、易宗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 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 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2015 年 4 月 8 日,特发信息与陈传荣等 4 名深圳东志科技有限 公司(后更名为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特发东智)股东签 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支付现金和发行股份方 式购买特发东智 100%股权。同日,特发信息与特发东智 3 名自然人 股东签订《利润补偿协议》,3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特发东智 2015 年至 2017 年三年累积净利润总额不低于 14,298 万元,陈传荣单独补充承 诺特发东智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5,860 万元。 2015 年 11 月 4 日,特发东智完成股权变更,成为特发信息全资子公 司。自 2015 年 11 月 30 日起 ,特发信息将特发东智纳入合并报表范 围。 经查,特发东智为完成业绩承诺,通过跨期调节营业成本、虚构 业务等方式,虚增收入、虚增或虚减营业成本和利润。具体违法事实 如下: 一、2015 年至 2019 年,特发东智通过少计或延迟入账客售料采 购款、跨期调节营业成本的方式虚减或虚增营业成本。其中 2015 年 至2018年分别虚减营业成本1,039.33万元、9,173.46万元、5,624.61 万元、1,162.92 万元,2019 年虚增营业成本 6,494.77 万元。 二、2019 年,特发东智通过伪造采购订单和相关物流单据等方 式,虚构与深圳市友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 限公司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32,755.30 万元、营业成本 28,368.59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4,386.71 万元。特发东智上述行为导致特发信息 2015年度至2018 年度利润总额 分别虚增 1,039.33 万元、9,173.46 万元、5,624.61 万元、1,162.92 万元,2019 年度利润总额虚减 2,108.0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 的比例分别为 8.17%、34.74%、16.58%、3.29%、5.33%。特发信息披 露的 2015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行政处罚决定:我局拟决定:对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 万元 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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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4 03: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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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0日桂林旅游(00097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4)100703000411
      • 被处罚当事人: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桂林海事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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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4 03: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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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0日海峡创新(30030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处罚字〔2024〕13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 海峡创新收购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情况 2018 年 4 月 27 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收购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30% 股权的公告》。2018 年 5 月 18 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收购好医友医疗科技有 限公司 1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8 年 5 月 18 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 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海峡创新与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 鼎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由汉鼎集团将其持有的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现名浙江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医友)10%股权所对应的表决 权委托给海峡创新代为行使。至此,海峡创新合计持有好医友表决权达到 50%, 并且在好医友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三个席位中占有两席,取得好医友实际控制权, 将好医友纳入海峡创新合并报表范围。 2020 年 11 月 27 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暨表决权 委托协议进展的公告》,海峡创新与汉鼎集团签订解除协议,海峡创新丧失对好 医友实际控制权并不再将好医友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二、 海峡创新 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至 2019 年,好医友为扩大营收规模,通过虚构或虚增会诊咨询服务, 虚增其营业收入,并安排厦门雄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硕钛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等第三方主体配合空转资金。好医友虚构或虚增会诊报告的形式具体包括:一 是增加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次数;二是调高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档次;三是将免 费赠送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按正常收费会诊咨询服务确认收入。 上述行为导致海峡创新 2018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7,533.69 万元,占当期披 露金额的 12.49%,2019 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4,712.27 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 的 17.17%。 2020 年 4 月 30 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 告》,追溯重述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2020 年 5 月 20 日,海峡创新披露《2019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更新后)》,披露 2019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更正后数据。
      • 行政处罚决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 罚款; 二、对黄亨利(Henry Ling Chao Huang)、项坚、黄门马给予警告,并分别 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周为利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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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4 03: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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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0日云路股份(68819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即消行罚决字〔2024〕第0091号
      • 被处罚当事人: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蓝镇鑫源东路7号的单位研发楼一层未设置应急照明灯,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1.9条之规定;E车间东侧货物遮挡室内消火栓,因货物体积较大,堆积数量较多,无法当场整改。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遮挡消火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青岛市即墨区消防救援大队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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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2 03: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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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7日中岩大地(00300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第2420240010号
      • 被处罚当事人: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以投标方式承接必须投标承包的建设工程
      • 行政处罚决定:普陀区桃浦科技智慧城(W06-1401单元)061-02、065-01地块项目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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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1 03: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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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9日华光源海(87235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海事罚字2024061101000164-1-1
