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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17日北纬科技(00214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信管罚决〔2025〕9号


    • 被处罚当事人: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未按要求履行电话卡实名制登记义务为用户办理电话卡
    • 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5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1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25 03: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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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15日圣农发展(00229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南光交执﹝2025﹞罚字第160号


    • 被处罚当事人: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质量超限﹞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光泽县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15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24 03: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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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18日骑士乳业(83278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5】3号


    • 被处罚当事人: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 骑士乳业存在以下 违法事实:骑士乳业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期货交易 重大亏损事项。2024年,骑士乳业开展了豆粕、白糖、尿素等期货交易业务。截至2024年1月17日,骑士乳业及其子公司共计8个期货账户(以下简称骑士乳业期货账户)累计亏损金额达到902.46万元,占骑士乳业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2.60%。公司期货交易重大亏损状态持续至2024年2月27日。期间累计亏损金额最高达到1751.37万元,占骑士乳业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4.45%。截至2024年7月18日,骑士乳业期货账户累计亏损金额达到1294.55万元,占骑士乳业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2.77%。公司期货交易重大亏损状态持续至2024年7月25日。期间累计亏损金额最高达到1294.55万元。截至2024年8月13日,骑士乳业期货账户累计亏损金额达到3873.36万元,占骑士乳业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8.21%。公司期货交易重大亏损状态持续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亏损金额最高达到4167.88万元,占骑士乳业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41.12%。骑士乳业上述期货交易重大亏损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骑士乳业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行政处罚决定:对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1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23 03: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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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14日紫金银行(60186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银罚决字〔2025〕18号


      • 被处罚当事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1.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违反账户管理规定;3.违反特约商户管理规定;4.违反支付受理终端管理规定;5.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6.违反人民币流通管理规定;7.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22元,罚款240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1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22 03: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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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18日天成自控(60308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沿海一交路执〔2025〕104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5年05月06日 15点49分,当事人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驾驶员杨晓峰驾驶车辆浙J29781(黄) 重型厢式货车运输汽车内饰及配件途经 G15 沈海高速公路灌云东收费站,因违法超限运输被动态称重系统抓拍,该车为三轴载货汽车,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 25 吨,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27.8 吨,超限质量:2.8 吨,超限率:11%。经调查核实,该车车辆所有人为: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伍佰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1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20 03: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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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18日诺泰生物(68807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5〕59 号


      • 被处罚当事人: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诺泰生物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诺泰生物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赵德中、赵德毅、金富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谷海涛、徐东海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行政处罚决定:拟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74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1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20 03: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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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4日*ST爱迪(00274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89 号)


      • 被处罚当事人: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依据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爱迪尔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 的要求,我会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苏日明、朱新武、李勇、鲍俊芳、苗志国、 狄爱玲、刘丽、陈茂森、吴炜圳、徐新雄、张勇、苏永明、苏啟皓、张伯新、蔡 煜、卢金凤、王春华、丁元波、姬昆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 李城峰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爱迪尔、苏江洪未到场参加听证,未 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爱迪尔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爱迪尔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少计期间费用 2017 年至 2018 年,爱迪尔子公司大盘珠宝使用账外的个人银行卡支付员工 加班费、报销款、利息等费用,用于大盘珠宝日常经营。2017 年 6 月至 12 月、 2018 年度,大盘珠宝分别少计期间费用 897.82 万元、747.18 万元,导致爱迪尔 2017 年度、2018 年度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897.82 万元、747.18 万元。 (二)虚增存货和不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爱迪尔通过虚构委托加工和委托代销业务的方式虚增存货。2017 年末至 2020 年末,爱迪尔分别虚增存货 6,411.32 万元、14,910.01 万元、16,369.10 万元、 31,577.75 万元。 2020 年度,爱迪尔对 35,698.54 万元存货(含上述 31,577.75 万元虚增存货) 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不当,导致当期虚减利润总额 35,698.54 万元。 (三)虚增应收账款和不当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爱迪尔虚增对客户的应收账款。截至 2019 年期末,爱迪尔累计虚增应收账 款 42,860.11 万元。2017 年至 2019 年,爱迪尔分别虚增应收账款 6,300.72 万元、 12,154.31 万元、24,405.09 万元。 爱迪尔对前述虚增应收账款不当计提坏账准备,导致 2017 年至 2021 年分别 虚减利润总额 214.90 万元、381.12 万元、8,863.34 万元、9,994.53 万元、6,450.90 万元。 (四)虚增营业收入 爱迪尔通过对客户虚构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截至 2019 年期末,爱迪 尔累计虚增营业收入 26,516.76 万元。2017 年至 2019 年,爱迪尔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4,786.60 万元、8,618.71 万元、13,111.45 万元,导致 2017 年至 2019 年分别 虚增利润总额 57.00 万元、1,726.95 万元、982.55 万元。 综上,少计期间费用、虚增营业收入、不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不当计提应 收账款坏账准备,导致爱迪尔 2017 年和 2018 年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739.93 万元、 2,093.01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89%、26.78%;导致 2019 年至 2021 年 分别虚减利润总额 7,880.79 万元、45,693.07 万元、6,450.90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 润总额绝对值的 33.59%、29.61%、8.50%。虚增期末应收账款、虚增存货和不当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事项导致爱迪尔 2017 年至 2019 年分别虚增资产 12,712.03 万 元、27,064.32 万元、40,774.19 万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8.16%、16.86%、15.51%, 导致 2020 年虚减资产 4,120.79 万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4.56%。我会认为,爱迪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 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苏日明、朱新武、苗志国、狄爱玲、苏永明、苏皓、刘丽、王春华、苏江洪、 吴炜圳等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爱迪尔 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苏日明、朱新武、李勇、鲍俊芳、狄爱玲、刘丽、陈茂森、徐新雄、王春华、 苏江洪、吴炜圳等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爱迪尔 2019 年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李勇、苏日明、朱新武、鲍俊芳、狄爱玲、刘丽、陈 茂森、徐新雄、丁元波、王春华、苏江洪、吴炜圳、卢金凤等时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爱迪尔 2020 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李勇、鲍 俊芳、陈茂森、张勇、张伯新、姬昆、丁元波、蔡煜、吴炜圳等时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爱迪尔 2021 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爱迪尔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 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是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苏日明作为时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决策并组织、实施了虚增存货、虚 增应收账款、虚增营业收入、不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不当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 备等违规事项。朱新武作为时任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李勇作为时任董 事长、董事,鲍俊芳作为时任财务总监,知悉、参与虚增存货、虚增应收账款、 虚增营业收入、不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不当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等违规事 项;苗志国作为时任董事、总经理、执行总经理,知悉、参与虚增存货等违规事 项;李城峰作为时任财务总监,知悉、参与虚增存货、虚增应收账款和虚增营业 收入等违规事项。上述人员是对爱迪尔相关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徐新雄作为时任董事、总经理,狄爱玲作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苏永明、 苏啟皓作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丽作为时任副总经理,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虚 增存货等违规事项。陈茂森作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参与不当计提存货跌价准 备和不当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等违规事项。张勇作为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 张伯新作为时任董事,王春华、丁元波、姬昆作为时任独立董事、苏江洪作为时 任监事会主席,吴炜圳、卢金风、蔡煜作为时任监事,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年度 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上述人员是爱迪 尔相关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苏建明作为大盘珠宝日常经营的实际负责人,组织、实施了大盘珠宝通过设 置账外账少计期间费用等违规事项,直接导致爱迪尔相应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组织、参与、实施 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规定,苏建明是爱迪尔 2017 年和 2018 年 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 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爱迪尔连续 12 个月内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累计 金额达到 30,153.25 万元,占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8.78%。爱迪尔直至 2021 年 5 月 9 日才补充披露。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十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苏日明作为时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决策并组织、实施了虚增存货、虚 增应收账款、虚增营业收入、不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不当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 备等违规事项。朱新武作为时任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李勇作为时任董 事长、董事,鲍俊芳作为时任财务总监,知悉、参与虚增存货、虚增应收账款、 虚增营业收入、不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不当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等违规事 项;苗志国作为时任董事、总经理、执行总经理,知悉、参与虚增存货等违规事 项;李城峰作为时任财务总监,知悉、参与虚增存货、虚增应收账款和虚增营业 收入等违规事项。上述人员是对爱迪尔相关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徐新雄作为时任董事、总经理,狄爱玲作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苏永明、 苏啟皓作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丽作为时任副总经理,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虚 增存货等违规事项。陈茂森作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参与不当计提存货跌价准 备和不当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等违规事项。张勇作为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 张伯新作为时任董事,王春华、丁元波、姬昆作为时任独立董事、苏江洪作为时 任监事会主席,吴炜圳、卢金风、蔡煜作为时任监事,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年度 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上述人员是爱迪 尔相关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苏建明作为大盘珠宝日常经营的实际负责人,组织、实施了大盘珠宝通过设 置账外账少计期间费用等违规事项,直接导致爱迪尔相应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组织、参与、实施 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规定,苏建明是爱迪尔 2017 年和 2018 年 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 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爱迪尔连续 12 个月内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累计 金额达到 30,153.25 万元,占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8.78%。爱迪尔直至 2021 年 5 月 9 日才补充披露。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十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 行政处罚决定:对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850 万元罚款,其中对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事项罚款 800 万元,对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罚款 50 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19 03: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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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17日亚光科技(300123)新增3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501012000687-1-1


