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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20日圣莱退(002473)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


    • 被处罚当事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圣莱达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无主营业务,为避免触发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2021年初,圣莱达管理层宋骐、王连兴等人寻找到宁波燎原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燎原电器)合作开展输配电业务。2021年5月至12月,圣莱达与燎原电器安排双方子公司开展输配电业务合作。具体模式为燎原电器承接销售订单后下单给圣莱达子公司,由其完成生产后销售给燎原电器子公司,最终由燎原电器销售给终端客户。为开展此业务,圣莱达从燎原电器租赁厂房、设备;燎原电器安排生产采购等人员将劳动关系转入圣莱达,但仍对相关人员开展持续管理。2021年12月5日,圣莱达的张孙立、丁建群、张晓辉和燎原电器方面讨论返利事项;燎原电器提出圣莱达要把超过垫资利息的利润返还给燎原电器。会后,张孙立、张晓辉告知宋骐会议内容。2022年1月,张孙立、宋骐、丁建群、张晓辉就返利事项多次讨论;圣莱达以劳务派遣费、设备租赁费等名义支付部分返利款;圣莱达在燎原电器提供的《业务沟通函》上盖章,该《业务沟通函》主要约定圣莱达向燎原电器支付返利款项合计800余万元。2024年4月,法院终审判决圣莱达向燎原电器支付返利款项为515余万元。经查明,圣莱达开展的输配电业务订单来源、原材料采购、生产安排、终端销售、安装验收、人员管理等方面高度依赖燎原电器,受燎原电器控制。除智慧宜居项目、宁波德沃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订单对应项目以外,其他项目仅能获取垫资成本利息,无商业实质。圣莱达与燎原电器合作开展的上述输配电业务所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不能计入营业收入。圣莱达2021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增营业收入9,854.34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88.31%。宋骐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任公司董事长,2020年9月至2022年12月任董事,2020年8月至2023年1月任总经理,其在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期间,筹划与燎原电器合作开展输配电业务并承担实际管理职责,知悉、参与讨论、实施返利事项,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张孙立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任公司董事长,2021年11月至2021年12月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知悉输配电业务开展情况,知悉并参与讨论返利事项、审批名义返利款的支付,虽然对2021年年度报告投弃权票,并发表异议声明,但发表异议的理由是审计机构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而非输配电业务实质对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影响。丁建群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任公司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知悉并参与输配电业务的财务管理,参与讨论返利事项,负责返利款项的计算并审核名义返利款的支付,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王连兴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20年8月起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知悉并参与输配电业务的筹划,2021年6月至8月负责输配电业务的管理,对该业务缺乏独立性、受燎原电器控制的异常情形,未能充分关注,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张晓辉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在2021年年报审计时对接审计机构,知悉输配电业务开展情况,参与返利事项讨论,虽然对2021年年度报告发表异议声明,但发表异议的理由是审计机构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而非输配电业务实质对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影响。
    • 行政处罚决定:(1)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2)对宋骐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3)对张孙立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4)对丁建群、王连兴、张晓辉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宋骐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2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21 03: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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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19日ST东时(60337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22 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东方时尚 2021 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一)东方时尚关联法人情况(二)东方时尚 2021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三)东方时尚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二、东方时尚 2023 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 易?(一)东方时尚关联关系及资金往来情况(二)东方时尚 2023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 易?(三)东方时尚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徐雄时为东方时尚实际控制人,隐瞒与桐隆汽车的关联关系,导致东 方时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组织、决策东方时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向千种幻 影采购设备,安排东方时尚替千种幻影垫付融资本金及利息,导致东方时尚未按 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王红玉是东方时尚 2023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 交易和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劲松是东方时尚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 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闫文辉是东方 时尚 2023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和 2023 年年 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季冬鹏是东方时尚 2021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和 2021 年年度报告 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行政处罚决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徐雄给予警告,并处以 85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600 万元的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250 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红玉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四、对徐劲松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五、对闫文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六、对季冬鹏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21 03: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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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18日*ST美盛(00269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 被处罚当事人: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一)2022 年 4 月 13 日和 4 月 14 日,美盛文化以股权收购交易形式转出 资金 47,000 万元,2022 年期末余额 47,000 万元。(二)应美盛集团借款出借方要求,赵小强分别于 2019 年 4 月和 2021 年 1 月安排美盛文化将相关银行印章、空白支票等交由出借方保管,并将上述银行账 户大额交易有权确认人变更为出借方法定代表人。(三)2022 年 1 月-12 月,美盛文化通过直接间接划转资金等形式,替美 盛集团还款、供赵小强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8,486,072.26 元。二、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 行政处罚决定:对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21 03: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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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16日泽璟制药(68826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广水市监处罚﹝2024﹞399号


    • 被处罚当事人: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1年6月至2023年4月期间,当事人与基金会共同发起多个病例征集活动,向医师征集使用过其药品的患者真实病例,给予湖北省相关医院具有开具其药品(甲苯磺酸多纳非尼片)处方权的医师4.4万元的不正当利益,以影响其药品处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属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现金财物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时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19 03: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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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12日宏润建设(00206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120240710


