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市公司定期财务报告披露期限进行调整的建议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700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上市公司定期财务报告披露期限进行调整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财政部,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目前财务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此外,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还规定了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规则。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实现扭亏为盈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上市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和创业板还在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中规定,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至4月份的公司,应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同时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还要求,公司发现实际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快报存在较大差异时,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上述关于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财务信息披露要求,在考虑现实操作需要的同时,基本可以为投资者获取较为充分、及时的财务信息提供制度保障。
二、关于缩短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披露期限
关于缩短上市公司年报、半年报披露期限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具体原因如下: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具有实践复杂性
虽然会计电算化的普及大幅提高了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等工作效率,但财务信息的形成不仅仅是机械化的簿记工作。一是会计核算中还包含较多信息系统无法替代人工完成的工作内容,例如会计估计与判断等。二是除记账工作外,公司在对外披露财务报告前,还需完成较多事项,如获取合并范围内各会计主体的财务报表、编制合并报表,编制与财务报告同时披露的其他年报信息,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工作等,均需要耗费一定时间。
同时,目前上市公司面临的各项交易也较之前变得愈发复杂,如较多公司拥有多家体量较大的子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复杂,合并报表编制难度较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相较原先的企业会计制度,在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上也对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因素都将增加当前上市公司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的时间成本。
(二)时间安排存在局限性
不同于美国允许公司选择不同日期作为会计年度的期末,我国强制要求公司以12月31日作为会计期间的期末,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非常集中,若要求提前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将进一步加剧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压力,不利于保证审计质量。此外,中国传统春节假期一般在2月前后,扣除春节假期的影响,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有效工作时间将更少。
综上,目前关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要求符合当前资本市场监管实践和上市公司实际情况,也较为契合我国国情,能否进一步缩短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尚需审慎研究。
三、关于实时披露上市公司财务信息
在季度报告基础上细化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时间具有一定现实复杂性。一是当前上市公司面临的各项交易愈发复杂,相关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往往需要运用更充分的时间来得出恰当的处理结论。复杂交易可能横跨相关月度,如果过度增加披露报告的频率,可能反而降低披露信息的可靠性,对资本市场助益有限。二是在我国以散户为主的市场中,频繁披露可能会产生较强的投机性,对市场产生较大的扰动。三是目前全球主要资本市场均未采用实时报告系统,如我国率先采用,将大幅提高企业运营成本,降低企业运营效率,从而降低我国资本市场对企业的吸引力,可能导致优质上市资源外流。因此,目前建立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实时报告系统时机尚不成熟,需进一步研究。
后续,我会将进一步完善规则,研究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