      • 被处罚当事人: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吴淞海事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501012000664-1-1
      • 被处罚当事人: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吴淞海事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501012000663-1-1
      • 被处罚当事人: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冒险开航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吴淞海事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1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18 03: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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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11日陕建股份(60024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格建罚字﹝2025﹞18号


      • 被处罚当事人: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5年6月21日,我局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由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的格尔木城市水系海绵提升工程标段一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裸露土覆盖不到位,未设置硬质围挡,起尘作业面未100%湿法施工,未进行洒水降尘,未落实“6个100%”控尘降尘措施。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对该项目施工单位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10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1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17 03: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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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11日重庆建工(60093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TJKFJG-2025-032


      • 被处罚当事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于新道跨海河大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1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16 03: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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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13日*ST苏吴(60020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字〔2025〕58 号


      • 被处罚当事人: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钱群山、孙曦、骆啸先生,钱群英、陈颐女士: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苏吴)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 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ST 苏吴及相关人员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2018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 2 月,*ST 苏吴控股股东苏州吴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生股权变更,变更后,钱群山实际支配*ST 苏吴行为,成为*ST 苏吴实际控制人。*ST 苏吴2018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钱群英为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二)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2020 年至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 苏吴子公司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吴贸易发展(杭州)有限公司、江苏吴中海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与浙江优诺德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上述行为导致*ST 苏吴在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中分别虚增营业收入49,526.32 万元、46,850.82万元、43,074.52万元、37,666.41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6.46%、26.39%、21.26%、16.82%;分别虚增营业成本 48,068.05 万元、44,823.70 万元、41,082.09 万元、35,544.47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37.08%、35.47%、28.40%、20.95%;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1,458.27 万元、2,027.12 万元、1,992.42 万元、2,121.94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89%、51.65%、26.42%、29.81%。(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020 年至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ST 苏吴通过支付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采购款等形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ST 苏吴未在 2020 年至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截至 2020 年年末、2021 年年末、2022 年年末、2023 年年末,*ST 苏吴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分别为 12,740.69 万元、 139,262.91 万元、154,273.23 万元、169,260.71 万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6.88%、74.20%、84.60%、96.09%。 钱群山,2019 年 8 月至 2024 年 3 月任*ST 苏吴首席执行官、2019 年9 月起任*ST 苏吴董事、2020 年 3 月起任*ST 苏吴董事长、2024 年3 月起任*ST 苏吴总裁,隐瞒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明知*ST 苏吴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实,仍然签署相应年度报告。实际控制上市公司体外公司,作为案涉贸易业务的客户和供应商,组织、指使并参与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和资金占用事宜。钱群山在*ST苏吴 2019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钱群英,2018 年 4 月起任*ST 苏吴董事、2019 年 10 月至2024 年3 月任*ST苏吴总裁、2021 年 12 月起任*ST 苏吴副董事长,知悉并隐瞒钱群山为*ST 苏吴实际控制人事项,未参与*ST 苏吴日常经营管理,未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未审慎关注*ST 苏吴存在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和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未勤勉尽责。钱群英在*ST 苏吴 2018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陈颐,2020 年 4 月至 2024 年 3 月任*ST 苏吴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参与案涉关联方资金调度,未审慎关注*ST 苏吴存在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和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未勤勉尽责。陈颐在*ST 苏吴2020 年至2022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孙曦,2019 年 4 月起任*ST 苏吴财务总监,负责案涉贸易业务付款审批,未对案涉贸易业务收付款情况保持审慎关注,未勤勉尽责。孙曦在*ST 苏吴2020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骆啸,2018 年起任*ST 苏吴贸易业务板块子公司总经理,负责*ST 苏吴贸易业务管理,负责案涉贸易业务合同审批和付款审批,具体组织开展案涉贸易业务,对接部分用于构建资金闭环的过桥借款,与*ST 苏吴 2020 年至2023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重大 遗漏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上述违法事实,有*ST 苏吴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银行流水、相关客户和供应商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 行政处罚决定:拟决定:对*ST 苏吴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1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15 03: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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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7日上海建工(60017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510130016


      • 被处罚当事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玖佰贰拾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14 03: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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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8日美芝股份(00285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方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197号


      • 被处罚当事人: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海南文化旅游职业学院(一期)项目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未支付拖欠唐玲、李雄杰等班组213名劳动者工资共计4976123.5元及经责令后仍拒不改正等
      • 行政处罚决定:(1)对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伍佰元整(?42500.00);(2)对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捌万柒仟伍佰元整(?87500.00);(3)对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捌万柒仟伍佰元整(?87500.00);(4)对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捌万柒仟伍佰元整(?87500.00);(5)对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12 03: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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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10日中远海能(60002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506012060211-1-1


      • 被处罚当事人: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
      • 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南京海事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1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11 03: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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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8日云内动力(000903)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5〕2 号


