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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3月16日东方集团(60081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字﹝2025﹞24 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宏伟先生、孙明涛先生、党荣毅先生、康文杰先生、 戴胜利先生、张惠泉先生、吕廷福先生、刘艳梅女士: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 调查完毕,我会拟依法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 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2020 年至 2023 年,东方集团出于维持农产品贸易市场占有率、满足融资需 求以及业绩考核等目的,通过人为增加业务环节或虚构业务链条等方式,长期开展农产 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导致东方集团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 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3,896,546,638.75 元、4,865,498,090.36 元、6,542,641,212.14 元、824,804,130.07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更正前,下同)的 25.20%、32.05%、 50.44%、13.56%,分别虚增营业成本 3,875,480,343.50 元、4,844,256,749.59 元、 6,530,267,411.95 元、823,740,728.14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 23.74%、29.57%、 45.43%、11.45%。东方集团 2020 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张宏伟作为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2022 年 1 月以来直接参与东方集团的经营活动。 知悉东方集团相关贸易业务实质,通过制定经营计划和考核目标等方式,组织决策东方 集团实施开展相关贸易业务,做大业务规模。 孙明涛自 2017 年 6 月起任东方集团董事长,2021 年 2 月至 2024 年 4 月任东方集团 总裁,期间全面管理东方集团各项业务,并直接管理农产品贸易业务。知悉东方集团相 关贸易业务实质,参与业务审批,组织东方集团贸易团队实施开展相关贸易业务,签署 东方集团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党荣毅 2017 年 6 月至 2024 年 4 月任东方集团财务总监:自 2022 年 4 月起任东方集 团副总裁,期间主管东方集团财务工作和融资工作。知悉东方集团相关贸易业务实质, 参与业务审批及部分闭环资金转账,签署东方集团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并保证年报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康文杰自 2020 年 4 月起任东方集团董事会秘书,期间主管东方集团信息披露等工作。 知悉东方集团相关贸易业务实质,参与业务审批,签署东方集团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 报告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戴胜利 2019 年 10 月至 2022 年 6 月任东方集团副总裁,2020 年 6 月至 2022 年 6 月 任东方集团董事,期间主管东方集团农业板块的日常经营。知悉东方集团相关贸易业务 实质,参与业务审批,签署东方集团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张惠泉自 2014 年 6 月起任东方集团董事、副总裁。知悉东方集团相关贸易业务实质, 参与业务审批,签署东方集团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吕廷福自 2020 年 6 月起任东方集团监事会主席。知悉东方集团相关贸易业务实质, 签署东方集团 2022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刘艳梅 2005 年 6 月至 2024 年 2 月任东方集团监事。知悉东方集团相关贸易业务实 质,参与业务审批,签署东方集团 2022 年年度报告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东方集团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会议资料、银行流水、 情况说明、相关客户和供应商提供的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证明。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二、对张宏伟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三、对孙明涛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四、对党荣毅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五、对康文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六、对戴胜利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七、对张惠泉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八、对吕廷福、刘艳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对张宏伟、孙明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党荣毅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3月1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3-18 03: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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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3月14日中青宝(30005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证监处罚字【2025】5 号


    • 被处罚当事人: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中青宝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9 年至 2021 年期间,中青宝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宝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宝腾互联)与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德信)签订采购 合同,后与高德信介绍的深圳市圳通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盟邦科技有限公司、深 圳市金利众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贝文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昊力泰互联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浩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 6 家公司(以下统称相关公司)签 订相同标的的销售合同。高德信将合同款项转给相关公司,经由宝腾互联最终转回 高德信。上述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宝腾互联通过前述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 其中,2019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 3,361.32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7.17%,虚增 营业成本 2,527.92 万元,虚增利润 833.40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4.96%;2020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 2,809.43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9.56%,虚 增营业成本 2,111.32 万元,虚增利润 698.11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5.45%;2021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 1,787.83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5.03%,虚 增营业成本 2,509.22 万元,虚减利润 721.39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3.17%。中青宝披露的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3 年 12 月 29 日,中青宝实际控制人张云霞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中青宝及其实际控 制人李瑞杰不晚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知悉张云霞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据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 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中青宝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但张云霞、李瑞杰为避免影响中青宝及其关联公司融资等,共同要求中青宝暂不披露。至 2024 年 7 月 26 日, 中青宝才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并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不起 诉决定书>及<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告》对上述事项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银行流水、邮件记录、财务资料、法律文 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 行政处罚决定:针对中青宝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行为,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二、对李瑞杰、张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李逸伦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四、对张思群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针对中青宝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行为及张云霞、李瑞杰 组织、指使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张云霞、李瑞杰处以 350 万元罚款,其中张云霞承担 200 万元,李瑞杰 承担 150 万元; 三、对李逸伦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四、对高国舟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3月1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3-18 03: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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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3月14日华闻集团(000793)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5〕1 号


    • 被处罚当事人: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华闻集团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华闻集团采用总额法确认子公司北京国广光荣广告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广光荣)、天津掌视广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的互联网广告 代充值业务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 22 号)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造成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而导 致华闻集团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 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华闻集团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83,188,923.48 元,虚增营业成本 183,188,923.48 元;2022 年半年 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59,736,067.20 元,虚增营业成本 59,736,067.20 元;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79,340,616.25 元,虚增营业成 本 179,340,616.25 元。华闻集团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 告、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8.15%、15.86%、23.62%。 2024 年 4 月 30 日,华闻集团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 告》,更正了相关会计差错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华闻集团相关公告、情况说明、会计凭证、相 关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 元罚款。 二、对汪方怀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三、对金日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四、对张小勇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五、对汪波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3月1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3-18 03: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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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3月14日国旅联合(60035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处罚字〔2025〕2号


