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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8月14日退市西水(60029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2 号
    • 被处罚当事人: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西水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 2018 年 2 月、3 月、8 月,西水股份控股子公司天安财险分别与华夏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天安人寿)签订 4 笔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金额分别为 169.8 亿元、57.3 亿元、40 亿元和 59.9 亿元。上述协议金额合计 327 亿元,占西水 股份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15.26%。西水股份未按规定就签订信托计划受 益权回购协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相关事项未在《2018 年半年度报告》 《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西水股份定期报告、西水股份相关公告、天安财险审计 报告、相关协议及函件、工商登记资料、情况说明、会议纪要、相关人员询问 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二、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一)2018 年、2019 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天安财险将前述 327 亿元信托计划受益权分别转让给华夏人寿 和天安人寿,同步签订 327 亿元信托计划受益权回购协议。天安财险依据信 托计划受益权转让合同,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调减“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且未对回购协议进行会计处理,少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不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规定,导致西水股份 2018 年、2019 年年度财务报告分别少计负债 341.68 亿元和 363.16 亿元,分 别占西水股份当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9.73%和 56.22%。 (二)2019 年财务报告虚增利润 2019 年,天安财险未对成都中德西拉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德阳中德阿维 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两项股权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上述行为导致西水股份 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 4.59 亿元,占西水股份 2019 年经审计利润总额的 19.63%。 上述违法事实,有西水股份定期报告、西水股份相关公告、天安财险审 计报告、财务资料、情况说明、会议纪要、相关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 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三、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2020 年 6 月 8 日、6 月 16 日、6 月 23 日、7 月 9 日,天安财险持有的“新 时代信托蓝海 1109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新时代信托蓝海 1308 号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新时代信托蓝海 1273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新时代信 托蓝海 1299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陆续到期且未按期兑付,合计金额 62.1 亿 元,可能对公司利润产生较大影响。西水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上述违法事实,有西水股份相关公告、情况说明、相关合同、会议纪要、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决定: 一、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 元罚款; 二、对郭予丰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三、对高焕利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四、对马淑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五、对苏宏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针对西水股份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我局决定: 一、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 二、对郭予丰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三、对高焕利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四、对张祥祯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五、对田鑫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六、对杜业勤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针对西水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我局决定: 一、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郭予丰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三、对高焕利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四、对张祥祯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五、对苏宏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三项违法事实,一、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750 万元罚款;二、对郭予丰给予警告,并处以 210 万元罚款; 三、对高焕利给予警告,并处以 210 万元罚款; 四、对张祥祯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五、对田鑫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六、对杜业勤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七、对苏宏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35 万元罚款; 八、对马淑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郭予丰、高焕利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 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 第七项,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郭予丰、高焕利分别采取 5 年市场禁入 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市场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 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8月1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08-22 03: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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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8月15日苏交科(300284)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南城管罚〔2024〕0001706号
    • 被处罚当事人: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被处罚人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08月12日15时18分00秒在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佛路中石化油站前路段实施了废水外泄沾污路面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5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佛山市南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8月15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08-22 03: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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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8月13日美芝股份(00285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罗消行罚决字﹝2024﹞第0234号
    • 被处罚当事人: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4年6月7日,我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对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泥岗西路1066号广东核电总部办公楼大厦的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1、地下一层感烟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线路未连接至消防控制室;2、消防控制室主机多线联动控制盘无法联动启动消火栓泵、喷淋泵、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3、地下一层南侧防火卷帘手动、联动测试均无法下降,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现决定对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给予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深圳市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8月1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08-21 03: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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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8月19日日丰股份(002953)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352864
    • 被处罚当事人: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违法行为人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购买1500公斤过氧化二异丙苯,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期限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
    • 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罚款壹万元并处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山市公安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8月1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08-20 03: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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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8月16日浔兴股份(00209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字【2024】104 号
    • 被处罚当事人: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福建 浔兴集团有限公司、黄宁杰先生、王立军先生、施明取先生、施能建先生: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筒称浔兴股份)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一案,我会已调查完毕并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浔兴股份等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 年 11 月,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泽丰)与浔兴 股份的控股股东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筒称浔兴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 议》,以现金 25 亿元受让浔兴股份 25%股份。经查,?宁杰是汇泽丰的实际控 制人,相关股份转让完成后,?宁杰将成为浔兴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汇泽丰与浔兴集团另外签订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约定汇泽丰完成股份转让后即向浔兴股份注入资产,并在股份转让完成 1 年内将 协议签订日浔兴股份现有全部资产和负债(以下简称拉链资产)出售给浔兴集团 或浔兴集团指定的第三方;拉链资产出售前的经营权仍由浔兴集团行使,浔兴集 团对汇泽丰的资本运作议案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投同意票。 浔兴股份在《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实际控制人拟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和《补充协议》相关内容,在《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2016 年 12 月,汇泽丰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 况和《补充协议》相关内容。 上述违法事实,有浔兴股份相关公告、工商资料、合同文件、资金流水、询 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 元罚款; 二、对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三、对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四,对?