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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17日蓝海华腾(300484)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光住建罚字﹝2024﹞第007号
    • 被处罚当事人: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深圳市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6月1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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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22 03: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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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14日宁波银行(00214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金罚决字〔2024〕56号
    • 被处罚当事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违规置换已核销贷款;授信准入管理不到位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合计65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6月1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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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22 03: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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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19日深圳燃气(60113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交罚决第﹝2024﹞ZD05591号
    • 被处罚当事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2024年01月24日 10时05分在(违法地点)泥岗西路辅道八卦四路口实施了未按照批准的期限占用城市道路(一年内第一次查处)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处5000元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6月1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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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21 03: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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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18日海通发展(60316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海事罚字2024060270000342-1-1
    • 被处罚当事人: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经营的“新海通1”轮于2024年03月15日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未按规定使用岸电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80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事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6月1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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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19 03: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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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17日盛航股份(00120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海事罚字2024061101000247-1-1
    • 被处罚当事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南炼16”轮于2024年04月03日船舶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能耗数据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太仓海事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6月1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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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18 03: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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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12日恒丰纸业(60035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4)050103010011
    • 被处罚当事人: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百分之五或者一吨的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6月12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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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18 03: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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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11日阳谷华泰(30012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聊阳)应急罚〔2024〕71号
    • 被处罚当事人: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壹万元整;2.罚款壹万伍仟元整,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贰万伍仟元(¥:25000)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阳谷县应急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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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14 03: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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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5日鲁西化工(00083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聊新)应急罚〔2024〕3号
    • 被处罚当事人: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1.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伍仟元(¥:5000)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聊城市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6月5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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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14 03: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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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5日ST三圣(00274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1120482
    • 被处罚当事人: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4年04月10日09时33分沈勤、章富勇在渝北区金山大道对渝A92290检查时发现,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云竹路存在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情况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000元(参仟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6月5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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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13 03: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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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8日辽宁能源(60075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辽市自然资罚字[2024]3号
    • 被处罚当事人: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你公司西马煤矿从2021年9月至2023年8月,在未 取得变更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建设北翼充 填采区1203工作面,开采煤矿资源 27.7539万吨,获取净利润 34,033,796.04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 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的规定,构成越界采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 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 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 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 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规定。对照《辽宁省自 然资源厅矿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第一部分“超越批 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超 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违法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 得30%罚款”,我局责令你公司西马煤矿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4,033,796.04 元(已扣除商品煤完全成 本348,001,490.31 元,资源税4,102,410.61 元,城建税、地方 教育税附加、教育费附加金额为5,333,133.79 元,所得税额为 16,040,150.55 元); 2、按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进行罚款,计:34,033,796.04 元×30%=10,210,138.812 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44,243,934.852元,上缴国库。
    • 行政处罚决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西马煤矿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4,033,796.04 元(已扣除商品煤完全成 本348,001,490.31 元,资源税4,102,410.61 元,城建税、地方 教育税附加、教育费附加金额为5,333,133.79 元,所得税额为 16,040,150.55 元); 2、按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进行罚款,计:34,033,796.04 元×30%=10,210,138.812 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44,243,934.852元,上缴国库。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辽阳市自然资源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6月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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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12 03: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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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7日*ST西发(00075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78号