      • 被处罚当事人: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云内动力、杨波、代云辉、宋国富、屠建国、王洪亮、朱国友、张永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云内动力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一、销售和采购返利、供应商索赔补偿、期间费用的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规范 云内动力部分销售返利的核算时点、科目、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 14 号——收入》(2017 年)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减营业 收入 16,293,063.23 元,虚减利润总额 16,293,063.23 元;除核算时点、金额不准确 外,云内动力还存在将部分销售返利错误核算为三包费用的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 2022 年虚减营业收入 18,447,283.10 元,虚增销售费用 17,777,865.44 元,虚减利润总额 36,225,148.54 元。 云内动力部分采购返利计提依据不充分、计提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2014 年)第十八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减营业成本 43,193,660.26 元,虚增利润总额 43,193,660.26 元;2022 年虚增营业成本 20,078,593.53 元,虚减利润总额 20,078,593.53 元。 云内动力未审慎合理核算部分供应商索赔补偿,存在错误计入营业收入或冲减销 售费用金额不准确的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第十六 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七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增营业收 入 2,954,391.13 元,虚减销售费用 14,077,353.51 元,虚增利润总额 17,031,744.64 元;2022 年虚增销售费用 23,075,547.31 元,虚减利润总额 23,075,547.31 元。 云内动力存在推迟确认职工薪酬、三包索赔费用、运输费用、研发费用及其他销 售费用、管理费用以及少记销售费用的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14 年)第九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减成本费用 4,714,434.88 元, 虚增利润总额 4,714,434.88 元;2022 年虚增成本费用 39,555,089.89 元,虚减利润 总额 39,555,089.89 元。 云内动力将部分客户的三包索赔费用错误核算为商务返利,不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2014 年)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减营业收入 40,186,057.52 元,虚减销售费用 40,186,057.52 元;2022 年虚减营业收入 37,740,008.28 元,虚减销售费用 37,740,008.28 元。该事项不影响 2021 年、2022 年年度利润总额。 二、未实际交付货物但开具发票并依据发票确认收入,导致虚构收入;仅依据发 票确认收入,导致跨期确认收入 云内动力未实际交付货物但开具发票并依据发票确认收入,虚增对真实客户的部 分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第十二条、《企业会计 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减营业收 入108,434,380.09元,虚减营业成本73,865,850.60元,虚减利润总额34,568,529.49 元;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 76,511,835.13 元,虚增营业成本 73,946,096.65 元,虚增 利润 2,565,738.48 元。 云内动力仅依据发票确认收入,致使收入确认时点提前或推后,不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减营业收入 18,447,131.01 元,虚减营 业成本 16,014,749.74 元,虚减利润总额 2,432,381.27 元;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 2,252,629.63 元,虚增营业成本 2,220,508.29 元,虚增利润总额 32,121.34 元。 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及应收账款信用减值不准确、未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 云内动力因收入核算错误致使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 1 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 2022 年虚减资产减值损失 11,913,355.85 元,虚增利润总额 11,913,355.85 元。 云内动力部分应收账款信用减值计提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2017 年)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 增信用减值损失 3,642,073.03 元,虚减利润总额 3,642,073.03 元;2022 年虚增信用 减值损失 1,795,317.50 元,虚减利润总额 1,795,317.50 元。 云内动力未对产品质量保证费用计提预计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 ——或有事项》第四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增销售费用 328,805.70 元,虚减利润 总额 328,805.70 元;2022 年虚减销售费用 4,405,012.15 元,虚增利润总额 4,405,012.15 元。 上述行为中,采购返利核算不准确、推迟确认费用及少计费用、计提存货跌价准 备及应收账款信用减值不准确、未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等行为影响利润总额但不影 响营业收入。云内动力的上述违法行为合计导致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 180,406,240.72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2.25%,虚增利润总额 7,674,987.06 元, 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13.51%;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22,577,173.38 元, 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0.47%,虚减利润总额 101,813,468.95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 额的 7.84%。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询问笔录、情况说 明等证据证明。
      • 行政处罚决定:拟决定:对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10 03: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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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8日*ST京蓝(00071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字〔2025〕3 号


      • 被处罚当事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18 年 9 月,京蓝科技与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 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殷晓东等 37 名股东合 计持有的中科鼎实 56.7152%股份。殷晓东等 37 名股东作出中科鼎实在 2018 年 至 2020 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三年 累计实现不低于 40000 万元等业绩承诺,如未实现需履行补偿义务。2020 年 6 月,中科鼎实承做江苏化工农药集团原址 1 号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治理修复项目 (以下简称“苏化 1 号”项目),该项目采用投入法确认完工进度,并依据完工进 度确认收入。为了实现业绩承诺,中科鼎实在“苏化 1 号”项目中“原位热脱附 基础建设相关工程未施工情况下,通过虚假投入成本方式确认完工进度虚增 2020 年收入、成本和利润,导致京蓝科技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 虚增营业收入 16291.03 万元,占当年披露的营业收入的 14.06%,虚增营业成本 9654.67 万元,占当年披露的营业成本的 4.3%,虚增利润总额 6636.37 万元,占 当年披露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67%,虚增净利润 5770.75 万元,占当年披露的 净利润绝对值的 2.27%。
      • 行政处罚决定:拟决定:责令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10 03: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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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7日*ST观典(68828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5〕5号


      • 被处罚当事人: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观典防务 2022 年至 2023 年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导致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报告书》(以下简称《转板上市报告书》)和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观典防务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 高明时为观典防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控制北京路路畅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路畅通)、北京昭阳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昭阳文化)。根据 2018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路路畅通、昭阳文化与高明构成关联关系,是观典防务的关联法人,同时,基于特定的社会关系,杜欣睿、李振冰与高明构成关联关系,是观典防务的关联自然人。 2022 年 8 月至 2023 年 12 月期间,观典防务向路路畅通、北京亚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亚美)、北京鑫致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致远)、北京岚琪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普洛特无人飞行器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高山活性炭有限公司、北京世恒普惠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 8 家公司累计转出资金 28,384.11 万元,后转至路路畅通、昭阳文化、杜欣睿等关联方,或用于高明对外借款以及高明指定的其他用途,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观典防务未及时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2022年8月至 12 月发生额为 13,9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05%;2023年发生额为 14,484.1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50%。截至2024年 12 月 6 日,观典防务已收回上述被占用资金。 观典防务未在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发生额分别为 13,900 万元、4,000 万元、14,484.11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13.91%、3.77%、14.40%;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 13,900 万元、16,271.07 万元、23,075.19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13.91%、15.33%、22.9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观典防务未按规定披露,导致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和上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观典防务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12 月期间,观典防务为北京际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鑫致远、李军等法人和自然人提供担保,累计担保金额为17,300 万元,未履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其中,2022 年6 月至12月,观典防务累计违规担保金额为 8,5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9.20%;2023 年,观典防务累计违规担保金额为 8,8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8.81%。截至 2024 年 6 月 25 日,观典防务上述担保事项已解除。 观典防务于 2022 年 5 月披露的《转板上市报告书》中未披露报告期内及报告期后至《转板上市报告书》签署日的对外担保事项22 笔,累计担保金额为63,468.15 万元。 观典防务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报告期内的担保事项分别为 12 笔、16 笔、13 笔、16 笔,担保金额分别为 25,992 万元、32,292 万元、17,500 万元、20,500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3.36%、32.32%、16.49%、20.38%。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半年报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年报准则》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转板上市报告书》、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观典防务未按规定披露,导致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转板上市报告书》和上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观典防务 2024 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 2024 年 4 月,观典防务向昭阳文化转出资金 14,064.4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4.08%,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截至 2024 年 12 月 6 日,观典防务已收回上述被占用资金。 2024 年 2 月至 4 月,观典防务向李军、李红光等自然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累计为 13,8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81%,未履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24 年6 月25 日,观典防务上述担保事项已解除。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观典防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三、观典防务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 年 8 月至 12 月,观典防务通过北京 银行华安支行账户向北京亚美、路路畅通等 5 家公司转账 8 笔,累计转出资金 13,900 万元。观典防务转出资金时未进行会计核算,导致观典防务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银行存款13,900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 13.37%。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 行政处罚决定:拟决定:对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950 万元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08 11: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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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30日三佳科技(60052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铜﹞应急罚﹝2025﹞二-2号


      • 被处罚当事人: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未发现苏州合毅转包工程项目行为,承包商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有效落实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未落实危险作业现场监护责任,未及时发现、制止违章冒险作业,对“2·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510000.00)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铜陵市应急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3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08 11: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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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4日华铭智能(30046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证监罚字〔2025〕11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华铭智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9年,华铭智能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收购北京聚利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聚利科技)100%股权。聚利科技于2019年10月纳入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 2 聚利科技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等产品销售中存在第三方居间、代理等 服务。聚利科技对相关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的会计处理存在以下不当:聚利科技将 第三方居间、代理等服务所产生的部分费用确认为研发费用,但该类服务主要内 容是进行销售推广、商务沟通、协助聚利科技获得销售订单等,应分类为销售费 用,聚利科技未严格按照业务性质进行确认;同时,聚利科技还存在未按照权责 发生制准确计提销售费用的情形。上述问题导致华铭智能会计处理存在相应不当,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九条、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 2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导致华铭智能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 记载。对聚利科技上述费用按照业务性质确认并按照权责发生制调整以后,经测 算,华铭智能2020年涉嫌虚增销售费用、虚增研发费用等,因此虚增利润总额 2,531.54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8.76%;2021年虚减销售费用、虚增 研发费用等,因此虚减利润总额3,570.37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6.90%。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公司及聚利科技提供的情况说明、居间协议、 聚利科技相关费用记账凭证、审计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 行政处罚决定:拟决定:一、对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 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08 03: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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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3日海印股份(00086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 被处罚当事人: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海印股份、邵建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海印股份的控股股东为广州海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集团)。广 州广湾十八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湾十八)、广州海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印体育)、茂名高岭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高岭)、北海高岭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高岭)和广州体宾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宾商务)等 5 家公司为海印集团下属子公司。海印集团及上述子公司均为海印股份的关联方。 2021 年至 2022 年,海印股份通过广东茂名大厦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海印又 一城商业有限公司、四会海印新都荟商业有限公司和茂名海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等 4 家子公司,以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将上市公司资金经多家供应商中转,与 控股股东海印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广湾十八、海印体育、茂名高岭、北海高岭和 体宾商务等 6 家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2021 年,海印股份向上述关联方转出资 金 139,550,000 元,转回资金 43,500,000 元,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合计 183,050,000 元。2022 年,海印股份向上述关联方转出资金 88,450,000 元,转回资 金 145,000,000 元,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合计 233,450,000 元。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 大事件,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海印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在 2021 年、 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也未披露与广湾十八、海印体育、体宾商务 的关联关系,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 行政处罚决定: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 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08 03: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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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4日骑士乳业(83278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证监处罚字 20251 号