      • 被处罚当事人: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源海洋山”轮于2024年04月07日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0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太仓海事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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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0 03: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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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28日迎驾贡酒(60319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英山市监处罚﹝2024﹞23号
        • 被处罚当事人: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标称“迎驾贡酒”【迎6驾】、【迎9驾】、【迎16驾】系列产品在有奖销售活动前没有公布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
        • 行政处罚决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前没有明确公布相关信息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00元,上缴国库。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2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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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9 03: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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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24日永安行(60377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通崇城执罚决﹝2024﹞30号
        • 被处罚当事人: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企业未对车辆规范停放实施跟踪管理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60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南通市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2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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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9 03:36:04

      •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5日四会富仕(30085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四消行罚决字〔2024〕第0031号
        • 被处罚当事人: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4年3月8日,我大队执法监督人员对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投诉核查,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四期厂房四楼生产车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被增设的天花遮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擅自将综合楼(宿舍楼)一至六楼设置成生产、仓储场所,导致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占用疏散通道(四期厂房四楼生产车间在疏散通道上设置风淋装置妨碍安全疏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捌仟壹佰陆拾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四会市消防救援大队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5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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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8 03:36:05

      •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30日宜安科技(30032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应急罚〔2024〕执法-3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4年1月24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铸造三车间(镁合金)、抛丸车间、笔记本外壳打磨车间、污水处理站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1.镁合金铸造用熔炼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2.生产期间,镁合金铸造用熔炼炉的炉底存在积水;3.抛丸车间内的两套干式铝合金粉尘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4.抛丸车间内的两套干式铝合金粉尘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5.笔记本外壳打磨车间内进行镁合金抛光作业,该场所的镁合金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吹送粉尘,并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6.污水处理站存在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但未对污水处理站的有限空间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行政处罚决定:处人民币柒万肆仟元整(?74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3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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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7 03: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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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30日*ST宏图(60012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6 号
        • 被处罚当事人: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虚假记载 (一)虚构交易,虚增收入和利润 经查,2017 年至 2018 年,宏图高科通过宏图三胞及其 32 家子公司、3 家 分公司与三胞集团安排设立、借用并控制的,交由宏图三胞管理的南京龙昀电 脑有限公司等 18 家公司虚构购销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 2017 年和 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情况如下: 2017 年,宏图三胞虚构销售业务 677 笔 ,虚增收入 7,418,380,324.79 元,虚构采购业务 677 笔,虚增成本 6,902,732,589.74 元,虚增利润总额 515,647,735.05 元。宏图高科 2017 年年度财务报告披露营业收入为 19, 032,259,081.76 元,利润总额为 714,090,164.08 元,其上述虚增营业收 入金额占当年披露金额比例为 38.98%,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金额比例为 72.21%。2018 年,宏图高科虚构销售业务 416 笔,虚增收入 4,582,133, 040.08 元,虚构采购业务 416 笔,虚增成本 4,289,122,525.97 元,虚增利 润总额 293,010,514.11 元。宏图高科 2018 年度财务报告披露营业收入 14, 018,181,636.91 元,披露利润总额-2,115,966,425.70 元,其上述虚增 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金额比例为 32.69%,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金额 绝对值比例为 13.85%。 (二)虚减负债 2017 年至 2018 年,宏图高科(包括宏图三胞)以自己名义与银行、信托等 金融机构发生未进行账务处理融资共计 33 笔,金额合计 8,766,270,000.00 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尚未完全偿还, 2017 年至 2021 年末未偿还融资 余额分别为 7,132,071,094.45 元、7,335,777,279.85 元、7,334,360, 547.17 元、7,281,073,995.91 元、7,281,073,995.91 元;宏图高科(包 括宏图三胞)以第三方名义通过商业保理和票据贴现等发生未进行账务处理的 融资共计 25 笔,金额合计 2,806,657,403.00 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尚未完全偿还,2017 年至 2021 年末未偿还融资余额分别为 1,931,000,000.00 元、2,467,349,819.67 元、2,466,546,377.70 元、2,466,546,377.70 元、2,466,546,377.70 元。 宏图高科上述行为导致其 2017 年至 2021 年财务报表虚减负债金额分别 为 9,063,071,094.45 元 、9,803,127,099.52 元、9,800,906,924.87 元、9,747,620,373.61 元、9,747,620,373.61 元,占当期披露负债的比 例为 81.28%、104.55%、106.40%、103.34%、101.75%,存在虚假记载。二、重大遗漏2017 年 10 月 25 日,宏图高科形成董事会决议,同意宏图高科签署《保证 合同》,为《国内保理合同》(F17C1952)项下保理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亿 壹仟万元,期限壹年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宏图高科时任董事杨怀珍、 辛克侠、宋荣荣、仪垂林、施长云、邹衍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10 月 26 日, 三胞集团实际控制的上海越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越神)与海通恒信 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信)签订《国内保理合同》(F17C1952), 合同约定上海越神以对宏图三胞的 210,000,000.00 元应收账 款 向海通恒 信申请保理融资 210,000,000.00 元,回购日期分四期,分别为 2018 年 1 月 30 日、 2018 年 4 月 30 日、2018 年 7 月 30 日、2018 年 10 月 30 日,每期 回 购金额为 52,500,000.00 元。