    • 被处罚当事人: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王坚、闫清江、魏晓刚、储小晗、王承波、谭昌彬、吴刚、罗 希、唐逸、牟春华、陈婷婷: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 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 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知。 经查明,西藏发展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西藏发展2016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中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1、关联关系情况涉案期间,闫清江曾任西藏发展董事长、董事,魏晓刚曾任西藏发展董事、财务总监, 闫清江整体负责调配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绿色)非生产经营性资金调度,魏晓刚根据闫清江安排管理天地绿色、 拉萨啤酒在成都的银行账户。王坚持有某境外上市公司权益并对其具有重大影响,该上市公 司境内经营实体西藏冰川矿泉水有限公司员工负责天地绿色、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包装)、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稞啤酒)、西藏福地天然饮 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地产业)采购信息统计和财务记账。牟春华在前述境外上市 公司全资子公司天地绿色担任董事,受王坚和闫清江安排负责管理调配天地绿色、拉萨啤酒 在拉萨非生产经营性资金,负责青稞啤酒、福地产业、福地包装财务用印审批。西藏发展时 任董事会秘书、西藏发展和拉萨啤酒部分员工社保挂靠四川省大川高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大川高新),大川高新公章及营业执照由拉萨啤酒成都办事处保管,公司多家银行 开户资料填写的财务联系人为魏晓刚。大川高新、青稞啤酒银行网银U盾由西藏发展、拉萨 啤酒工作人员操作使用,大川高新由王坚、闫清江等控制。西藏福地天然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福地饮品)曾由福地产业100%持股,拉萨啤酒提供资金给福地饮品归还贷款。此外, 上述公司还存在公司注册地址关联、人员任职交叉等情形。西藏好物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西藏好物)是罗希控制的公司,罗希任西藏发展、拉萨啤酒董事长。 根据2005年《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的规 定,天地绿色、大川高新、青稞啤酒、福地包装、福地产业、福地饮品、西藏好物是西藏发展 的关联法人。 2、关联交易情况 2016 年至2019年,天地绿色、青稞啤酒、大川高新、福地产业、福地包装、福地饮品等 6 家西藏发展关联方与西藏发展控股子公司拉萨啤酒发生大额关联交易,具体如下:2016至 2019 年,发生关联交易137,484.39万元、205,027.88 万元、116,352.95万元、158,160.25 万元,分别占西藏发展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5.26%、259.95%、311.00%、4454.71%。通过上 述关联交易同期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分别为6,000万元、22,996.51万元、11,600万元、 7,694 万元。 2021 年 3 月,拉萨啤酒与西藏发展关联方西藏好物签订总经销合同。2021至2022年, 西藏好物与拉萨啤酒发生关联交易17,994.10 万元、24,572.15 万元,分别占西藏发展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11.43%、798.27%。 上述关联交易,西藏发展未履行内部决策审议程序,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应的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导致西藏发展2016年至2019年、2021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 大遗漏 。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 15 号)第五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2005年 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有关承诺事项 1.未按规定披露储小晗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7年8月西藏发展向吴小蓉借款2980万。2017年12月西藏发展和四川永成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成实业)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 款1,500万元。2018年2月王承波召集西藏发展有关董事商议向四川汶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四川汶锦)借款事项,并以西藏发展法定代表人身份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以西 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法定代表人身份签订《保证合同》,当日 四川汶锦将1.5亿元转入西藏发展,王承波以西藏发展名义向四川汶锦出具了收据。 2018年4月西藏发展和天易隆兴、王承波作为共同借款人向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借款2,800 万元。2018年5月,谭昌彬、吴刚以西藏发展名义与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 阿拉丁控股)签订《借款合同》,阿拉丁控股将8,000万元 转入西藏发展控股子公司西藏 银河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1月,西藏发展向永成实业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电子商业承 兑汇票合计3,500万元。通过上述借款和商业承兑汇票,储小晗及其关联公司和个人 非经营性占用西藏发展大额资金,2017年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3,991万元,2018年非 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26,075.39万元。西藏发展对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履行审批 程序,未在2017年和2018年年报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2.未按规定披露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和罗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盛邦)、西藏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西藏 启迪)、西藏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信息)、成都众志道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称众志道禾)是罗希控制的公司。西藏盛邦为西藏发展控股股东。根据2005年《公司 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规 定,西藏盛邦、西藏启迪、西藏信息、众志道禾是西藏发展的关联法人。涉案期间,西藏盛 邦及罗希以直接借款、预付款合作、预付账款等名义发生关联交易且非经营性占用西藏发 展大额资金。具体如下: 2020 年,以预付合作款名义由西藏发展控股子公司西藏藏红花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向众志道禾提供资金 2,980 万元。以预付材料款名义由拉萨啤酒通过福地包装提供资金 6,800 万元。通过上述交易,西藏盛邦及罗希2020 年至2022 年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分 别为9,780万元、8,780万元、4520万元。 2021 年,以预付材料款名义由拉萨啤酒通过天地绿色等提供资金500万元。通过上述 交易,西藏盛邦及罗希2021年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500万元。 2021 年,西藏好物从应支付给拉萨啤酒的货款中合计向西藏盛邦及西藏启迪、西藏信 息转款5,213 万元。通过上述交易,西藏盛邦及罗希2021年至2022年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余额分别为3,287.68万元、2,804.81万元。 2021 年,拉萨啤酒向西藏盛邦转款1,500 万元,占拉萨啤酒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0.27%。通过上述交易,西藏盛邦及罗希2021年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1,500万元。 2022 年5月,拉萨啤酒向拉萨经开区管委会转款1,225万元,用于西藏盛邦土地竞拍 保证金。通过上述交易,西藏盛邦及罗希2022年上半年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1,225万 元。 西藏发展对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履行审批程序,未在2020年至2022年年报、2022 年半年报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3.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履行情况 2022 年4月,西藏盛邦、罗希以出具承诺函的形式,加入王坚等人与拉萨啤酒之间因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承诺为青稞啤酒、福地产业、福地包装、天地绿 色涉及拉萨啤酒合计4.55 亿元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2022年5月,西藏盛邦、罗希向拉 萨啤酒出具承诺函,承诺自愿对上述欠款的支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含连带责任保证)。西藏发展未在2022年年报中披露上述承诺履行情况,构成重大遗漏。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四 条和第四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 三条第一款、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 定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三)未按规定披露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及资产使用受限情况 1. 未按规定披露担保事项 2019 年3月福地产业与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信托)签订《贷款合同》申请贷 款1亿元,拉萨啤酒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占西藏发展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6.73%。 上述担保事项,西藏发展未履行内部决策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19年年报中披露, 构成重大遗漏。 2.未按规定披露资产使用受限情况 针对前述福地产业与西藏信托的贷款使用,根据闫清江安排,牟春华安排人员在中信银 行为拉萨啤酒开立专用银行账户,西藏信托、拉萨啤酒、中信银行就该银行账户管理签署《客 户资金监管协议》,协议中限制了贷款资金的用途,对外支付收款方及支付方式。2019年3月 15 日,西藏信托按约定将1亿元资金经福地产业银行账户转入拉萨啤酒专用账户购买银行理 财产品。2019年12月31日,拉萨啤酒该银行账户余额10,032.00万元,在西藏发展2019年 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列示为其他流动资产,占同期资产总额的11.11%。 2019 年12月,福地产业与西藏信托签署《贷款合同》申请贷款2.5亿元,福地产业、拉 萨啤酒和西藏信托另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福地产业收到西藏信托发放贷款后,应于2019年 12 月 31 日将该笔借款全部转至拉萨啤酒指定银行账户,拉萨啤酒收到福地产业划转的资金 后应于2020年1月1日向西藏信托指定账户偿还全部贷款本息。2019年12月31日,西藏 信托2.5亿元资金按约定经福地产业转入拉萨啤酒该指定银行账户,2020年1月1日即原路 转回。2019年12月31日,拉萨啤酒该银行账户余额2.50亿元,在西藏发展2019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列示为货币资金,占同期资产总额的27.68%。 西藏发展未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其他流动资产和货币资金使用和处分权利受 到限制的情况和安排,构成重大遗漏。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2005年《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 行为。 二、西藏发展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中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虚构预付款和其他应收款 2017 年 6 月,相关人员虚构拉萨啤酒与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征包装)的 《纸箱采购合作协议》,魏晓刚安排人员开立并控制使用远征包装银行账户,从魏晓刚等控制 的拉萨啤酒银行账户向远征包装银行账户转账3,800万元,上述资金经过同样由闫清江、魏 晓刚等人控制的银行账户转回拉萨啤酒形成资金闭环。上述事项无真实经济业务发生,实质 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西藏发展将上述事项披露为对远征包装的预付款1,800万元、其他应 收款 2,100 万元,导致西藏发展 2017 年年度财务报告合并资产负债表虚增预付账款 1,800 万,同时上述其他应收款性质与真实情况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二)违法分配利润抵消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2018 年拉萨啤酒董事会分别向西藏发展和深圳市金脉青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脉青枫)合计分配利润9,500万元,其中分配给金脉青枫的9,500万元由金脉青枫委托大川 高新代收。经查,分配利润时金脉青枫未向拉萨啤酒原股东CARLSBERG INTERNATIONAL A/S(以 下简称嘉士伯国际)支付股权收购款,也未完成股权受让;嘉士伯国际仍为拉萨啤酒股东,分 配利润的董事会决议未取得嘉士伯国际派驻董事同意;金脉青枫与大川高新不存在委托代收 协议;闫清江等测算有9,500 万元利润分配款可使大川高新当年年末非经营性占用余额显著 降低。综上所述,上述利润分配不具备合法性要件,实质是掩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实,以 利润分配形式从账面冲销被占用资金,不应在会计报表中确认。上述行为导致西藏发展2018 年年度报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虚减其他应付款6,243.70万元,虚增其他应收款3,256.30万 元,虚增投资收益9,500万元,合并资产负债表虚减其他应收款和少数股东权益9,500万元,合并现金流量表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与真实情况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三)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 2016年6月,西藏发展原控股股东西藏光大金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金联) 与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光大金联将其 持有的西藏发展10.65%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天易隆兴。根据西藏发展2016年和2017年年 度报告,北京中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合资产)持有天易隆兴80%股份, 中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合投资)持有中联合资产40%股份,中国供销集团有 限公司持有中联合投资83.83%股份,其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全资子公司,中华全国 供销合作总社为西藏发展实际控制人。经查,天易隆兴为收购上述西藏发展10.65%股份 支付的9.7亿元资金中至少9.1亿元由储小晗直接筹集。中联合资产由中联合投资持股 40%,中能科华能源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能科华)和北京华晟伟业贸易有限公 司(以下称华晟伟业)各持股30%,中能科华、华晟伟业与储小晗存在关联关系。中联合 投资否认其为中联合资产控股股东,否认参与西藏发展生产经营和财务决策。2017年, 储小晗通过天易隆兴提名的西藏发展董事王承波、谭昌彬、吴刚等人实际决定西藏发 展生产经营和财务决策。综上所述,西藏发展2016年和2017年年度报告将中华全国供销 合作总社披露为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 (四)有关事项未按规定记账 2017 年 8 月西藏发展向吴小蓉借款2980万。2018年2月西藏发展向四川汶锦借款1.5 亿元。2018年4月西藏发展和天易隆兴、王承波作为共同借款人向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借 款2,800 万元。2018年5月,西藏发展向阿拉丁控股借款8,000万元。2018年1月和6月, 西藏发展向永成实业和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合计 3,700 万元。上述事项未按规定记账,导致西藏发展2017年年度报告分别少计其他应收款和 其他应付款2,872.24 万元;2018 年中期报告少计其他应收款29,330.00 万元,少计财务费 用1,110.00 万元,少计营业外支出和预计负债2,842.93 万元,少计其他应付款 26,740.00 万元,少计应付票据3,700.00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 容和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 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八条、《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三、西藏发展未及时披露重大对外借款及天易隆兴所持西藏发展10.65%股权 被冻结事项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对外借款 西藏发展2018年2月向四川汶锦借款1.5亿元,2018年5月向阿拉丁控股借款8,000万元 ,上述两笔借款分别占西藏发展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9.02%和10.14%。