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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8月12日退市海越(60038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诸暨应急罚决﹝2025﹞第000041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于2024年10月31日由王某变更为闫某,但该企业至检查之日仍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违反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8,5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8,500.00)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诸暨市应急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8月12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8-18 03: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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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8月4日江阴银行(00280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锡金罚决字﹝2025﹞42号


    • 被处罚当事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2年,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后管理不到位、理财投资与自营投资风险未分离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60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8月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8-17 03: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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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8月7日郑州银行(00293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银罚决字〔2025〕22号


    • 被处罚当事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61.9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8月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8-16 03: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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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8月5日美芝股份(00285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南住建行罚决﹝2025﹞149号


    • 被处罚当事人: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本案相对人作为深圳南山XX大厦改造项目装修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项目工人劳动合同未明确工资金额、“两制”平台工人与管理人员考勤率不达标等问题,执法机关对此向本案相对人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于2025年6月6日前完成整改。6月16日,经复查,本案相对人逾期未整改,涉嫌存在未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00000(万元),责令停产停业(责令项目停工)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8月5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8-16 03: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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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8月13日嘉化能源(600273)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运政罚〔2025〕0415


    • 被处罚当事人: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5年4月23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调查嘉兴征征起重吊装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件中,发现该公司是受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用普通货运车辆运输了96桶氧氯化催化剂,本机关已依法对嘉兴征征其中吊装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据桶外观显示,该货物UN3077,每桶净重158.757KG,危险性说明为“造成严重眼损伤。对水生生物有害并具有长期持续影响。对水生生物毒性极大。根据这一线索,经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发现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责高分子装置设备管理工作的韦海晋于2025年4月22日电话委托嘉兴征征起重吊装有限公司的浙F83326重型栏板货车,装载了96桶氧氯化催化剂,计划从浙江嘉佳兴成新材料有限公司(嘉兴市乍浦镇外环西路351号)起运,运送到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系统查证,嘉兴征征起重吊装有限公司及浙F83326均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经依法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2025年4月23日,嘉兴征征起重吊装有限公司受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运输的96桶氧氯化催化剂是危险化学品。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了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
    •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8月1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8-15 03: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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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8月4日无锡银行(60090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锡金罚决字﹝2025﹞38号


    • 被处罚当事人: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0年-2023年,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方系统留存客户信息未向监管部门报告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5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8月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8-15 03: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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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8月5日ST云动(000903)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


    • 被处罚当事人: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 云内动力及相关人员 存在以下 违法事实:云内动力 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情况如下:一、销售和采购返利、 供应商索赔补偿 、期间费用的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规范云内动力 部分销售返利的核算时点 、科目、 金额不准确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2017年 )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16,293,063.23元,虚减利润总额16,293,063.23元; 除 核算 时点 、 金额 不准确外 ,云内动力还存在 将部分销售返利错误核算为三包费用 的情况,不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14年 )第十六条的规定, 导致 2022年虚减营业收入18,447,283.10元, 虚增销售费用17,777,865.44元, 虚减利润总额36,225,1 4 8.5 4 元。云内动力 部分采购返利计提依据不充分、计提金额不准确,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14年 )第十八条的规定, 导致2021年 虚减 营业 成本43,193,660.26元, 虚 增 利润总额 43 , 193 , 660 . 26 元;2022年虚 增 营业成本20,078,593.53元,虚 减 利润总额20,078,593.53元 。云内动力 未审慎合理 核算部分 供应商索赔补偿 ,存在错误计入营业收入或冲减销售费用金额不准确的情况,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14年 )第十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七条的规定, 导致 2021年 虚 增 营业收入2,954,391.13元 ,虚减销售费用 14,077,353.51元, 虚增利润总额17,031,744.64元 ; 2022年 虚增销售费用 23,075,547.31元,虚减利润总额23,075,547.31元。云内动力存在推迟确认 职工薪酬、 三包索赔费用、 运输费用、研发费用及其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以及 少记销售费用的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九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成本费用4,714,434.88元,虚增利润总额4,714,434.88元;2022年虚增成本费用39,555,089.89元,虚减利润总额39,555,089.89元。云内动力 将 部分客户的 三包索赔费用 错误核算为 商务返利,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 2014年 ) 第十六条的规定 , 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40,186,057.52元 , 虚减 销售费用 40,186,057.52元;2022年虚减营业收入37,740,008.28元 , 虚减 销售费用 37,740,008.28元。 该事项不影响 2021年、2022 年年度利润总额。二、未 实际 交付货物但开具发票并依据发票确认收入,导致虚构收入; 仅依据发票确认收入 ,导致跨期确认收入云内动力 未 实际 交付货物 但 开具发票并 依据发票 确认收入 , 虚增对真实客户的部分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14年 )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2017年 )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导致 2021年虚减 营业 收入108,434,380.09元,虚减 营业 成本73,865,850.60元,虚减利润总额34,568,529.49元;2022年虚增 营业 收入76,511,835.13元,虚增 营业 成本73,946,096.65元,虚增利润2,565,738.48元。云内动力仅依据发票确认收入,致使收入确认时点提前或推后,不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14年 )第十九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 2017年 ) 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 营业 收入18,447,131.01元,虚减营业成本16,014,749.74元,虚减利润总额2,432,381.27元;2022年虚增 营业 收入2,252,629.63元,虚增营业成本2,220,508.29元,虚增利润总额32,121.34元。三、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及应收账款信用减值不准确、未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云内动力 因收入核算错误致 使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准确,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号——存货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导致2022年 虚减资产减值损失 1 1 , 913 , 355 . 8 5元 , 虚增利润总额1 1 , 913 , 355 . 8 5元。云内动力部分 应收账款信用减值计提 不准确 ,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 2017年 )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导致2021年 虚增信用减值损失 3,642,073.03元 , 虚减利润总额3,642,073.03元;2022年 虚增信用减值损失 1,795,317.50元 , 虚减利润总额1,795,317.50元。云内动力 未对产品质量保证费用计提预计负债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的规定,导致 2021年 虚 增销售费用 328,805.7 0 元 , 虚减 利润 总额 328,805.7 0 元 ; 2022年 虚 减销售费用 4,405,012. 1 5 元 , 虚 增利润总额 4,405,012. 1 5 元。上述行为 中, 采购返利 核算 不准确 、推迟确认 费用及少计费用、 计提 存货跌价准备 及 应收账款信用减值 不准确、 未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 等行为影响利润总额但不影响营业收入。 云内动力的上述违法行为 合 计导致 公司 2021年年 度 报 告 虚 减营业收入 180,406,240.72元 , 占当年披露 营业收入 的 2.25 % , 虚增利润总额 7 ,6 74 , 987 . 06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13.51 %;202 2 年年 度 报 告 虚 增营业收入 22,577,173.38元 , 占当年披露 营业收入 的 0.47 % , 虚减利润 总额10 1 , 813 , 468 . 95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7. 84 %。
    • 行政处罚决定:对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8月5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8-13 03: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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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8月4日凯瑞德(00207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6号