    • 被处罚当事人: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国旅联合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国旅联合与业绩承诺方签订《利润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方承诺北京新线中 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国旅联合子公司,以下简称新线中视)2017-2019年三年 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190万元、4,150万元和5,400万元,若任一会计年度实际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业绩承诺方需对国旅联合进行补偿。因新线中视未完成 业绩承诺事项,国旅联合于2020年1月收到642.43万元业绩补偿款。该业绩补偿 款应计入2019年资产和利润,但是国旅联合将其计入2020年资产和利润,导致国 旅联合2019年少计资产和利润各642.43万元,占2019年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 的3.55%;2020年多计资产和利润各642.43万元,占2020年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 对值的25.86%。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公司文件、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 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 元罚款; 二、对曾少雄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彭承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四、对石磊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3月1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3-18 03: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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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3月14日德昌股份(60555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路政罚〔2025〕17J177


    • 被处罚当事人: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5年2月23日18时22分,浙B2Z177重型厢式货车(2轴)行经S206(嘉余线)慈溪方向K127+0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22.77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77吨。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壹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余姚市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3月1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3-18 03: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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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3月13日三雄极光(30062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穗番市监(石壁)罚字〔2024〕133号


    • 被处罚当事人: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19日共计生产上述批次“防爆灯具(LED隔爆型抽芯式灯具)”(型号:PAK-LED-F101AC220V1×15W)产品30个,成本价为150.15元/台,销售单价为182.58元/台,已经出厂销售2个,当事人已主动对未售出的28产品进行拆解并报废处理,现场已无该批次产品成品。该批次产品涉案货值为5477.4元,违法所得为64.86元。
    • 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4.86元;2、处罚款5477.4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3月1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3-17 03: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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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3月14日达威股份(30053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501072000151-1-1


    • 被处罚当事人: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在船舶国际集装箱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中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存在误差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仟玖佰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浦东海事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3月1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3-15 03: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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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3月7日香溢融通(60083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曙综执罚决字﹝2024﹞第003738号


    • 被处罚当事人: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当事人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位于宁波市海曙区xx街xx号的建筑物(以下简称原建筑物)的不动产权利人,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登记面积为18260.4平方米。2016年7月11日,当事人作为建设单位取得编号为建字第3xxxxxxxxxxxxx7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建设项目名称是城隍庙商城改扩建,建设规模是总建筑面积1108.55平方米,该改扩建项目已于2016年完工。经第三方机构测绘发现实际改扩建情况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不符,实际改扩建在原建筑物的第二层和第三层,共新建了九处建筑物(构筑物)。其中第一处建筑物(构筑物)位于二层西侧,为一层钢混结构,建筑面积209.54平方米;第二处建筑物(构筑物)位于二层南侧,为一层钢混结构,建筑面积221.84平方米;第三处建筑物(构筑物)位于二层西北角,为一层钢混结构,建筑面积24.51平方米;第四处建筑物(构筑物)位于二层东北角,为一层钢混结构,建筑面积18.35平方米;第五处建筑物(构筑物)位于三层西侧,为一层钢混结构,建筑面积225.87平方米;第六处建筑物(构筑物)位于三层西南角,为一层钢混结构,建筑面积126.61平方米;第七处建筑物(构筑物)紧邻第六处建筑物(构筑物)的东侧,为一层钢混结构,建筑面积207.93平方米;第八处建筑物(构筑物)位于三层西北角,为一层钢混结构,建筑面积55.55平方米;第九处建筑物(构筑物)位于三层东北角,为一层钢混结构,建筑面积18.35平方米,以上九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面积共计1108.55平方米。经核实,城隍庙商城改扩建项目的建设行为属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另根据我机关委托第三方机构针对城隍庙商城改扩建项目所作出的《造价评估报告》,该改扩建项目的工程造价金额评估为人民币xxxxxxx元。另查明,当事人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为1108.55平方米,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肆仟叁佰元整(?214,300.00)。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银行缴款指定网点(宁波市海曙区大梁街48号天之海一楼)、各罚没款代缴点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 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肆仟叁佰元整(?214,300.00)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3月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3-14 03: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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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2月27日秦川机床(00083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宝渭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1号


    • 被处罚当事人: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 被处罚原因:现查明2025年2月19日,我大队监督员对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铸造 工业园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喷漆车间室内消 火栓箱阀门关闭,管网无水,存在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现决 定给予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宝鸡市渭滨区消防救援大队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2月2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3-12 03: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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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3月4日格力博(30126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常交路执〔2025〕334号


