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未盈利生物制药企业在A股创业板上市融资的提案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255号(财税金融类209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支持未盈利生物制药企业在A股创业板上市融资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资本市场支持生物医药等创新高科技企业融资有关情况
近年来,证监会采取多种举措大力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积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行条件的生物医药等创新高科技企业在境内上市。2014年5月修订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适当降低创业板发行上市的财务准入门槛,取消净利润持续增长的硬性要求,允许收入在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只需有一年盈利记录即可上市,扩大了服务企业的覆盖面,从而引导更多的资金投入需要扶持的创新高科技企业。2016年1月修订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将独立性和募集资金使用由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优化发行条件,突出审核重点,方便企业融资。
截至2017年底,沪深两市上市公司达3,485家,2017年全年共419家企业实现IPO,融资2,186亿元。全年新上市公司中高新技术企业占比近80%,其中生物医药企业32家,融资147亿元。
截至2018年上半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达3,547家,2018年上半年共63家企业实现IPO,融资923亿元,其中生物医药企业3家,融资31.7亿元。
二、依法创造条件引导尚未盈利或未弥补亏损的生物医药等创新企业发行股权类融资工具并在境内上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2018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根据《若干意见》,证监会将选取符合国家战略、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认可度高的生物医药、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作为试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审核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同时,《若干意见》进一步优化证券发行条件,解决部分创新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但可能存在尚未盈利或未弥补亏损的情形。针对创新企业在特定发展阶段高成长、高投入、实现盈利的周期较长等特点,按照《证券法》规定的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我会修改了《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证监会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扩大开放,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高科技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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