    • 被处罚当事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 凯瑞德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 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2014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1 月期间,凯瑞德为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季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吴联模提供 9 笔对外担保,金额合计 46,593.57 万元(含最高额担保) ,其中为 关联方提供担保 33,593.57 万元 。 对 上述 担保 事项,凯瑞德既未及时披露, 也未相应在 2014 年 年度报告 、 2015 年 至 2020 年 半年度报告 及年度报告 、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或准确披露 , 其中 2014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未 披露或 少 披露的担保余额分别为 6,000 万元、 21,193.65 万元、 22,977.75 万元、 40,405.97 万元、 37,935.51 万元、 21,653.04 万元、 17,382.83 万元,占公司 当 期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 32.02% 、 260.03% 、 239.70% 、 634.60% 、 200.15% 、 774.76% 、 9 9.68 % 。2014 年 10 月至 2017 年 7 月 23 日,吴联模为凯瑞德实际控制人; 2017 年 7 月 24 日至 2018 年 7 月 24 日,张培峰为凯瑞德实际控制人。期间, 上述 两人 未经公司内部审议程序,擅自以凯瑞德名义组织、实施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涉及金额分别为 11,593.57 万元、 20,000 万元。根据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 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 、 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七项的规定,凯瑞德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 担保事项,但未按规定披露。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证监会公告〔 20 1 4 〕 2 1 号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 20 1 5 〕 2 4 号 、 证监会公告〔 2016 〕 31 号、证监会公告〔 2017 〕 17 号 ) 第四十条第 四 项 、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 ——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证监会公告〔 20 1 4 〕 2 2 号 )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 ——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 20 1 6 〕 32 号 、 证监会公告〔 20 1 7 〕 18 号 )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 ——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 20 21 〕 16 号 )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凯瑞德应当在相应定期报告中 如实 披露 上述 担保事项,但未按规定披露,导致 2014 年 年度报告、 2015 年 至 2020 年 半年度报告及 年度报告 、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 重大遗漏或虚假记载 。二 、 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015 年 4 月至 20 19 年 2 月期间 ,凯瑞德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5 5 笔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 ,金额合计 95,438.66 万元。 上述 55 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 39 笔未相应在 公司 2015 年至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16 笔未相应在 公司 2015 年至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 予以 披露。2017 年 12 月 26 日, 凯瑞德 签收汪 某 风诉其合同纠纷案 (以下简称汪某风案) 的法律文件,涉案金额 5,832 .65 万元, 公司 直 至 20 18 年 1 月 11 日才予以披露 。 2020 年 9 月至 10 月,凯瑞德签收 深圳市永惠源供应链有限公司 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案 (以下简称 永惠源 案 ) 、 泮 某 妮诉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以下简称 泮 某 妮 案) 的法律文件, 涉案金额分别为 3,887.74 万元、 76.75 万元, 公司 分别 直至 2021 年 1 月 30 日、 1 月 28 日 才 予以披露。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 的 规定,凯瑞德应当及时披露上述 5 5 笔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及 汪某风案、 永惠源 案、 泮 某 妮 案 , 但未按规定披露。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8月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8-10 03: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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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8月8日*ST汇科(30056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广东证监处罚字〔2025〕11 号


    • 被处罚当事人: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汇金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汇金科技在 2025 年 1 月 24 日披露的 2024 年度业绩预告中,仅披露了本报 告期内净利润为负值,未披露公司 2024 年年度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不足 1 亿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4〕340 号)第 10.3.1 条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将被交易所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4 年 12 月,汇金科技将尚未实际履行的 9,037,382.29 元订单金额计入 2024 年年度营业收入,剔除上述金额后汇金科技 2024 年年度营 业收入不足 1 亿元,公司 2024 年度业绩预告存在误导性陈述。
    • 行政处罚决定:对汇金科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200 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8月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8-09 03: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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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8月8日*ST高鸿(00085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字〔2025〕62 号


    • 被处罚当事人: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高鸿股份通过参与、组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高鸿股份通过参与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5 年至 2021 年,高鸿股份通过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 称高鸿科技)参与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庆亚)实际控制人江庆组织开 展的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该业务供应商和客户均由江庆联系撮合,业务资 金、合同、物流单据流转形成闭环,无实际货物流转,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上述虚假业务导致高鸿股份 2015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6.94 亿元、24.52 亿元、24.20 亿元、30.63 亿元、56.34 亿元、24.80 亿元、18.05 亿元;分别虚增营业成本 6.93 亿元、24.49 亿元、24.18 亿元、30.60 亿元、56.12 亿元、24.68 亿元、17.96 亿元;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67.36 万元、243.88 万元、 242.24 万元、305.11 万元、2,190.52 万元、1,234.19 万元、894.46 万元。 (二)高鸿股份通过组织开展 IT 系统等产品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 利润 2018 年和 2020 年,高鸿股份通过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 司(简称高鸿数据)和高鸿恒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高鸿恒昌)组织开展 IT 系统等 产品虚假贸易业务,导致高鸿股份 2018 年和 2020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1.96 亿元、308.19 万元,分别虚增营业成本 1.86 亿元、0 元;分别虚增利润总 额 977.69 万元、308.19 万元。2022 年和 2023 年,高鸿股份及其子公司高鸿数 据、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高鸿鼎恒)、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简称高鸿鼎远,高鸿鼎恒子公司)组织开展服务器、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 业务,导致高鸿股份 2022 年和 2023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7.35 亿元、 3.94 亿元,分别虚增营业成本 7.32 亿元、3.86 亿元;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370.74 万元、788.21 万元。 综上,高鸿股份 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6.94 亿元、 24.52 亿元、24.20 亿元、32.59 亿元、56.34 亿元、24.83 亿元、18.05 亿元、 7.35 亿元、3.94 亿元,占各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9.34%、28.27%、26.97%、35.18%、 49.38%、35.38%、21.11%、10.72%、6.65%;分别虚增营业成本 6.93 亿元、24.49 亿元、24.18 亿元、32.46 亿元、56.12 亿元、24.68 亿元、17.96 亿元、7.32 亿 元、3.86 亿元;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67.36 万元、243.88 万元、242.24 万元、1,282.80 万元、2,190.52 万元、1,542.38 万元、894.46 万元、370.74 万元、 788.21 万元,占各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0.42%、1.44%、0.99%、13.56%、 64.88%、11.35%、22.11%、6.44%、0.50%。 二、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 高鸿股份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 2018 年至 2020 年虚假业务收入和利润的数据。2021 年 4 月,证监会批准高鸿股份非公开发行 股票申请,募集资金总额为 12.50 亿元。高鸿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存在 虚假记载,构成欺诈发行。?
    • 行政处罚决定:对高鸿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35 亿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8月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8-09 03: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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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31日亚厦股份(00237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富人社罚决字﹝2025﹞第000006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当事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6日在浙江省春江街道实施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并参照《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标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3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8-08 03: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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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8月4日司太立(60352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仙居应急罚决﹝2025﹞第000019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当事人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在浙江省仙居县现代工业集聚区某某大道某某号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试生产(使用)时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柒仟柒佰元整(?77,7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柒仟柒佰元整(?77,700.00)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仙居县应急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8月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8-07 03: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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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8月1日宝丰能源(60098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东政﹝自然规﹞罚决字﹝2025﹞第003号


