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987号(财税金融类186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进一步深化创业板改革、助推创业创新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恢复创业板单独发行通道的建议
创业板自2009年设立以来,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使命,有效支持了一大批自主创新型企业,成为资本市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助推器。2014年3月,我会发布《发行监管问答——首发企业上市地选择和申报时间把握等》,明确首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在沪深市场之间自主选择上市地,不与企业公开发行股数多少挂钩。按照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均衡的原则开展首发审核工作,有利于强化协同,充分发挥两个证券交易所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2016年以来,我会在坚持严格审核标准的前提下,加快审核节奏,大幅缩短审核周期,首次公开发行(IPO)逐步实现常态化。一年多来,已有650多家企业获发批文,其中创业板近220家,占比近三成。
二、关于推进转板试点的建议
目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只要符合创业板IPO发行条件,即可申报在创业板上市,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审核。贫困地区、西部地区等企业还可以享受相应的专门通道政策。新三板成立以来,已有安控科技、双杰电气、康斯特、合纵科技、拓斯达等公司通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方式,从新三板转到创业板上市。
三、关于优化落实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制度的建议
2014年,创业板推出小额快速定向融资机制,具体为: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额不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我会适用简易程序,但是最近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总额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除外。其中,属于发行对象为原前十名股东等情形的,上市公司可以不聘请保荐人自行销售。小额快速定向融资机制,符合创业板公司规模小、轻资产的特点,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加快融资效率,有效发挥创业板支持创新型、科技型公司持续成长的关键作用。
四、关于优化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的建议
为增强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创业企业的支持力度,我会不断优化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2014年5月,修订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取消了创业板发行上市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持续增长的硬性要求。2015年12月,修订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规章,将独立性和募集资金使用由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突出审核重点,加大对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支持力度。
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发行上市在销售收入和利润等财务指标方面作了适当规定,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创业板发行上市有两套财务准入标准,即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与主板的较高要求相比,上述指标尤其是第二套指标能够有效支持创新型企业在盈利初期即可与资本市场对接。提案中提及取消“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可能导致公司上市后若干年无法通过利润分配回报投资者。对此,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论证,统筹规划相关制度的修改。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深化创业板市场改革,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统筹考虑,凝聚共识,充分研究论证创业板改革相关问题,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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