属于《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项、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 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披露。向四川汶锦1.5亿元借款西藏发展迟 至2018年11月披露,向阿拉丁控股8,000万元借款西藏发展迟至2018年9月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天易隆兴所持西藏发展10.65%股权被冻结 2016年5月,芜湖华融渝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投泰康信托)向天易隆兴贷款4.50亿元。2016年11月,芜湖渝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 下称芜湖渝宾)通过国投泰康信托向北京星恒动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贷款2.50亿元,当日 天易隆兴与国投泰康信托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3 月,芜湖渝宾通过国投泰康信托向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贷款3.20亿元,2017年6 月,天易隆兴向国投泰康信托出具《承诺函》,承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上 述3笔贷款违约,国投泰康信托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高院)起诉并提出财产 保全申请。2018年4月10日、4月11日、5月22日北京高院对天易隆兴所持西藏发展10.65% 股权进行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上述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 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披露。王承波和谭昌彬不迟于2018年4月28日知悉上述事项,吴刚不 迟于2018年5月24日知悉上述事项。2018年7月西藏发展才披露天易隆兴所持西藏发展 10.65%股权被冻结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 三十条第一款、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一 、对西藏发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二 、对王坚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 、对罗希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实际控 制人分别罚款300万元、500万元。 四 、对闫清江、魏晓刚给予警告,分别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五 、对牟春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六、对陈婷婷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七、对唐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6月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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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12 03: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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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31日ST南卫(60388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1号
    • 被处罚当事人: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二、南卫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三、南卫股份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 行政处罚决定: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3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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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9 03: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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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4日东易日盛(002713)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人社综执罚字【2024】00067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东易日盛家具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该单位行为构成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8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6月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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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8 03: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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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30日上海银行(60122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金罚决字〔2024〕43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境外机构重大投资事项未经行政许可
    • 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80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3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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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8 03: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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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28日海立股份(60061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国市监处罚〔2024〕16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 行政处罚决定:给予上海海立1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市场监管总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2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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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8 03: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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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6日珠江钢琴(00267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荔中综不处字〔2024〕028号
    • 被处罚当事人: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当事人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04月22日,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南街花地大道南渔尾西路8号珠江钢琴文化科技产业大楼施工工地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 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中南街道办事处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6月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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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7 04: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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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4日*ST金一(00272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6号
    • 被处罚当事人: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金一文化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金一文化 2020 年及 2021 年存货减值不充分,导致公司 2020 年虚增存货 6.10 亿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5.92%,虚增利润总额6.10 亿元,占当期利润总 额的21.21%;2021 年虚增存货 6.37 亿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 7.03%,虚增利润 总额0.28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89%。上述事项导致金一文化2020年、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2023 年4月30日,金一文化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 告》,主动对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文件、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金一文化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金一文化时任董事长王晓峰和时任董事、总经理王晓丹对金一文化披露的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时任财务总监刘丹丹对金一文化披露的2020年年度 报告,时任财务总监蒋学福对金一文化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分别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 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王晓峰、王晓丹、刘丹丹、蒋学福是金一文化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晓峰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晓丹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四、对刘丹丹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五、对蒋学福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6月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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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7 04: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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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4日联动科技(30136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南)狮综执城建罚罚字31号
    • 被处罚当事人: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至2024年2月期间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新光源产业基地光明大道16号实施了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对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半导体封装测试设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连廊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6月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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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7 04: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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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3日亚厦股份(00237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上人社监罚决字﹝2024﹞第000030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当事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在浙江省杭州上城区承包杭政储出【2021】7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项目(一标段)时,实施了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第十三条 的规定,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参照《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及所附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表》第84项“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 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6月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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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7 04: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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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30日铁建重工(68842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岳)应急罚﹝2024﹞6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3年10月8日10时许,位于岳阳市平江县福寿山镇 福寿山森林公园内的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主体工程项目部,其1号引水下斜井盾构机(以下简称“TBM设备”)施工作业面ABS区域在进行动火作业时,电焊熔渣引燃TBM设备出渣皮带,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硫化氢、甲烷等有毒有害气体,蔓延至TBM设备顶部撑紧盾内,造成正在撑紧盾内进行设备检修的2名作业人员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546.88万元。