    • 被处罚当事人: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对2024年6月1日发生的坍塌亡人事故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拾陆万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2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19 03: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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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16日安集科技(68801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浦第2120244555号


    • 被处罚当事人: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18 03: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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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16日*ST龙宇(603003)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证监立案字 0032024053 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行政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18 03: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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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16日日海智能(002313)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27 号


    • 被处罚当事人: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2 日,日海智能新增公司或子公司与多个主体的各 类诉讼、仲裁案件共计 40 件,涉案金额合计 26,756.15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11%,至 2023 年 8 月 4 日增至 79 件,涉案金额合计 55,556.49 万元,占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21%。公司经自查,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补充披露了上述案件情况。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和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日海智能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但公司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 行政处罚决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二、对杨宇翔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三、对杨涛给予警告,并处以 55 万元罚款; 四、对李玮给予警告,并处以 55 万元罚款; 五、对吴永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18 03: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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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16日华阳变速(83994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十应急罚〔2024〕42号


    • 被处罚当事人: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是未按规定为全体从业人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二是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4名新进人员岗前72小时培训一天内完成,4人培训考试试卷未批改;三是企业安全副总、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未考取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 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柒万元(?7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对进行教育。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十堰市应急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17 03: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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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11日西安银行(60092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银罚决字〔2024〕5号


      • 被处罚当事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违反支付结算、反洗钱、货币金银、国库及征信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379.2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14 03: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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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2日退市未来(60053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4〕32 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2 年下半年,未来股份通过安排其关联方及第三方公司充当煤炭贸易业 务参与方、统一拟定煤炭业务相关合同及单据、安排煤炭贸易业务资金划转、利 用获取的物流信息和单据等伪造煤炭贸易货物流转等方式,虚构煤炭贸易业务, 以此虚增收入、利润,导致未来股份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其中,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955,764,870.80 元,占 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95.20%,虚增利润总额 11,839,598.84 元,占当期披露利 润总额绝对值的 29.26%;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10,334,012.52 元,占 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66.61%,虚增利润总额 110,334,012.52 元,占当期披露利 润总额绝对值的 837.84%。
      • 行政处罚决定:本局拟决定: 一、对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九 百万元罚款; 二、对谢雨彤处以七百万元罚款; 三、对俞倪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百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处以四百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四、对彭泽蔚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五十万元罚款; 五、对郭伟亮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五万元罚款; 六、对许高远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对谢雨彤、俞倪荣分别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对彭泽蔚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本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 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 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 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2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14 03: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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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11日中草香料(92001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蚌关缉违字202410 号


      • 被处罚当事人: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0 年 12 月 17 日、2022 年 2 月 7 日,公司申报进口(亚洲)薄荷素油 2 票,申报总价合计 263,232.00 美元,商品编号均申报 3301250000(其他薄 荷油),对应进口暂定关税率为 5%。 经查,上述(亚洲)薄荷素油应归入商品编号 3302900000 项下,对应进 口关税率为 10%。经计算,上述两票报关单共涉及漏缴税款 96,708.06 元。
      • 行政处罚决定:蚌埠海关决定对公司科处罚款 55,000 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蚌埠海关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13 03: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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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9日南威软件(60363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晋政新罚决字〔2024〕171号


      • 被处罚当事人: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当事人因电警改造在新塘街道福兴路上郭段施工。该施工行为已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围栏,施工现场面积2平方米,涉嫌存在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167项轻微档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晋江市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13 03: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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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10日智云股份(30009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证监处罚字【2024】3号


      • 被处罚当事人: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0 年,智云股份收购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 天中创)81.3181%股权,九天中创成为智云股份控股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022 年,九天中创虚假确认与江西米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米赞)的销售收入 5,973.45 万元、利润 2,411.23 万元,分别占智云股份同期披露营业收 入、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3.27%、7.09%。具体情况如下: 2022 年 4 月至 10 月,九天中创为确认上述收入,分多笔向冠威科技(武汉)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冠威)、深圳市青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鑫明 科技有限公司三家供应商转款共计 6820 万元。三家供应商收到款项当日或隔几 日向江西米赞转款 6770 万元(武汉冠威截留 50 万元)。江西米赞收到款项当日 或隔几日向九天中创转款 6750 万元(江西米赞截留 20 万元)。上述 6750 万元销 售收入(含增值税 776.55 万元)在九天中创、三家供应商与江西米赞间形成明 显资金循环,无对应真实销售业务。九天中创虚假确认销售收入,导致智云股份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4 年 4 月 19 日,智云股份发布公告,更正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冲回营业 收入 5,973.45 万元,冲回利润总额 2,411.23 万元。?
      • 行政处罚决定:我局拟决定;一、对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二、对师利全、周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包锋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四、对李超、罗东、邹梦华、张秀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12 03: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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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9日天宇股份(30070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黄卫职罚〔2024〕17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健康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12 03: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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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7日振华重工(60032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定海应急罚决﹝2024﹞第000111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当事人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7日在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宁波舟山港金塘港区大浦口集装箱码头实施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52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520,000.00)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舟山市定海区应急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12 03: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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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10日同德化工(00236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10 号