    • 被处罚当事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宝丰循环经济工业园区B区物流停车场建设宝丰能源B区物流运输系统项目,其中司机休息楼(3#4#5#6#)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你公司自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2.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司机休息楼(3#4#5#6#),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3988726.25元百分之六的罚款,计人民币捌拾叁万玖仟叁佰贰拾叁元伍角捌分(¥839323.58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宁东镇人民政府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8月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8-07 03: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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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23日富煌钢构(002743)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澄迈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135号


    • 被处罚当事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违法分包
    • 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柒仟伍佰柒拾壹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2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8-07 03: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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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8月1日嘉应制药(00219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广东证监处罚字[2025]10号


    • 被处罚当事人: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1 月期间,因 药聚能存在短期资金需求,嘉应制药的子公司嘉应制药(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嘉应)以月初转出、月末转回的方式,向药聚能提供短期资金拆借,单 笔发生额在 4 万元至 5,999 万元之间。其中 2024 年度合计转出 16,999 万元,2025 年 1 月转出 5,000 万元,并均于当月转回,累计涉及金额为 21,999 万元,占嘉应 制药当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8.83%。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依 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也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截至 2025 年 3 月末,药聚能 已将相关资金利息支付给湖南嘉应。公司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上述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对嘉应制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150 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8月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8-05 03: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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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28日威龙股份(60377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烟龙)应急罚〔2025〕44号


    • 被处罚当事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贰万捌仟元(¥28000)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龙口市应急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2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8-03 03: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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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28日莲花控股(60018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项农(肥料)罚(2025)2号


    • 被处罚当事人: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当邾虻肽訫铐事瑉闘熺谩人生咿产、销售包装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
    • 行政处罚决定:一、警告;二、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壹任伍佰陆拾圆。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项城市农业农村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2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8-03 03: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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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30日六国化工(60047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铜市监处罚〔2025〕542号


    • 被处罚当事人: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复合肥料
    • 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549.94元;2、处货值金额2.6倍罚款,计21715.2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3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8-02 03: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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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21日上海银行(60122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罚决字〔2025〕10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1.违反账户管理规定;2.违反清算管理规定;3.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4.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5.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6.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7.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8.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6.95195万元,罚款2874.8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2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8-02 03: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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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30日中船应急(30052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处罚字〔2025〕7 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唐勇、王小丰、李 应昌: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应急或 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依法享有 的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中船应急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中船应急 2022 年年报披露财务报表存在收入确认和坏账计提不准确的会计差错。一是对部分产品提前确认收入,导致营业收入多计 3,137.24 万元,营业 成本多计 1,839.09 万元,利润总额多计 1,298.15 万元。二是对部分应收债权坏 账计提方法、账龄分类错误,导致多计提坏账准备 584.12 万元,利润总额少计 584.12 万元。两项综合导致上市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多计 3,137.24 万元,占 当期营业收入的 1.86%;营业成本多计 1,839.09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 1.40%; 利润总额多计 714.03 万元,占 2022 年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36.64%。上 市公司已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就上述事项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船应急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文件、财务资料、当事人 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 行政处罚决定:拟决定: 对中船应急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3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8-01 03: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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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29日*ST原尚(603813)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穗交运罚〔2025〕2(2025)07010037号


    • 被处罚当事人: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本机关依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使用粤AFU982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5年04月29日在广州市增城区荔新公路民营工业园路段方向(北往南)有未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实时传送相关数据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卡口图片、卫星定位轨迹、视频资料、等为证。
    •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一千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2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30 03: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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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25日柳钢股份(601003)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5〕第23号


    • 被处罚当事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未对焦化厂焦7线卸煤区线路开展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导致2025年6月20日铁运中心专调机车推送调车作业时,因焦化厂焦7线卸煤区线路钢轨被堆积过高煤粉掩埋造成车辆脱轨铁路交通一般事故。上述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25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30 03: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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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23日葛洲坝(60006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洋山关缉违字〔2025〕564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上海乐好报关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3项货物至巴基斯坦,其中G7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模具,申报规格为石墨,申报数量为418千克,申报总价为FOB10928.53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6815190090,报关单号为2231202400****3278。经查,实际货物为高纯石墨模具,应归入商品编号6815190020,出口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 行政处罚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3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2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26 03: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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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17日北纬科技(00214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信管罚决〔2025〕9号


    • 被处罚当事人: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未按要求履行电话卡实名制登记义务为用户办理电话卡
    • 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5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1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25 03: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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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15日圣农发展(00229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南光交执﹝2025﹞罚字第160号


    • 被处罚当事人: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质量超限﹞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光泽县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15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24 03: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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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18日骑士乳业(83278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5】3号