      • 被处罚当事人: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骑士乳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期货交易重大亏损事项。 2024 年,骑士乳业开展了豆粕、白糖、尿素等期货交易业务。截至 2024 年 1 月 17 日,骑士乳业及其子公司共计 8 个期货账户(以下简称骑士乳业期货账 户)累计亏损金额达到 902.46 万元,占骑士乳业 2022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2.60%。公司期货交易重大亏损状态持续至 2024 年 2 月 27 日。期间累计亏损金 额最高达到 1751.37 万元,占骑士乳业 2022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4.45%。 截至 2024 年 7 月 18 日,骑士乳业期货账户累计亏损金额达到 1294.55 万元, 占骑士乳业 2023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2.77%。公司期货交易重大亏损状态持续 至 2024 年 7 月 25 日。期间累计亏损金额最高达到 1294.55 万元。 截至 2024 年 8 月 13 日,骑士乳业期货账户累计亏损金额达到 3873.36 万元, 占骑士乳业 2023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8.21%。公司期货交易重大亏损状态持续 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累计亏损金额最高达到 4167.88 万元,占骑士乳业 2023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41.12%。 骑士乳业上述期货交易重大亏损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骑士乳业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行政处罚决定:拟决定: 对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 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08 03: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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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4日海通发展(60316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506032030151-1-1


        • 被处罚当事人: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南通海事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05 03: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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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3日再升科技(60360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渝北消行罚决字〔2025〕第0206号


        • 被处罚当事人: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5年5月21日,根据厂房库房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渝北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在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婵衣路1号的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报警主机有故障。随即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渝北消限字〔2025〕第7004号),责令该单位限期采取措施予以整改。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结合《重庆市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九之规定(按照《标准》编号002-1进行处罚)及《重庆市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依法免罚轻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该单位的的违法行为属较轻违法情节,按照处罚阶次1进行量罚
        • 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渝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05 03: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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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26日再升科技(60360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渝北消行罚决字〔2025〕第0201号


        • 被处罚当事人: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5年5月21日,根据厂房库房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渝北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在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婵衣路1号的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随即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渝北消即字〔2025〕第YB0422号),责令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违反了《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违法行为发现后,积极配合整改,已立即整改完毕,结合《重庆市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渝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2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05 03: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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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1日阳煤化工(60069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晋证监处罚字〔2025〕1 号


        • 被处罚当事人: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 年 4 月至 6 月期间,华阳集团持有阳煤化工24.19%的股权,为阳煤化工控股股东。2021 年 4 月 16 日和 2021 年 6 月 30 日,在未经阳煤化工同意的情况下,华阳集团通过直接划转方式,将阳煤化工账户资金1,126,449,959.33元划转至华阳集团账户,占阳煤化工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74%,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阳煤化工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 行政处罚决定:我局拟决定: 对阳煤化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04 03: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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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1日天奇股份(00200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晋开人劳监罚字【2025】第5号


        • 被处罚当事人: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你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你单位行政处罚:处罚10000元整(壹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晋中开发区人力资源部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04 03: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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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27日三盛退(30028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 被处罚当事人: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三盛教育未按规定披露林荣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一)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林荣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福州盛百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盛百威)、珠海易富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易富利)与三盛教育同受林荣滨实际控制。根据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福州盛百威、珠海易富利与林荣滨构成关联关系,上述主体为三盛教育的关联法人。2022年2月至7月,三盛教育的全资子公司广东三盛智慧教育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三盛)向福州盛百威、珠海易富利累计转出资金5.76亿元,转入资金3.65亿元,分别占三盛教育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5.67%、22.60%,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截至2022年9月30日收回全部占用资金。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二)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林荣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2022年2月至6月,三盛教育的全资子公司广东三盛向福州盛百威、珠海易富利转出资金3.65亿元,转入资金3.65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23.98%。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七十九条、《信披办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三盛教育应当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三盛教育2022年半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二、三盛教育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2022年9月28日,三盛教育的控股股东福建卓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卓丰投资)与深圳市太力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力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太力科拟受让卓丰投资持有的三盛教育7,411.27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80%。2022年9月30日,卓丰投资与太力科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卓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19.80%表决权委托给太力科行使。三盛教育在《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等临时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权益变动前,三盛教育的控股股东为卓丰投资,实际控制人为林荣滨、程璇,权益变动后三盛教育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戴德斌。经查,太力科为曾赳雄实际控制的公司,上述权益及表决权变动导致三盛教育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曾赳雄。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三盛教育在相关临时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中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三、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曾赳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三盛教育与太力科、深圳金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环)、湖南虹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虹浩)、深圳市鸿图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鸿图)、湖南省泓坤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泓坤)同受曾赳雄控制,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太力科、深圳金环、湖南虹浩、深圳鸿图、湖南泓坤与曾赳雄构成关联关系,上述主体为三盛教育的关联法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三盛教育下属子公司向曾赳雄关联方及债权方、资金中介累计转出资金36.48亿元,转入资金36.77亿元,分别占三盛教育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5.88%、227.68%,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四、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2023年3月,三盛教育的全资子公司湖南三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存入4.5亿元定期存单,为河南昭穗实业有限公司提供2.5亿元担保,为河南环利商贸有限公司提供2亿元担保,上述担保未履行三盛教育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担保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五、三盛教育收购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相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湖南大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大佳)与三盛教育同受曾赳雄控制,根据《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湖南大佳为三盛教育的关联法人。2022年11月,三盛教育与湖南大佳签署《关于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三盛教育以50,031万元的价格收购湖南大佳持有的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雄新材)51%的股权。三盛教育发布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收购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51%股权的公告》披露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三盛教育2022年年度报告亦未将上述交易作为关联交易披露。2023年12月,三盛教育与湖南大佳签署《关于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三盛教育以37,133.53万元的价格收购湖南大佳持有的天雄新材39%的股权。三盛教育发布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收购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39%股权的公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披露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年报准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三盛教育在相关临时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将上述事项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六、三盛教育子公司购买资产相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雄锰业)、云南麓丰售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麓丰售电)与三盛教育同受曾赳雄控制,根据《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天雄锰业、麓丰售电为三盛教育的关联法人。2023年12月,三盛教育控股子公司天雄新材与天雄锰业签署《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之资产收购协议》,以1.09亿元价格向天雄锰业购买锰渣库等相关资产;天雄新材与麓丰售电签署《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云南麓丰售电有限公司之资产收购协议》,以1.03亿元向麓丰售电购买其所持有的110KV变电站等相关资产。三盛教育发布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同意子公司购买资产的公告》披露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三盛教育在相关临时报告中未按规定将上述事项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七、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天雄新材的关联交易深圳麓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麓沣)、湖南怡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怡晟)与三盛教育同受曾赳雄控制,根据《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深圳麓沣、湖南怡晟为三盛教育的关联法人。2023年3月,三盛教育的控股子公司天雄新材向深圳麓沣销售废旧材料,交易金额1,941.38万元。2023年11月,天雄新材向湖南怡晟销售电解锰产品,交易金额2,204.73万元。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八、三盛教育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截至2024年4月30日,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在2023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资料、合同、工商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行政处罚决定: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2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04 03: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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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2日广济药业(00095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处罚字〔2025〕4 号