      • 被处罚当事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同德化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 年 8 月 30 日,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东宏大”)签署《关于转让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 (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约定上市公司拟将持有的清水河县同 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蒙化工”)100%股权全部转让给广东宏大或 广东宏大指定的第三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最终转让价格根据广 东宏大聘请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股权的资产评估结果由双方在签署正式股权转让 协议中确定。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广东宏大向同德化工支付履约保证 金 12,000 万元。作为对等担保手段,同德化工承诺于《框架协议》签署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且广东宏大支付履约保证金前,将同蒙化工 100%股权质押给广东 宏大,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完成出质登记。同日,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签 订《质押合同》,办理了同蒙化工 100%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收取广东宏大 12,000 万元履约保证金。 2023 年 8 月 31 日,同德化工决定终止与广东宏大的股权转让交易。2023 年 9 月 4 日至 9 月 9 日,同德化工向广东宏大发送《协议终止通知函》并办理了 退回履约保证金等事项。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引发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的民事诉 讼。2024 年 7 月 8 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 双方的诉讼请求,《民事判决书》((2024)内 01 民初 9 号)载明:《框架协 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且已经在 2023 年 9 月 4 日解除。 同德化工本次转让同蒙化工 100%股权预计产生利润 17,709.86 万元,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96.15%,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 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但同德化工未按规定披露《框架协议》 有关信息,直至 2024 年 1 月 30 日发布《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02)时,才予以提及。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 罚款; 二、对张烘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的罚款; 三、对邬庆文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四、对张宁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11 03: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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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9日ST西发(00075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132号