宁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60 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五、对王立军、施明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六、对施能建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黄宁杰指使浔兴股份、汇泽丰实施涉案违法行为,王立军作为浔兴股份董事 长、汇泽丰执行董事,施明取作为浔兴股份总裁、董事,浔兴集团董事,参与、 知悉涉案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此外,我会另查明,黄宁杰、王立军同时涉 嫌操纵“浔兴股份”价格违法行为。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 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黄宁杰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对王立军采取 6 年市场禁入措施,对施明取采取 4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之日起,在禁 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 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8月1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08-20 03: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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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8月13日ST亚联(00231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 被处罚当事人: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开店宝在调整代付代收开POS、开店云、U米系三个项目组服务商分润资金时,未考虑该扣减费用需给到上级服务商,未补计提成本,导致2021年分别少确认1,425,004.35元、1,608,668.75元和4,077,476.90元主营业务成本和应付账款,合计少确认主营业务成本7,111,150.00元、应付账款7,111,150.00元。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营业成本7,111,150.00元、应付账款7,111,150.00元,开店宝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计提的T0垫资成本和实际支付垫资成本差异1,421,614.45元,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账面应付待清算款和实际待清算资金历史性差异1,947,880.18元,两笔差异合计3,369,494.63元。2021年,开店宝对“应付待清算款”科目进行调整,将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上述两笔差异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导致2021年少确认主营业务收入3,178,768.52元、主营业务成本3,369,494.63元、应交税费190,726.11元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营业收入3,178,768.52元、营业成本3,369,494.63元、应交税费190,726.11元。五、开店宝手续费返还业务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33,619,560.65元、营业成本35,636,734.29元、应交税费2,开店宝上述事项导致亚联发展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利润总额33,311,352.3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12.33%;虚增净资产33,311,352.35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81.39%。
    • 行政处罚决定:、对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二、对王永彬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三、对陈道军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吉林证监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8月1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08-20 03: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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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8月13日洪城环境(60046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洪卫水罚〔2024〕003号
    • 被处罚当事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4年5月7日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采集了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扬子洲水厂)供应给扬子洲酒家的末梢水,委托南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2024年5月30日南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洪疾控(2024)第334号)显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扬子洲水厂)扬子洲酒家的末梢水总大肠菌群5MPN/100mL,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的要求。
    • 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元,并给予其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8月1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08-20 03: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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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8月12日杭萧钢构(60047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西人社罚罚决字〔2024〕第000041号
    • 被处罚当事人: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
    • 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18,750.00)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8月12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08-17 03: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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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8月9日ST永悦(60387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4号
    • 被处罚当事人: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的合作涉及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无人机销售合同是双方为了推进后续的融资、产业落地等事项签署的基础合同,该合同的生效严格取决于《补充协议》约定条件的成就。《补充协议》对《销售合同》的效力产生决定性影响,但公司在披露《销售合同》时未披露《补充协议》,导致投资者未能及时获知《销售合同》未生效和将来是否生效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公司的披露行为未能依法准确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且未能及时通过澄清公告消除影响,具有重大误导性,二、永悦科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二)永悦科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三)永悦科技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永悦科技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6,630.70万元。其中,2022年上半年发生额为2,645.70万元,当年归还本金350万元,年末余额为2,295.70万元;2023年上半年发生额为3,985万元,当年归还本金2,446.90万元,年末余额为3,833.80万元。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分别占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记载净资产的4.88%、5.20%、8.17%上述占用同时构成关联方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 行政处罚决定:以500万元罚款,(一)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八百万元罚款;(二)对陈翔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一)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二)对陈翔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其中以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处以五十万元罚款,以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一百万元罚款;(三)对朱水宝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四)对徐伟达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一)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二)对陈翔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万元罚款,其中以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处以一百万元罚款,以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四百万元罚款;(三)对朱水宝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四)对徐伟达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一、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三百万元罚款;二、对陈翔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零五十万元罚款;三、对朱水宝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四、对徐伟达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对陈翔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8月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08-17 03: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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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8月12日杭州银行(60092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金罚决字〔2024〕24号
    • 被处罚当事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违规向借款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投资同业理财产品风险资产权重计量不审慎且向监管部门报送错误数据;部分EAST数据存在质量问题。
    • 行政处罚决定: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110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8月12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08-16 03: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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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8月8日永和股份(60502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州应急罚决﹝2024﹞第000027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丙烷、丙烯、异丁烯输送泵区为40.68*3m,配置2个可燃气体探头,其中南侧可燃气体探头距最南端可燃气体输送泵的水平距离为12m。不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4.3.3目和第4.2.1目的相关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作出柒仟元整(?7,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罚款,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方式履行。
    • 行政处罚决定:柒仟元整(?7,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8月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08-15 03: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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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8月5日振东制药(30015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消行罚决字〔2024〕第0023号
    • 被处罚当事人: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4年7月3日,我支队监督员对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高富强作为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高富强警告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长治市消防救援支队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8月5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08-15 03: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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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8月7日金新农(00254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市监光处罚〔2024〕光明75号