        • 被处罚当事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2 年 1 至 9 月,广济药业子公司湖北广济药业济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济康医药)在与部分客户开展经销业务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未拥有对商品的 控制权,从事交易时身份为代理人,应当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对案涉经销业务, 济康医药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广济药业 2022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 季度报告分别多计营业收入 4560.16 万元、13686.00 万元、13820.04 万元,分别 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25.49%、26.68%、20.49%。2023 年 4 月,广济药业发布《关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 2022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作出差错更正。?
        • 行政处罚决定:拟决定:对广济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2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03 03: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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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30日豆神教育(30001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5﹞4号


        • 被处罚当事人: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豆神教育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豆神教育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未按规定披露诉讼、 仲裁事项5件,具体如下: 1.2022年7月,豆神教育控股子公司新疆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特威)起诉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农丰农业开发集团有限 公司被法院立案(以下简称察布查尔锡伯案)。 2.2023年1月,豆神教育收到张莹等人向豆神教育控股子公司北京豆神未来 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仲裁(以下简称张莹案)的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等法律 文件。 3.2023年2月,豆神教育收到上海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向豆神教育控股子 公司中文未来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以下简称德峰广告案)的开 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件。 4.2023年3月,豆神教育起诉张家口智云教育云科技平台运营有限公司、智云 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慧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法院立案(以下简称张家口 案)。 5.2023年3月,豆神教育控股子公司瑞特威收到寓乐湾(武汉)教育科技有限 公司向豆神教育控股子公司瑞特威提起诉讼(以下简称寓乐湾案)的开庭传票、 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件。 2023年4月26日,豆神教育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了德峰广告案。2024年 4月25日,豆神教育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了张家口案。2024年8月16日,豆神 教育在《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中披露了察布查尔锡伯案、张莹案、 德峰广告案、张家口案、寓乐湾案。?豆神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察布查尔锡伯案、德峰广告案,累计涉案金额 1,204.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 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诉讼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豆神教 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察布查尔锡伯案、德峰广告案,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豆神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张莹案、寓乐湾案、张家口案,也未在2023年半 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累计涉案金额12,361.60万元。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的规定,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2023年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豆神教育未按规定披露张莹案、寓乐湾案、张家口案,导致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拟决定: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30万元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3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02 03: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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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30日鑫磊股份(30131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5〕129号


        • 被处罚当事人: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7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自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前述投资期限到期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 至2025年5月28日才召开董事会会议补充审议并披露。公司董事长钟仁志、总经理钟 佳妤、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金丹君未能勤勉尽责,敦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 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3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02 03: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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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30日广西广电(60093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南良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7号


        • 被处罚当事人: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5年05月22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根据南良消限字【2025】第015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2025年03月28日检查广西新媒体中心时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发现未整改的问题有:1、D座第2层防火阀动作无法复位。2、负二层4分区3-3-2补风机无反馈,设备或线路故障。3、负二层2分区2-6-4号排烟风机无反馈,2-6-3号风机未联动启动。4、负一层4分区3-2-4号风机未联动启动,线路故障。5、A座第10层西面排烟风机无法手动启动。6、负二层3分区第3回路177、179、181、185号防火卷帘未联动迫降。7、负二层负二层3区G005车位卷帘门一侧控制按纽损坏,3区DI电梯旁卷帘门一侧控制控钮损坏。8、23个剩余电流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报漏电报警。9、消防控制室1#机火灾报警控制器显示83个故障;2#机火灾报警控制器显示70个故障;3#机火灾报警控制器显示4个故障。(故障原因多数为装修导致)(剩余8个故障未整改)10、消控室CRT卷帘门、送风阀、防火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均未布点。11、水炮部分摄像头无图像,线路故障或摄像头损坏。
        • 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南宁市良庆区消防救援大队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3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02 03: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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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1日*ST元成(60338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19 号


        • 被处罚当事人: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公司涉嫌年报等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虚假披露
        • 行政处罚决定:立案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02 03: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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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28日普利退(30063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琼税一稽罚〔2025〕71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687361.66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2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02 03: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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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24日维业股份(30062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静安区建管第220250045号


        • 被处罚当事人: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静安区中兴社区C070202单元321-01地块项目存在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将检测试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2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02 03: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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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27日ST鸿达(00200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5〕12号


        • 被处罚当事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鸿达兴业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 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7月23日,鸿达兴业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 资金用途,涉及金额1,691,280,000元。其中,2019年涉及金额为69,000,000 元,2020年涉及金额为1,622,280,000元。该部分资金主要被控股股东鸿达兴 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集团)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鸿达兴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应期 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存在虚 假记载 (一)鸿达兴业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减营业成本、费用等方式,虚增利 润总额,导致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1月至2023年6月,鸿达兴业通过篡改原始财务账套、指使审计 人员虚构审计调整分录和篡改财务报表等方式,调整合并报表及子公司内蒙古 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中谷矿业)、西部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环保)、内蒙古蒙华海勃湾发电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华海电)财务报表数据,虚构各期营业收入、营业成 本及费用等。涉案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合计3,505,452,250.52元,虚增利润总 额合计4,077,671,116.96元。其中,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854,810,460.04元, 虚减营业成本等110,065,987.55元,虚增利润总额964,876,447.59元;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1,793,264,905.13元,虚增营业成本、费用等852,902,333.86元,虚 增利润总额940,362,571.27元;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857,376,885.35元,虚减营 业成本、费用等1,244,996,712.84元,虚增利润总额2,102,373,598.19元;2023 年1月至6月虚减营业成本45,158,499.91元,虚减管理费用24,900,000元虚增 利润总额70,058,499.91元。上述期间虚增利润总额分别占鸿达兴业当期披露 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4.11%、94.42%、618.70%、12.84%。 (二)鸿达兴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关于募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 如前所述,鸿达兴业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但公司未在2019年 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导致前述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 (三)鸿达兴业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及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关于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归还情况的 表述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1月13日,鸿达兴业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使用不超过8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 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2020 年1月14日至8月26日期间,鸿达兴业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以临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名义转出848,350,000元。2021年1月12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 过《关于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闲置募 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延长不超过12个月。 2022年1月13日,鸿达兴业发布《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 置募集资金的公告》,称截至公告日,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 资金848,350,000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 截至2022年1月13日,公司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 848,350,000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上述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 资金并未实际归还,系公司以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通过子公司及第三方银行账户,经多次资金循环,虚假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前述公告及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 三、鸿达兴业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及重大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一)鸿达兴业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20年8月25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鸿达兴业及其子公司因债 务违约、合同纠纷等事项,引发民事诉讼仲裁28起,涉及金额27.14亿元,占 鸿达兴业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75.13亿元)36.12%。2021年4月7日,公司涉 及诉讼、仲裁金额累计达到762,374,249.04元,超过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 的10%,达到临时报告披露标准,鸿达兴业未及时披露,对后续发生的诉讼、 仲裁事项也未及时披露,迟至2021年8月17日公司才在《2021年半年度报 告》披露其中12起重大诉讼、仲裁,2021年12月14日才在《鸿达兴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中披露上述全部重大诉讼、仲裁。 (二)鸿达兴业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2014年12月至2020年8月,子公司乌海化工、中谷矿业和参股公司蒙 海华电(2020年并表成为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 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 海分行3家银行借款,公司对其提供担保并先后5次进行公告。2021年3月 至9月,因到期未归还贷款,前述3家银行作为债权人,直接依据贷款合同条 款向相关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并向相关法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借 款人归还借款、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共涉及5起案件,涉及金额合计17.94 亿元。上述事项属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重大进展,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但鸿 达兴业直至2021年12月14日才在《关于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中将前 述重大进展作为诉讼、仲裁案件一并披露。
        • 行政处罚决定: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85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2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01 03: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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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30日海峡股份(00232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509012040315-1-1


        • 被处罚当事人: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保持安全航速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广州海事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3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01 03: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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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27日*ST长方(30030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5〕6 号