    • 被处罚当事人: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 骑士乳业存在以下 违法事实:骑士乳业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期货交易 重大亏损事项。2024年,骑士乳业开展了豆粕、白糖、尿素等期货交易业务。截至2024年1月17日,骑士乳业及其子公司共计8个期货账户(以下简称骑士乳业期货账户)累计亏损金额达到902.46万元,占骑士乳业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2.60%。公司期货交易重大亏损状态持续至2024年2月27日。期间累计亏损金额最高达到1751.37万元,占骑士乳业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4.45%。截至2024年7月18日,骑士乳业期货账户累计亏损金额达到1294.55万元,占骑士乳业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2.77%。公司期货交易重大亏损状态持续至2024年7月25日。期间累计亏损金额最高达到1294.55万元。截至2024年8月13日,骑士乳业期货账户累计亏损金额达到3873.36万元,占骑士乳业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8.21%。公司期货交易重大亏损状态持续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亏损金额最高达到4167.88万元,占骑士乳业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41.12%。骑士乳业上述期货交易重大亏损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骑士乳业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行政处罚决定:对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1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23 03:34:13

    •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14日紫金银行(60186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银罚决字〔2025〕18号


      • 被处罚当事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1.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违反账户管理规定;3.违反特约商户管理规定;4.违反支付受理终端管理规定;5.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6.违反人民币流通管理规定;7.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22元,罚款240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1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22 03:37:09

    •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18日天成自控(60308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沿海一交路执〔2025〕104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5年05月06日 15点49分,当事人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驾驶员杨晓峰驾驶车辆浙J29781(黄) 重型厢式货车运输汽车内饰及配件途经 G15 沈海高速公路灌云东收费站,因违法超限运输被动态称重系统抓拍,该车为三轴载货汽车,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 25 吨,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27.8 吨,超限质量:2.8 吨,超限率:11%。经调查核实,该车车辆所有人为: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伍佰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1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20 03: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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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18日诺泰生物(68807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5〕59 号


      • 被处罚当事人: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诺泰生物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诺泰生物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赵德中、赵德毅、金富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谷海涛、徐东海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行政处罚决定:拟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74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1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20 03:36:10

    •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4日*ST爱迪(00274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89 号)


      • 被处罚当事人: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依据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爱迪尔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 的要求,我会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苏日明、朱新武、李勇、鲍俊芳、苗志国、 狄爱玲、刘丽、陈茂森、吴炜圳、徐新雄、张勇、苏永明、苏啟皓、张伯新、蔡 煜、卢金凤、王春华、丁元波、姬昆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 李城峰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爱迪尔、苏江洪未到场参加听证,未 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爱迪尔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爱迪尔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少计期间费用 2017 年至 2018 年,爱迪尔子公司大盘珠宝使用账外的个人银行卡支付员工 加班费、报销款、利息等费用,用于大盘珠宝日常经营。2017 年 6 月至 12 月、 2018 年度,大盘珠宝分别少计期间费用 897.82 万元、747.18 万元,导致爱迪尔 2017 年度、2018 年度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897.82 万元、747.18 万元。 (二)虚增存货和不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爱迪尔通过虚构委托加工和委托代销业务的方式虚增存货。2017 年末至 2020 年末,爱迪尔分别虚增存货 6,411.32 万元、14,910.01 万元、16,369.10 万元、 31,577.75 万元。 2020 年度,爱迪尔对 35,698.54 万元存货(含上述 31,577.75 万元虚增存货) 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不当,导致当期虚减利润总额 35,698.54 万元。 (三)虚增应收账款和不当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爱迪尔虚增对客户的应收账款。截至 2019 年期末,爱迪尔累计虚增应收账 款 42,860.11 万元。2017 年至 2019 年,爱迪尔分别虚增应收账款 6,300.72 万元、 12,154.31 万元、24,405.09 万元。 爱迪尔对前述虚增应收账款不当计提坏账准备,导致 2017 年至 2021 年分别 虚减利润总额 214.90 万元、381.12 万元、8,863.34 万元、9,994.53 万元、6,450.90 万元。 (四)虚增营业收入 爱迪尔通过对客户虚构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截至 2019 年期末,爱迪 尔累计虚增营业收入 26,516.76 万元。2017 年至 2019 年,爱迪尔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4,786.60 万元、8,618.71 万元、13,111.45 万元,导致 2017 年至 2019 年分别 虚增利润总额 57.00 万元、1,726.95 万元、982.55 万元。 综上,少计期间费用、虚增营业收入、不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不当计提应 收账款坏账准备,导致爱迪尔 2017 年和 2018 年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739.93 万元、 2,093.01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89%、26.78%;导致 2019 年至 2021 年 分别虚减利润总额 7,880.79 万元、45,693.07 万元、6,450.90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 润总额绝对值的 33.59%、29.61%、8.50%。虚增期末应收账款、虚增存货和不当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事项导致爱迪尔 2017 年至 2019 年分别虚增资产 12,712.03 万 元、27,064.32 万元、40,774.19 万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8.16%、16.86%、15.51%, 导致 2020 年虚减资产 4,120.79 万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4.56%。我会认为,爱迪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 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苏日明、朱新武、苗志国、狄爱玲、苏永明、苏皓、刘丽、王春华、苏江洪、 吴炜圳等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爱迪尔 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苏日明、朱新武、李勇、鲍俊芳、狄爱玲、刘丽、陈茂森、徐新雄、王春华、 苏江洪、吴炜圳等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爱迪尔 2019 年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李勇、苏日明、朱新武、鲍俊芳、狄爱玲、刘丽、陈 茂森、徐新雄、丁元波、王春华、苏江洪、吴炜圳、卢金凤等时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爱迪尔 2020 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李勇、鲍 俊芳、陈茂森、张勇、张伯新、姬昆、丁元波、蔡煜、吴炜圳等时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爱迪尔 2021 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爱迪尔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 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是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苏日明作为时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决策并组织、实施了虚增存货、虚 增应收账款、虚增营业收入、不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不当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 备等违规事项。朱新武作为时任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李勇作为时任董 事长、董事,鲍俊芳作为时任财务总监,知悉、参与虚增存货、虚增应收账款、 虚增营业收入、不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不当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等违规事 项;苗志国作为时任董事、总经理、执行总经理,知悉、参与虚增存货等违规事 项;李城峰作为时任财务总监,知悉、参与虚增存货、虚增应收账款和虚增营业 收入等违规事项。上述人员是对爱迪尔相关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徐新雄作为时任董事、总经理,狄爱玲作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苏永明、 苏啟皓作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丽作为时任副总经理,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虚 增存货等违规事项。陈茂森作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参与不当计提存货跌价准 备和不当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等违规事项。张勇作为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 张伯新作为时任董事,王春华、丁元波、姬昆作为时任独立董事、苏江洪作为时 任监事会主席,吴炜圳、卢金风、蔡煜作为时任监事,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年度 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上述人员是爱迪 尔相关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苏建明作为大盘珠宝日常经营的实际负责人,组织、实施了大盘珠宝通过设 置账外账少计期间费用等违规事项,直接导致爱迪尔相应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组织、参与、实施 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规定,苏建明是爱迪尔 2017 年和 2018 年 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 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爱迪尔连续 12 个月内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累计 金额达到 30,153.25 万元,占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8.78%。爱迪尔直至 2021 年 5 月 9 日才补充披露。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十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苏日明作为时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决策并组织、实施了虚增存货、虚 增应收账款、虚增营业收入、不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不当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 备等违规事项。朱新武作为时任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李勇作为时任董 事长、董事,鲍俊芳作为时任财务总监,知悉、参与虚增存货、虚增应收账款、 虚增营业收入、不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不当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等违规事 项;苗志国作为时任董事、总经理、执行总经理,知悉、参与虚增存货等违规事 项;李城峰作为时任财务总监,知悉、参与虚增存货、虚增应收账款和虚增营业 收入等违规事项。上述人员是对爱迪尔相关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徐新雄作为时任董事、总经理,狄爱玲作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苏永明、 苏啟皓作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丽作为时任副总经理,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虚 增存货等违规事项。陈茂森作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参与不当计提存货跌价准 备和不当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等违规事项。张勇作为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 张伯新作为时任董事,王春华、丁元波、姬昆作为时任独立董事、苏江洪作为时 任监事会主席,吴炜圳、卢金风、蔡煜作为时任监事,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年度 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上述人员是爱迪 尔相关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苏建明作为大盘珠宝日常经营的实际负责人,组织、实施了大盘珠宝通过设 置账外账少计期间费用等违规事项,直接导致爱迪尔相应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组织、参与、实施 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规定,苏建明是爱迪尔 2017 年和 2018 年 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 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爱迪尔连续 12 个月内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累计 金额达到 30,153.25 万元,占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8.78%。爱迪尔直至 2021 年 5 月 9 日才补充披露。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十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 行政处罚决定:对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850 万元罚款,其中对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事项罚款 800 万元,对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罚款 50 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19 03: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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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17日亚光科技(300123)新增3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501012000687-1-1


