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对贫困地区农业龙头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的提案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170号(财税金融类197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加大对贫困地区农业龙头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资本市场支持贫困地区农业龙头企业的情况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力量。截至2017年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共1242家,其中在境内外上市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共110家,占比不到10%,还有很大空间。上市融资是龙头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增强竞争力和带农惠农的有效途径。2012年,《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增强企业发展实力。2017年,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原银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坚持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财政性定位,加强政策外业务规模管控,政策性业务范围外的农业信贷担保业务也应谨慎开展,并优先支持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与农户利益联系紧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17年,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和融资、发债融资。我会在符合发行上市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对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予以积极支持。
为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上市融资,我会对涉农企业较多的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实行特别支持政策。一是对西部首发上市企业实施优先审核政策。近年来,青海、甘肃、内蒙古、陕西、四川、重庆、贵州、广西、云南等广大中西部地区均有企业完成首发上市,基本实现了西部省份的全覆盖。二是对西藏、新疆地区申请首发上市企业,实施“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的绿色通道政策。三是为贯彻落实国家脱贫攻坚的重大战略举措,我会于2016年9月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明确贫困地区企业申报IPO适用“即报即审、审过即发”优惠政策。上述政策充分体现我会对包括涉农企业在内的广大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企业的支持,为上述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首次公开发行审核过程中,我会要求企业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点关注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对于行业特色突出的企业,我会要求其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经营情况,深入、透彻地披露行业相关数据,揭示企业核心价值与风险指标,在充分了解行业特征的基础上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农业龙头企业在担保评级、征信融资等方面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将持续培育和规范企业征信市场发展,为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农业龙头企业在内的各方提供更优质的征信服务和融资担保服务,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二是继续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有序推进首发审核工作。目前,我会审核节奏加快,整体审核周期已大幅缩短,新股发行逐步实现常态化。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贫困地区农业龙头企业,经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推荐,均可按法定程序向我会提出发行上市的申请,我会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企业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前提下,予以积极支持。同时,我会将通过进一步完善挂牌审查制度和发行融资机制,简化审核流程,改进影响发行效率的薄弱环节,提高企业融资效率,帮助贫困地区农业龙头企业缓解融资问题,加大资本市场对贫困地区农业龙头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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