        • 被处罚当事人: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长方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 年4月,长方集团以支付现金和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李迪初等人持有的康铭 盛60%股权。康铭盛作为长方集团子公司,纳入长方集团合并报表范围。2017年12 月8日,长方集团与李迪初、聂卫、彭立新、肖业芳等29名自然人股东签订《股份 转让协议》,以现金方式购买康铭盛 35.7454%股权,李迪初、聂卫、彭立新、肖业芳 等人承诺2018年、2019年、2020年度康铭盛净利润不低于1.25亿元、1.40亿元、1.55 亿元。 康铭盛通过销售返利不入账等方式,虚增利润和应收账款,具体如下: (一)2020 年,康铭盛少记销售返利产生的费用 7,977,793.64 元,虚增利润 7,977,793.64 元,占长方集团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54.90%。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康铭盛虚增应收账款147,969,495.91元,占长方集团当期披露总资产的5.40%。 (二)2021年,康铭盛少记销售返利产生的销售费用5,487,345.17元,虚增利润 5,487,345.17 元,占长方集团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02%。截至2021年12月31日, 康铭盛虚增应收账款158,171,811.42元,占长方集团当期披露总资产的9.31%。 康铭盛上述行为导致长方集团披露的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行政处罚决定: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2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01 03: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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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27日*ST紫天(300280)新增3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证监函〔2025〕309号


        • 被处罚当事人: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公司及相关负责人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紫天科技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共有33家子公司,公司仅收集3家主要子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表,未能有效组织开展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导致公司未在 2024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法律规定报送并公告2024年年度报告。 截至目前,紫天科技仍未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 行政处罚决定:拟决定:对紫天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五十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证监函〔2025〕308号
        • 被处罚当事人: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一、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 2022年,紫天科技子公司浙江紫天智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天智讯)在 其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中未取得商品的控制权,其身份是代理人,紫天 科技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收 入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公司采用总额法确认该项收入, 导致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28,465,589.43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3.08%,对应营业成本228,465,589.43元。 (二)短信发送服务业务 1、未抵销子公司间内部交易影响 2022年10月,福州缘笙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缘笙)与沈阳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诚高)签订合同采购16,500万元短信发送服务,该服务经佛山信云网科技 有限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华创易通(福建)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给 福建省闽通创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最终由闽通创信销售给沈阳诚高;另与重庆信 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采购19,550万元短信发送服务,经相同路径销售给杭 州亿家晶视传媒有限公司(亿家晶视)。 福州缘笙、华创易通及亿家晶视作为紫天科技子公司,从事前述短信发送服务 业务构成内部交易,公司未完全对相关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进行抵销,不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 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导致虚增营业收入277,386,792.44元、营业成本263,471,698.74元及 利润13,915,093.7 元。 2.虚构短信发送服务业务 2022年10月,亿家晶视与重庆拳拳用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拳拳) 签署《信息技术服务合同》,以28,915.8万元向重庆拳拳销售107.79亿条短信,经 协商一致,重庆拳拳的合同权利义务由广东粤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 粤信)全部继受。亿家晶视后与广东粤信协议解除该合同,相关短信发送服务业务 未实际发生,亿家晶视虚构对广东粤信短信发送服务业务验收单据,导致虚增营业 收入272,790,566.04元、营业成本201,417,238.67元及利润71,373,327.37元。 上述事项共导致紫天科技2022年年度报告合并报表虚增营业收入 778,642,947.91 元、虚增营业成本464,888,937.41元、虚增利润85,288,421.07元, 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4.59%、营业成本的33.74%、利润总额的35.99%。 二、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截至2023年6月30日,紫天科技开展的云服务业务中,由紫天智讯承接的"智能 感知云项目""智慧用电安全监控云项目""智慧监控云项目"和"节点边缘计算云服务 项目"均未开工且未收到相关款项,由福州缘笙承接的"许昌未来数字私有云服务项 目”未经客户验收且未收到相关款项。 紫天科技在云服务业务未开工、未经客户验收通过且未收到任何款项情况下提 前确认相关营业收入,不符合《收入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导致紫天科技2023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07,704,051.70元、利润79,374,405.70元, 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4.56%、利润总额的51.64%。 三、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紫天科技孙公司宁波麦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麦粒)在 其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中未取得商品的控制权,其身份是代理人,紫天 科技应当根据《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公司采用总额 法确认该项收入,导致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720,632,399.98元,占当期 披露营业收入的78.63%,对应营业成本1,720,632,399.98元。
        • 行政处罚决定:拟决定:对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八百五十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5〕3号
        • 被处罚当事人: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年4月1日,福建证监局对紫天科技启动现场检查。因公司披露的注册地址 和办公地址均无人办公,经沟通,福建证监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5月13日至紫天科技 孙公司宁波麦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麦粒)办公地点开展现场检查工 作,并出具《监督检查通知书》(闽检查字2024061号)和《指定方式报送文件资料 通知书》(证监指报字0262024101号),要求紫天科技于2024年5月17日前向福建证 监局报送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公司2021年至2023年财务报告、财务明细账、相关会 计凭证和原始凭证等文件资料。履行公司负责人相当职务人员姚小欣签收了前述执 法文书。 因紫天科技未按要求报送文件资料并配合相关检查工作,福建证监局又先后向 其出具《监督检查通知书》(闽检查字2024279号)、《指定方式报送文件资料通知 书》(证监指报字0262024107号)和《关于对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 管关注函》(闽证监函〔2024〕384号),要求紫天科技于2024年8月21日前报送前 述文件资料,要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实际控制人携带指定报送文件 资料于2024年8月1日至披露的办公场所配合检查,并要求前述人员及原董事长姚小 欣于2024年8月22日至福建证监局办公场所配合检查,但紫天科技及董事长宋庆等4 人均未配合。 紫天科技至本案听证时仍未按要求向福建证监局提供2021年至2023年完整财务 明细账在内的财务账证资料。 上述期间内,福建证监局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及紫天科技工作人员转 达等方式,通知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宋庆、总经理李琳、财务总监LIXIANG(李 想)及实际履行公司负责人相当职务人员姚小欣配合检查工作,该4人知悉福建证监 局对其本人及紫天科技检查要求,但以拒接电话、拒回短信等方式躲避、规避福建 证监局向公司及其本人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根据《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证监会令第186号)第三十八条第五 项的规定,紫天科技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报送文件资料,已构成拒绝、阻碍执法行 为,严重影响福建证监局对其有关检查工作正常进行,情节严重。
        • 行政处罚决定:对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2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01 03: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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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25日*ST恒久(00280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513号


        • 被处罚当事人: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 年11月,恒久科技完成对闽保信息71.26%股权的收购并将其纳入合并 报表范围。 为完成业绩承诺,2019 年下半年,闽保信息及其全资子公司湖南超互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超互)在与贵州银达汇智大数据应用有限公司(现名 称变更为南昌银达汇智大数据应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银达)签署的合同未 实际履行的情况下,通过制作虚假验收材料和伪造项目回款等方式虚增当年的收 入和利润;2020年下半年,闽保信息在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 兴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 况下,通过福州思贤铭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杭州正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威正智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银达、湖南超互5家供应商的配合,制作 虚假验收材料、采购合同和伪造项目回款等,虚增当年的收入和利润,以及虚增 2021 年度的成本;2021 年上半年,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闽保信息通过 虚构其与鸿达兴业的技术开发合同和验收材料,虚增上半年的收入和利润。上述行为导致恒久科技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 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和利 润总额各1,400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4.43%、47.48%; 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18,566.3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860.43万元,分别占 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38.14%、103.96%;2021年上半年,虚增营 业收入、利润总额各1,754.72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的 11.86%、123.56%;2021 年,虚增营业成本 1,348.74 万元,虚减利润总额 1,348.74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6.07%和 7.49%。我局认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恒久科技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真实披露相关财务数 据,导致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的上述规定,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恒久科技董事长、总经理余荣 清,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理应全面掌握 闽保信息的经营情况,持续跟踪关注闽保信息规范整合及业绩实现情况,但其未 能有效管控、及时发现和阻止闽保信息2019年的财务造假行为,且无证据表明 其已勤勉尽责;知悉闽保信息2020年和2021年的财务造假行为;并连续3年签 署了存在虚假记载的4期定期报告。时任闽保信息总经理林章威,全面负责闽保 信息的经营管理,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闽保信息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且 造假期间长、涉及金额大,虽未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但其行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恒久科技财务总监冯 芬兰,具体负责恒久科技财务管理工作,对闽保信息财务状况进行跟踪、关注和审核是其基本职责,但其未能在履职过程中及时发现和阻止闽保信息2019年的 财务造假行为,且无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明知恒久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和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涉及的鸿达兴业项目存在重大异常时,未能履行财务总监职 责及时识别、阻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并连续3年签署了存在虚假记载的 4 期定期报告。以上三人是恒久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自恒久科技上市以来,余荣清一直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知悉闽保信息2020 年和2021 年的财务造假行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 行政处罚决定: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八百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25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01 03: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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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27日维康药业(30087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处罚字20259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维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案涉期间,维康药业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刘忠良组织、指使维康药业以 支付工程设备款名义转出部分资金,经工程设备商后,资金最终转至刘忠良控制 的个人账户,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2021年、2022 年、2023 年 1-6 月资金占用期末余额分别为7,811.88 万元、8,950.65 万元、 14,728.07 万元、15,121.65 万元,分别占当期净资产的5.64%、6.35%、10.43%、 10.24%。截至 2024 年底,案涉被占用资金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上述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维康药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2020年-2022 年年报 以及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 二、维康药业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不准确、不完整2022 年12月5日起,维康药业披露《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注册稿等系列文件,均称 公司不存在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况。2024年2月7日,公司披露《关于 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公告》。维康药业上述募集说明书 不准确、不完整。
        • 行政处罚决定:拟决定: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2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01 03: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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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23日锦富技术(30012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511号


