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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干货!证监会回应全年热点(汇总)

证券之星综合 2017-12-29 20: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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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975号(财税金融类099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深化内地和香港金融互联互通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人民银行,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新股互联互通的建议

随着近年来“沪港通”“深港通”的相继开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实现了二级市场交易的互联互通,投资者可以直接买卖对方交易所已上市股票。关于新股申购,目前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现有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机制等渠道参与香港新股申购,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机制参与内地新股申购,上述机制目前能够满足新股申购需求,并且机构投资者的专业性可以有效防范新股风险,保障投资者权益。

提案中提出的在“沪港通”“深港通”之下设立“新股通”建议,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设立“新股通”须在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整体机制框架下实施,要综合考虑内地资本市场改革和香港“看穿式”监管机制及其他监管事项尚未建立等因素,统筹研究推进。下一步,我会将不断优化完善互联互通机制,加强内地和香港的监管合作,为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创造条件。

二、关于容许香港中小型券商在内地经营港股通业务的建议

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前提下,我会一贯支持境外优质资产管理机构在境内设立合资证券公司或者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特别是加大对港澳金融机构的开放力度。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十,允许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港澳地区进一步开放:一是允许符合条件的港资、澳资金融机构分别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各设立1家两地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港资、澳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内地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二是允许符合条件的港资、澳资金融机构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分别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各新设1家两地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内地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港资、澳资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49%,且取消内地单一股东须持股49%的限制。三是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允许港资、澳资证券公司在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达50%以上。

截止2017年9月底,境内共批设13家合资证券公司、45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其中CEPA框架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基金公司分别为4家和1家。根据《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香港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内地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则依法申请设立证券公司从事港股通业务。关于提案中提出容许香港中小型券商在内地经营港股通业务的建议,我会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利于增强金融有序竞争、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两地市场互联互通总体运行情况和实际市场需求,在内地证券业对外开放的整体框架下予以积极研究和统筹考虑,有序扩大证券基金领域对外开放。

三、关于进一步放宽“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限制的建议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紧密合作,不断优化完善内地与香港市场在交易结算托管基础设施联通、跨境监管和执法合作、上市公司监管、法制交流等方面的互联互通机制,先后启动“沪港通”和“深港通”,便利了内地与香港投资者相互买卖对方交易所规定范围内的上市股票,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推动了两地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

2016年8月,双方共同签署《联合公告》,进一步放宽了投资限制,包括宣布“深港通”不再设总额度限制,“沪港通”总额度取消;将互联互通标的扩展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及部分香港小盘股,进一步便利了两地投资者通过互联互通投资对方市场股票。同时,《联合公告》指出深股通开通初期,通过“深股通”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的投资者仅限于香港相关规则所界定的机构专业投资者,待解决相关监管事项后,其他投资者可以通过“深股通”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下一步,我会将根据市场客观需求、互联互通运行以及两地监管合作情况,完善相关机制规则,研究有序扩大互联互通标的范围,逐步放宽投资限制。

四、关于加速金融产品互联互通的建议

2017年5月,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监管局联合公告,决定同意开展“债券通”。“债券通”首先开放“北向通”,已于7月正式上线试运行,香港及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境外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之间在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通”是中央政府支持香港发展、推动内地和香港合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巩固和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和稳步推动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下一步,按照稳妥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相关部门将适时研究扩展至“南向通”,即境内投资者经由两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机制安排,投资于香港债券市场。

关于提案中提出的“ETF通”“商品通”等其他投资产品,《联合公告》已明确,“为了便利和满足两地投资者管理对方股票市场价格风险的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原则同意将共同研究合作推出其他金融产品。为进一步丰富交易品种,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便利和机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已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买卖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的投资标的达成共识,待深港通运行一段时间,相关条件具备后推出实施”。

下一步,我会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总结两地金融产品互联互通实施效果,加快推进建立互联互通机制下“看穿式”监管安排,完善相关制度,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两地市场情况、市场需求和市场条件,继续稳步推进扩大金融产品互联互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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