      • 被处罚当事人: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 、相关对外披露的文件存在重大遗漏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2016 至 2019 年,拉萨啤酒与关联方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绿 色)、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稞啤酒)、四川省大川高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大川高新)、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地产业)、西藏福 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包装)、西藏福地天然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福地饮品)发生关联交易 137,484.39 万元、205,027.88 万元、116,352.95 万元、 158,160.25 万元,分别占西藏发展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5.26%、259.95%、311.00%、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3 4454.71%。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同期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分别为 6,000 万元、22,996.51 万 元、11,600 万元、7,694 万元。 2021 至 2022 年,拉萨啤酒与关联方西藏好物商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西藏好物)发生 关联交易 17,994.10 万元、24,572.15 万元,分别占西藏发展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11.43%、798.27%。 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应的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 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和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第 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未按规定披露储某晗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通过以西藏发展名义对外借款和开具商业承 兑汇票,储某晗及其关联公司和个人 2017、2018 年非经营性占用西藏发展资金余额分别为 3,991 万元、26,075.39 万元。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在 2017 年和 2018 年年报中披露, 构成重大遗漏。 2.未按规定披露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和罗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西藏盛邦)、西藏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西藏启迪)、西藏信息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西藏信息)、成都众志道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众志道禾)是罗希控制 的公司。2020 年,以预付合作款名义由西藏发展控股子公司西藏藏红花生物科技开发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藏红花生物科技)向众志道禾提供资金 2,980 万元。以预付材料款名义由拉萨 啤酒通过福地包装提供资金 6,800 万元。通过上述交易,2020 年至 2022 年非经营性占用资 金余额分别为 9,780 万元、8,780 万元、4520 万元。2021 年,以预付材料款名义由拉萨啤 酒通过天地绿色等提供资金 500 万元,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 500 万元。2021 年,西藏 好物从应支付给拉萨啤酒的货款中合计向西藏盛邦及西藏启迪、西藏信息转款 5,213 万元。 2021 至 2022 年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分别为 3,287.68 万元、2,804.81 万元。2021 年,拉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 萨啤酒向西藏盛邦转款 1,500 万元,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 1,500 万元。2022 年 5 月, 拉萨啤酒向拉萨经开区管委会转款 1,225 万元,用于西藏盛邦土地竞拍保证金,2022 年上 半年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 1,225 万元。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在 2020 年至 2022 年年 报、2022 年半年报中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 第四十五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 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 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第一款、2005 年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三)未按规定披露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及资产使用受限情况 1.未按规定披露担保事项。2019 年 3 月福地产业与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信 托)签订《贷款合同》申请贷款 1 亿元,拉萨啤酒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占西藏发 展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6.73%。上述担保未及时披露,也未在 2019 年年报中披露。 2.未按规定披露资产使用受限情况。针对前述福地产业与西藏信托的 1 亿元贷款使用, 西藏信托、拉萨啤酒、中信银行签署《客户资金监管协议》,协议限制贷款资金的用途、对 外支付收款方及支付方式。2019 年 3 月 15 日,西藏信托按约定将 1 亿元资金经福地产业银 行账户转入拉萨啤酒专用账户购买银行理财产品。2019 年 12 月 31 日,拉萨啤酒该银行账 户余额 10,032.00 万元,在西藏发展 2019 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列示为其他流动资产。2019 年 12 月,福地产业与西藏信托签署《贷款合同》申请贷款 2.5 亿元,福地产业、拉萨啤酒 和西藏信托另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福地产业收到西藏信托发放贷款后,应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将该笔借款全部转至拉萨啤酒指定银行账户,拉萨啤酒收到福地产业划转的资金后 应于 2020 年 1 月 1 日向西藏信托指定账户偿还全部贷款本息。2019 年 12 月 31 日,西藏信 托 2.5 亿元资金按约定经福地产业转入拉萨啤酒该指定银行账户,2020 年 1 月 1 日即原路 转回。2019 年 12 月 31 日,拉萨啤酒该银行账户余额 2.5 亿元,在西藏发展 2019 年度合并 资产负债表列示为货币资金。西藏发展未按规定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其他流动资 产和货币资金使用和处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和安排。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5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2005 年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 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虚构预付款和其他应收款 2017 年,虚构拉萨啤酒与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征包装)《纸箱采购合作 协议》,导致西藏发展 2017 年年度财务报告合并资产负债表虚增预付账款 1,800 万,其他应 收款 2100 万元的性质与真实情况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二)违法分配利润抵消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2018 年,拉萨啤酒董事会向西藏发展和深圳市金脉青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脉青枫)分别分配利润 9,500 万元,金脉青枫委托大川高新代收。分配利润时金脉青枫未向 拉萨啤酒股东 CARLSBERG INTERNATIONALA/S(以下简称嘉士伯国际)支付股权收购款,未完 成股权受让,实质是掩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西藏发展 2018 年年度报告母公司资产负 债表虚减其他应付款 6,243.70 万元,虚增其他应收款 3,256.30 万元,虚增投资收益 9,500 万元,合并资产负债表虚减其他应收款和少数股东权益 9,500 万元,合并现金流量表子公司 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与真实情况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三)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 2016 年 6 月,西藏发展原控股股东西藏光大金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金联)与 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光大金联将其持有的西 藏发展 10.65%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天易隆兴。天易隆兴为收购上述股份支付的 9.7 亿元资金 中至少 9.1 亿元由储某晗直接筹集。2017 年,储某晗通过天易隆兴提名的西藏发展董事王 承波、谭昌彬、吴某等人实际决定西藏发展生产经营和财务决策。西藏发展 2016 和 2017 年 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 (四)有关事项未按规定记账 西藏发展分别于 2017 年 8 月向吴某蓉借款 2980 万,2018 年 2 月向四川汶锦贸易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汶锦)借款 1.5 亿元,2018 年 4 月和天易隆兴、王承波作为共同借款人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6 向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借款 2,800 万元,2018 年 5 月向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阿拉丁控股)借款 8,000 万元,2018 年 1 月和 6 月,向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 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合计 3,700 万元。上述事项 未按规定记账,导致西藏发展 2017 年年度报告分别少计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2,872.24 万元;2018 年中期报告少计其他应收款 29,330.00 万元,少计财务费用 1,110.00 万元,少 计营业外支出和预计负债 2,842.93 万元,少计其他应付款 26,740.00 万元,少计应付票据 3,700.00 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二条第一款、2005 年《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对外借款及相关股权冻结事项 西藏发展 2018 年 2 月向四川汶锦借款 1.5 亿元,2018 年 5 月向阿拉丁控股借款 8,000 万元,借款金额分别占西藏发展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9.02%和 10.14%,分别迟至 2018 年 11 月、2018 年 9 月披露。 2018 年 4 月 10 日、4 月 11 日、5 月 22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天易隆兴所持西藏 发展 10.65%股权进行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西藏发展迟至 2018 年 7 月披露上述股权被冻结 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 三十条第一款、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一 、对西藏发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 万元罚款; 二 、对王坚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三 、对罗希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实际控 制人分别罚款 300 万元、500 万元。 四 、对闫清江、魏晓刚给予警告,分别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五 、对牟春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六 、对陈婷婷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七、对唐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八、对王承波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 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九、对王坚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对闫清江、魏晓刚、谭昌彬采取 5 年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 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 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11 03: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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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6日海利尔(60363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洋山关缉违字〔2024〕662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24.1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11 03: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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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9日天瑞仪器(30016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字2024187号


      • 被处罚当事人: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仪器)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 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 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天瑞仪器未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 (以下简称PPP项目)建造服务收入,导致天瑞仪器2021年年度报告少计营业收入 61,423.52万元,少计营业成本61,171.43万元,少计利润总额252.09万元,占当 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76%。 刘召贵时任天瑞仪器董事长,负责天瑞仪器全面管理工作,未对上述事项充 分关注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在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决议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 吴照兵时任天瑞仪器财务总监,负责天瑞仪器财务管理工作,组织、直接参 与天瑞仪器2021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未能正确选择适用PPP项目建造服务收入 相关会计准则,在天瑞仪器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决议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 张鑫时任天瑞仪器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未对PPP项目建造服务收入 确认方法保持审慎关注,在天瑞仪器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决议上签字,保证报告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 行政处罚决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刘召贵、吴照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张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10 03: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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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6日福能东方(300173)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4033号


