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上市公司平台,加大资本市场扶贫力度的建议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356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利用上市公司平台,加大资本市场扶贫力度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扶贫办,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参与扶贫开发工作的情况
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全局高度出发,提出重点攻克深度贫困地区脱贫,确保到二〇二〇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证监会党委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扶贫工作的决策部署,将打赢脱贫攻坚战作为崇高的政治责任,注重发挥资本市场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
一是积极引导上市公司参与扶贫工作,支持贫困地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鼓励上市公司支持贫困地区企业的产业发展,支持上市公司对深度贫困地区的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并优先安排加快审核。截至2018年上半年末,已有12家贫困县企业通过“绿色通道”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共计69亿元,66家企业已启动上市工作。
二是积极引导有需求的上市公司选用可转债、优先股、配股等支持品种再融资。上市公司再融资市场化程度较高,审核周期较短,其中对于我会鼓励的可转债、优先股、配股等支持品种,目前已经实现“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我会于2017年2月17日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规定融资间隔期原则上不少于18个月。但对于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的,不受此限制。此外,并购重组配套融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18个月内曾在境外进行过再融资、又申请在境内再融资的,均不受此间隔期的限制。未满18个月的间隔期而有融资需求的募集资金用于贫困县、贫困地区项目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综合考虑选用。
二、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下一步,我会将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指引,紧紧围绕打赢三大攻坚战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资本市场应有的贡献。积极参与扶贫且符合再融资发行条件的上市公司,均可按法定程序向我会提出再融资申请,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企业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予以积极支持,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支持扶贫开发工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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