同日,宏图高科与海通恒信签订《担保合同》 (GCF17C1952-02),合同约定由宏图高科为上述借款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 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2017 年 10 月 31 日、11 月 1 日,海通恒 信向上海越神分别放款 100,000,000.00 元、94,070,000.00 元。2018 年 1 月 31 日、4 月 28 日、7 月 20 日,上海越神分别还款 52,500,000.00 元、 52,500,000.00 元、5,000,000.00 元。2018 年 12 月 21 日,宏图高科、 上海越神与海通恒信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将剩余款项还款日延长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宏图高科在上海越神未还款的情况下承担还款责任。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上海越神未偿还上述借款,宏图高科 2021 年年末仍承担担保 义务。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 (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 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宏图高科 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对关联方担保事项。宏图高科未在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 漏。
        • 行政处罚决定: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以二百万元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3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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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7 03: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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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30日万丰奥威(00208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昌应急罚决﹝2024﹞第000009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当事人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在浙江省浙江省新昌县工业区实施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
        • 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新昌县应急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3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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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3 03: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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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29日赛恩斯(68848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墨住建罚字﹝2024﹞第240006号
        • 被处罚当事人: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履职
        • 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4条规定,罚款5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墨竹工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2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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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2 03: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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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25日东南网架(00213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萧宁围罚决字﹝2024﹞第000071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违法事实:2024年04月11日14时51分,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市民举报投诉线索反映至萧山区宁围街道西电电子科技产业园工地北侧,发现当事人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利用一辆车牌号为浙A*****的轻型自卸货车在此处擅自填埋工程渣土,当事人该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未按规定消纳工程渣土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宁围街道办事处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25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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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2 03: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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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17日洪涛股份(00232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鹿人社监罚决字﹝2024﹞第000004号
        • 被处罚当事人: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1.案件名称: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案2.被处罚单位: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3.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13日,本机关发现被行政处罚单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违法行为。2024年1月12日本机关向被行政处罚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温鹿人社监令字〔2024〕15号),限被行政处罚单位在接到指令书后于2024年1月17日前支付被拖欠员工工资,被行政处罚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整改指令。4.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5.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30000元6.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缴纳罚款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1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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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2 03: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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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28日鼎信通讯(60342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1号
        • 被处罚当事人: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鼎信通讯未及时披露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鼎信通讯于2024年2月27日知悉国家电网自2024年2月18日起对公司全部采 购品类启动招标采购“熔断机制”,并对公司涉嫌违规事项启动调查,熔断期间 暂停公司全部产品、服务中标资格。“熔断机制”对公司中标金额产生重大影响, 国家电网中标产品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较高,构成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 发生重大变化,该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 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事件。鼎信通讯应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 款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公司直至2024年3月29日晚间才发布临时公告 披露上述事项。 二、鼎信通讯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处分情况 2017年1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建华与前妻张某签署《离婚 协议书》,约定王建华所持有公司的32,951,694股股份(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30.38%,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7.60%)归前妻张某所有,无需办理更名手续,张 某委托王建华在15年内行使全部股东权利等条款。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 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规 定的重大事件,鼎信通讯应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时披露,但公司直 至2024年4月3日才进行公告。?