      • 被处罚当事人: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吴淞海事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501012000664-1-1
      • 被处罚当事人: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吴淞海事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501012000663-1-1
      • 被处罚当事人: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冒险开航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吴淞海事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1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18 03: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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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11日陕建股份(60024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格建罚字﹝2025﹞18号


      • 被处罚当事人: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5年6月21日,我局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由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的格尔木城市水系海绵提升工程标段一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裸露土覆盖不到位,未设置硬质围挡,起尘作业面未100%湿法施工,未进行洒水降尘,未落实“6个100%”控尘降尘措施。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对该项目施工单位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10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1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17 03: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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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11日重庆建工(60093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TJKFJG-2025-032


      • 被处罚当事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于新道跨海河大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1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16 03: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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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13日*ST苏吴(60020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字〔2025〕58 号


      • 被处罚当事人: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钱群山、孙曦、骆啸先生,钱群英、陈颐女士: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苏吴)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 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ST 苏吴及相关人员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2018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 2 月,*ST 苏吴控股股东苏州吴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生股权变更,变更后,钱群山实际支配*ST 苏吴行为,成为*ST 苏吴实际控制人。*ST 苏吴2018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钱群英为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二)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2020 年至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 苏吴子公司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吴贸易发展(杭州)有限公司、江苏吴中海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与浙江优诺德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上述行为导致*ST 苏吴在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中分别虚增营业收入49,526.32 万元、46,850.82万元、43,074.52万元、37,666.41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6.46%、26.39%、21.26%、16.82%;分别虚增营业成本 48,068.05 万元、44,823.70 万元、41,082.09 万元、35,544.47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37.08%、35.47%、28.40%、20.95%;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1,458.27 万元、2,027.12 万元、1,992.42 万元、2,121.94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89%、51.65%、26.42%、29.81%。(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020 年至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ST 苏吴通过支付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采购款等形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ST 苏吴未在 2020 年至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截至 2020 年年末、2021 年年末、2022 年年末、2023 年年末,*ST 苏吴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分别为 12,740.69 万元、 139,262.91 万元、154,273.23 万元、169,260.71 万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6.88%、74.20%、84.60%、96.09%。 钱群山,2019 年 8 月至 2024 年 3 月任*ST 苏吴首席执行官、2019 年9 月起任*ST 苏吴董事、2020 年 3 月起任*ST 苏吴董事长、2024 年3 月起任*ST 苏吴总裁,隐瞒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明知*ST 苏吴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实,仍然签署相应年度报告。实际控制上市公司体外公司,作为案涉贸易业务的客户和供应商,组织、指使并参与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和资金占用事宜。钱群山在*ST苏吴 2019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钱群英,2018 年 4 月起任*ST 苏吴董事、2019 年 10 月至2024 年3 月任*ST苏吴总裁、2021 年 12 月起任*ST 苏吴副董事长,知悉并隐瞒钱群山为*ST 苏吴实际控制人事项,未参与*ST 苏吴日常经营管理,未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未审慎关注*ST 苏吴存在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和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未勤勉尽责。钱群英在*ST 苏吴 2018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陈颐,2020 年 4 月至 2024 年 3 月任*ST 苏吴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参与案涉关联方资金调度,未审慎关注*ST 苏吴存在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和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未勤勉尽责。陈颐在*ST 苏吴2020 年至2022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孙曦,2019 年 4 月起任*ST 苏吴财务总监,负责案涉贸易业务付款审批,未对案涉贸易业务收付款情况保持审慎关注,未勤勉尽责。孙曦在*ST 苏吴2020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骆啸,2018 年起任*ST 苏吴贸易业务板块子公司总经理,负责*ST 苏吴贸易业务管理,负责案涉贸易业务合同审批和付款审批,具体组织开展案涉贸易业务,对接部分用于构建资金闭环的过桥借款,与*ST 苏吴 2020 年至2023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重大 遗漏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上述违法事实,有*ST 苏吴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银行流水、相关客户和供应商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 行政处罚决定:拟决定:对*ST 苏吴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1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15 03: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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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7日上海建工(60017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510130016


