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允许内资股流通 支持未盈利生物科技公司赴港上市的提案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254号(财税金融类208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允许内资股流通 支持未盈利生物科技公司赴港上市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我会积极支持包括生物科技在内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在境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升核心竞争力。
2017年12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我会对外宣布开展H股“全流通”试点,首批试点企业不超过3家。企业参与本次H股“全流通”试点需满足四项基本条件:一是外商投资准入、国有资产管理、国家安全及产业政策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二是所属行业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契合服务实体经济和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战略,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三是存量股份的股权结构相对简单,且存量股份市值不低于10亿港元;四是公司治理规范,企业内部决策程序依法合规,具备可操作性,能够充分保障股东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截至目前,我会已分别于2018年4月20日和5月7日推出两家H股“全流通”试点企业——联想控股和中航科工,并正在抓紧审理第三家试点企业申请,H股“全流通”试点工作有序推进,进展顺利。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与香港有关方面密切合作,加强监管,积累经验,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推进H股“全流通”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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