        • 行政处罚决定:我局拟决定:对鼎信通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0 万元;对王建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万元;对曾繁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 万元;对葛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对袁志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5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2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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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1 03: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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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28日ST奥康(60300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处罚字[2024]12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1 年至 2022 年,在奥康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振滔的组织、安排下, 奥康股份通过第三方将公司资金转给由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飞鞋服 店、永嘉县奥光鞋店,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其中,2021 年累计发生额 166,999,815.93 元,期末余额 41,539,628.07 元,占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82%、1.20%;2022 年累计发生额 95,000,000.00 元,期末余额 26,030,050.00 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23%、0.88%。 截至 2024 年 3 月 28 日,占用资金及利息已归还。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首次披 露 2022 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 91,999,920.60 元;2023 年 6 月 10 日在回复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问 询 函 时 , 公 司 更 正 披 露 2022 年 资 金 占 用 累 计 发 生 额 为 95,000,000.00 元。 2021 年至 2023 年 4 月,王振滔利用上市公司影响力,与经销商协商,经销 商将货款汇入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飞鞋服店、永嘉县奥光鞋店的银 行账户,导致经销商回款至上市公司的时间滞后。前述行为属于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其中,2021 年累计发生额 500,915,926.22 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 14.45% ; 2022 年 累 计 发 生 额 364,314,595.60 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 12.37%;2023 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 102,597,655.23 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 3.46%。截至 2023 年 4 月 14 日,前述 关联交易已停止开展。?
        • 行政处罚决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 款; 二、对王振滔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处以 10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王进权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四、对翁衡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2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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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1 03: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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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28日沃华医药(00210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1 号
        • 被处罚当事人: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沃华医药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丙贤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自 2023 年 7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1 日被阳新县监察委员会实施留 置,该留置措施对其履行职责有影响。阳新县监察委员会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向沃华医药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赵彩霞送达《留置通知 书》和《立案通知书》。赵彩霞决定沃华医药不披露赵丙贤被采取留 置措施,直至 2023 年 11 月 7 日沃华医药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被 留置的公告》。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二、对赵彩霞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2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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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1 03: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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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28日*ST新纺(00208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2 号
        • 被处罚当事人: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新野纺织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新野纺织涉嫌虚增、虚减营业收入,导致 2016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 (一)新野纺织涉嫌以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 2016 年至 2022 年,新野纺织及子公司通过与外部业务主体之间不具有商业 实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其中,2016 年 虚增营业收入 230,769,367.22 元, 虚增营业成本 230,769,367.22 元;2017 年虚 增营业收入 376,808,093.62 元,虚增营业成本 376,808,093.62 元;2018 年虚增 营业收入 676,413,521.45 元,虚增营业成本 594,586,571.57 元,虚增利润总额 81,826,949.88 元;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 1,248,292,575.59 元,虚增营业成本 1,162,222,148.81 元,虚增利润总额 86,070,426.78 元;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763,278,484.94 元 , 虚 增 营 业 成 本 868,613,960.73 元 , 虚 减 利 润 总 额 105,335,475.79 元;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816,543,078.67 元,虚增营业成本 808,076,293.09 元,虚增利润总额 8,466,785.58 元;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 1,308,659,414.88 元, 虚 增 营业 成 本 1,329,380,874.55 元 , 虚 减 利润 总额 20,721,459.67 元。 (二)新野纺织涉嫌以重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 2020 年至 2022 年,新野纺织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提前对部分销售业务 确认收入,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再次确认收入,导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并虚增 或虚减利润总额。