    • 被处罚当事人: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叁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3月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3-08 03: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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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2月25日中国建筑(60166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008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通过2024年12月17日对位于丰台区的北京轨道交通1号线支线工程土建施工01合同段进行现场检查和2025年1月8日对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张**进行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 1.青龙湖东站施工现场东侧编号为B-X1的消防泵专用二级配电箱,内部有一个控制器直接连接控制了照明灯具,未采用三级配电系统,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 第1部分:通则》(DB11/T945.1-2023)第3.10.5条要求不相符;2.青龙湖东站施工现场编号为B-17的二级配电箱附近灭火器巡检日期为2024年12月9日, 与项目部制定每周巡检一次的要求不符,属于灭火器材未定期检查,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 第1部分:通则》(DB11/T945.1-2023)第5.3.13条要求不符。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2条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但不违反强制性条文,造成了事故隐患。认定你单位存在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该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行政处罚决定:处5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2月25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3-08 03: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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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3月4日泰和新材(002254)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501072000128-1-1


    • 被处罚当事人: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在船舶国际集装箱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中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存在误差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仟玖佰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浦东海事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3月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3-06 03: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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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2月21日*ST超华(00228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5〕36号


    • 被处罚当事人: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通过虚构电解铜贸易业务和少计利息费用的方式虚增利润,2020 年年 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超华科技通过虚构电解铜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利润 2020 年,超华科技通过子公司广东超华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华睿信供 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睿信),虚构电解铜贸易业务。该业务供应商和客 户均由同一第三方联系撮合,超华科技需将业务产生的购销差价退回给第三方, 部分业务资金和货物流转形成闭环,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超华科技 2020 年虚增上述业务产生的利润,少计该业务产生的其他费用支出,2020 年年度报 告虚增利润总额 4,463,833.35 元。 (二)超华科技通过少计利息费用的方式虚增利润 2020 年,超华科技将支付给广东某有限公司的 600,000.00 元借款利息费用 作为其他应收款核算,未计入期间费用,导致 2020 年年度报告多计其他应收款 600,000.00 元、坏账准备 30,000.00 元和信用减值损失 30,000.00 元,少计财务费用 600,000.00 元,虚增利润总额 570,000.00 元。 综上,超华科技 2020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 5,033,833.35 元,占当期披 露利润总额的 30.22%。 二、超华科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和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018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8 年至 2023 年,超华科技通过支付往来款、代垫费用和共同借款的方式 向实际控制人梁健锋提供资金,相关交易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超华科 技在 2018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梁健锋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余额分别为 74,500,000.00 元、202,534,000.00 元、 303,944,723.20 元、307,944,723.20 元、305,384,723.20 元、310,759,723.20 元,分别占当期期末净资产的 4.79%、12.78%、19.13%、18.58%、22.94%、23.04%。 超华科技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及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三、超华科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2017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7 年,超华科技为梁健锋对外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 200,000,000.00 元。2020 年,超华科技为梁健锋对外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 20,000,000.00 元。上述事项导致 2017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以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关 联担保余额分别为 200,000,000.00 元、187,654,358.32 元、187,654,358.32 元 、 197,654,358.32 元 、 193,654,358.32 元 、 193,654,358.32 元 、 193,654,358.32 元,分别占当期期末净资产的 13.25%、12.07%、11.84%、12.44%、 14.54%、11.68%、14.36%。超华科技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担保,存 在重大遗漏。 梁健锋 2013 年 10 月至 2019 年 3 月担任超华科技董事长及总裁,2019 年 3 月至 2021 年 1 月担任名誉董事长并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2021 年 1 月起担任董 事长,负责公司战略及公司整体发展,在超华科技 2017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 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 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梁健锋作为时任董事长、总裁及超华科技实际控 制人,组织并参与实施虚构电解铜贸易业务、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担保 公告编号:2025-002 等事项,并向上市公司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 梁宏 2017 年 6 月至 2019 年 3 月担任超华科技副董事长、副总裁,2019 年 3 月至 2021 年 1 月担任董事长、总裁,2021 年 1 月起担任副董事长、总裁,负责 公司运营及具体公司事务,在超华科技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 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梁宏签署了超华科技和实 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有关的账外借款资料,且作为总裁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未保持对上市公司经营业务的审慎关注。 梁新贤 2018 年 7 月起担任超华科技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在超 华科技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梁新贤审批了 2019 年至 2022 年期间与资金占用、虚假电 解铜贸易业务有关的付款申请,设计并参与部分闭环资金转账,参与虚假贸易业 务。 王旭东 2017 年 6 月至 2018 年 5 月担任超华科技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2021 年 1 月至 2023 年 4 月担任监事会主席,在超华科技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 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王旭东审批了虚假电解铜贸易业务部分 付款申请,并具备了解虚假电解铜贸易业务模式及结算方式的渠道,但未保持对 资金占用和电解铜贸易业务实质的审慎关注。 邵希娟 2017 年 6 月起担任超华科技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2021 年 1 月起担任超华科技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在超华科技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 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邵希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具备财务专业背景,未对超华科技及其子公司 2020 年与资金占用相关的大 额预付账款的异常情况保持审慎关注。 张士宝 2018 年 6 月至 2021 年 7 月担任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2018 年 6 月至 2021 年 7 月兼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业务、对外融资工作, 在超华科技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张士 宝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具备财务专业背景,未对超华科技及其子公司 2020 年 与资金占用相关的大额预付账款的异常情况保持审慎关注。 上述违法事实,有超华科技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工商资料、银 行流水、询问笔录、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 款; 二 、对梁健锋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罚款 20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600 万元; 三 、对梁宏、梁新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20 万元罚款; 四 、对王旭东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五 、对邵希娟、张士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对梁健锋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梁宏、梁新贤各采取 3 年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2月2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3-06 03: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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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2月24日ST贵人(60355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晋建罚决﹝2025﹞15号