      • 被处罚当事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玖佰贰拾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14 03: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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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8日美芝股份(00285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方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197号


      • 被处罚当事人: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海南文化旅游职业学院(一期)项目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未支付拖欠唐玲、李雄杰等班组213名劳动者工资共计4976123.5元及经责令后仍拒不改正等
      • 行政处罚决定:(1)对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伍佰元整(?42500.00);(2)对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捌万柒仟伍佰元整(?87500.00);(3)对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捌万柒仟伍佰元整(?87500.00);(4)对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捌万柒仟伍佰元整(?87500.00);(5)对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12 03: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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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10日中远海能(60002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506012060211-1-1


      • 被处罚当事人: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
      • 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南京海事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1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11 03: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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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8日云内动力(000903)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5〕2 号


      • 被处罚当事人: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云内动力、杨波、代云辉、宋国富、屠建国、王洪亮、朱国友、张永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云内动力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一、销售和采购返利、供应商索赔补偿、期间费用的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规范 云内动力部分销售返利的核算时点、科目、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 14 号——收入》(2017 年)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减营业 收入 16,293,063.23 元,虚减利润总额 16,293,063.23 元;除核算时点、金额不准确 外,云内动力还存在将部分销售返利错误核算为三包费用的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 2022 年虚减营业收入 18,447,283.10 元,虚增销售费用 17,777,865.44 元,虚减利润总额 36,225,148.54 元。 云内动力部分采购返利计提依据不充分、计提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2014 年)第十八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减营业成本 43,193,660.26 元,虚增利润总额 43,193,660.26 元;2022 年虚增营业成本 20,078,593.53 元,虚减利润总额 20,078,593.53 元。 云内动力未审慎合理核算部分供应商索赔补偿,存在错误计入营业收入或冲减销 售费用金额不准确的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第十六 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七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增营业收 入 2,954,391.13 元,虚减销售费用 14,077,353.51 元,虚增利润总额 17,031,744.64 元;2022 年虚增销售费用 23,075,547.31 元,虚减利润总额 23,075,547.31 元。 云内动力存在推迟确认职工薪酬、三包索赔费用、运输费用、研发费用及其他销 售费用、管理费用以及少记销售费用的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14 年)第九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减成本费用 4,714,434.88 元, 虚增利润总额 4,714,434.88 元;2022 年虚增成本费用 39,555,089.89 元,虚减利润 总额 39,555,089.89 元。 云内动力将部分客户的三包索赔费用错误核算为商务返利,不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2014 年)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减营业收入 40,186,057.52 元,虚减销售费用 40,186,057.52 元;2022 年虚减营业收入 37,740,008.28 元,虚减销售费用 37,740,008.28 元。该事项不影响 2021 年、2022 年年度利润总额。 二、未实际交付货物但开具发票并依据发票确认收入,导致虚构收入;仅依据发 票确认收入,导致跨期确认收入 云内动力未实际交付货物但开具发票并依据发票确认收入,虚增对真实客户的部 分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第十二条、《企业会计 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减营业收 入108,434,380.09元,虚减营业成本73,865,850.60元,虚减利润总额34,568,529.49 元;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 76,511,835.13 元,虚增营业成本 73,946,096.65 元,虚增 利润 2,565,738.48 元。 云内动力仅依据发票确认收入,致使收入确认时点提前或推后,不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减营业收入 18,447,131.01 元,虚减营 业成本 16,014,749.74 元,虚减利润总额 2,432,381.27 元;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 2,252,629.63 元,虚增营业成本 2,220,508.29 元,虚增利润总额 32,121.34 元。 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及应收账款信用减值不准确、未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 云内动力因收入核算错误致使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 1 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 2022 年虚减资产减值损失 11,913,355.85 元,虚增利润总额 11,913,355.85 元。 云内动力部分应收账款信用减值计提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2017 年)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 增信用减值损失 3,642,073.03 元,虚减利润总额 3,642,073.03 元;2022 年虚增信用 减值损失 1,795,317.50 元,虚减利润总额 1,795,317.50 元。 云内动力未对产品质量保证费用计提预计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 ——或有事项》第四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增销售费用 328,805.70 元,虚减利润 总额 328,805.70 元;2022 年虚减销售费用 4,405,012.15 元,虚增利润总额 4,405,012.15 元。 上述行为中,采购返利核算不准确、推迟确认费用及少计费用、计提存货跌价准 备及应收账款信用减值不准确、未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等行为影响利润总额但不影 响营业收入。云内动力的上述违法行为合计导致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 180,406,240.72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2.25%,虚增利润总额 7,674,987.06 元, 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13.51%;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22,577,173.38 元, 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0.47%,虚减利润总额 101,813,468.95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 额的 7.84%。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询问笔录、情况说 明等证据证明。
      • 行政处罚决定:拟决定:对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10 03: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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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8日*ST京蓝(00071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字〔2025〕3 号


      • 被处罚当事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18 年 9 月,京蓝科技与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 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殷晓东等 37 名股东合 计持有的中科鼎实 56.7152%股份。殷晓东等 37 名股东作出中科鼎实在 2018 年 至 2020 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三年 累计实现不低于 40000 万元等业绩承诺,如未实现需履行补偿义务。2020 年 6 月,中科鼎实承做江苏化工农药集团原址 1 号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治理修复项目 (以下简称“苏化 1 号”项目),该项目采用投入法确认完工进度,并依据完工进 度确认收入。为了实现业绩承诺,中科鼎实在“苏化 1 号”项目中“原位热脱附 基础建设相关工程未施工情况下,通过虚假投入成本方式确认完工进度虚增 2020 年收入、成本和利润,导致京蓝科技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 虚增营业收入 16291.03 万元,占当年披露的营业收入的 14.06%,虚增营业成本 9654.67 万元,占当年披露的营业成本的 4.3%,虚增利润总额 6636.37 万元,占 当年披露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67%,虚增净利润 5770.75 万元,占当年披露的 净利润绝对值的 2.27%。
      • 行政处罚决定:拟决定:责令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10 03: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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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7日*ST观典(68828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5〕5号