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的设备研发和服务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一、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遵守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八局”)制定的操作规程遵守和安全措施,在TBM设备内进行电焊作业未 办理动火许可,未安排监护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违法事实二、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用电焊进行动火作业时,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水电八局制定的焊接、动火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人民币柒拾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岳阳市应急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3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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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7 04: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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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3日优博讯(30053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市监南处罚〔2024〕粤海114号
    • 被处罚当事人: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产品(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7576元;没收违法所得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6月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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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5 03: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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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3日ST南卫(60388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3号
    • 被处罚当事人: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当事人: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卫股份或公司),住所: 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 李平,男,****年**月出生,南卫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 江苏省常州市****。 项琴华,女,****年**月出生,南卫股份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常州 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南 卫股份、李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南卫股份的关联人情况 自南卫股份2017年8月上市以来,李平一直是南卫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 总经理。2020 年至今,常州实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力电源)实际控制 人为李平。2018年4月成立至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禾目乐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禾目乐影)实际控制人为李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2007年颁布的《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 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 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李平、实力电源、禾目乐影为南卫股份案涉期 间的关联人。 二、南卫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0 年 3 月至 2022 年 12 月,南卫股份将其从银行获取的贷款经由供应商常州 市毕升印务厂、常州市塑料彩印有限公司等中间方转至李平、实力电源、禾目乐影等 关联方,导致南卫股份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33,600万元。其中,2020 年 3 月23 日南卫股份发生资金占用 1,000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80%,达到临时报告披露标准,南卫股份未及时披露,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也未及 时披露。 三、南卫股份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 年3月至2022年6月,南卫股份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30,050 万元,其中:2020 年全年发生额 9,200 万元,余额为 0;2021 年 1-6 月发生额为 11,000 万元,余额为0;2021年全年发生额13,500万元,余额为0;2022年1-6月 发生额7,350万元,余额为2,000万元。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占 南卫股份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 报告记载净资产的13.13%、15.93%、20.61%、11.11%。南卫股份未按照《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 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 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 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截至2023 年4 月26 日,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2023年4月28 日,南卫股份披露了2022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供应商情况说明、工 商资料、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南卫股份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款、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对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 二条第三款、2007 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信披办法》第五 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 责人,组织策划关联方占用南卫股份资金,且未及时组织南卫股份进行信息披露,董 事、财务总监项琴华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知悉并配合资金占用事项,上述二人是该违 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 款、2007 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平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组织策划了关联 方占用南卫股份资金事项,董事、财务总监项琴华知悉并配合资金占用事项,二人未 能勤勉尽责,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的完整性,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实际控制人李平组织实施了关联方对南卫股份的资金占用,导致公司出现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 指使的违法情形。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 二、对李平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项琴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6月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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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5 03: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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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30日津膜科技(300334)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应急罚﹝2024﹞总-1-008号
    • 被处罚当事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
    • 行政处罚决定:处人民币壹万玖仟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3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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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5 03: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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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1日锦州港(60019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字【2024】59号
    • 被处罚当事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徐健先生、刘辉先生、鲍晨钦女士、李挺女士、宁 鸿鹏先生、曹成先生: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 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对徐健、刘辉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对徐健、刘辉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 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锦州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锦州港贸易业务相关情况 锦州港为了做大收入和利润、满足银行贷款需求,与大连和境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连和境)、上海银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鸿)、宁 波朗逸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朗逸)、宁波百荣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宁波百荣)、重庆岳城川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岳城川聚)、上海盛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舟山丰聚益尚)等七家公司开展大宗贸易业务。锦国投(大连)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锦国投)曾为锦州港全资子公司,2018 年 6 月后锦州港持有锦国投 股权比例下降至33.34%,但仍为第一大股东。锦国投统一管理锦州港上游供应 商、下游客户公章使用、合同签订、银行账户转账,配合锦州港开展贸易业务。 2018 年至2021年,锦州港向大连和境、宁波百荣、上海银鸿、宁波朗逸、重庆 岳城川聚五家公司采购电解铜、沥青、铝锭、棉花、橡胶等大宗商品,与此同时 与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两家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锦州港的采购资金从锦州港 流出后经过大连和境等五家供应商进入锦国投集团名册公司(资金池),当锦州 港客户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需要支付锦州港货款时,锦国投集团名册公司(资 金池)将资金支付给这两家公司,由这两家公司支付给锦州港。锦州港与上述七 家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 二、锦州港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 2018 年至2021年,锦州港与上述公司开展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 本和利润总额,导致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其中,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2,120,276,859.08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35.81%;虚增营业成本2,099,567,800.35元,虚增利润总额20,709,058.73元, 占当年利润总额的5.67%。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47,122,916.18元,占当年 营业收入的 56.13%;虚增营业成本 3,908,124,086.94 元,虚增利润总额 38,998,829.24 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 17.78%。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2,481,637,365.23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36.47%;虚增成本2,437,479,939.72 元,虚增利润总额44,157,425.51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8.30%。2021年虚增 营业收入 75,113,954.95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2.56%;虚增利润总额 75,113,954.95 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47.85%。 