    • 被处罚当事人: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518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8月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08-13 03: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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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8月1日中谷物流(60356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4)010100068311
    • 被处罚当事人: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船舶在出港前未将上一航次消耗的燃料种类和数量,主机、辅机和锅炉功率以及运行工况时间等信息按照规定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吴淞海事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8月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08-13 03: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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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8月9日润禾材料(30072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沿江二交路执〔2024〕22号
    • 被处罚当事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违法超限运输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壹仟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8月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08-11 03: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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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8月6日上海建工(60017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094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当事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会展路与南湖大道交叉口未来广场实施了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8月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08-11 03: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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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8月8日博创科技(30054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嘉关缉违字〔2024〕79号
    • 被处罚当事人: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调换保税料件
    • 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嘉兴海关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8月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08-10 03: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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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8月7日驰宏锌锗(60049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70362号
    • 被处罚当事人: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客/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违反了《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条四项规定,应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曲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麒麟大队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8月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08-10 03: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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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8月7日东软集团(60071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潜江市监处罚﹝2024﹞305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2021年8月25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与湖北江汉油田总医院、当事人就湖北江汉油田总医院“银医通”项目签订了《硬件及软件产品购置合同》。该项目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投资,当事人负责系统集成,提供硬件采购、软件研发、安装、调试、维护等服务,湖北江汉油田总医院使用。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向湖北江汉油田总医院投放设备,2022年6月29日,三方签订《湖北江汉油田总医院“银医通”项目验收报告》,完成项目验收。该项目中包含2台型号为NEU-B03的东软智能自助终端,出厂日期为2021年10月30日,单价为10万元/台,总价20万元。该自助终端设备硬件部分是当事人委托深圳市鸿嘉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组装生产,软件部分由当事人完成定制开发、现场安装、部署。截至案发,当事人未取得NEU-B03型智能自助终端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根据当事人陈述,NEU-B03型产品是NEU-B01型产品的改款,NEU-B01型号东软智能自助终端于2021年12月21日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21010901440947),NEU-B03型产品内部电子设计与B01型相似,因疫情期间交期紧张,对对空气屏有特殊需求,为适应市场需求调整了配置,由19寸触摸显示屏调整为17寸空气屏。2024年6月13日,本局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出《认证证书协查申请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复函:一、该中心颁发的编号为2021010901440947的CCC证书,获证产品屏幕尺寸分别为21.5英寸和19英寸。来函所述产品屏幕尺寸与获证产品屏幕尺寸存在差异。二、上述证书首次发证日期为2021年12月21日,若涉案产品出厂日期为2021年10月30日,则所查产品也不能被该证书所覆盖。经当事人核算,上述NEU-B03型智能自助终端设备的出厂价为74543元/台,销售价格为100000元/台,按每台获利25457元计算,当事人获利50914元。
    • 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914元;2.处罚款1400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8月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08-10 03: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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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8月7日美丽生态(00001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 13 号
    • 被处罚当事人: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美丽生态、佳源创盛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相关事项 2021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1 日期间,佳源创盛及其一致行动人浙 江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佳源”)所持公司股份被多家法院 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其中,2022 年 5 月 9 日,佳源创盛及浙江佳源持有的 125,559,709 股公司股份被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 15.31%,累计超过 5%。次日, 美丽生态董事长陈飞霖、时任董事会秘书念保敏知悉前述股份冻结事项。此后,佳源创盛及浙江佳源所持全部公司股份陆续被司法冻结或轮候冻结,公司通过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查询获悉相关冻结事项。佳 源创盛要求美丽生态暂不披露上述冻结事项。2022 年 7 月 19 日起,美丽生态陆 续向佳源创盛发函 11 次,以核实相关股份被冻结情况,10 月 21 日,佳源创盛 回函确认。10 月 22 日,美丽生态才发布公告对上述冻结事项予以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债务重组事项 2022 年 5 月 6 日,美丽生态与其控股子公司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建设”)、福建省锦顺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福建锦顺祥”)、贵州亿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亿百达”) 签署《资产抵债协议》,约定以公司位于深圳市振兴路的框架结构标准厂房代为 抵偿美丽生态建设对福建锦顺祥、贵州亿百达的债务。该项交易将产生资产处置 收益 2,160.8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5.06%。公司直至 2023 年 4 月 28 日才发布公告对上述债务重组事项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函件、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微信 聊天记录、中登公司查询记录、法院裁定等证据证明。?
    • 行政处罚决定:1.对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2.对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处以 150 万元罚款; 3.对沈玉兴处以 80 万元罚款; 4.对陈飞霖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5.对念保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6.对周成斌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8月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08-09 03: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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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8月6日冰轮环境(00081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4)160100002911
    • 被处罚当事人: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百分之五或者一吨的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8月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08-09 03: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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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26日歌尔股份(00224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370704202400863