      • 被处罚当事人: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观典防务 2022 年至 2023 年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导致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报告书》(以下简称《转板上市报告书》)和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观典防务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 高明时为观典防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控制北京路路畅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路畅通)、北京昭阳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昭阳文化)。根据 2018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路路畅通、昭阳文化与高明构成关联关系,是观典防务的关联法人,同时,基于特定的社会关系,杜欣睿、李振冰与高明构成关联关系,是观典防务的关联自然人。 2022 年 8 月至 2023 年 12 月期间,观典防务向路路畅通、北京亚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亚美)、北京鑫致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致远)、北京岚琪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普洛特无人飞行器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高山活性炭有限公司、北京世恒普惠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 8 家公司累计转出资金 28,384.11 万元,后转至路路畅通、昭阳文化、杜欣睿等关联方,或用于高明对外借款以及高明指定的其他用途,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观典防务未及时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2022年8月至 12 月发生额为 13,9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05%;2023年发生额为 14,484.1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50%。截至2024年 12 月 6 日,观典防务已收回上述被占用资金。 观典防务未在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发生额分别为 13,900 万元、4,000 万元、14,484.11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13.91%、3.77%、14.40%;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 13,900 万元、16,271.07 万元、23,075.19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13.91%、15.33%、22.9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观典防务未按规定披露,导致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和上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观典防务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12 月期间,观典防务为北京际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鑫致远、李军等法人和自然人提供担保,累计担保金额为17,300 万元,未履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其中,2022 年6 月至12月,观典防务累计违规担保金额为 8,5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9.20%;2023 年,观典防务累计违规担保金额为 8,8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8.81%。截至 2024 年 6 月 25 日,观典防务上述担保事项已解除。 观典防务于 2022 年 5 月披露的《转板上市报告书》中未披露报告期内及报告期后至《转板上市报告书》签署日的对外担保事项22 笔,累计担保金额为63,468.15 万元。 观典防务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报告期内的担保事项分别为 12 笔、16 笔、13 笔、16 笔,担保金额分别为 25,992 万元、32,292 万元、17,500 万元、20,500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3.36%、32.32%、16.49%、20.38%。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半年报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年报准则》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转板上市报告书》、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观典防务未按规定披露,导致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转板上市报告书》和上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观典防务 2024 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 2024 年 4 月,观典防务向昭阳文化转出资金 14,064.4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4.08%,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截至 2024 年 12 月 6 日,观典防务已收回上述被占用资金。 2024 年 2 月至 4 月,观典防务向李军、李红光等自然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累计为 13,8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81%,未履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24 年6 月25 日,观典防务上述担保事项已解除。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观典防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三、观典防务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 年 8 月至 12 月,观典防务通过北京 银行华安支行账户向北京亚美、路路畅通等 5 家公司转账 8 笔,累计转出资金 13,900 万元。观典防务转出资金时未进行会计核算,导致观典防务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银行存款13,900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 13.37%。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 行政处罚决定:拟决定:对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950 万元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08 11: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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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30日三佳科技(60052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铜﹞应急罚﹝2025﹞二-2号


      • 被处罚当事人: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未发现苏州合毅转包工程项目行为,承包商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有效落实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未落实危险作业现场监护责任,未及时发现、制止违章冒险作业,对“2·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510000.00)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铜陵市应急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3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08 11: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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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4日华铭智能(30046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证监罚字〔2025〕11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华铭智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9年,华铭智能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收购北京聚利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聚利科技)100%股权。聚利科技于2019年10月纳入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 2 聚利科技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等产品销售中存在第三方居间、代理等 服务。聚利科技对相关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的会计处理存在以下不当:聚利科技将 第三方居间、代理等服务所产生的部分费用确认为研发费用,但该类服务主要内 容是进行销售推广、商务沟通、协助聚利科技获得销售订单等,应分类为销售费 用,聚利科技未严格按照业务性质进行确认;同时,聚利科技还存在未按照权责 发生制准确计提销售费用的情形。上述问题导致华铭智能会计处理存在相应不当,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九条、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 2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导致华铭智能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 记载。对聚利科技上述费用按照业务性质确认并按照权责发生制调整以后,经测 算,华铭智能2020年涉嫌虚增销售费用、虚增研发费用等,因此虚增利润总额 2,531.54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8.76%;2021年虚减销售费用、虚增 研发费用等,因此虚减利润总额3,570.37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6.90%。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公司及聚利科技提供的情况说明、居间协议、 聚利科技相关费用记账凭证、审计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 行政处罚决定:拟决定:一、对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 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08 03: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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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3日海印股份(00086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 被处罚当事人: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海印股份、邵建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海印股份的控股股东为广州海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集团)。广 州广湾十八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湾十八)、广州海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印体育)、茂名高岭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高岭)、北海高岭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高岭)和广州体宾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宾商务)等 5 家公司为海印集团下属子公司。海印集团及上述子公司均为海印股份的关联方。 2021 年至 2022 年,海印股份通过广东茂名大厦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海印又 一城商业有限公司、四会海印新都荟商业有限公司和茂名海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等 4 家子公司,以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将上市公司资金经多家供应商中转,与 控股股东海印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广湾十八、海印体育、茂名高岭、北海高岭和 体宾商务等 6 家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2021 年,海印股份向上述关联方转出资 金 139,550,000 元,转回资金 43,500,000 元,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合计 183,050,000 元。2022 年,海印股份向上述关联方转出资金 88,450,000 元,转回资 金 145,000,000 元,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合计 233,450,000 元。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 大事件,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海印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在 2021 年、 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也未披露与广湾十八、海印体育、体宾商务 的关联关系,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 行政处罚决定: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 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08 03: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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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4日骑士乳业(83278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证监处罚字 20251 号


      • 被处罚当事人: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骑士乳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期货交易重大亏损事项。 2024 年,骑士乳业开展了豆粕、白糖、尿素等期货交易业务。截至 2024 年 1 月 17 日,骑士乳业及其子公司共计 8 个期货账户(以下简称骑士乳业期货账 户)累计亏损金额达到 902.46 万元,占骑士乳业 2022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2.60%。公司期货交易重大亏损状态持续至 2024 年 2 月 27 日。期间累计亏损金 额最高达到 1751.37 万元,占骑士乳业 2022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4.45%。 截至 2024 年 7 月 18 日,骑士乳业期货账户累计亏损金额达到 1294.55 万元, 占骑士乳业 2023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2.77%。公司期货交易重大亏损状态持续 至 2024 年 7 月 25 日。期间累计亏损金额最高达到 1294.55 万元。 截至 2024 年 8 月 13 日,骑士乳业期货账户累计亏损金额达到 3873.36 万元, 占骑士乳业 2023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8.21%。公司期货交易重大亏损状态持续 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累计亏损金额最高达到 4167.88 万元,占骑士乳业 2023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41.12%。 骑士乳业上述期货交易重大亏损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骑士乳业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行政处罚决定:拟决定: 对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 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08 03: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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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4日海通发展(60316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506032030151-1-1