时任董事长徐健全面负责公司业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授权,对 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决策和监督,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经查,徐健除了召开董事会、股东会、重大事项 等时间外长期不在锦州港实地办公,主要通过大连港投融资控股集团对锦州港进 行管理。徐健在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未提出异议。徐健疏于管理、怠于履职,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主要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是锦州港贸易业务 虚假记载的主要领导者。刘辉通过锦国投具体管理锦州港上下游公司与锦州港开 展贸易业务,造成了锦州港贸易业务收入的虚假记载。刘辉在2018年至2021 年 度报告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未提出异议。刘辉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鲍晨钦同时是锦国投副总经理,明知锦州港与上下游公司开展的贸 易业务由锦国投管理,且相关公章使用和合同签订由其审批,仍然未及时报告相 关信息。鲍晨钦在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未提出异 议。鲍晨钦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李挺负责锦州港财务和融资工作,负责2018年至2021年年度 报告财务部分的编制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李挺知悉公司存在短债长投、巨 额流动性短缺等问题,推动公司财务与业务配合开展贸易业务目的实际是为了满 足银行对业务合同和收入的要求,仍然实施该业务。李挺在2018年至2021年年 度报告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未提出异议。李挺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宁鸿鹏于2016年6月至2020年5月分管贸易业务。宁鸿鹏在 2018 年至2021年定期报告签署过程中对贸易业务应当了解并知悉相关情况,但 其对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疏于履职,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未提出异议。宁鸿鹏 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曹成于2020年5月至2021年11月分管贸易业务。曹成对于 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疏于履职,在2020年至2021年在定期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未提出异议。曹成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锦州港相关公告、财务报告、情况说明、工商资料、财务 资料、合同文件、银行流水、相关客户和供应商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 证明。我会认为,锦州港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徐健、刘辉、鲍晨钦、李 挺、宁鸿鹏、曹成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其中徐健、刘辉是锦州港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鲍晨钦、李挺、宁鸿鹏、曹成是锦州港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行政处罚决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二、对徐健、刘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鲍晨钦、李挺、宁鸿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曹成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6月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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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4 04: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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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31日ST天顺(00280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8号
    • 被处罚当事人: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王普宇、胡晓玲、丁治平、苏旭霞、马新 平: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天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 告知。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天顺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及《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ST天顺 控股股东舟山天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天顺”)、中直能源新疆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直能源”)为ST天顺的关联方。 2022 年1月至2023年1月ST天顺与舟山天顺、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2022 年 1 月4日ST天顺全资子公司新疆天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天汇物流”)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15,000,000元;2022年1月 天汇物流通过新疆创盈物流有限公司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 12,317,554.6 元;2022 年 7 月 1 日天汇物流通过新疆昌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昌顺物流”)与中直能源、舟山天顺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 10,000,000 元;2022 年 9 月至 12 月,ST 天顺通过新疆蓝疆贸易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蓝疆贸易”)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 1,568,746.52 元; 2022 年天汇物流通过新疆恒达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基业”)与舟 山天顺、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 72,317,554.6 元;2022 年天汇物流 通过新疆机汇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汇网”)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 金额为 116,270,557.26 元。2022 年,天汇物流通过新疆新铁中泰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26,476,201.84元。 2023 年 1 月,ST 天顺通过蓝疆贸易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 903,117.42 元。天汇物流通过机汇网与中直能源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 36,353,912.2 元。 2022 年 ST 天顺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 253,950,614.82 元,占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565,573,849.75 元)的 44.90%; 2023 年 ST 天顺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 37,257,029.62 元,占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556,788,267.33 元)的 6.69%。 2022 年 1 月4日,ST天顺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首次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关联交易,金额达到 105,000,000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8.57%,达 到临时报告标准,ST 天顺未及时披露,且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均未及时披露。 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构成《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ST 天顺未及时 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事项,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 为。 二、ST天顺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 年 1 月至 2022 年 6 月,ST 天顺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 160,916,347 元,占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556,788,267.33 元)的 28.9%。ST 天 顺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涉案期间 ST 天 顺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应当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 中予以披露。ST 天顺未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在ST 天顺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完整披露报告期内相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事项,导致ST 天顺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了《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截至 2023 年 4 月 24 日,ST 天顺已收回上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利息。 2023 年 4 月 24 日,ST 天顺披露了上述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 清偿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ST 天顺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相 关企业银行账户流水、记账凭证、增值税发票、书面说明、相关企业工商资料 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ST 天 顺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主体;ST 天顺时任董事王普宇,知悉 ST 天顺资金 通过第三方直接流向中直能源,部分资金被大股东舟山天顺占用的事实,其未 及时向上市公司履行告知义务,以董事身份参与了2022年半年度报告审阅,明 知ST 天顺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仍然签字表决通过,是对上述全 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此外,王普宇作为ST天顺实际 控制人,存在隐瞒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 款、第二款所述“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违法行为;时任副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胡晓玲,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丁治平,时任董事、财务总 监苏旭霞未勤勉尽责,未能及时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 为,并签署了存在重大遗漏的半年度报告,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马新平, 时任运营总监、天汇物流董事长,负责管理天汇物流,实际履行时任ST天顺董 事长、总经理丁治平对天汇物流资金审批职责,对天汇物流的资金支付进行最 终审批,致使上市公司资金通过大额预付的形式最终被大股东舟山天顺和关联 方中直能源占用,导致上市公司无法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披露关联交易情况, 该行为与ST天顺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 在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0,000 元罚款;二、对王普宇给予警告,并处以4,350,000元罚款; 三、对胡晓玲给予警告,并处以1,100,000元罚款; 四、对丁治平、苏旭霞给予警告,并各处以900,000元罚款; 五、对马新平给予警告,并处以700,000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3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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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4 04: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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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31日退市辅仁(60078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字[2024]49号