      • 被处罚当事人: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 公司立案。
      • 行政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10 03: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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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6日*ST易连(60083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证监处罚字【2024】33 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上海易连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 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所涉期间,王正郁依其实际支配的上海易连股份 表决权足以对上海易连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公告编号:2024-03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八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王正郁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上海易连 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王爱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 载。 上海易连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 述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以下简称《认定规则》) 第十七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 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正郁于 2020 年 9 月至 2021 年 5 月实际履行公司董事长职责,2021 年 5 月至 2022 年 1 月实际履行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职责,明知王爱红并非公司 实际控制人,仍安排王爱红对 2020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 2020 年年 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时虽不再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但隐瞒本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 事实,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是 2021 年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爱红于 2020 年 9 月至 2021 年 5 月担任公司董事长,2021 年 5 月至 2022 年 1 月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明知本人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仍对 2020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 2020 年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时虽不再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但隐瞒王正郁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事实,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是 2021 年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时,王正郁隐瞒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事实,导致 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 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实际控 制人“隐瞒相关事项”的情形。 二、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2020 年 10 月起,上海易连陆续与宁波才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才 相)、宁波森嘉亚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森嘉亚美)、宁波国宁中昊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国宁中昊)签订《大宗商品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以下 简称《框架协议》)。在上述《框架协议》下,2020 年 11 月至 2021 年 12 月期间, 上海易连及其子公司与宁波才相、宁波森嘉亚美、宁波国宁中昊在未实际开展大 宗商品贸易的情况下,发生资金往来,资金以预付款名义从上海易连及其子公司 转入上述三家公司,月末或季度末以退款名义从上述三家公司退回上海易连及其 子公司。宁波才相、宁波森嘉亚美、宁波国宁中昊为上海易连的关联方,上述资 金划转构成关联交易。 2020 年累计关联交易金额为 16,884.04 万元,占期末净资产的 15.86%;2021 年累计关联交易金额为 136,150.00 万元,占期末净资产的 107.94%。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十一条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十四条第十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 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0 年和 2021 年年 度报告应当披露上述重大关联交易。但上海易连 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未披 露上述重大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上海易连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 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认定规则》 第十七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 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正郁实际履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职责期间,安排上海易连及其 子公司与宁波才相、宁波森嘉亚美、宁波国宁中昊的之间资金划转。王正郁安排 王爱红对 2020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 2020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重大关联交易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时虽不再履行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但隐瞒关联关系,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是 2021 年 年度报告未披露重大关联交易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时,王正郁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导致 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重大关联交易,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实 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的情形。 三、通过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导致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 年 9 月至 2021 年 12 月期间,上海易连开展以化工品为主的大宗商品 贸易;2021 年 10 月至 2023 年 8 月期间,上海易连开展以煤炭、木材为主的大 宗商品贸易。案涉大宗商品贸易系根据事先制定的资金划转路径图或业务需求 表,指定相关公司作为上游供应商或下游客户,通过调整价格,安排上海易连账 面留存利润,贸易链条上的特定主体承担相应亏损,且均为货权交易,没有实物 流转。上述大宗商品贸易为虚假贸易。 上海易连涉嫌通过上述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导致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15,025.85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8.04%、62.15%;2022 年虚增 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9,508.82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8.49%、152.23%;2023 年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2,333.14 万元,占当期披露 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4.52%、118.15%。 上海易连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认定规则》 第十七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 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正郁在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时虽不再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责,但 2021 年期间组织上海易连通过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是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赵宏光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经营管理工作,审批大宗商 品贸易相关付款事项。2022 年 9 月 1 日起,赵宏光授权杨光代为处理大宗商品 贸易相关事项,杨光事后向赵宏光汇报。同时,赵宏光知悉 2020 年年度报告编 制期间年审会计师辞任,2021 年年度报告编制前后年审会计师多次提示大宗商 品贸易存在异常。赵宏光在签署确认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尽责,是 2021 年和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许轼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参与年度报告编制,知悉 2020 年年度报告 编制期间年审会计师对大宗商品贸易相关资金情况提出质疑并辞任,且知悉 2021 年和 2022 年期间上海易连继续开展大宗商品贸易。许轼在签署确认年度报 告中未勤勉尽责,是 2021 年和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赖洪波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全面负责经营管理工作,审批大宗商品贸易相 关合同和付款事项。赖洪波在签署确认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尽责,是 2021 年和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杨光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分管财务管理部和资金管理部,审批大宗商品 贸易相关合同和付款事项。杨光在签署确认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尽责,是 2021 年 和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柏松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同时代行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责,全面负 责经营管理工作,审批大宗商品贸易相关付款事项。柏松在签署确认年度报告中 未勤勉尽责,是 2023 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斯作为公司时任监事、资金管理部经理,参与大宗商品贸易资金事项,知 悉大宗商品贸易模式,仍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 2021 年和 2022 年年 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俞敏作为公司时任审计委员会主任、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沟通,知悉 2020 年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年审会计师因大宗商品贸易穿透核查问题辞任,且知 悉上海易连自 2020 年 9 月起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俞敏在签署确认年度报告中未 勤勉尽责,是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王正郁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21 年期间组织、指使上海易连通过 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导致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情形
      • 行政处罚决定:本局拟决定: 1.责令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 罚款; 2.对王正郁给予警告,并处以 105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处以 35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700 万元罚款; 3.对王爱红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4.对赵宏光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5.对许轼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6.对赖洪波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7.对杨光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8.对柏松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9.对李斯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10.对俞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10 03: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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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6日海印股份(00086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4031 号


