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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一口气发了36份答复函 要点集锦

来源:证券之星综合 2018-09-01 08: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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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证券市场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的建议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050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加强证券市场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指引,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原则,持续强化监管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责,不断完善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以及发行、退市等基础制度,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态势进一步巩固,市场生态呈现积极变化,市场运行进一步稳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

一、关于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的建议

2016年至2017年,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理念,我会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18件、224件,罚没金额42.83亿元、74.79亿元,并分别对38人、44人采取市场禁入措施。行政处罚决定数量、罚没款金额和市场禁入人数连创历史新高,通过常态化的严惩重罚,确保执法利剑高悬、监管震慑常在,引导市场主体敬畏法律,知所行止,有力有效维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市场“三公”原则,为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执法保障。下一步,我会将坚持依法全面从严处罚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用强有力的执法工作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和建设富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特色资本市场保驾护航。

在坚持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的同时,我会大力推动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多层次投资者民事赔偿体系。一是完善先行赔付制度,开展先行赔付实践。在《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承诺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下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中也强化了保荐机构赔偿投资者损失义务。目前已有3起市场经营主体主动承担对投资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共补偿适格投资者34,306人,补偿金额达到509,374,055元。二是建立健全证券支持诉讼工作机制。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于2014年在上海注册成立,是经我会批准设立并直接管理的投资者保护专门机构,可以为中小投资者进行证券诉讼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公益服务,帮助广大中小投资者行使诉权,追偿损失,最大限度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截止2018年6月底,已累计提起10起支持诉讼维权案件,支持900余名投资者维权,索赔金额超过4000万元。我们将总结实践经验,健全先行赔付机制,加大支持诉讼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不断强化投资者保护力度。

二、关于改变监管思路,将部分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的建议

近年来,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企业发展的能力,改革完善发行制度,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一是于2015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将独立性和募集资金使用由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审核重点。二是为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2018年6月6日正式发布实施《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发布实施的还包括修改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及《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文件,针对少数符合国家战略、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认可度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明确规定可以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同时强化了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我会高度重视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抓手,持续强化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管。2016年,我会建立上市公司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对上市公司实施“双随机”现场检查,取得明显成效。在此基础上,以问题、风险为导向,针对重组上市、高送转、业绩承诺中存在的业务造假、内幕交易、业绩变脸等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重拳出击,严肃查处。同时不断创新检查的方式方法,针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日益精细化复杂化的特点,持续推进分行业监管,现场检查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得到显著提高。

下一步,我会将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提高审核标准透明度,不断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继续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场检查工作力度,完善规则,强化落实,严厉查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以高质量的信息披露促上市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三、关于完善退市制度,促进资本市场优胜劣汰的建议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之一,对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优胜劣汰、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功能,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常态化,我会先后于2012年和2014年启动了两轮退市制度改革,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形成了多元化退市指标体系和较为稳定的退市实施机制,健全了主动退市机制,落实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安排。2018年7月,我会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对2014年《退市意见》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内容,提高规则可操作性,强化交易所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沪深交易所分别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于3月9日至4月9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我会加大退市监管力度,严格执行退市有关规定。自2001年起沪深两市已退市公司达104家,其中56家为强制退市。其中,*ST博元为A股市场首家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强制退市的公司,我会依法将公司及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会计、出纳等5名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对市场形成了较大威慑。欣泰电气为首家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公司,在退市过程中,我会配合推动其保荐机构设立了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进一步落实民事赔偿责任,强化投资者保护配套制度建设,社会各界对此评价积极正面。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继续加强退市监管,指导交易所落实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加强退市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动形成“有进有出”的市场化、常态化退市工作机制,推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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