    • 被处罚当事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4-05-2210:14,车牌号为鲁GK3220(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06(双向)K360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06(双向)K360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被检测到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潍坊市坊子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刘向东(执法证号)、许志伟(执法证号)调查取证发现:该车是歌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三轴运输车辆,经G206(双向)K360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运货途中,该类车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25000千克,该车车货实际总质量34180千克,超过限定标准9180千克。经调查认定: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主要证据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一份等。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肆仟伍佰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潍坊市坊子区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2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08-09 03: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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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31日ST峡创(30030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3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海峡创新收购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情况 2018年4月27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收购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30%股权的公告》。2018年5月18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收购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8年5月18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海峡创新与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现名浙江赋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由汉鼎集团将其持有的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现名浙江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医友)10%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海峡创新代为行使。至此,海峡创新合计持有好医友表决权达到50%,并且在好医友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三个席位中占有两席,取得好医友实际控制权,将好医友纳入海峡创新合并报表范围。 2020年11月27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暨表决权委托协议进展的公告》,海峡创新与汉鼎集团签订解除协议,海峡创新丧失对好医友实际控制权并不再将好医友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二、海峡创新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至2019年,好医友为扩大营收规模,通过虚构或虚增会诊咨询服务,虚增其营业收入,并安排厦门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主体配合空转资金。好医友虚构或虚增会诊报告的形式具体包括:一是增加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次数;二是调高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档次;三是将免费赠送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按正常收费会诊咨询服务确认收入。 上述行为导致海峡创新2018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7,533.69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2.49%,2019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4,712.27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7.17%。 2020年4月30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追溯重述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2020年5月20日,海峡创新披露《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更新后)》,披露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更正后数据。 上述违法事实,有海峡创新相关公告、财务资料、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3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08-08 03: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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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29日雪祺电气(00138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经开﹞应急罚﹝事故﹞﹝2024﹞2-2-1号
    • 被处罚当事人: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3年10月29日18时左右合肥启格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一名工人在合肥经开区合肥雪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泡生产线调节发泡注料枪枪头压力时发泡注料枪突然移动将其与发泡夹具挤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作为发包方该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劳务外包的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认真检查外包单位对员工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及考核情况未认真检查外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造成从业人员违章作业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为事故的发生埋下安全隐患。
    • 行政处罚决定:2023年10月29日18时左右合肥启格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一名工人在合肥经开区合肥雪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泡生产线调节发泡注料枪枪头压力时发泡注料枪突然移动将其与发泡夹具挤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作为发包方该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劳务外包的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认真检查外包单位对员工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及考核情况未认真检查外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造成从业人员违章作业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为事故的发生埋下安全隐患。主要证据有合肥经开区合肥启格包装材料有限公司“1029”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对调查报告的批复、询问笔录。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合肥市应急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2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08-08 03: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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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29日未名医药(00258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3号
    • 被处罚当事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要合同及合同履行的重大进展
    • 行政处罚决定:对未名医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披露的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未名医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要合同及合同履行重大进展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2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08-07 03: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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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29日中谷物流(60356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4)010700047412
    • 被处罚当事人: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海安法)船舶未依法悬挂国旗,或者违法悬挂其他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浦东海事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2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08-07 03: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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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8月2日亚联发展(00231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吉证监处罚字[2024]1号
    • 被处罚当事人: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亚联发展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开店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商返现业务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 发展 2021 年虚减营业成本 13,714,256.57 元、虚增预付账款 13,714,256.57 元 开店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店宝”)系纳入亚联发展 2021 年合 并报表的非同一控制子公司,亚联发展持股比例 45%。 开店宝与合作方联合推出市场活动,将收到的系统接入费、机具激活奖励以 返现的形式返给服务商。每月记账时,开店宝以当月开户情况作为预估数计提自 身成本,待开店宝与合作方进行数据核对并完成结算单确认后,开店宝将本应由 合作方承担的返现进行账务处理,冲减开店宝主营业务成本。2021 年,开店宝在核算服务商返现业务时出现错误,将 2020 年底已经冲减 的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1 月返现给代理商的资金,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再次进行了冲减,从而导致 2021 年少确认主营业务成本 13,714,256.57 元,多确 认预付账款 13,714,256.57 元。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营业成本 13,714,256.57 元、虚增预付账款 13,714,256.57 元。 (二)开店宝资金调节业务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 2021 年虚减营业 成本 7,111,150.00 元、应付账款 7,111,150.00 元 开店宝在日常经营中对服务商的层级进行业务设定,在下级服务商分润提现 时,以收取提现服务费和提现手续费的形式扣减部分下级服务商的分润金额,将 该扣减费用划转到上级服务商。开店宝在调整代付代收开 P0S、开店云、U 米系 三个项目组服务商分润资金时,未考虑该扣减费用需给到上级服务商,未补计提 成本,导致 2021 年分别少确认 1,425,004.35 元、1,608,668.75 元和 4,077,476.90 元主营业务成本和应付账款,合计少确认主营业务成本 7,111,150.00 元、应付账 款 7,111,150.00 元。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营业成本 7,111,150.00 元、应付账款 7,111,150.00 元。 (三)开店宝子公司错误清理三年以上不需支付的应付账款,导致亚联发 展 2021 年虚减应付账款 8,278,844.67 元、营业成本 8,278,844.67 元 浙江即富金融数据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即富”)系开店宝的全资 子公司。在浙江即富与代理商业务协议约定中,服务商承诺,如服务商连续 6 个 月未能拓展新用户的,则协议自前述六个月期满时自动终止,浙江即富暂停向服 务商支付推广服务费。浙江即富基于与代理商的协议约定以及相关应付款项支付 请求权已过三年民事诉讼追溯时效的情况,对三年以上不需支付的应付账款进行 了错误清理,由于上述款项未计入营业外收入,导致少确认主营业务成本、应付 账款 8,278,844.67 元。浙江即富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应付账款 8,278,844.67 元、营业成本 8,278,844.67 元。 (四)开店宝银联清算款差异调整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 2021 年虚 减营业收入 3,178,768.52 元、营业成本 3,369,494.63 元、应交税费 190,726.11 元 开店宝会计核算时,“应付待清算款”科目既核算银联收入项又核算银联成 本项,同时,该科目还核算 T0 垫资成本。开店宝 2018 年 1 月至 2019 年 4 月计 提的 T0 垫资成本和实际支付垫资成本差异 1,421,614.45 元,2019 年 1 月至 2021年 6 月账面应付待清算款和实际待清算资金历史性差异 1,947,880.18 元,两笔差 异合计 3,369,494.63 元。2021 年,开店宝对“应付待清算款”科目进行调整,将 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上述两笔差异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导致 2021 年 少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3,178,768.52 元、主营业务成本 3,369,494.63 元、应交税费 190,726.11元。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营业收入3,178,768.52元、 营业成本 3,369,494.63 元、应交税费 190,726.11 元。 (五)开店宝手续费返还业务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 2021 年虚减营 业收入 33,619,560.65 元、营业成本 35,636,734.29 元、应交税费 2,017,173.64 元 开店宝为激励商户,补贴商户端手续费,将来源于商户的收入,反向补贴给 商户。开店宝全资子公司莆田即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田即匠”) 是开店宝手续费返还代付主体,开店宝向莆田即匠拨付资金,莆田即匠向下游公 司发放资金。开店宝将拨付给莆田即匠的款项计入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成本, 导致 2021 年少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33,619,560.65 元、主营业务成本 35,636,734.29 元、应交税费 2,017,173.64 元。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营业收入 33,619,560.65 元、营业成本 35,636,734.29 元、应交税费 2,017,173.64 元。 (六)开店宝未根据结算单调整主营业务成本,导致亚联发展 2021 年虚减 营业成本 1,999,201.36 元、应付账款 1,999,201.36 元 开店宝在确定每月主营业务成本时,根据当月实际交易量和各产品的前期收 益率,预估当月成本,待与项目方完成结算单确认后再按照结算单数据进行调整。 开店宝在 2021 年年报出具前未能获取到纸质盖章版结算单,未按经确认的纸质 结算单调整暂估的主营业务成本,导致 2021 年少确认主营业务成本、应付账款 1,999,201.36 元。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营业成本 1,999,201.36 元、应付账款 1,999,201.36 元。 综上,开店宝 2021 年度少记营业成本 70,109,681.52 元、营业收入 36,798,329.17 元、应付账款 17,389,196.03 元、应交税费 2,207,899.75 元,多记预 付账款 13,714,256.57 元。开店宝上述事项导致亚联发展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虚增利润总额 33,311,352.3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 12.33%;虚增净 资产 33,311,352.35 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 81.39%。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 据证明。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二)对王永彬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三)对陈道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8月2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08-06 03: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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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8月2日*ST深天(000023)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14 号
