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671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建立“类举牌者”约谈机制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证券法》规定,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这种达到一定持股比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俗称“举牌”。随着上市公司收购行为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实践中出现了个别投资者利用“类举牌”进行概念炒作的情况。对此,我会高度重视,对涉嫌短线炒作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对相关“类举牌”方进行刨根问底式问询。特别是针对“类举牌”交易行为中出现相关方已经或涉嫌违规、造成市场恶劣影响等情形的,采取了包括约谈在内的各项监管措施,对于防范市场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
建议中提出的“类举牌”约谈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督促提醒的作用,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消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盲区,我会将认真研究,并在相关规则修订完善的过程中予以考虑。下一步,我会将继续强化监管,完善制度,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从根本上防止“类举牌”行为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是完善信息披露。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着力完善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研究在保留5%举牌线的同时,强化特定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增强信息披露透明度。
二是强化二级市场交易监控。针对通过“类举牌”进行市场炒作的现象,我会将完善监控预警指标体系,实施差异化监管方案,采取递进式监管措施,重点监控涉嫌短线炒作的异常交易行为,减轻市场负面影响。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近年来,我会以信息披露监管为中心,不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类举牌”行为,我会将继续通过事中事后的公开监管问询等措施,督促相关投资者依法充分披露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避免市场跟风炒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若“类举牌”行为构成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我会将依照《证券法》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四是加强投资者教育。针对“类举牌”短线炒作模式和手法,开展风险教育,引导投资者形成“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稳健投资”的理念,杜绝盲目跟风炒作。同时,加强舆论引导,发挥市场机制对新现象的监督作用。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