        • 被处罚当事人: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 年,锦富技术及其子公司上海挚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供应商厦 门市中智信联实业有限公司、客户厦门炬煜实业有限公司开展金属品贸易业务。 锦富技术及其子公司在该业务中只履行垫资义务并收取固定利息,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所得不应计入营业收入。锦富技术未正确核算 上述业务,2021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分别虚增营业收入5,293.88万 元、11,132.06 万元和17,234.83万元,占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比例 分别为20.02%、21.14%和20.74%,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行政处罚决定: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2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01 03: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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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27日越博退(30074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字〔2025〕52号


        • 被处罚当事人: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越博动力及相关人员违法事实如下: 一、越博动力2018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虚构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销售等业务 2018 年至2022年,越博动力通过虚构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销售、视觉识别板 卡代加工等业务以及退货不入账等方式虚增业务收入和利润,导致上述年度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其中,2018年至2022年涉嫌虚增收入分别为42,466.66万元、 26,267.59 万元、13,786.52 万元、9,891.41 万元、2,168.14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 业收入的86.08%、67.88%、41.33%、32.25%、15.24%;涉嫌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 15,324.76 万元、3,263.18 万元、3,620.31 万元、2,201.71 万元、-72.06 万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546.30%、4.00%、92.14%、8.01%、0.30%。 (二)虚假出售资产 2020 年,越博动力将子公司河南畅行智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畅 行)全部股权虚假转让至武汉汇创蓝天新能源车辆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创蓝 天),导致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1,900.4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按绝 对值计算)的48.37%。 (三)不当确认新能源车辆销售业务收入 2022 年,越博动力按照总额法核算其以代理人身份开展的新能源车辆销售收入, 导致2022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7,981.09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40.14%;虚增营业成本7,981.09万元。二、越博动力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 年,越博动力向安庆中安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其中2,400万元 直接用于偿还越博动力实际控制人李占江股份质押款,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8.69%。上述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越博动力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21年年度报 告中予以披露。三、越博动力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2021 年,越博动力未及时披露3起重大诉讼,累计合同金额12,605.52万元, 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5.20%;2022年,越博动力未及时披露5起重大诉讼, 累计合同金额23,076.09万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9.70%。 李占江2015年至2022年12月任越博动力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越博动力 经营管理,并在2022年6月至12月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在越博动力2018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及越博动力实际控制人,李占江决策并组织实施越博动力 虚构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销售、视觉识别板卡代加工等业务及虚假转让河南畅行等 事项;将越博动力借款用于偿还其个人股份质押款,并对上市公司隐瞒该信息;作 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占江未对越博动力新能源车辆销售业务收 入的核算方法审慎关注;知悉重大诉讼情况,但未提醒公司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刘恒2021年6月至2023年8月任越博动力董事,2018年6月至2022年1月、 2022 年12月至2024年4月任越博动力副总经理,分管越博动力销售业务,在越博 动力2018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为 分管销售业务的副总经理,刘恒在李占江的安排下,负责实施了越博动力虚构新能 源汽车动力总成销售、视觉识别板卡代加工等业务及虚假转让河南畅行等事项。 徐方伟2019年6月至2024年2月任越博动力财务总监,2022年12月至2024 年2月任越博动力副总经理,长期负责越博动力财务工作,在越博动力2019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徐方伟应当知悉并关注越博动力资金划转和财务数据存在异 常,应当发现河南畅行的转让行为存在异常,但未予以充分关注;未对越博动力新 能源车辆销售业务的收入核算方法予以审慎关注。 孟涛2021年6月至2024年3月任越博动力监事,2015年至2024年4月任越 博动力生产总监,分管越博动力生产部、仓储部等,在越博动力2021年至2022年 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在管理仓储部、生产部期间,?孟涛应当知悉越博动力收到大量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退货,但未对相关销售退货的 异常情况予以审慎关注。 钟孟光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任越博动力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分管证 券事务部、法务部工作。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钟孟光未对越博动力重大诉讼事项 予以充分关注,在知悉越博动力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后亦未及时改正。 于懿未在越博动力任职,2019年至2021年期间,在与李占江接触中知悉越博 动力“做大业务”的意图,并根据李占江的请求和安排,提供其控制或联络的公司 配合越博动力开展视觉识别板卡代加工等虚假业务,共配合越博动力虚构业务收入 27,014.38 万元。 贺靖2022年前未在越博动力任职,2020年至2021年期间,在与李占江接触中 知悉越博动力“冲业绩”的意图,并根据李占江的请求和安排,提供其控制的公司 配合越博动力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虚假销售业务,共配合越博动力虚构业务收 入9,106.13 万元;同时,贺靖还提供其控制的汇创蓝天配合承接越博动力虚假出售 的河南畅行。
        • 行政处罚决定:拟决定:对越博动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2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6-28 03: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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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26日宝丰能源(600989)新增2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东政﹝自然地﹞罚决字﹝2025﹞第002号


        • 被处罚当事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未经批准,擅自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碳基新材料产业区建设园区物流煤储运系统项目。
        • 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2414平方米(18.62亩),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非法占用的其他土地(其他草地、农村道路、建设用地)面积为9958平方米(14.94亩)处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玖拾玖万伍仟捌佰元整(¥995800元);3.对非法占用的林地(乔木林地和其他林地)面积为2456平方米(3.68亩)处每平方米4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玖拾捌万贰仟肆佰元整(¥9824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佰玖拾柒万捌仟贰佰元整(¥19782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灵武市宁东镇人民政府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东政﹝自然地﹞罚决字﹝2025﹞第001号
        • 被处罚当事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未经批准,擅自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碳基新材料产业区建设连通煤基新材料产业区A区B区跨越青银高速及国道244桁架桥管线工程。
        • 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156平方米(3.23亩),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非法占用的其他土地(农村道路和建设用地)面积为771平方米(1.15亩)处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仟叁佰壹拾贰元整(¥4312元);3.对非法占用的林地(有林地和灌木林地)面积为1385平方米(2.08亩)处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仟玖佰贰拾伍元整(¥6925元)。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叁拾柒元整(¥11237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灵武市宁东镇人民政府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2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6-28 03: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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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24日上海建工(60017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徐消行罚决字〔2025〕第0059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8日位于徐汇区虹桥路1号的上海港汇恒隆广场酒店装修工程,港汇恒隆广场营业期间北座外墙使用角磨机进行切割作业,存在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使用期间进行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情形,违反了《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给予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徐汇区消防救援支队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2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6-26 03: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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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23日中国通号(68800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丽交工罚〔2025〕013


        • 被处罚当事人: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落实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2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6-26 03: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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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23日海晨股份(300873)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圳关查缉违字〔2025〕155号