其中,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214,754,652.92 元,虚增营业成本 151,031,328.16 元,虚增利润总额 63,723,324.76 元;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42,274,596.90元,虚增营业成本33,082,770.05元,虚增利润总额9,191,826.85 元;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 3,578,346.46 元,虚增营业成本 4,718,206.06 元,虚减 利润总额 1,139,859.60 元。 (三)新野纺织涉嫌以母子公司之间购销业务等虚增、虚减营业收入 新野纺织与子公司之间以购销棉花、棉纱业务所开具的发票作为确认收入依 据,与实际情况不符,母子公司之间合并抵销不准确,导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 其 中 , 2016 年 虚 增 营 业 收 入 96,804,453.34 元 , 2017 年 虚 增 营 业 收 入 38,378,779.79 元,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114,847,273.19 元,2019 年虚减营业 收入 33,463,735.89 元,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55,846,361.10 元,2021 年虚减 营业收入 192,180,639.87 元,2022 年虚减营业收入 54,004,603.39 元。 二、新野纺织涉嫌虚减、虚增营业成本,导致 2016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至 2021 年,新野纺织通过调整原材料入账数量、金额或凭证,虚增 产成品数量等方式虚减营业成本。其中,2016 年虚减营业成本 407,336,236.27 元 , 2017 年 虚 减 营 业 成 本 490,396,266.71 元 , 2018 年 虚 减 营 业 成 本 270,382,948.85 元,2019 年虚减营业成本 715,047,697.44 元,2020 年虚减营 业成本 533,420,583.38 元,2021 年虚减营业成本 748,794,987.89 元。2022 年 虚增营业成本 585,196,740.52 元。 三、新野纺织涉嫌虚增存货,导致 2016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 2016 年至 2022 年,新野纺织因虚减营业成本等因素影响,导致虚增存货。 其中,2016 年虚增存货 396,692,050.48 元,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 5.00%; 2017 年虚增存货 916,140,513.06 元,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 10.05%;2018 年虚增存货1,603,235,873.84元,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16.43%;2019年虚增 存货 1,836,650,855.70 元,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 19.22%;2020 年虚增存货 1,903,560,824.92 元,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 18.69%;2021 年虚增存货 2,505,006,490.84 元,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 23.71%;2022 年虚增存货 220,135,774.33 元,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 3.26%。以上虚增存货均不考虑存 货跌价准备影响。 四、新野纺织涉嫌虚增研发费用,导致 2016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 2016 年至 2022 年,新野纺织通过拆分生产成本计入研发费用等方式虚增研 发费用。其中,2016 年虚增研发费用 145,689,276.86 元,2017 年虚增研发费用 161,430,520.00 元,2018 年虚增研发费用 182,711,331.72 元,2019 年虚增研发 费用 184,918,136.28 元,2020 年虚增研发费用 156,715,336.95 元,2021 年虚增 研发费用 163,025,099.78 元,2022 年虚增研发费用 101,186,735.00 元。 综上,2016 年,新野纺织虚增营业收入 327,573,820.56 元,虚减营业成本 176,566,869.05 元 , 虚 增 研 发 费 用 145,689,276.86 元 , 虚 增 利 润 总 额 358,451,412.75 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 159.81%;2017 年,新野纺织虚增 营业收入 415,186,873.41 元,虚减营业成本 113,588,173.09 元,虚增研发费用 161,430,520.00 元,虚增利润总额 367,344,526.50 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 的 115.62%;2018 年,新野纺织虚增营业收入 791,260,794.64 元,虚增营业成本 324,203,622.72 元 , 虚 增 研 发 费 用 182,711,331.72 元 , 虚 增 利 润 总 额 284,345,840.20 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 65.78%;2019 年,新野纺织虚增 营业收入1,214,828,839.70元,虚增营业成本447,174,451.37元,虚增研发费用 184,918,136.28 元,虚增利润总额 582,736,252.05 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 的 180.47%;2020 年,新野纺织虚增营业收入 1,033,879,498.96 元,虚增营业成 本 486,224,705.51 元,虚增研发费用 156,715,336.95 元,虚增利润总额 390,939,456.50 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 199.63%;2021 年,新野纺织 虚增营业收入 666,637,035.70 元,虚增营业成本 92,364,075.25 元,虚增研发 费用 163,025,099.78 元,虚增利润总额 411,247,860.67 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 润总额的 1,013.30%;2022 年,新野纺织虚增营业收入 1,258,233,157.95 元, 虚增营业成本 1,919,295,821.13 元,虚增研发费用 101,186,735.00 元,虚减利 润总额 762,249,398.18 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 53.41%
        • 行政处罚决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 罚款; 二、对魏学柱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三、对许勤芝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四、对陶国定、吴勤霞、王峰、鲁西平、宋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五、对韩振平、白普、赵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六、对万华楠、肖新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七、对郑军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魏学柱时任新野纺织董事长,组织、策划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案时间 长、金额巨大,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 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魏学柱采取终身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 许勤芝作为新野纺织董事、副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根据魏 学柱授意安排,组织实施财务造假,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 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 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许勤芝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证监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2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以上内容由证券之星根据公开信息整理,由算法生成(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与本站立场无关,如数据存在问题请联系我们。本文为数据整理,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请谨慎决策。

        2024-04-30 03: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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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28日永悦科技(60387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证监罚字[2024]4号