    • 被处罚当事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
    • 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G601.58.2号条款的规定,鉴于1#厂房为建筑总面积2万㎡以上-15万㎡以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属于违法情节严重,对1#厂房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处以20.4409万元罚款;鉴于2#厂房为建筑总面积2万㎡以上-15万㎡以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属于违法情节严重,对2#厂房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处以20.3343万元罚款;鉴于3#厂房为建筑总面积2万㎡以上-15万㎡以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属于违法情节严重,对3#厂房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处以20.2034万元罚款;鉴于4#厂房为建筑总面积2万㎡以上-15万㎡以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属于违法情节严重,对4#厂房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处以20.3343万元罚款;鉴于5#厂房为建筑总面积2万㎡以上-15万㎡以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属于违法情节严重,对5#厂房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处以21.6765万元罚款;鉴于17-1#宿舍为建筑总面积5000㎡以上-2万㎡以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属于违法情节一般,对17-1#宿舍楼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处以10.4051万元罚款;鉴于17-2#宿舍为建筑总面积5000㎡以上-2万㎡以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属于违法情节一般,对17-2#宿舍楼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处以10.7384万元罚款;鉴于17-3#宿舍为建筑总面积5000㎡以上-2万㎡以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属于违法情节一般,17-3#宿舍楼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处以10.054万元罚款;鉴于18#宿舍为建筑总面积5000㎡以上-2万㎡以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属于违法情节一般,对18#宿舍楼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处以10.0897万元罚款;鉴于7#宿舍为建筑总面积2万㎡以上-8万㎡以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属于违法情节严重,对7#宿舍楼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处以20.5078万元罚款;鉴于8#宿舍为建筑总面积2万㎡以上-8万㎡以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属于违法情节严重,对8#宿舍楼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处以20.3253万元罚款;鉴于9#宿舍为建筑总面积2万㎡以上-8万㎡以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属于违法情节严重,对9#宿舍楼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处以20.4886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G601.58.4号条款,鉴于6#办公楼为建筑总面积5000㎡以上非特殊建设工程的住宅、公共建筑,属于违法情节严重,对6#办公楼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处以0.5万元罚款;鉴于大门为单体建筑面积小于5000㎡的单多层住宅、公共建筑,属于违法情节轻微,对大门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处以0.3万元罚款,合计处人民币贰佰零陆万叁仟玖佰捌拾叁元整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2月2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2-27 03: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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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2月20日新天地(30127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371702202500606


    • 被处罚当事人: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5年02月16日 21时00分左右,菏泽市牡丹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菏泽新北高速口东100米处,对王建庄驾驶的豫B11193/豫BT113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道路检查,执法人员曹升武、孙凯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王建庄“执法人员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王建庄表述不需要申请回避。在检查中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核定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本次运输的货物为对甲苯磺酸(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发货通知单显示),共8托,每托重1250KG,每托50袋,8托共400袋,合计共重10000KG,从河南许昌长葛运输到菏泽巨野,白色编织袋外包装未标注任何危险货物标志,经执法人员在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初步查询,显示序号2130,烷基、芳基或甲苯磺酸含游离硫酸,王建庄在现场时执法人员告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拟对该车辆采取扣押车辆和货物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告知了王建庄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后依法享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救济途径,执法人员认真听取了王建庄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给予了复核。经调查认定: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危险货物托运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违法行为。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向前倒推一年内初次被查处,违法程度较轻,主要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视频资料等。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叁万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菏泽市牡丹区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2月2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2-26 03: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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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2月24日上海建工(60017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508739952


    • 被处罚当事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2月2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2-26 03: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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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2月12日远兴能源(000683)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5】1号


    • 被处罚当事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在知悉案涉诉讼后,既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诉讼及进展情况,也未按照规定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的罚款。二、对宋为兔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三、对孙朝晖、纪玉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2月12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2-26 03: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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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2月20日*ST威创(002308)新增2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广东证监处罚字〔2025〕3 号