    • 被处罚当事人: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辅仁药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辅仁药业涉嫌通过组织其所控制的公司虚构销售及采购交易以虚增营业 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导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9 年至2020年,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仁堂)、开封制 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药集团)、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怀庆堂)、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郑州豫港之星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 业集团医药有限公司共6家辅仁药业控制的公司通过伪造出入库单据、发货单等 方式虚构销售、采购交易以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通过上述虚假 交易,2019年年度报告中,辅仁药业虚增营业收入3,825,796,196.99元,占当 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73.98%,虚增营业成本2,213,433,733.49元,虚增 利润总额1,357,051,947.32 元,占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公司追溯调整前)的208.38%;2020 年年度报告中,辅仁药业虚增营业收入1,626,809,412.00 元,占当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56.28%,虚增营业成本958,528,557.28元, 虚增利润总额325,987,933.83 元,占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3.00%。 二、辅仁药业涉嫌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担保,导致2019年年度 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 规定,辅仁药业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担保事项,导致2019年年 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具体而言,公司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辅仁药业及 其控制的开药集团、怀庆堂、辅仁堂等公司为辅仁药业控股股东辅仁药业集团有 限公司、关联方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等提 供担保共计33笔,合计金额2,850,961,900元,占当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归母净 资产(公司追溯调整前)的49.33%。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增值税开票明细表、银 行流水、纳税申报表、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相关诉讼文书、询问笔录、情况说 明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辅仁药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 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朱学究、姜之华、朱文亮、朱成功、朱文玉、陈卫东、闫庆功、贠海和王朝 龙等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辅仁药业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 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公司2019年、2020年虚假记载事项,朱学究作为时任财务总监,参与公 司财务造假行为;姜之华作为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组织和协 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上述二人是辅仁药业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文亮作为时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朱文玉作为时任监事?会主席,未关注到公司年报虚假记载,上述二人是辅仁药业2019年、2020年年 报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公司违规担保未披露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事项,姜之华 作为时任重事长、代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朱 文亮作为时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同时担任辅仁堂董事长,知悉公司违规担保; 朱文玉作为时任监事会主席,知悉公司违规担保。上述三人是辅仁药业2019年 年度报告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学究作为时任财务总监,长期在辅仁 药业任职,未能关注到公司违规担保事项,是辅仁药业2019年年报重大遗漏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朱成功,时任监事兼辅仁堂总经理贠海,时任职工监事兼公司内审 部负责人王朝龙,时任独立董事闫庆功、陈卫东,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年报真实、 准确、完整,但未能关注到公司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情況。上述人员是辅 仁药业2019年、2020年年报虚假记载,2019年年报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同时,辅仁药业实际控制人朱文臣组织、指使、参与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违 反《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 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情形。
    • 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 元罚款; 二、对朱文臣处以1,000万元罚款; 三、对朱学究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姜之华给子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五、对朱文亮、朱文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20万元罚款; 六、对朱成功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七、对陈卫东、闫庆功、贠海、王朝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3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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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4 04: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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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30日三祥新材(603663)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宁寿交执﹝2024﹞罚字第50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4年4月15日14时24分,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闽J59676(黄色)东风牌3轴重型栏板货车载运稳定锆材料,行至G235线 K1184+020m路段时,经寿宁县交通运输局设置的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检测并复核,确认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0.20吨,总质量限值为25吨,超限5.2吨,超限率20.8%。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5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寿宁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3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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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1 04: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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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29日中岩大地(00300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405090278
    • 被处罚当事人: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委托未取得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建设工程垃圾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人民政府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2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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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1 04: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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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24日招商南油(60197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4)070303015911
    • 被处罚当事人: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事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2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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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1 04: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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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24日双鹭药业(00203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应急罚﹝2024﹞基础-1号
    • 被处罚当事人: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未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2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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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31 03: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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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23日北特科技(60300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嘉)应急罚﹝2024﹞05005-1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2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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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30 03: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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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23日锐新科技(30082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应急罚﹝2024﹞总-4-010号
    • 被处罚当事人: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 行政处罚决定:处人民币壹万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2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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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9 03: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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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23日退市西水(60029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证监处罚字【2024】2号
    • 被处罚当事人: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1、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 2、2018 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2.1 2018 年、2019 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2 2019 年财务报告虚增利润 3、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 行政处罚决定: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 罚款; 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 罚款;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 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2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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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5 03: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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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20日昆工科技(83115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3号
    • 被处罚当事人: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一、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工科技”或“公司”)于 2024 年2月8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后于2024年4月23日披 露相关修正公告。昆工科技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 度达到 20%以上,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 459.44 万元修正为-105.74 万元,差异幅度为123.02%,且涉及盈亏性质变动(由盈转亏)。昆工科技 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二、财务数据错报 2024 年 4 月29 日,昆工科技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其2023年第 三季度财务报告的相关数据进行更正,调减营业收入 3,250.01 万元、净利润 115.64 万元,调整比例分别为8.16%和9.52%。
    • 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昆工科技、郭忠诚、朱承亮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 档案。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2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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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5 03: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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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23日超卓航科(68823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69号