        • 被处罚当事人: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你们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永悦科技涉嫌重大合同临时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 (一)永悦科技和河南省平舆县在招商引资洽谈中关于无人机业务的合作情 况 永悦科技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智能)主营 业务为无人机生产与销售。2023 年 5 月至 8 月,永悦科技和河南省平舆县在招 商引资治谈中逐步确定了产业招商引资相关的一系列合作意向,包括落地农业植 保无人机融资租赁业务。 2023 年 8 月 27 日,为和融资方洽谈融资租赁业务的需要,永悦智能和平舆 县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舆畅达,系河南省平舆县交通运输局 全资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平舆畅达向永悦智能购买 5,000 台无人机, 合同总金额 3 亿元。双方同时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销售合同》在以下四 个条件全部满足后方能生效:一是《销售合同》《委托经营协议》签署完毕;二是 永悦智能收到驻马店市政府下发的公文,公文明确指示将驻马店全市农业未来 8 年统防统治专项资金统一委托给平舆畅达开展统防统治工作,并将每年统防统治 专项资金优先支付给平舆畅达委托永悦智能组织成立的运营公司,用于支付运营 公司的经营活动;三是平舆畅达就统防统治业务订单设立完成专项账户;四是永 悦智能收到《销售合同》项下平舆畅达应支付的购买无人机货款总价的 20%,即 6,000 万元。 2023 年 9 月 14 日,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双方约 定终止一切合作,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直至合同解除前,《补充协议》约定的四 个条件均未成就前述《销售合同》依旧处于未生效的状态。 (二)永悦科技信息披露情况 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发布《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仅披露永悦智 能与平舆畅达于 8 月 27 日签订《销售合同》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平舆畅达 向永悦智能购买 5,000 台无人机,合同总金额为 3 亿元,平舆畅达于合同签署后 10 个工作日须支付合同总价的 20%、1 个月内须支付合同总价的 80%等内容。公 告中未披露《补充协议》的签署和《销售合同》未生效的事实。 2023 年 9 月 5 日,公司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披露永悦智能与平 舆畅达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非意向合同同时说明无人机的具体用途为农业植保 无人机,并提示后续可能存在解约风险,但仍未披露《补充协议》的签署和《销 售合同》未生效的事实。 2023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发布《关于重大合同解除的公告》,首次披露永悦 智能与平舆畅达在签订《销售合同》的同时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另 行约定了《销售合同》的生效条件;鉴于本次交易内容拟进行调整等因素,双方 经多次协商一致同意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终止双方之间的合作。 我局认为,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订的《销售合同》涉及总金额为 3 亿元, 占公司 2022 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58.94%,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临时公告 的重大事件。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的合作涉及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无人机销售合 同是双方为了推进后续的融资、产业落地等事项签署的基础合同,该合同的生效 严格取决于《补充协议》约定条件的成就。《补充协议》对《销售合同》的效力 产生决定性影响,但公司在披露《销售合同》时未披露《补充协议》,导致投资 者未能及时获知《销售合同》未生效和将来是否生效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 公司的披露行为未能依法准确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 后果,且未能及时通过澄清公告消除影响,具有重大误导性。公司的行为涉嫌违 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董事长 陈翔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全程主导无人机相关合同的签署其对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刻意隐瞒,导致公司重大合同临时公告披露 存在误导性陈述,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永悦科技涉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 遗漏 (一)永悦科技的关联人情况 自 2021 年 1 月 20 日以来,陈翔一直是永悦科技实际控制人。自 2021 年 2 月 18 日以来,陈翔一直担任永悦科技董事长。案涉期间,陈翔实际控制盐城鸿 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鸿堂)、山东鸿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山东鸿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信披办法》第六十 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盐城鸿堂、山东鸿图为永悦科技案涉期间的关联人, (二)永悦科技涉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2 年 3 月 18-24 日,永悦智能以预付设备款的名义向南京协胜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协胜)转入 2,645.70 万元,3 月 18-30 日南京协胜陆续 将资金全部转至盐城鸿堂;2023 年 1 月 20 日,永悦智能以支付首期货款的名义 向山东鸿图转入 985 万元;2023 年 3 月 14 日,永悦科技以支付设备转让款的名 义向江苏微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微米)转入 3,000 万元,江苏微米 随即将资金通过江苏嘉德纺织品有限公司于 3 月 14-15 日全部转至盐城鸿堂;以 上资金往来均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上市公司将资金直接 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前述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合计 6,630.70 万元。其中,2022 年 3 月 18 日永悦科技发生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800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 3.36%,达 到临时报告披露标准,永悦科技未及时披露,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也未及时披 露。 (三)永悦科技涉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 年 3 月至 2023 年 3 月,永悦科技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 6,630.70 万元。其中,2022 年上半年发生额为 2,645.70 万元,当年归还本金 350 万元,年末余额为 2,295.70 万元;2023 年上半年发生额为 3,985 万元,当 年归还本金 2.446.90 万元,年末余额为 3,833.80 万元。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累计发生额分别占 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记载净资 产的 4.88%、5.20%、8.17%。上述占用同时构成关联方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永悦 科技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 2022 年半 年报、2022 年年报和 2023 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截至 2024 年 4 月 15 日,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 我局认为,永悦科技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 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对于上述两项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董事长陈翔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的主要负责人,组织策划关联方占用永悦科技资金,且未及时组织公司进行信息 披露;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朱水宝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财务工作,其未能 及时发现和有效阻止资金占用事项的发生,未能充分保证永悦科技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虽在调查过程中表示已尽职履责,但表述理由和相关证据不足以支撑 其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总经理徐伟达承担永悦科技的日常经营管理职责,理应 全面、审慎履职,其在审批永悦科技采购及付款申请时,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阻 止资金占用事项的发生,未能充分保证永悦科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虽在调 查过程中表示已尽职履责,但表述理由不足以支撑其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且无其 他证据,以上三人未能勤勉尽责,是前述两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实际控制人陈翔组织实施了对永悦科技的资金占用,导致公司出现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 组织、指使的违法情形。