    • 被处罚当事人: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威创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 4 月 30 日,威创股份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暨股票停牌的公告》,披露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公司股票于2024 年 5 月 6 日起停牌。威创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 二、威创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4 年半年度报告 2024 年 8 月 30 日,威创股份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4 年 半年度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4 年半年度 报告。威创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其中,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陆宇,时任董事、总 经理卢永胜是对威创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2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广东证监处罚字〔2025〕2号
    • 被处罚当事人: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威创股份、刘钧、陆克平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陆克平未告知威创股份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威创股份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实际控制人陆克平通过控制 台州市中数威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数威科)决定威 创股份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成员的提名,进而取得威创股份董事会控制权。陆克平不晚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成为威创股份实际控制人,但其未告知威创股份 相关情况。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威创股份 2023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企业最终控 制方是无实际控制人”,相关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刘钧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协议收购事项报告义务,陆克平未告知威创 股份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2023 年 9 月 20 日,陆克平实际控制的阳光集团与刘钧实际控制的江西省 西岭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岭能源)签订《股权转让合作框架协议》,且各 方均已部分履行相关义务。根据该协议安排,西岭能源将通过投资关系取得威 创股份控股股东中数威科的控制权,构成协议间接收购上市公司行为,西岭能 源实际控制人刘钧构成收购人,且将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成为威创股份实际控制 人。刘钧采取协议方式收购威创股份,但在协议达成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 义务,陆克平未告知威创股份其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威创股份也未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阳光集团与西岭能源签订前述《股权转让合作框架协议》后,根据《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同)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 定,刘钧成为威创股份的关联自然人。2023 年 9 月 28 日至 10 月 27 日,刘钧 实际控制威创股份中信银行账户与其本人控制的深圳博海产业运营集团有限 公司中信银行账户发生资金往来,在未经过威创股份内部资金审批的情况下, 擅自从威创股份银行账户转出资金 1,436,900,000 元,转入资金 110,000,248 元。净转出的 1,326,899,752 元被刘钧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构成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占威创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7.24%。威创股份未按规 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四、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威 创股份 2023 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陆克平实际控制威创股份后,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 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阳光集团成为威创股份的关联法人。2023 年 8 月 15 日至9 月 15 日,威创股份以预付采购款名义对外划转 540,000,000 元为阳光集团 的民间借贷提供保证,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占威创股份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7.36%。2023 年 10 月 7 日至 10 月 10 日,阳光集团通过 第三方银行账户向威创股份归还 540,000,000 元。威创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事 项,且 2023 年三季度报告未如实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相 关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 笔录等证据证明。?陆克平成为威创股份实际控制人及在阳光集团与西岭能源签订协议导致 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后,未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刘钧作为威创股份收购人,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协议收购事项报告义务,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陆宇是对 威创股份上述全部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经理卢永胜是对威创 股份上述第二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威创股份上述第三项违法行 为以及第四项中威创股份 2023 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财务负责人温晶晶是威创股份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以及第四 项中威创股份 2023 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 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香是威创股份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法行为的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梁春晖是威创股份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法行为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副总经理徐朝晖是威创股份上述第四项违法行为的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财务负责人周丰是威创股份上述第三项违法行为以及第 四项中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的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曹秀明,董事、副总经理陈晓梦是威创股份上述第 二项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张书晗是威创股份上述第 四项中威创股份 2023 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钧组织、指使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导致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对威创股份上述第三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陆克平作为阳光集团实际控制人,主导阳光集团与西岭能源签订股权转让 协议、阳光集团民间借贷相关事项,是对威创股份上述第三项、第四项违法行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陆克平作为威创股份时任实际控制人,未告知威创股份实际控制人 变更情况,导致威创股份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的情形。 威创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较多,有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巨 大,至今尚未归还。陆克平此前就曾因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并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综合考虑上述情形,依法确定量罚幅度。
    • 行政处罚决定:对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 万元罚 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2月2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2-25 03: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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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2月13日新钢股份(60078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余交罚﹝2025﹞00067号


    • 被处罚当事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赣KA2310)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贰仟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新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2月1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2-22 03: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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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2月13日海南瑞泽(00259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三亚崖州综执(城管)限拆决字﹝2025﹞第1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4年2月1日,根据市民关于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南山港违法建设中转站的投诉内容,我局委托海南新标高勘测有限公司对市民投诉的散装物料运输中转站进行宗地面积测绘。 我局经现场核查,该散装物料运输中转站由卸船机、皮带运输部分、提升运输部分和中转库组成。其中卸船机为一套固定转盘式吸收卸船设备;皮带运输部分为一条从泊位将散装物料运输至提升机入口的运输线,包括一段长142米,宽约4.3米,占地面积609.52平方米,高约6.5米的用铁皮、砖混墙体全封闭的围挡及72米的空中传送带;提升运输部分为一处钢架结构的将散装物料从地面运输至中转库顶部的设施,高约39米;中转库为一处底部建有混凝土结构基座的粉料罐,包括2个5000吨粉料罐,6个1000吨粉料罐;最高处高约31米,占地面积1032.2平方米,建设面积1032.2平方米。该中转站总占地面积约1641.72平方米,建设面积为1641.72平方米。 2024年2月4日,我局对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散装物料运输中转站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根据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纪要,会议如下:海南瑞泽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崖州区南山港内建设散装水泥转运站包括1处底座浇筑混凝土基础的储藏设施(上层为8个大型金属储存罐、下层为混凝土建筑)、1条物料传送带、1台卸料设备及1套提升设施。会议议定:一、该散装水泥转运站的8个大型金属储存罐、1条物料传送带、1台卸料设备及1套提升设施属于海南瑞泽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购置的设备。根据现行行政许可规定,目前暂无需取得行政许可。二、8个大型金属储存罐底座的混凝土建筑物属构筑物,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鉴于该建筑物建设时间较早,为历史遗留问题,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崖州分局函询市资规局,并按指导认定意见对该建筑物进行处置。 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函复意见,我局就南山港散装水泥转运站建设储存罐底座的建筑物相关情况函询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2024年11月8日,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函复我局称:“经核查,该构筑物未取得我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等相关审批手续,如该构筑物也未取得其他相关审批部门核发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建设单位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该构筑物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 行政处罚决定:七日内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三亚市崖州区南山港内建设的一座作为8个大型金属储存罐底座的混凝土构筑物(建设面积1032.20平方米)。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崖州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2月1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2-21 03: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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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2月11日恒尚节能(60313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税浦二十五罚20251号