      • 被处罚当事人: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邵建明立案。
      • 行政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邵建明立案。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10 03: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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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4日摩恩电气(00245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浦第2120244553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09月12日对被处罚人设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江山路2829号的工作场所开展监督检查。检查时,被处罚人正在生产中,主要从事电线、电缆的生产。现场查见被处罚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申报回执,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噪声、聚乙烯粉尘、异丙醇、乙酸乙酯、二甲苯、氯化氢及盐酸等;现场查见被处罚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06JC2024080068,检测单位:上海赛源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报告日期:2024年08月26日,未查见被处罚人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现场查见生产车间何某某正在进行成缆作业,查见其2024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及其2024年职业性健康体检复查告知单。现场查见被处罚人2024年职业健康检查一览表,体检的危害因素包含噪声、氯化氢、二甲苯、乙酸乙酯、异丙醇等,查见有结论为复查的检查结论。经调查,被处罚人行业为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业,编码为C383,根据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内容,被处罚人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为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被处罚人2022年至2024年已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但至少近六年内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即被处罚人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经调查,由上海市肺科医院出具的报告日期为2024年03月14日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该报告显示:包括方某某、冉某某、何某某、曹某某、盛某某等十二人需壹月内复查。被处罚人分别于2024年05月14日、2024年06月26日安排包括方某某、冉某某、何某某、曹某某等十一人进行复查,由上海市肺科医院出具的报告日期分别为2024年05月17日、2024年07月02日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以上两份报告显示:方某某、冉某某、何某某、曹某某需壹月内再次复查;盛某某于2024年04月26日外调至摩恩新能源系统(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被处罚人未组织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复查。故被处罚人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完成对方某某、冉某某、何某某、曹某某、盛某某等十二人的复查。截止本机关检查之日,被处罚人尚未完成对盛某某的复查,尚未完成对方某某、冉某某、何某某、曹某某的再次复查。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综上所述,被处罚人对于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即被处罚人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经查实,被处罚人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进行评价,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07 03: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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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1月29日ST凯文(00242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46号


      • 被处罚当事人: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凯撒文化为减少应收款的坏账损失,在与供应商开展业务过程中,将资金从公司或子公司经供应商流转至指定客户,相关客户按要求向公司或子公司回款。凯撒文化将收到的回款用以冲销应收款,2021年少提坏账准备15,246,742.47元,虚增利润15,246,742.47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55%。凯撒文化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郑某明、孔某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 三、对何某威、刘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四、对彭某、马某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1月2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07 03: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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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4日广道数字(83968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 被处罚当事人: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公司立案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06 03: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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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2日*ST巴安(30026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证监处罚字〔2024〕31 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事项进展情况
        • 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2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06 03: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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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2日海昇药业(87065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柯城应急罚决﹝2024﹞第000029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当事人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日未对节假日期间动火作业进行提级管理,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肆万元(?4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行政处罚决定:肆万元(?40,000.00)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柯城区应急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2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06 03: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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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4日仁智股份(00262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37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0年至2021年,仁智股份与深圳市鸿博中益实业有限公司(2022年9月变 更为深圳市锦绣鸿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中益)、深圳市润合新材料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合新材料”)、深圳市壹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壹品新能源”)因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发生资金往来。其中2020年1-6月累计发 生额2,543.95万元,2020年累计发生额7,061.03万元,2021年1-6月累计发生额 5,067.60万元。 仁智股份董事、实控人陈泽虹代理运营案涉期间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 品新能源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参与该业务的经营决策,管控前述三家公司与该 业务相关的人员、资金。前述三家公司属于陈泽虹能重大影响的法人。仁智股份 与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 露》第三条第一款所述“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 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的情 形。同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也符 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证监会 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所述“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 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的情形,属于仁智股份的关联方。仁智股份与 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2020年、2021年发生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属 于关联交易。 仁智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的关联关 系情况及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中披 露。?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陈泽虹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温志平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05 03: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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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4日*ST华铁(00097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44号