    • 被处罚当事人: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深天地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担保事项 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宝创)为深天地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 材料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21 年 4 月 22 日,在深天地实际控制人林宏润的安排下,天地 宝创以其 1.28 亿元银行定期存单为广州市同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同鑫)的 1.25 亿 元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上述贷款最终用于偿还林宏润关联公司的借款。2021 年 10 月 21 日,广州同鑫上述银行贷款到期,林宏润安排过桥资金以“还旧借新”方式续贷,并再次以 天地宝创 1.28 亿元定额存单提供质押担保。2021 年 12 月 29 日,林宏润安排过桥资金归还贷 款,解除上述质押担保。上述两次对外担保事项均未按照要求履行审批程序。上述两次担保涉及金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1.37%、20.63%。2021 年上 半年,深天地对外担保涉及金额 1.25 亿元,占《2021 年半年度报告》净资产的 20.16%。2021 年度,深天地对外担保涉及金额累计 2.5 亿元,占深天地《2021 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 44.72%。 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 2021 年 12 月,为归还解除上述 2021 年 10 月质押担保所用的过桥资金,林宏润指使相关 人员,以支付投资款名义转出深天地控股公司资金 1.25 亿元,占深天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20.63%。为掩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林宏润指使相关人员制作、签署了无商业实质 的对外投资会议纪要、投资合同、付款审批单等文件。 此后,林宏润多次安排过桥资金短暂归还占用资金以应对审计或检查,在归还次日或数 日内以支付采购预付款名义再次转出,并指使相关人员制作、签署无商业实质的采购合同、 付款审批单等文件。相关情况如下:2022 年 4 月至 5 月、2022 年 7 月、2023 年 1 月,林宏润 指使相关人员,分别转出深天地及其控股公司资金 1.266 亿元、1.27 亿元、1.37 亿元,分别 占深天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2.65%、22.72%、24.51%。2023 年 5 月至 7 月,林宏润指 使相关人员,三次转出深天地控股公司资金 1.37 亿元,占深天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5.02%。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其中,2021 年度累计 发生额 1.25 亿元、期末余额 1.25 亿元,占深天地《2021 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 22.36%;2022 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 2.536 亿元、期末余额为零,发生额占深天地《2022 年半年度报告》净 资产的 52.18%。截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资金占用余额为 1.37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685%。深天地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 款第三项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未按照《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 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 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在《2021 年半年度 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上述相关担保事项,在《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 报告》披露上述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公司审批单、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相关情况 说明等证据证明。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二、对林宏润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罚款 500 万元, 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300 万元; 三、对吴汉雄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四、对林剑锐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 五、对林思存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六、对赵陆湘、罗中伟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8月2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08-06 03: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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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8月2日普利制药(30063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2 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普利制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 年 4 月 29 日,普利制药披露《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及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4 月 30 日,普利制药 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及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暨公 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停牌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尚未自查完毕,并可能涉及 2021 年、2022 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导致公司无法按时完成 2023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无法在法定期限内(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 2023 年 年度报告。综上,截至 4 月 30 日,普利制药未按期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决定: 一、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范敏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三、对罗佟凝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8月2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08-06 03: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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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31日松霖科技(60399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集同关缉违字〔2024〕26号
    • 被处罚当事人: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进口聚甲醛商编申报不实及漏报杂费
    • 行政处罚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集同海关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3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08-06 03: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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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29日振东制药(30015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晋)应急罚﹝2024﹞危化一10号
    • 被处罚当事人: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1、抽查2024年3月16日二级动火票证,未辨识出其他相关特殊作业,如临时用电,不符合GB30871-2022要求。2、提取1车间内酸水配置岗位,采用喷溅式配酸;电气不防爆。3、小容量注射剂1#车间布朗供气间顶部排风扇为非防爆电机。
    • 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警告,责令对1-4项问题于2024年7月19日前整改完毕,合并处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2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08-04 03: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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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31日韩建河山(60361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交﹝房﹞﹝2024﹞第0613-037782号
    • 被处罚当事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检测,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予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检测,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交通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3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08-02 03: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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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31日佳云科技(30024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20 号
    • 被处罚当事人: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佳云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佳云科技的子公司深圳佳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节文化)于 2021 年组织举办 C-LOUD 音乐嘉年华项目,该项目导致佳节文化发生重大亏损。佳云科技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确认佳节文化 2021 年 10 月发生亏损 68,247,957.50 元,至 2021 年 10 月末累计亏损 70,632,388.47 元,占佳云科技 2020 年度经审计 的净利润(-361,046,577.13 元)绝对值的 19.5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佳云科技应当及时披 露上述重大亏损情况,但佳云科技迟至 2022 年 4 月 28 日才在 2021 年年度报告 中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 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二、对郭晓群、钟亮、刘超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40 万元罚款; 三、对朱宏磊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3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08-02 03: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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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26日上海建工(60017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410060214
