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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一口气发了36份答复函 要点集锦

来源:证券之星综合 2018-09-01 08: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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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新三板发展的建议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296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促进新三板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服务于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我会高度重视新三板的发展,不断深化市场改革,取得了积极效果。截至2018年6月底,新三板挂牌公司达11243家,其中,中小微企业占比 94.16%。2017年年初至2018年6月底,共3152家挂牌公司发行股票融资1694.17亿元,其中2892家中小微企业完成股票融资1203.65亿元。

一、关于“新三板的战略定位”的建议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明确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新三板的战略定位就是服务全国的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在功能上可以为企业提供公开转让股份、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服务,在投资者结构上建立了与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目前,新三板在有效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促进民间投资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一步,我会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整体框架下,坚持新三板战略定位,继续深化市场改革,提升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更好地为企业融资发展提供服务。

二、关于“新三板投资人的门槛问题”的建议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制度。根据《国务院决定》,新三板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新三板挂牌公司多处于创业期和成长期,部分公司治理不够规范,具有业绩波动较大、风险较高的特点,因此需要较为严格的投资者准入条件,以保障市场的平稳运行、有效防范风险。实践中,我会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断进行完善,2017年我会指导全国股转公司修订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开户门槛要求从500万证券资产调整为500万元金融资产。

下一步,我会将根据新三板市场定位和发展实际,结合分层制度,不断完善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更好发挥新三板市场功能。

三、关于“构建领先世界的交易系统及制度”的建议

2013年2月,我会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明确规定新三板挂牌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做市方式、协议方式、竞价方式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方式。但在起步阶段实行协议和做市两种转让方式,挂牌公司可任选其一。2017年12月,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全国股转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引入竞价转让方式,将盘中协议转让变更为集合竞价,并增加盘后协议转让方式,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可选择做市或集合竞价方式进行转让,同时,大额的一对一转让也可通过盘后协议转让进行。从实施情况看,改革后的交易制度在提升价格公允性、规范市场运行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8年6月,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登记结算公司联合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暂行办法》,为特定事项提供了股份非交易过户的渠道,进一步完善了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则体系。

下一步,我会将在全面评估新交易制度运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挂牌公司情况、市场流动性变化等因素,结合市场分层,深入研究实施连续竞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不断完善新三板股票交易制度,促进市场交易功能发挥,助力中小微企业充分利用新三板市场平台发展壮大。

四、关于“建立健全完善的主办券商服务链条”的建议

主办券商制度是新三板的一项基础性制度。主办券商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企业进行推荐并持续督导,一方面督促公司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与规范运作水平,另一方面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提供做市、融资、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服务。2016年4月,新三板建立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制度,将主办券商提供融资、做市、重组服务等情况纳入了评价范围,推动主办券商提升服务意识与能力。

下一步,我会将指导全国股转公司研究完善主办券商制度,加强主办券商业务培训,逐步引导主办券商建立内部各部门的协同机制,提高其在投融资对接、规范运作、战略规划等方面提供增值服务的能力,形成全链条服务体系,助力挂牌公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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