    • 被处罚当事人: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95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第二十五税务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2月1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2-21 03: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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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2月14日天源环保(30112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旌﹞应急罚﹝2025﹞24111号


    • 被处罚当事人: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风险辨识评估制度、审批制度等不健全且落实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到位致使从业人员未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开展隐患排查不深入不彻底部分隐患长期存在导致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分公司“9·10”一般中毒事故发生。
    • 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人民币800000元(捌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旌德县应急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2月1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2-19 03: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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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2月14日紫天科技(30028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证监函〔2025〕92号


    • 被处罚当事人: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公司及宋庆等4人涉嫌拒绝、阻碍执法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 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公司及宋庆等4人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 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紫天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4年4月1日,我局对紫天科技启动现场检查。因公司披露的注册地址和办公 地址均无人办公,经沟通,我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5月13日至紫天科技孙公司宁波麦 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麦粒)办公地点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并出具《监 督检查通知书》(闽检查字2024061号)和《指定方式报送文件资料通知书》(证监指 报字0262024101号),要求紫天科技于2024年5月17日前向我局报送与被检查事项有 关的公司2021年至2023年财务报告、财务明细账、相关会计凭证和原始凭证等文件 资料。姚小欣系公司原董事长兼宁波麦粒董事,并实际负责紫天科技日常管理,其签收了前述执法文书。因紫天科技未按要求报送文件资料并配合相关检查工作,我 局又先后向其出具《监督检查通知书》(闽检查字2024279号)《指定方式报送文件资 料通知书》(证监指报字 0262024107号)和《关于对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关注函》(闽证监函〔2025】384号),要求紫天科技于2024年8月21日前报送 前述文件资料,要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实际控制人携带指定报送文 件资料于2024年8月1日至披露的办公场所配合检查,要求前述人员及原董事长姚小 欣于2024年8月22日至我局办公场所配合检查,但紫天科技及宋庆等4人均未配合。 截至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作出时(2025年2月13日),紫天科技仅报送部分文件 资料,未按要求提供公司2021年至2023年完整财务明细账在内的财务账证。 在上述期间内,我局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及紫天科技工作人员转达等 方式,通知公司董事长兼董秘宋庆、总经理李琳、财务总监LIXIANG(李想)及实际履 行公司负责人相当职务人员姚小欣配合检查工作,该4人知悉我局对其本人及紫天科 技检查要求,但以拒接电话、拒回短信等方式躲避、规避我局向公司及其本人送达 相关执法文书。?根据《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证监会令第186号)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的规定,紫天科技及及宋庆等4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报送文件资料,已构成拒绝、 阻碍执法行为,严重影响我局对其有关检查工作正常进行,情节严重。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执法文书、有关人员询问笔录、通信记录及微信聊天记 录、公司报送文件资料等证据证明。
    •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2月1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2-18 03: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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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2月17日友好集团(60077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阿市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9号


    • 被处罚当事人: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5年1月21日,我大队监督员姚正登、郭科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天百时尚购物中心(阿克苏市塔中路2号 ,负责人:常萍 ,该单位是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宏胜)的分公司):1、联动测试,地上三层商场南侧区域部分应急灯自带蓄电功能失效,非消防电源断电后疏散走道照度不足; 2、地上三层商场中部安全出口处疏散指示标志灯不亮;3、联动测试,地上三层商场南侧机械排烟口风速为零。存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阿克苏市消防救援大队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2月1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2-18 03: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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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2月14日*ST宁科(60016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证监处罚字20251号


    • 被处罚当事人: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 行政处罚决定:拟决定对*ST 宁科给予警告,并处以 550 万元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2月1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2-18 03: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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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2月10日财通证券(60110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银罚决字〔2025〕11号


    • 被处罚当事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 行政处罚决定:处195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2月1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2-18 03: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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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2月8日鼎胜新材(60387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镇住建罚决〔2025〕4号


    • 被处罚当事人: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厂区内建设的液化天然气装置改造项目,2020年8月开工建设,目前项目已完工,该项目包括2个20立方米储罐和一个气化装置,涉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储存、调压,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九项中规定的特殊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在施工前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 行政处罚决定:处人民币叁万元(3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2月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2-11 03: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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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2月7日上工申贝(600843)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徐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6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4年12月4日,我支队对位于徐汇区襄阳南路175号的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喷淋湿式报警阀试验阀放水管网内无水,存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决定:给予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徐汇区消防救援支队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2月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2-09 03: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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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2月6日*ST海越(60038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处罚字(2025)2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海越能源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案涉期间,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鑫)持有海越能源 19.21% 的股份,高鑫金控持有汇能鑫 100%的股份。汇能鑫仅是高鑫金控用于管理控制 海越能源的持股平台,相关事务由高鑫金控管控,在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人员 管理、行政管理、办公场所等方面无独立性。案涉期间高鑫金控实际管控海越能 源,是海越能源控股股东。 2021 年至 2022 年期间,在控股股东高鑫金控的组织、指使下,海越能源及 下属企业通过向供应商预付货款的形式,将公司资金转出,用于控股股东及其控 制的公司使用。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 2021 年 1-6 月 发生额 17,737.5 万元,余额 17,737.5 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5.37%、5.37%;2021 年发生额 37,717.99 万元,余额 7,451.52 万元,占公司当 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1.08%、2.19%;2022 年 1-6 月发生额 41,319 万元,余 额 31,292 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2.5%、9.47%;2022 年发生额 68,800万元,余额35,543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0.67%、10.68%。 截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案涉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上述情况,海越能源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在 2022 年年度报告中部分披露,但未 真实、准确、完整披露。?高鑫金控作为控股股东,组织指使资金占用,高鑫金控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彬,组织安排资金占用,是控股股东高鑫金 控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王彬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财务总监, 组织安排资金占用,未能保证公司及时披露,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是公司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程志伟,时任财务副总监周勇,时任监事韩超知悉参 与资金占用,未能保证公司及时披露,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曾佳,公司时任监事卢晓军未对相 关事项保持应有关注,未能保证公司及时披露,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 确、完整,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海越能源错误使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 2023 年 4 月 29 日,海越能源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其中 同时调减 2022 年半年度合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302,081.64 万元。前述会计差 错更正事项主要是由于公司对 2022 年 1-6 月的部分贸易错误使用总额法确认收 入,确认相应成本,并在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 告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302,081.64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 49.33%、50.51%。公司时任董事长、财务总监王彬,时任董事、总经理程志伟,时任财务副总 监周勇,未能审慎判断上述业务性质并准确进行会计处理、列报,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时任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曾佳,未能充分关注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 列报,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该事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行政处罚决定: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2月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2-09 03: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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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2月6日久量股份(30080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5〕194号