          • 被处罚当事人: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宣瑞国先生、张璇先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铁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华铁股份未要求听 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宣瑞国、张璇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 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华铁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 年 4 月 30 日,华铁股份发布《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 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称公司原定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 2023 年年度 报告和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因临近法定披露日前述报告所涉及的部分信息暂 无法核实查清,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截至目前,华铁股份未披露 2023 年 年度报告,公司股票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终止上市。 综上,华铁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
          • 行政处罚决定:1、对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2、对宣瑞国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3、对张璇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05 03: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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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1月29日复洁环保(68833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证监立案字0032024051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因忠创基 金涉嫌短线交易“复洁环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忠创基金立案。
          • 行政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忠创基金立案。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1月2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04 03: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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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1月26日上海建工(60017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洪住建罚决字〔2024〕第357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南昌市青山湖污水厂治理片区整治工程(一期)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沟槽开挖过程中临边防护不严与基坑支护不到位,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
          •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1月2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04 03: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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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1月22日佛塑科技(000973)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佛交罚202404506号


          • 被处罚当事人: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行政处罚决定: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1月22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04 03: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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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1月22日凯撒旅业(00079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口龙华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02号


          • 被处罚当事人: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 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10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2、对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886068.20元)1.1%的罚款;即人民币玖仟柒佰肆拾陆元捌角整(?9746.80)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1月22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04 03: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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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1月29日ST先河(30013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16号


          • 被处罚当事人: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公司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 年初,先河环保将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河北正茂生态环境科技有 限公司、河北正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河北正达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先 进环保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四川先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久环环境技术 有限责任公司等 6 家子公司的 2021 年年终奖,于 2022 年计提并跨期计入 2022 年的成本费用。2022 年末,先河环保在未对 2021 年年终奖跨期计提问题进行更 正的情况下,又将母公司及上述 6 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 2022 年年终奖计 入 2022 年成本费用。2023 年 4 月 26 日,先河环保公告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先河环保上述将 2021 年、2022 年年终奖均在 2022 年计提并计入 2022 年成 本费用的行为,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修正)》第九条、 第十九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十二条的规定,虚增 2022 年成本费用 4,380.40 万元,虚减 2022 年利润总额 4,380.40 万元,虚减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31.89%,导致先河环保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中的利润总额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按规定披露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事项 2022 年 1 月 25 日至 2023 年 1 月 30 日,先河环保使用资金购买、持有银行 结构性存款产品。其中,2022 年 4 月 18 日、26 日,持有银行结构性存款最高余 额达 44,000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0.73%。期间,先河环保未 披露上述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 140 万元罚款。 (二)对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对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以 19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1月2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03 03:44:09

        •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1月29日*ST世茂(600823)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证监立案字0032024052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我会决定对你单位立案
          • 行政处罚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你单位立案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1月2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03 03:44:08

        •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1月29日广东建工(00206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穗交运罚〔2024〕3(2024)10110001号


          • 被处罚当事人: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根据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移交线索,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市轨道交通十四号线二期工程总承包项目二分部土建工程岗贝站施工现场有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以上事实,有送达地址确认书、询问笔录、委托材料、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视频资料、合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证。
          •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50000.00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1月2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2-01 03:35:08

        •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1月19日ST泰禾(00073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证监立案字0262024022号


          • 被处罚当事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你单位立案。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1月1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1-30 03:35:10

        •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1月15日金圆股份(00054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证监立案字0202024009号


          • 被处罚当事人: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赵辉立案。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1月15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1-30 03: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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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1月27日杭萧钢构(60047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市住建第2120240122号


          • 被处罚当事人: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为在上海市华师大二附中普陀校区新建工程的钢结构专业分包单位,2024年9月5日市安质监总站在该项目抽检了9月2日进场已使用的两批材料,分别为M24*75mm和M27*80mm的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螺栓连接副各一批,经检测,均不合格。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1月2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1-29 03:35:10

        •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1月27日华通线缆(60519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新港关缉违字〔2024〕718号


          • 被处罚当事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当事人申报不实。
          • 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3.4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1月2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1-28 03:35:10

        •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1月26日爱博医疗(68805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东丽区关缉违字〔2024〕8号


          • 被处罚当事人: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申报不实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5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1月2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1-28 03:35:09

        •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1月25日ST浩源(00270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阿市执罚﹝2024﹞1125-01号


          • 被处罚当事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4年4月10日经阿克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阿克苏市农机推广站1号楼1单元301室燃气闪爆事故进行调查,经核实: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燃气经营者应当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2022年9月以后浩源公司工作人员在小区入户巡检时未对农机推广站1号楼1单元301室业主家中进行巡检,未对事发业主用气设备和燃气燃烧器具进行检查,对业主未使用熄火装置的灶具,私接三通,燃气灶具、热水器用三通连接,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致使业主热水器漏电,导致燃气软管融化破损漏气(66.54立方米)发生闪爆。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处50000元(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阿克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1月25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1-28 03:35:09

        •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1月22日德联集团(00266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统罚字〔2024〕第3号


          • 被处罚当事人: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广东省统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1月22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1-27 03:35:09

        •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1月25日罗莱生活(002293)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开消行罚决字〔2024〕第0176号


          • 被处罚当事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4年6月20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北侧车间生产与储存合用,未进行防火分隔,大队即下发了开消限字2024第0518 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2024年8月23日,复查到期,发现隐患逾期未改,复查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该单位已主动消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1月25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1-26 03:35:10