        • 被处罚当事人: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1月13日,光宝光电(常州)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驾驶车辆粤ZDR89港(舱单号:5100588313436)持备案清单238820250885500660等以区内进料加工货物方式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备案清单238820250885500660项下货物实际未出口。经查,该票货物系光宝光电(常州)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装载、申报及运输出口,当事人因工作疏忽致涉案货物遗漏装车导致向海关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经计核,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00.226958万元。
        • 行政处罚决定:1.予以警告;2.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2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6-25 03: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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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20日*ST威创(002308)新增2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广东证监局〔2025〕6号


        • 被处罚当事人: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威创股份、陆克平、刘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陆克平未告知威创股份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威创股份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实际控制人陆克平通过控制台 州市中数威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简称中数威科)决定威创股份董事 会成员半数以上成员的提名,进而取得威创股份董事会控制权。陆克平不晚于 2023 年6月19日成为威创股份实际控制人,但其未告知威创股份相关情况。威 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威创股份2023年半年度报 告披露“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企业最终控制方是无实际控制 人”,相关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刘钧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协议收购事项报告义务,陆克平未告知威创股份 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023 年9月20日,陆克平实际控制的阳光集团与刘钧实际控制的江西省西 岭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岭能源)签订《股权转让合作框架协议》,且各方均已 部分履行相关义务。根据该协议安排,西岭能源将通过投资关系取得威创股份控 股股东中数威科的控制权,构成协议间接收购上市公司行为,西岭能源实际控制 人刘钧构成收购人,且将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成为威创股份实际控制人。刘钧采取 协议方式收购威创股份,但在协议达成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陆克平未 告知威创股份其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威创股份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三、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阳光集团与西岭能源签订前述《股权转让合作框架协议》后,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刘 钧成为威创股份的关联自然人。2023年9月28日至10月27日,刘钧实际控制 威创股份中信银行账户与其本人控制的深圳博海产业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中信银 行账户发生资金往来,在未经过威创股份内部资金审批的情况下,擅自从威创股 份银行账户转出资金 1,436,900,000 元,转入资金 110,000,248 元。净转出的 1,326,899,752 元被刘钧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威 创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7.24%。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四、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威创 股份2023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陆克平实际控制威创股份后,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四项的规定,阳光集团成为威创股份的关联法人。2023年8月15日至9月 15 日,威创股份以预付采购款名义对外划转540,000,000元为阳光集团的民间借 贷提供保证,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占威创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27.36%。2023 年10月7日至10月10日,阳光集团通过第三方银行账户 向威创股份归还540,000,000元。威创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且2023年三季 度报告未如实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相关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行政处罚决定:对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广东证监局〔2025〕5号
        • 被处罚当事人: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威创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威创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2024 年4月30日,威创股份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 股票停牌的公告》,披露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公司股票于2024 年5月6日起停牌。威创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二、威创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 2024 年 8 月30 日,威创股份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半 年度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 威创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
        • 行政处罚决定:对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2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6-25 03:35:15

      •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19日凯瑞德(00207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5)6号


        • 被处罚当事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凯瑞德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14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凯瑞德为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创越能源 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季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深圳 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吴联模提供9笔对外担保,金额合计46,593.57万元(含最高额担保),其中为关联方提供担保33,593.57万元。对上述担保事项,凯瑞德 既未及时披露,也未相应在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至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 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或准确披露,其中2014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 中未披露或少披露的担保余额分别为6,000万元、21,193.65万元、22,977.75万元、 40,405.97万元、37,935.51万元、21,653.04万元、17,382.83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 产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32.02%、260.03%、239.70%、634.60%、200.15%、774.76%、 99.68%。 2014年10月至2017年7月23日,吴联模为凯瑞德实际控制人;2017年7月24 日至2018年7月24日,张培蜂为凯瑞德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两人未经公司内 部审议程序,擅自以凯瑞德名义组织、实施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涉及金额分别为 11,593.57万元、20,000万元。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七项的规定,凯瑞德 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但未按规定披露。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2019年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 会公告〔2014〕21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号、证 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 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 监会公告〔2016〕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 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条 第二项的规定,凯瑞德应当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上述担保事项,但未按规 定披露,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至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或虚假记载。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15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凯瑞德未按规定及时披露55笔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金额合计95,438.66万元。上述55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39笔未相应在 公司2015年至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16笔未相应在公司2015 年至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2017年12月26日,凯瑞德签收汪东风诉其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汪东风案) 的法律文件,涉案金额5,832.65万元,公司直至2018年1月11日才予以披露。2020 年9月至10月,凯瑞德签收深圳市永惠源供应链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案(以下简称永惠源案)、泮戴妮诉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下简称泮戴 妮案)的法律文件,涉案金额分别为3,887.74万元、76.75万元,公司分别直至2021 年1月30日、1月28日才予以披露。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证券法》第八 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凯瑞德应当及时披露上述55笔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及汪东风案、永惠源案、泮戴妮案,但未按规定披露。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 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1号)第二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15〕24号、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六 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2号)第二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 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凯瑞德应当在相应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55笔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但未按规定披露,导致2015年至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 行政处罚决定:拟决定:对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1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6-24 03:35:16

      •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23日振江股份(60350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澄关缉违字〔2025〕8号


        • 被处罚当事人: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2年3月至2024年3月期间,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一)一般贸易进口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事实。2022年7月至2023年9月,当事人委托江苏江阴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等报关公司向江阴海关等以一般贸易FOB或者EXW成交方式申报进口231220221122004656等79票圆钢、安全带等货物。当事人内部管理混乱,对其委托的货运代理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等开具的运费发票未核对进口货物运费金额,造成申报的运费金额低于当事人与国际运输企业结算的运费金额。以上79票报关单已缴税款人民币642116.5元,漏报运保费共计人民币76201.04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7116.50元。(二)手册料件内销补税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法事实。2023年10月,当事人作为境内收货人,对来料加工手册B231222A0122和B231223A0038剩余料件进行内销补税过程中,先后将进口报关单231220231123006854和231220231123006853项下上部法兰、电机壳罩等6类铸钢件焊接加工,因当事人对海关归类政策不熟悉,在完成上述铸钢件焊接加工进口时,仍然延续来料加工报关单上的税则号列,将实际商品编号84879000错误申报为8503009090,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商品合计27件,货值共计人民币9826649.79元。(三)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单耗的违法事实。2021年8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当事人因工艺改进等原因,导致C231221A0464、C231222A0443、C231221A0104、C231223A0216等四本手册项下保税料件实际使用量减少,但因当事人管理混乱,生产部门、库管部门与关务部门沟通不畅,导致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单耗,涉及78类商品、2544件料件,完税价格人民币113929.38元,税款合计人民币24912.59元,货值人民币138841.97元。
        • 行政处罚决定:对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部分科处罚款3500元;对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部分科处罚款1500元;对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单耗部分科处罚款13000元。以上合并对单位科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江阴海关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2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6-24 03:35:16

      •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20日任子行(30031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5〕10号


        • 被处罚当事人: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任子行涉嫌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2015 年 3 月,任子行收购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 亚鸿)51%的股权;2016年8月,任子行增持北京亚鸿5%的股权;2017年7月, 任子行收购北京亚鸿剩余44%的股权,北京亚鸿成为任子行的全资子公司。自收 购后,北京亚鸿一直独立运营并基本沿用了任子行收购前的管理团队及业务骨干。 2018 年起,北京亚鸿和任子行分别作为联合体成员陆续中标了创新项目,均由 北京亚鸿负责具体实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北京亚鸿安排签订部分没有商业 实质的购销合同用作资金通道。 通过上述方式,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任子行虚增营业收入36,951,333.48 元、48,435,351.70 元、26,929,607.08 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 4.21%、 6.97%、10.81%;虚增利润总额19,406,901.32 元、37,317,431.71 元、16,560,909.58 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绝对值的85.93%、70.03%、30.79%。任子行披露 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2023年2月14日,任子行披露《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募集说明书 (注册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上述2020年度及2021年度 营业收入数据。
        • 行政处罚决定:拟决定: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2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6-24 03: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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