    • 被处罚当事人: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当事人委托肇庆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产“柔光舒适灯”(型号:DP-6077,规格:48W,批号:202303)150台,成本价为45元/台,并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50元/台,销售金额7500元。上述产品2024年7月23日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2411103632;结论:耐热、耐火和耐起痕项目不符合GB7000.1-2015、GB7000.204-2008标准)。当事人委托肇庆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产“LED手持式电蚊拍”(型号:LED-803,规格:100-240V~50/60HZ0.5W)400台,成本价18元/台,并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18.5元/台,销售金额7400元。上述产品2024年6月25日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SCLG***********)。同时,该批次产品于2024年5月11日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亦为不合格(报告编号:2411102116)。当事人委托肇庆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产“LED手持式电蚊拍”(型号:LED-809,规格:100-240V~50/60HZ0.08A0.5W)500台,成本价17.5元/台,并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18元/台,销售金额9000元。上述产品2024年6月25日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SCLG***********)。当事人委托肇庆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产“LED手持式电蚊拍”(型号:DP-835B,规格:100-240V~50/60HZ0.05W)240台,成本价13元/台,并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14元/台,销售金额3360元。上述产品2024年6月25日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SCLG***********);同时,上述产品另于2024年9月14日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TQ24145009)。当事人委托生产并销售的上述4款产品合计成本为25820元,合计销售金额为27260元,我局现场检查后,当事人进行了召回,但未能召回。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7260元,违法所得1440元。
    • 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于2025年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曾于2023年8月31日被我局依法立案调查,我局于2024年2月1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254号)。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当事人委托生产并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440元;二、罚款81780元。(合共罚没8322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2月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2-08 03: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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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月24日富煌钢构(002743)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建罚字﹝2025﹞第7号


    • 被处罚当事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在阜阳市颍州九里安置区二期项目“2023.6.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件中,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以及未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1月2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1-27 03: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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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月23日建发合诚(60390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厦住建罚﹝2024﹞49号


    • 被处罚当事人: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不予以制止、记载、报告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1月2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1-26 03: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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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月24日ST华微(60036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吉证监处罚字〔2025〕1 号


    • 被处罚当事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华微电子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 项,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在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等临时公告 中存在虚假记载,华微电子 2019 年发布的《配股说明书》等临时公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第十七条的 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华微电子时任董事长夏增文、时任财务总监王晓林、时 任董事、总经理、代董事长赵东军、时任董事、总裁、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 于胜东、时任董事、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聂嘉宏,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孙铖、时任独立董事李大沛、时任独立董事佟成生、时任董事姜永恒、时任财务部经理朱晓丽,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海鹏盛作为华微电子的控股股东,组织、指使华微电子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对上述上海鹏盛违法行为,上海鹏盛时任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曾涛、时任财务总监陈笑蕊,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行政处罚决定:拟决定: 一、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 的罚款; 二、对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 的罚款; 三、对夏增文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四、对曾涛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五、对赵东军、王晓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六、对于胜东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七、对孙铖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八、对朱晓丽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九、对陈笑蕊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十、对李大沛、佟成生、姜永恒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十一、对聂嘉宏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1月2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1-25 03:34:10

  •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月23日上海建工(600170)新增2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第2120250008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行政处罚决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1月2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第2120240129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行政处罚决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1月2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1-25 03: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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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月20日鹏翎股份(30037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5012013131412817303


    • 被处罚当事人: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1月2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1-25 03:34:07

  •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月21日朗姿股份(00261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市监处罚〔2025〕41号


    • 被处罚当事人: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朗姿LANCY”微信小店销售大衣时,其品牌实为“LiaaLancy(俪雅)”,但网页宣传为“LANCY(朗姿)”品牌。经核实,LANCY(朗姿)与LiaaLancy(俪雅)为朗姿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不同品牌,LANCY(朗姿)品牌的影响力、知名度均高于LiaaLancy(俪雅)品牌。当事人在宣传期间,售出该款大衣共计3件,每件售价2793元,违法所得共计6202.02元。
    • 行政处罚决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6202.02元;没收违法所得:6202.02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1月2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1-24 03: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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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月20日中天精装(00298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荔住建质安罚决〔2024〕33号