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三百万元罚款; 二、对陈翔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零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朱水宝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四、对徐伟达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当事人陈翔作为永悦科技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其主导,策划、指挥、实施 了公司全部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 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陈翔采取 5 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 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2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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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30 03: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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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24日ST富润(60007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处罚字〔2024〕8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富润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 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 以告知。 经查明,浙江富润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年1月至2022年上半年,浙江富润全资子公司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虚构广告代理流程,以二级广告代理商的名义,向侠客行 (上海)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侠客行)或其安排的微岚星空(北京)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采购流量后,销售给双方商定的上海蓝韵广告有限公司、西藏蓝韵广告有限 公司、拉萨美娱传媒有限公司等公司,形成没有商业实质的空转代理业务。公司 通过前述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报、2021 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公司虚增营业收 入金额合计717,225,918.88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715,512,264.14元。其中,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365,766,164.15元,虚增营业成本364,924,901.98元,分别占当期 披露金额的12.04%、13.30%;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142,612,952.84元,虚增营业成 本143,233,987.1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0.87%、11.11%;2022年上半年虚增 营业收入208,846,801.89元,虚增营业成本207,353,374.9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 额的69.05%、69.79%。 2023年4月28日,浙江富润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对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等报告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调整。?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 元罚款; 二、对赵林中、江有归、付海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 三、对王燕、张玉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2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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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6 03: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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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22日未名医药(00258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2 号
        • 被处罚当事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未名医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2 月至 2019 年 7 月,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未名集团)为未名医药控股股东,王和平为未名医药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未 名集团持有北京未名博思生物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名博思) 68.75%的股份,持有长春未名生物经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未名) 85%的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未名集 团、未名博思、长春未名系未名医药关联法人,王和平系未名医药关联自然人。 2018 年 2 月,未名医药全资子公司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 未名)以预付采购款的名义通过厦门市安科瑞仪器有限公司等公司银行账户向 王和平银行账户转入 1,800 万元。 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6 月,厦门未名及其控股子公司天津未名生物医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未名)以退还采购预付款、支付合同预付款、借支市场 推广备用金等名义直接或者通过深圳市安科瑞仪器有限公司、上海百迈博制药 有限公司等公司、厦门未名部分员工的银行账户间接向未名博思银行账户转入 47,220 万元。 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7 月,厦门未名及天津未名通过银行承兑汇票背书、 厦门市栢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过账的方式,代未名集团偿还债务 42,000 万元。 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3 月,厦门未名以支付工程预付款、研究开发经费和 报酬的名义通过福建百胜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张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 公司银行账户向长春未名银行账户转入 4,388.32 万元。 上述非经营性关联交易累计发生额 95,408.32 万元。根据 2005 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十二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2018 年 4 月、 2018 年 11 月修订)10.1.1 条、10.2.3 条和 10.2.4 条的规定,未名医药应当及 时予以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但未按规定披露。 2018 年上半年、2018 年全年、2019 年上半年未名医药未披露与上述关联方 的关联交易总额分别为 37,800 万元、60,848.32 万元和 34,060 万元,分别占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3.23%、22.03%和 12.33%,占当期净资产的 13.2%、22.03% 和 12.22%。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 监会公告〔2014〕54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 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 17 号)第四十条的规定,未名医药应当在 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 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未名博思、长春未名以及上述关联交易事 项,但未予披露,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要合同及合同履行的重大进展 不晚于 2022 年 5 月 14 日,未名医药在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 情况下,与厦门未名、杭州强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强新)签署 《关于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约定杭州强新以 288,485 万元溢价 认购厦门未名 6,767.49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以获得厦门未名 34%股权。