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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一口气发了36份答复函 要点集锦

来源:证券之星综合 2018-09-01 08: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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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 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提案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027号(财税金融类004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 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不同市场的定位和准入标准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形成了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多层次市场布局,证券融资额、交易额等指标位居世界前列,股票、债券、基金、资产支持证券、期货期权等产品门类基本齐备。截至2018年6月底,主板市场共1907家上市公司,总市值约36.7万亿元;中小板911家上市公司,总市值约8.9万亿元;创业板729家上市公司,总市值约4.9万亿元。新三板挂牌企业共11243家,总股本合计约6590亿股。截至2018年5月底,区域性股权市场现已建立39家市场,挂牌企业约2.59万家。

我会十分认同提案中提出的观点,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结构不够合理,各层次市场定位不够明确等问题。从境外市场看,通常对主板设置最高的上市标准,其他层次市场依次降低,并允许有一定的重叠和交叉。下一步,我会将统筹股票市场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市场定位和功能分工。做大做强主板市场,坚持主板蓝筹板块的定位,深化创业板改革,探索制定差异化的发行上市条件,增强对创新创业企业的包容性。坚持新三板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安排。

二、关于A股首次公开发行定价机制

近两年来,我会持续完善新股发行环节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坚持新股发行常态化,逐步放开新股发行节奏,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由于多层次市场体系不够健全,交易者不成熟,发行主体、中介机构、询价对象定价自主性与定价能力不高,大盘估值水平仍不够合理,目前尚不具备完全市场化定价的条件。下一步,我会将继续坚持新股发行常态化,逐步完善询价制度,积极培育专业投资者,营造买卖双方充分博弈的市场环境,推动市场逐步达到均衡状态,最终实现市场化定价。

三、关于完善新三板相关制度

(一)关于“引入公开发行机制”。目前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不设财务门槛,没有融资时间间隔,融资效率较高。总体来看,现有制度设计能够体现新三板市场“小额、快速、灵活、多元”的融资特点,基本满足了大多数挂牌公司的融资需求。下一步,我会将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有利于提高融资效率的发行制度改革措施,结合精细化分层,研究推进配套发行融资制度,丰富新三板金融产品和机构投资者类型,以满足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的融资需求,有效服务于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国家发展战略。

(二)关于“丰富投资者类型”。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简称“国务院决定”),新三板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交易场所。目前,已有近200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立了以新三板股票为主要投资标的的资管产品(包括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产品、证券公司资管计划)。我会正在完善QFII、RQFII制度规则,拟进一步扩大合格境外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投资范围,允许投资新三板市场。关于公募基金,由于其公众性、可赎回性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现有法规参考境外规定,要求公募基金投资于流动性较高的标准化证券。目前,新三板挂牌证券普遍面临交易不活跃、估值较困难、投资风险较高等问题,公募基金投资新三板挂牌证券事宜有待进一步研究评估。随着新三板基础制度不断完善,相关功能不断健全,将会有越来越多的长期机构投资者布局新三板。下一步,我会将按照国务院决定精神,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为基础,积极研究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的政策措施,推动更多的长期机构投资者参与新三板市场。

(三)关于“实施差异化制度安排”。新三板自2016年5月实施分层以来,初步实现了挂牌公司分层分类管理,对引导市场投资、降低投资者信息收集成本起到了积极作用。2017年12月,新三板对分层制度进行完善,部分调整创新层的准入和维持标准,配套引入差异化的集合竞价交易制度,探索实施创新层与基础层企业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下一步,我会将继续研究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与分类监管制度,持续优化新三板市场分层及发行融资、投资者适当性等配套制度安排,监管与服务并举,进一步提高新三板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能力。

(四)关于“对创新层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要求进行调整”。新三板市场准入制度遵循市场化原则,对公司挂牌具有较高的包容性,挂牌公司普遍存在公众公司意识薄弱、公司治理不够规范等问题,需要主办券商进行长时间的督促辅导。因此,主办券商终身督导制度是与新三板市场准入制度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的重要制度安排。从实践上看,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在帮助挂牌公司了解资本市场规则、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目前挂牌公司规范程度仍普遍较弱,在未来较长时间内,主办券商仍需要严格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督促挂牌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下一步,我会将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市场意见的基础上,对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制度实施效果开展评估,结合精细化分层,不断优化完善持续督导制度。

四、关于资本市场服务“一带一路”战略

我会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带一路”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资本市场领域的务实合作。

一是深化境外上市行政许可改革,加大对“一带一路”建设的融资力度。我会于2014年12月取消境外上市财务审核,2015年5月公布境外上市审核关注要点和审核流程,并取消发行定价限制,2017年7月进一步优化境外再融资审核制度,明确H股公司提出境外再融资申请时,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进一步便利H股公司把握好境外市场发行窗口进行再融资,提高融资效率。2016年以来,我会核准中国铁建、中国中车等基建企业以增发H股普通股和发行可转债等方式成功实现境外再融资,有力支持了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基建项目。

二是推出“一带一路”债券试点。我会于2016年推动上交所启动熊猫债试点,俄罗斯铝业联合公司在上交所完成两期共15亿元熊猫债发行。沪深交易所在前期实践经验基础上,于2018年3月发布了《关于开展“一带一路”债券试点的通知》。截至2018年6月底,已有14家境内外企业发行“一带一路”债券的申请获得我会核准或沪深交易所的无异议函,拟发行金额合计845亿元,其中有11家境内外企业已发行214.5亿元“一带一路”债券。

三是积极推动交易所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资本市场的务实合作。2015年10月,上交所、中金所与德交所成立了中欧国际交易所。2016年12月,中金所牵头沪深交易所成功竞购巴基斯坦交易所30%股权。2017年5月,上交所与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管理局签署合作协议,将共同投资建设阿斯塔纳国际交易所。2017年12月,深交所与伦交所共同启动“中英科创投融资服务联盟”。2018年5月,深交所、上交所联合收购孟加拉国达卡证券交易所25%股权。2018年3月,上期所原油期货合约上市,可交割油种中囊括了“一带一路”沿线多国的原油。

四是支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境外子公司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业务。目前,我会正在研究制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并已公开征求意见,拟完善设立条件和持续监管要求,支持具备一定实力、运作规范、风控能力较强的境内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经营机构。

五是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和监管制度建设,防范参与“一带一路”面临的金融风险。截至2018年6月底,我会已与“一带一路”区域内27个国家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

下一步,我会将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新精神、新部署、新要求,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统筹谋划,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协调“一带一路”沿线资本市场深化务实合作,构建金融合作网络和机制,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助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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