      • 被处罚当事人: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超卓航科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超卓航科涉嫌未如实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 2023 年8月16日,超卓航科发布《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该报告中“三、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未 如实反映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具体包括:将子公司上海超卓金属材料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超卓)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的5,995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披露为在浙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武汉分行的“结构性存款”;将子公司奈文摩尔 洛阳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郑州分行的1,011万元大额存单披露为在浙商银行 武汉分行的大额存单;将上海超卓购买的2,000万元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产品 披露为在浙商银行武汉分行的信托产品。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理财产品凭证、公司及银行提供的相关资料、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超卓航科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 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对超卓航科未如实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违法行为,时任 董事长、财务总监李光平,时任总经理李羿含,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时任董事会 秘书王诗文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王诗文知悉或应当知悉上述资金的存放及实 际使用情况,上述三人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超卓航科赋能版块 总裁、超卓航科投资总经理、上海超卓总经理蒋祺,负责闲置募集资金的投资理 财,蒋祺知悉或应当知悉上述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超卓航科涉嫌未及时披露公司银行存款被划转的信息 2023 年 10 月7日,上海超卓的5,995万元存款被招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扣 划出账户,用于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承兑。上述银行存款被划转的事项导致 公司发生重大损失,但直至2023年11月4日,超卓航科才发布《关于部分银行 存款被划转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公司及银行提供的相关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 录等证据证明。超卓航科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 款及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 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对超卓航科未及时披露公司银行存款被划转的信息的违法行为,时任公司董 事长、财务总监李光平,时任总经理李羿含,时任董事会秘书王诗文,在2023年 10 月 8 日已知悉公司存款被银行划转的事实,但忽视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 求,导致公司延迟披露相关情况,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光平、李羿含、王诗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0万元的罚款; 三、对蒋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2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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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4 03: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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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23日ST南卫(60388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处罚字[2024]5号
      • 被处罚当事人: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李平、项琴华: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卫股份或公司)、李平涉嫌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 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南卫股份的关联人情况 自南卫股份2017年8月上市以来,李平一直是南卫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 经理。2020年至今,常州实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力电源)实际控制人为李 平。2018年4月成立至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禾目乐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禾目乐影)实际控制人为李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200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李平、实力电源、禾目乐影为南卫股份案涉期间的关联 人。 二、南卫股份涉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0年3月至2022年12月,南卫股份将其从银行获取的贷款经由供应商常州市毕 升印务厂、常州市塑料彩印有限公司等中间方转至李平、实力电源、禾目乐影等关联 方,导致南卫股份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33,600万元。其中,2020年3 月23日南卫股份发生资金占用1,000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0%,达到 临时报告披露标准,南卫股份未及时披露,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也未及时披露。 三、南卫股份涉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年3月至2022年6月,南卫股份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30,050万 元,其中:2020年全年发生额9,200万元,余额为0;2021年1-6月发生额为11,000万元, 余额为0;2021年全年发生额13,500万元,余额为0;2022年1-6月发生额7,350万元,余 额为2,000万元。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占南卫股份2020年年度报 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13.13%、 15.93%、20.61%、11.11%。南卫股份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 款、第四十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 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证监会公 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在2020 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截至2023年4月26日,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2023年4月28日,南卫 股份披露了2022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供应商情况说明、工 商资料、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我局认为,南卫股份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 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 形。 对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 二条第三款、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信披办法》第五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 人,组织策划关联方占用南卫股份资金,且未及时组织南卫股份进行信息披露,董 事、财务总监项琴华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知悉并配合资金占用事项,上述二人是该违 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 款、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 款、第 三款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平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组织策划了关联 方占用南卫股份资金事项,董事、财务总监项琴华知悉并配合资金占用事项,二人未 能勤勉尽责,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的完整性,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实际控制人李平组织实施了关联方对南卫股份的资金占用,导致公司出现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 组织、指使的违法情形。?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 二 、对李平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五十万元罚款; 三 、对项琴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2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以上内容由证券之星根据公开信息整理,由算法生成(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与本站立场无关,如数据存在问题请联系我们。本文为数据整理,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请谨慎决策。

      2024-05-24 03: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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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20日陕建股份(60024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石消行罚决字〔2024〕第100112号
      • 被处罚当事人: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4年4月7日,石景山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北京市石景山区衙门口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1615-708地块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的施工现场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1.该现场1号、2号楼(实际高度79米)设置的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无水,未保持完好有效,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表5.3.9的规定,该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2.该现场生活区宿舍未按规定配置临时应急照明、临时疏散标志,该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给予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石景山区消防救援支队鲁谷大队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2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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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4 03: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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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4日光大银行(60181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罚决字〔2024〕24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投诉处理内部控制不严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20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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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4 03: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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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4日中潜退(30052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27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0年上半年,中潜股份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张某安排他人通过虚构中潜股份与东台市银鲨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台银鲨)、东莞市欧拓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欧拓)、海南潜力潜水服务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潜力)、深圳易如潜水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易如)、东莞市安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安诚)等5家公司的销售业务,分别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虚增或虚减利润,导致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通过上述方式,中潜股份虚增营业收入26,808,357.58元,占公司披露2020年上半年营业收入的25.48%,占2020年全年营业收入的16.07%;虚增营业成本26,704,423.04元,占公司披露2020年上半年营业成本的17.18%,占2020年全年营业成本的9.76%;虚增利润103,934.54元,占公司披露2020年上半年利润总额的3.04%,占2020年全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0.06%。