该协议 的成交金额占未名医药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0.8%。协议签订后,厦门未 名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完成股东信息工商登记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增资协议属于未名医药订立的重要合同,厦门未名变更工 商登记属于合同履行的重大进展,未名医药应当及时予以披露,但未按规定披 露。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10 万 元罚款。 二、对潘爱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240 万元罚款。 三、对罗德顺给予警告,并处以 140 万元罚款。 四、对杨晓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五、对赵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六、对赵芙蓉、丁学国、徐若然、张一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 款。 七、对赖闻博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八、对方言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22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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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6 03: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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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22日包钢股份(60001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包)应急罚〔2024〕调04—15号
        • 被处罚当事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仓储中心
        • 被处罚原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制度执行不到位,教育培训不到位,对相关方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不到位,贯彻落实《高空作业车安全作业管理指南》不到位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550,000)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22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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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6 03: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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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23日ST高升(00097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18号
        • 被处罚当事人: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升控股”或“公司”)存在以 下违规事实: 2024年3月5日,公司披露《关于补充审议接受控股股东无偿借款暨关联交易 的公告》。该公告显示,公司及子公司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上海魔芋网 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至12月期间曾接受公司控股股东天津百若克医药生 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借款,累计发生金额为992.56万元。2024年3月4日, 公司才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接受控股股 东无偿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予以披露。
        • 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2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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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5 03: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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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17日辉丰股份(00249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市监处罚〔2024〕00089号
        • 被处罚当事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当事人的官方网站名称为“*****”,网址为***********,ICP备案许可证号为苏ICP备*********。2013年8月14日,当事人在上述网站的“公司简介”栏发布公司介绍“*********系国家农药定点骨干生产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并在“**荣誉”栏中配有“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企业荣誉证书图片。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显示“经评选********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批准文号:国科火字【2011】***号、有效期三年”,截止2024年1月17日检查时浏览次数:18837次;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显示“证书编号:********、发证日期:2011年****、有效期三年”,截止2024年1月17日检查时浏览次数:18788次。经核实,2011年当事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三年;2014年当事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三年。后因当事人于2013年-2015年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并受到有关部门处罚,2020年12月24日,盐城市大丰区科技局取消当事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金额3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1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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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5 03: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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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22日太极股份(00236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滁公管罚(2024)2号
        • 被处罚当事人: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68338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22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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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4 03: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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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19日智云股份(30009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证监立案字0212024001号
        • 被处罚当事人: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行政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1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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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3 03: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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