    • 被处罚当事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万玖仟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人民政府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2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08-02 03: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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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30日ST鼎龙(00250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15号
    • 被处罚当事人: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鼎龙文化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寻甸金林钛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甸金林)为鼎龙文化控股子公司云南中 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钛科技)的子公司。2021年,寻甸金林虚增钛精矿 产量23,120.55吨,并将前述虚增的钛精矿经由云南玖迈商贸有限公司、开远市德 晟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给富民龙腾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腾钛业)、云南 铜业(集团)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铜钛业)。上述交易标的钛精矿未实际生产,货物未实际交付,销售合同未实际执行,相关经济利益未流入企业,不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有关收入确认要求。 鼎龙文化将上述虚增的存货、营业收入及利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导致 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年度虚增 存货9,580,821.56元,虚增利润总额2,147,160.0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30%; 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45,778,689.00元、虚增利润总额37,903,539.96元,分 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9.72%、64.10%。 上述有关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 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3年4月,鼎龙文化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年 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更正调整。?其中,龙学勤作为鼎龙文化时任董事长、总 经理,主持鼎龙文化全面工作,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同时担任中钛科技时任 董事,以及龙腾钛业时任董事、云铜钛业时任董事,未勤勉尽责,是对鼎龙文化 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方树坡作为鼎龙文化时任董事以及 中钛科技董事长,全面负责中钛科技的经营管理,同时担任龙腾钛业时任董事长、 云铜钛业时任董事长,未勤勉尽责,是对鼎龙文化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王小平作为鼎龙文化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代财务总监, 主管信息披露工作,部分涉案期间代行统筹财务管理工作,同时担任中钛科技时 任董事,以及云铜钛业时任董事,未勤勉尽责,是鼎龙文化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文龙作为中钛科技时任财务总监、鼎龙文化时任投资总监、会计机构负责 人,主管中钛科技的会计工作,参与审核涉案钛精矿销售业务文件,是鼎龙文化 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江作为寻甸金林时任总经理,负责寻甸金林的日常生产管理,主持寻甸金林钛精矿的生产事宜,签署寻甸金林生 产报表等生产相关文件,参与审核涉案钛精矿销售业务文件,是鼎龙文化上述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龙学勤、方树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王小平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张文龙、刘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3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08-01 03: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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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30日盛屯矿业(60071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厦证监处罚字[2024]4号
    • 被处罚当事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矿业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 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盛屯矿业及相关人员涉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盛屯矿业 2021 年 12 月至 2023 年上半年在与有关客户开展钴湿法冶炼中间 品销售业务中,存在货物交付给相关客户时控制权并未实质转移而确认收入等行 为,导致 2021 年年报涉嫌多计营业收入 359,367,524.96 元,多计利润总额 193,721,431.46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0.79%、7.15%;2022 年年报涉嫌多 计营业收入 84,148,951.76 元,少计利润总额 139,092,957.04 元,分别占当期 披露金额的 0.33%、18.20%;2023 年半年报涉嫌少计营业收入 78,188,326.37 元,少计利润总额 22,956,876.80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0.59%、5.22%。2024 年 4 月 23 日,盛屯矿业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涉及上述业 务影响的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合同、财务凭证、公司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 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盛屯矿业时任董事长、总裁张振鹏,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关注会计 处理准确性,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时任董事长陈东,知悉 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关注会计处理准确性,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系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翁雄,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审慎关注会计处 理,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裁周贤锦,应知悉上述 业务的交易模式,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 行政处罚决定:1、对盛屯矿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2、对张振鹏、陈东、翁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3、对周贤锦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3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08-01 03: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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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29日联泰环保(60379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 被处罚当事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联泰环保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联泰环保的关联人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时任联泰环保副董事长黄婉茹是联泰环保实际控 制人之一。黄婉茹持有汕头市得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成投资”)60%股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全面负责得成投资日常经营及重要 决策工作。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濠市政”)是联泰环保控股股东 广东省联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泰集团”)的控股公司。根据 2005 年修 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黄婉茹、得成投 资、达濠市政为联泰环保案涉期间的关联人。 二、联泰环保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 2022 年至 2023 年 1 月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2022 年至 2023 年 1 月,黄婉茹组织、指使联泰环保总经理张荣、财务总监 杨基华等人,通过第三方将联泰环保的资金转至得成投资、达濠市政等关联方, 由黄婉茹统筹调配用于关联公司生产经营、偿还银行贷款和偿还个人欠款等,上 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 年累计发生额 11.18 亿元,占联泰环保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8.04%;2023 年 1 月累计发生额 3.7 亿 元,占联泰环保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36%。联泰环保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截至 2022 年 12 月 22 日,前述 11.18 亿元 占用资金已归还;截至 2023 年 3 月 30 日,前述 3.7 亿元占用资金已归还。 三、联泰环保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联泰环保在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遗漏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 生额 4.68 亿元,占联泰环保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净资产的 15.70%;联泰环保在 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 8.3 亿元,遗漏披露 2.88 亿元,占联泰环保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80%。联泰环保上述定期报告存在 重大遗漏。 四、联泰环保对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2 年年报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 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 年 6 月 20 日,联泰环保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年报信息监管工作函, 在《关于对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的公告》(以下简 称“回复公告”)中称,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 8.3 亿元,截止回复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情形。该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 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 16 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所涉交易事项 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联泰环保未按规定及 时披露,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相关回复公告存 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 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其中,黄婉茹 2020 年 10 月 12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5 日担任联泰环保副董事长,组织、指使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行为,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对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 建勲 2014 年 9 月 20 日至今担任联泰环保董事长,是联泰环保信息披露第一责任 人,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对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荣 2014 年 9 月 20 日至今担任联泰环保董事、总经理,杨基华 2014 年 9 月 20 日至 今担任联泰环保财务总监兼财务部负责人,二人知悉、参与联泰环保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对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林锦顺 2020 年 5 月 13 日至今担任联泰环保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魁俊 2014 年 9 月 2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7 日担任 联泰环保监事会主席,并同时担任公司控股股东联泰集团总经理,余庆和 2020 年 10 月 12 日至今担任联泰环保监事,并同时担任联泰集团财务副总监,二人具 有多年审计工作经验,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 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 罚款; 二、对黄婉茹给予警告,并处以 47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 处以 35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责任人处以 120 万元罚款; 三、对黄建勲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 四、对张荣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 五、对杨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 六、对林锦顺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七、对杨魁俊、余庆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2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07-31 03: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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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23日金岭矿业(00065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370305202401028