      •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张某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陈某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四、对周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五、对许某宁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六、对冯某燕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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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3 04: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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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20日津药药业(60048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税三稽罚〔2024〕79号
      • 被处罚当事人: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发票违法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0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2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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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2 03: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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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4日神火股份(000933)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永水罚决字2024第2号
      • 被处罚当事人: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新庄煤矿)超许可取水案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六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永城市水利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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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2 03: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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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6日*ST富润(60007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18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合计717,225,918.88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715,512,264.14元其中,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365,766,164.15元,虚增营业成本364,924,901.9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2.04%、13.30%;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142,612,952.84元,虚增营业成本143,233,987.1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0.87%、11.11%;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208,846,801.89元,虚增营业成本207,353,374.9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69.05%、69.79%
      • 行政处罚决定:、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二、对赵林中、江有归、付海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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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1 03: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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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5日ST奥康(60300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17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组织、指使相关员工实施案涉事项,未组织公司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 行政处罚决定:、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二、对王振滔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200万元罚款;三、对王进权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四、对翁衡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5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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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1 03: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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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3日*ST洪涛(00232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南)劳监罚﹝2024﹞041号
      • 被处罚当事人: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资料,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
      • 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单位拒绝提供或者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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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9 03: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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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8日东南网架(002135)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阎人社监罚字﹝2024﹞第2号
      • 被处罚当事人: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该单位承建的“501号综合实验厂房及501a号运行保障中心项目”劳动用工情况问题,我局于3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阎人社监令字﹝2024﹞第10号)后,该单位未按照要求整改,未配合总包单位对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 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该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80000元(捌万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西安市阎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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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9 03: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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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4日退市鹏起(600614)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洛龙人社监察罚决字﹝2024﹞第834号
      • 被处罚当事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洛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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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8 03: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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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4日平安银行(00000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罚决字〔2024〕6号
      • 被处罚当事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是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方面。包括:个别高管人员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实际履职,同一股东实质提名董事超比例,部分岗位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比例低于监管要求,未按监管规定审查审批重大关联交易等。二是信贷业务方面。包括: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违规发放并购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用途不合规,授信责任认定后问责不到位等。三是同业业务方面。包括:违规接受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分支机构承担非标投资信用风险,通过同业投资掩盖资产损失、延缓风险暴露、提供土地储备融资,违规垫付某产品赎回资金,同业非标投资业务未计足风险加权资产,以贵金属产业基金模式融出资金违规用于股权投资等。四是理财业务方面。包括:违规向理财产品提供融资、虚构风险缓释品、未计提风险加权资产,代客理财资金用于本行自营业务,理财产品相互交易,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理财投资“名股实债”类资产未计入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统计,结构性存款业务实质是“假结构”等。五是其他方面。包括:部分非现场监管统计数据与事实不符,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来源于贷款资金,未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等。
      • 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6723.98万元。其中,总行6073.98万元,分支机构650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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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8 03: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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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8日抚顺特钢(60039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辽抚市监处罚〔2024〕031号
      • 被处罚当事人: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认真贯彻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安全主体责任悬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培训工作不扎实,未有效配备起重机械指挥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严重责任。确认该公司存在在抚顺“11.6”起重机械主钩坠落一般特种设备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一、给予行政处罚。二、违法程度:一般违法经营行为。三、是否宽大处理 :否。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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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8 03: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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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5日博硕科技(30095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交罚决第[2024]ZD04538号
      • 被处罚当事人: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2024年03月04日 11时09分在(违法地点)新能源二路(距南同大道约15米处)实施了未按照批准的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处5000元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5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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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7 03: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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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5月14日世龙实业(00274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1号
      • 被处罚当事人: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上市公司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两百八十万 元罚款; 二、对张海清、汪大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 三、对刘宜云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四、对胡敦国、冯建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五、对车有根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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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7 03: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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