        •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1月21日金龙机电(30003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 被处罚当事人: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经自查发现, 公司2023 年已离职的一名相关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存在职务侵占嫌疑。为维护上 市公司利益,公司于2024年10月12日主动向东莞市公安局报案。
          • 行政处罚决定:符合立案条件,现已立案侦查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东莞市公安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1月2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1-26 03:35:10

        •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1月20日鹏都农牧(00250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 被处罚当事人: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鹏都农牧未依法及时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集团)是鹏都农牧的控股股东。 2020 年-2022 年间,鹏都农牧及其子公司向北京雄特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雄特)预付购牛款176,898万元,然后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以向北京雄特借款 和预收收购意向金的方式,累计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104,797.5万元。鹏 都农牧的预付款与合同约定及实际进口肉牛情况不相符,北京雄特对鹏欣集团的 借款与鹏都农牧对北京雄特的预付款支付时间、支付金额高度一致,同时北京雄 特对鹏都农牧的退款与鹏欣集团对北京雄特的还款时间、还款金额高度一致。鹏 欣集团与北京雄特间的资金往来名义上为借款,但均未支付利息。并且北京雄特 在与鹏欣集团前期仅有磋商收购意向的情况下,就先行支付意向金9亿元,有悖 于正常商业逻辑。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以向北京雄特借款和预收收购意向金商业 往来的形式,掩盖其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的事实。 其中,2020年12月,鹏欣集团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6,000万元;2021 年3月,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8,000万元;2021年5 月,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10,000万元;2021年6月, 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6,000万元;2021年12月,鹏 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25,550万元;2022年1月,鹏欣 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49,247.5 万元。2023 年,鹏欣集团 未新增对鹏都农牧的资金占用。 截至2023年12月底,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已全部归还104,797.5万元。其 中,2021 年,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累计偿还18,100 万元;2022 年,鹏欣集团及其 关联方累计偿还14,500万元;2023年,鹏欣集团累计偿还72,197.5万元。上述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发生后,鹏都农牧均未依法披露。 二、鹏都农牧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鹏都农牧未按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 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资金占用情况予以披露。其 中,2020年度,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6,000万元,占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92%。2021年上半年,鹏欣集团 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累计发生额24,000万元,占公司2021年 半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绝对值的3.64%。2021 年度,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累计发生额49,550万元,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8.81%。2022 年上半年,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 牧资金累计发生额49,247.5万元,占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绝对值 的8.36%。2022 年度,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累计发生 额49,247.5 万元,占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8.19%。?
          • 行政处罚决定:对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00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1月2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1-26 03:35:08

        •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1月19日中国建筑(60166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交工罚〔2024〕0029


          • 被处罚当事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未按规范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1月1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1-24 03:35:09

        •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1月21日恒铭达(00294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昆消行罚决字〔2024〕第0579号


          • 被处罚当事人: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4年9月27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在火灾后检查中发现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食堂餐厅北侧一处室内消火栓被遮挡,该遮挡消火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昆山市消防救援大队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1月2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1-23 03:40:16

        •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1月19日鹏都农牧(00250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10号


          • 被处罚当事人: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鹏都农牧未依法及时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集团)是鹏都农牧的控股股东。2020年-2022年间,鹏都农牧及其子公司向北京雄特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雄特)预付购牛款176,898万元,然后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以向北京雄特借款和预收收购意向金的方式,累计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104,797.5万元。鹏都农牧的预付款与合同约定及实际进口肉牛情况不相符,北京雄特对鹏欣集团的借款与鹏都农牧对北京雄特的预付款支付时间、支付金额高度一致,同时北京雄特对鹏都农牧的退款与鹏欣集团对北京雄特的还款时间、还款金额高度一致。鹏欣集团与北京雄特间的资金往来名义上为借款,但均未支付利息。并且北京雄特在与鹏欣集团前期仅有磋商收购意向的情况下,就先行支付意向金9亿元,有悖于正常商业逻辑。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以向北京雄特借款和预收收购意向金商业往来的形式,掩盖其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的事实。其中,2020年12月,鹏欣集团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6,000万元;2021年3月,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8,000万元;2021年5月,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10,000万元;2021年6月,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6,000万元;2021年12月,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25,550万元;2022年1月,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49,247.5万元。2023年,鹏欣集团未新增对鹏都农牧的资金占用。截至2023年12月底,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已全部归还104,797.5万元。其中,2021年,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累计偿还18,100万元;2022年,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累计偿还14,500万元;2023年,鹏欣集团累计偿还72,197.5万元。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发生后,鹏都农牧均未依法披露。二、鹏都农牧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鹏都农牧未按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资金占用情况予以披露。其中,2020年度,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6,000万元,占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92%。2021年上半年,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累计发生额24,000万元,占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绝对值的3.64%。2021年度,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累计发生额49,550万元,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8.81%。2022年上半年,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累计发生额49,247.5万元,占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绝对值的8.36%。2022年度,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累计发生额49,247.5万元,占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8.19%。
          • 行政处罚决定:对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00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1月1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4-11-22 03: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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