    • 被处罚当事人: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应予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35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淄博市临淄区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2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07-31 03: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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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29日江苏金租(60090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海事罚字2024060309000328-1-1
    • 被处罚当事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银河海南岛”轮于2024年06月12日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0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镇江海事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2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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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30 03: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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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17日兴业银行(60116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金罚决字〔2024〕12号
    • 被处罚当事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未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二、向小微企业贷款客户转嫁抵押评估费;三、企业划型管理不到位
    • 行政处罚决定: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计处以19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1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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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27 03: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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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22日苏交科(300284)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交工罚〔2024〕0021
    • 被处罚当事人: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22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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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25 03: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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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18日上海建工(60017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410020100
    • 被处罚当事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人民政府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1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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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25 03: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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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16日海汽集团(60306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琼金罚决字〔2024〕110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 行政处罚决定:对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没62592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1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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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25 03: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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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19日包钢股份(60001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包)应急罚〔2024〕执1032号
    • 被处罚当事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未编制尾矿库季度作业计划案
    • 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1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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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21 03: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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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16日侨银股份(002973)新增7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湛开交罚﹝2024﹞181号
    • 被处罚当事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4年0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中核查超限运输车辆数据时,发现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粤ACJ550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于2024年03月22日07时13分,经过S288线东海大桥监测点公路超限不停车检测系统现场检测,该车车货总重19.530吨,轴数是2轴,车货总质量限值18吨,超限1.530吨。经调查证实,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当事人承认使用粤ACJ550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运载水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重,以上事实有非现场检测单、车辆现场相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元,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到地方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湛开交罚﹝2024﹞180号
    • 被处罚当事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3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中核查超限运输车辆数据时,发现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粤AFD88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于2023年11月24日08时19分,经过S288线东海大桥监测点公路超限不停车检测系统现场检测,该车车货总重28.692吨,轴数是3轴,车货总质量限值27吨,超限1.692吨。经调查证实,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当事人承认使用粤AFD88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载垃圾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重,以上事实有非现场检测单、车辆现场相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元,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到地方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湛开交罚﹝2024﹞179号
    • 被处罚当事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3年12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中核查超限运输车辆数据时,发现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粤AFD88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于2023年12月08日09时39分,经过S288线东海大桥监测点公路超限不停车检测系统现场检测,该车车货总重28.296吨,轴数是3轴,车货总质量限值27吨,超限1.296吨。经调查证实,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当事人承认使用粤AFD88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载垃圾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重,以上事实有非现场检测单、车辆现场相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元,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到地方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湛开交罚﹝2024﹞178号
    • 被处罚当事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3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中核查超限运输车辆数据时,发现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粤ACH14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于2023年12月17日11时14分,经过S288线东海大桥监测点公路超限不停车检测系统现场检测,该车车货总重28.350吨,轴数是3轴,车货总质量限值27吨,超限1.350吨。经调查证实,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当事人承认使用粤ACH14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载垃圾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重,以上事实有非现场检测单、车辆现场相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元,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到地方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湛开交罚﹝2024﹞177号
    • 被处罚当事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4年01月0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中核查超限运输车辆数据时,发现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粤ACH14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于2023年12月29日12时52分,经过S288线东海大桥监测点公路超限不停车检测系统现场检测,该车车货总重28.377吨,轴数是3轴,车货总质量限值27吨,超限1.377吨。经调查证实,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当事人承认使用粤ACH14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载垃圾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重,以上事实有非现场检测单、车辆现场相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元,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到地方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湛开交罚﹝2024﹞176号