    • 被处罚当事人: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兴达地块新建住宅小区5#、8#楼【±0.000以上】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玖仟陆佰肆拾元柒角(?9640.7)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1月2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1-22 03: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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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月20日中贝通信(60322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北综执简决字(2025)第201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河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1月2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1-21 03: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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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月14日精测电子(30056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武关缉违字〔2025〕6号


    • 被处罚当事人: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 理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关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1月1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1-21 03: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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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月13日舜宇精工(83190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余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005号


    • 被处罚当事人: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4年12月09日,余姚市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处罚,限你(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各网点
    • 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余姚市消防救援大队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1月1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1-19 03:35:08

    •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月14日清新环境(002573)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税罚〔2025〕2号


      • 被处罚当事人: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丢失发票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1月1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1-17 03:35:09

    •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月10日ST航高(00266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字2024202 号


      • 被处罚当事人: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未按规定披露使用募集资金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事项(二)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的关联交易?
      • 行政处罚决定:对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1月1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1-16 03: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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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月10日亚太科技(00254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通)应急罚〔2024〕67号


      • 被处罚当事人: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亚太轻 合金(南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科技”)于2024年2月18日因发生 安全事故
      • 行政处罚决定:给予亚通科技处人民币150万元罚 款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南通市应急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1月1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1-15 03: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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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月10日*ST长方(30030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51 号


      • 被处罚当事人: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15 年4月,长方集团以支付现金和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李迪初等人持有的深圳 市康铭盛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 盛)60%股权。康铭盛作为长方集团子公司,纳入长方集团合并报表范围。2017年12 月8日,长方集团与李迪初、聂卫、彭立新、肖业芳等29名自然人股东签订《股份 转让协议》,以现金方式购买康铭盛35.7454%股权,李迪初、聂卫、彭立新、肖业芳 等人承诺2018年、2019年、2020年度康铭盛净利润不低于1.25亿元、1.40亿元、1.55 亿元。 康铭盛通过销售返利不入账等方式,虚增利润和应收账款,具体如下: 一、2020 年,康铭盛少记销售返利产生的费用 7,977,793.64 元,虚增利润 7,977,793.64 元,占长方集团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54.90%。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康铭盛虚增应收账款147,969,495.91元,占长方集团当期披露总资产的5.4%。 二、2021 年,康铭盛少记销售返利产生的销售费用 5,487,345.17 元,虚增利润 5,487,345.17 元,占长方集团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02%。截至2021年12月31日, 康铭盛虚增应收账款158,171,811.42元,占长方集团当期披露总资产的9.31%。 康铭盛上述行为导致长方集团披露的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1月1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1-14 03:35:09

    •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月9日民生银行(60001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西(一)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004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4年12月4日,北京市西城区消防救援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 该单位13层餐厅应急广播无法正常启动,13层餐厅排烟口测试打开无反馈,13层、8层排烟未启动,B2楼梯间防火门开启后无法按要求关闭严密,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给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防火一大队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1月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1-14 03:35:09

    •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30日科大智能(30022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浦税罚2024196号


      • 被处罚当事人: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丢失发票
      • 行政处罚决定:处罚100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3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1-14 03:35:08

    •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月11日金圆股份(00054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3 号


      • 被处罚当事人: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金圆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 2023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 月 3 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金圆股份的上述违法行为,金圆股份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赵辉,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报告编制和披露应负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其组织策划实施相关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行为,且未及时组织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履职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方光泉,参与、知悉相关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行为,负责资金划转事宜,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赵辉作为金圆股份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 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1月1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1-12 03:35:09

    •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月7日遥望科技(00229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南)桂综执市监罚罚字557号


      • 被处罚当事人:佛山遥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
      • 行政处罚决定:一、罚款6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477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1月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1-12 03:35:08

    •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月9日爱慕股份(60351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市监处罚〔2025〕20号


      • 被处罚当事人:爱慕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爱慕股份有限公司是被抽检单位北京爱慕服饰销售有限公司朝阳区第二十一分公司的母公司,北京爱慕服饰销售有限公司朝阳区第二十一分公司的经营全部由爱慕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爱慕股份负责签订协议,组织生产、安排销售等各项经营事宜。本次抽检不合格的婴儿连身裤全名是奶皮小猪佩奇梦乐园短裤连体爬行服,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这批次婴儿连身裤男款共8件、女款4件,委托北京华美丽服饰有限公司进行加工生产,生产完成后,安排在北京爱慕服饰销售有限公司朝阳区第二十一分公司进行试销。男款除抽检的3件产品外,剩余5件产品没有售出,女款除抽检的3件产品外,剩余1件没有售出。男、女款婴儿连身裤的销售单价均为359元/件,共计抽检销售了6件,收款2154元。综上,认定货值金额4308元。违法所得2154元。
      • 行政处罚决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4308元;没收违法所得:2154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没收未销售的婴儿连身服6件(男款5件、女款1件)。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1月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1-11 03:35:10

    •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30日*ST巴安(30026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2024〕66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ST巴安未能完全兑付申请回售的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事项进展情况
      • 行政处罚决定:免于行政处罚罚款,仅予以警告,对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3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1-11 03: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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