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的建议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217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生态环境部,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目前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要求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2017年6月,我会与原环境保护部签署《关于共同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合作协议》,旨在共同推动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2017年12月,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明确提出分层次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即要求重点排污上市公司强制披露、其他上市公司执行“遵守或解释”原则,同时,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的信息。
二、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和处罚
我会始终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原则,持续加强交易所一线监管,不断强化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对于涉嫌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年报准则》等法律法规,符合立案调查条件的,依法启动执法程序予以严肃查处,坚决打击包括环境信息在内的各类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近期,山西三维、辉丰股份、上峰水泥和罗平锌电因环保信息披露问题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我会决定对上述四家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三、关于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和处罚
《环境保护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请况,接受社会监督。2014年,原环境保护部制定《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明确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鼓励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同时,生态环境部推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其门户网站或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开企业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为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四、关于明确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强制披露的具体内容
我会于2016年、2017年两次修订《年报准则》和《半年报准则》,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具体方式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重点排污上市公司或其重要子公司应当依法依规披露主要环境信息,包括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和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二是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上市公司可以参照上述要求披露其环境信息,若不披露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三是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环境信息核查机构、鉴证机构、评价机构、指数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对公司环境信息存在核查、鉴定、评价的,鼓励公司披露相关信息。
下一步,我会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深化与生态环境部的合作,积极完善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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