    • 被处罚当事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4年01月0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中核查超限运输车辆数据时,发现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粤ACH14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于2023年12月31日16时16分,经过S288线东海大桥监测点公路超限不停车检测系统现场检测,该车车货总重28.107吨,轴数是3轴,车货总质量限值27吨,超限1.107吨。经调查证实,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当事人承认使用粤ACH14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载垃圾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重,以上事实有非现场检测单、车辆现场相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元,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到地方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湛开交罚﹝2024﹞175号
    • 被处罚当事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4年01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中核查超限运输车辆数据时,发现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粤ACH14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于2024年01月02日14时58分,经过S288线东海大桥监测点公路超限不停车检测系统现场检测,该车车货总重30.375吨,轴数是3轴,车货总质量限值27吨,超限3.375吨。经调查证实,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当事人承认使用粤ACH14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载垃圾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重,以上事实有非现场检测单、车辆现场相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500元,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到地方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1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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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20 03: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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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15日澄天伟业(30068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外管检〔2024〕34号
    • 被处罚当事人: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15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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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20 03: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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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12日侨银股份(002973)新增6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湛开交罚﹝2024﹞172号
    • 被处罚当事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3年0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中核查超限运输车辆数据时,发现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粤AFW39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于2023年05月27日07时18分,经过S288线东海大桥监测点公路超限不停车检测系统现场检测,该车车货总重25.452吨,轴数是2轴,车货总质量限值18吨,超限7.452吨。经调查证实,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当事人承认使用粤AFW39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载垃圾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重,以上事实有非现场检测单、车辆现场相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500元,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到地方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湛开交罚﹝2024﹞171号
    • 被处罚当事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3年0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中核查超限运输车辆数据时,发现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粤AFW39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于2023年05月30日07时22分,经过S288线东海大桥监测点公路超限不停车检测系统现场检测,该车车货总重25.056吨,轴数是2轴,车货总质量限值18吨,超限7.056吨。经调查证实,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当事人承认使用粤AFW39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载垃圾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重,以上事实有非现场检测单、车辆现场相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500元,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到地方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湛开交罚﹝2024﹞170号
    • 被处罚当事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3年0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中核查超限运输车辆数据时,发现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粤AFW39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于2023年09月28日08时36分,经过S288线东海大桥监测点公路超限不停车检测系统现场检测,该车车货总重19.125吨,轴数是2轴,车货总质量限值18吨,超限1.125吨。经调查证实,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当事人承认使用粤AFW39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载垃圾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重,以上事实有非现场检测单、车辆现场相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元,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到地方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湛开交罚﹝2024﹞169号
    • 被处罚当事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3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中核查超限运输车辆数据时,发现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粤AFW39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于2023年11月09日10时14分,经过S288线东海大桥监测点公路超限不停车检测系统现场检测,该车车货总重20.385吨,轴数是2轴,车货总质量限值18吨,超限2.385吨。经调查证实,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当事人承认使用粤AFW39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载垃圾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重,以上事实有非现场检测单、车辆现场相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0元,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到地方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湛开交罚﹝2024﹞168号
    • 被处罚当事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4年0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中核查超限运输车辆数据时,发现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粤AFW39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于2024年01月18日09时07分,经过S288线东海大桥监测点公路超限不停车检测系统现场检测,该车车货总重21.924吨,轴数是2轴,车货总质量限值18吨,超限3.924吨。经调查证实,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当事人承认使用粤AFW39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载垃圾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重,以上事实有非现场检测单、车辆现场相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500元,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到地方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湛开交罚﹝2024﹞167号
    • 被处罚当事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3年0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中核查超限运输车辆数据时,发现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粤AGS109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于2023年08月13日07时55分,经过S288线东海大桥监测点公路超限不停车检测系统现场检测,该车车货总重40.644吨,轴数是2轴,车货总质量限值18吨,超限4.644吨。经调查证实,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当事人承认使用粤AGS109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载垃圾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重,以上事实有非现场检测单、车辆现场相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0元,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到地方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12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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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9 03: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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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9日康力电梯(00236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沅江税简罚〔2024〕866号
    • 被处罚当事人: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行政处罚决定:400.0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沅江市税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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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8 03: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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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8日三友联众(30093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汇处〔2024〕15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处罚款90000元人民币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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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8 03: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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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3日银星能源(00086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开消行罚决字﹝2024﹞第0030号
    • 被处罚当事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4年6月14日,我和王志强对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银川市********排烟阀动作,排烟风机未启动,不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1.1.5条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6月14日,我和王志强对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银川市********排烟阀动作,排烟风机未启动,不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1.1.5条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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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7 03: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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