        • 被处罚当事人: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南通海事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05 03: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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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3日再升科技(60360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渝北消行罚决字〔2025〕第0206号


        • 被处罚当事人: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5年5月21日,根据厂房库房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渝北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在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婵衣路1号的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报警主机有故障。随即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渝北消限字〔2025〕第7004号),责令该单位限期采取措施予以整改。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结合《重庆市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九之规定(按照《标准》编号002-1进行处罚)及《重庆市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依法免罚轻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该单位的的违法行为属较轻违法情节,按照处罚阶次1进行量罚
        • 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渝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05 03: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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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26日再升科技(60360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渝北消行罚决字〔2025〕第0201号


        • 被处罚当事人: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5年5月21日,根据厂房库房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渝北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在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婵衣路1号的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随即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渝北消即字〔2025〕第YB0422号),责令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违反了《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违法行为发现后,积极配合整改,已立即整改完毕,结合《重庆市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渝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2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05 03: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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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1日阳煤化工(60069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晋证监处罚字〔2025〕1 号


        • 被处罚当事人: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 年 4 月至 6 月期间,华阳集团持有阳煤化工24.19%的股权,为阳煤化工控股股东。2021 年 4 月 16 日和 2021 年 6 月 30 日,在未经阳煤化工同意的情况下,华阳集团通过直接划转方式,将阳煤化工账户资金1,126,449,959.33元划转至华阳集团账户,占阳煤化工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74%,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阳煤化工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 行政处罚决定:我局拟决定: 对阳煤化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04 03: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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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1日天奇股份(00200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晋开人劳监罚字【2025】第5号


        • 被处罚当事人: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你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你单位行政处罚:处罚10000元整(壹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晋中开发区人力资源部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04 03: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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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27日三盛退(30028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 被处罚当事人: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三盛教育未按规定披露林荣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一)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林荣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福州盛百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盛百威)、珠海易富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易富利)与三盛教育同受林荣滨实际控制。根据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福州盛百威、珠海易富利与林荣滨构成关联关系,上述主体为三盛教育的关联法人。2022年2月至7月,三盛教育的全资子公司广东三盛智慧教育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三盛)向福州盛百威、珠海易富利累计转出资金5.76亿元,转入资金3.65亿元,分别占三盛教育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5.67%、22.60%,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截至2022年9月30日收回全部占用资金。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二)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林荣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2022年2月至6月,三盛教育的全资子公司广东三盛向福州盛百威、珠海易富利转出资金3.65亿元,转入资金3.65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23.98%。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七十九条、《信披办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三盛教育应当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三盛教育2022年半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二、三盛教育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2022年9月28日,三盛教育的控股股东福建卓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卓丰投资)与深圳市太力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力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太力科拟受让卓丰投资持有的三盛教育7,411.27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80%。2022年9月30日,卓丰投资与太力科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卓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19.80%表决权委托给太力科行使。三盛教育在《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等临时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权益变动前,三盛教育的控股股东为卓丰投资,实际控制人为林荣滨、程璇,权益变动后三盛教育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戴德斌。经查,太力科为曾赳雄实际控制的公司,上述权益及表决权变动导致三盛教育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曾赳雄。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三盛教育在相关临时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中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三、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曾赳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三盛教育与太力科、深圳金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环)、湖南虹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虹浩)、深圳市鸿图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鸿图)、湖南省泓坤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泓坤)同受曾赳雄控制,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太力科、深圳金环、湖南虹浩、深圳鸿图、湖南泓坤与曾赳雄构成关联关系,上述主体为三盛教育的关联法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三盛教育下属子公司向曾赳雄关联方及债权方、资金中介累计转出资金36.48亿元,转入资金36.77亿元,分别占三盛教育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5.88%、227.68%,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四、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2023年3月,三盛教育的全资子公司湖南三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存入4.5亿元定期存单,为河南昭穗实业有限公司提供2.5亿元担保,为河南环利商贸有限公司提供2亿元担保,上述担保未履行三盛教育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担保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五、三盛教育收购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相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湖南大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大佳)与三盛教育同受曾赳雄控制,根据《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湖南大佳为三盛教育的关联法人。2022年11月,三盛教育与湖南大佳签署《关于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三盛教育以50,031万元的价格收购湖南大佳持有的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雄新材)51%的股权。三盛教育发布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收购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51%股权的公告》披露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三盛教育2022年年度报告亦未将上述交易作为关联交易披露。2023年12月,三盛教育与湖南大佳签署《关于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三盛教育以37,133.53万元的价格收购湖南大佳持有的天雄新材39%的股权。三盛教育发布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收购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39%股权的公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披露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年报准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三盛教育在相关临时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将上述事项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六、三盛教育子公司购买资产相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雄锰业)、云南麓丰售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麓丰售电)与三盛教育同受曾赳雄控制,根据《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天雄锰业、麓丰售电为三盛教育的关联法人。2023年12月,三盛教育控股子公司天雄新材与天雄锰业签署《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之资产收购协议》,以1.09亿元价格向天雄锰业购买锰渣库等相关资产;天雄新材与麓丰售电签署《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云南麓丰售电有限公司之资产收购协议》,以1.03亿元向麓丰售电购买其所持有的110KV变电站等相关资产。三盛教育发布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同意子公司购买资产的公告》披露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三盛教育在相关临时报告中未按规定将上述事项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七、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天雄新材的关联交易深圳麓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麓沣)、湖南怡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怡晟)与三盛教育同受曾赳雄控制,根据《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深圳麓沣、湖南怡晟为三盛教育的关联法人。2023年3月,三盛教育的控股子公司天雄新材向深圳麓沣销售废旧材料,交易金额1,941.38万元。2023年11月,天雄新材向湖南怡晟销售电解锰产品,交易金额2,204.73万元。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八、三盛教育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截至2024年4月30日,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在2023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资料、合同、工商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行政处罚决定: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2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2025-07-04 03: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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