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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一口气发了36份答复函 要点集锦

证券之星综合 2018-09-01 08: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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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正在推进《公司法》配套修改 保护投资者利益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244号(财税金融类041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A股应加大对创新型企业上市的支持力度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探索在同股不同权、盈利标准等方面放松管制,鼓励创新型企业回归

“同股不同权”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投票权差异安排,有的属于针对董事会提名权的特别安排,有的属于同种股份投票权不同,有的属于类别股份。从本质上来说,这些都属于对公司治理作出的特殊安排。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确立了“同股同权”原则,但这一原则是基于同种类的股份而言,对于不同种类的股份可以设置不同的权利。因此,《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国务院于2013年出台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为优先股的发行、交易提供了相应安排。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治理、股权结构等应符合我国现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8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允许境外注册的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若干意见》对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作了系统制度安排,一是推出存托凭证这一新的证券品种,允许试点红筹企业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并对发行存托凭证的基础制度作出安排;二是进一步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允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但可能存在尚未盈利或未弥补亏损情形的创新企业发行上市;三是允许试点红筹企业存在投票权差异等特殊的公司治理安排,并作出有针对性的监管安排。考虑到境外企业境内发行上市的投资者权利保护等问题,《若干意见》明确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存在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应于首次公开发行时,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试点相关规则也对尚未盈利的试点企业作出了专门的减持锁定安排。目前,结合证券法修订工作,我会正在推进《公司法》配套修改,拟考虑提出在继续坚持同股同权原则基础上,增加公司可以发行拥有不同表决权的普通股的法律安排的修改建议,满足初创企业维持控制权的要求。

二、关于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工作任务。2015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授权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2年。《授权决定》通过后,我会围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创造条件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稳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综合施策,多措并举,努力创造条件。在完善市场制度、健全市场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增强市场诚信、完善市场监管等方面,为稳步实施注册制改革创造了较为有利的条件与环境。2018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决定《授权决定》施行期限届满后,期限延长两年至2020年2月29日。下一步,我会将继续创造条件,积极推进股票发行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关于加强监管,强化退市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

我会一直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不断强化监管执法工作,坚决打击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2015年至2017年,我会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5件、218件、224件,罚没金额10.41亿元、42.83亿元、74.79亿元,并分别对21人、38人、44人采取市场禁入措施。2018年上半年,我会行政处罚工作开局良好,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59件,比去年同期增长41%,罚没款金额63.94亿元,市场禁入20人,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有力地震慑了市场违法行为,有效净化了市场生态环境。下一步,我会将继续坚持精于监管、严格问责,依法全面从严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优胜劣汰、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功能,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常态化,我会先后于2012年和2014年启动了两轮退市制度改革,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形成了涵盖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存续类4种情形在内的多元化退市指标体系和较为稳定的退市实施机制,健全了主动退市机制,落实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安排。2018年3月,我会发布了修改《退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强化交易所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策主体责任。沪深交易所也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明确、细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标准和程序。

同时,我会加大退市工作力度,严格执行退市有关规定,有效震慑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2017年底,我会发出《关于强化对上市公司年末突击进行利润调节行为监管的通知》,遏制“该退不退”公司五花八门的扭亏保壳手段。从实施情况看,强制退市公司家数持续增加,退市类型进一步丰富。一是财务退市指标得到严格执行,退市公司以连续亏损为主。2017年,*ST新 都因财务指标不合格未能通过交易所恢复上市审核,从而被终止上市,进一步向市场表明,试图通过腾挪数据、粉饰报表等手段规避退市是行不通的。二是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的推出,有效震慑了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ST博元为A股市场首家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强制退市的公司,欣泰电气为首家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公司。三是*ST二重在充分保护异议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申请终止上市,成为退市制度改革后首家主动退市公司。截至目前,沪深两市共105家公司退市,其中56家为强制退市。总体上来看,上市公司退市逐步常态化,“有进有出”的市场生态逐渐形成。

我会高度重视投资者保护工作,结合我国司法体制现状及投资者结构等情况,在充分比对境外各国诉讼制度的基础上,批判地借鉴美国集团诉讼、德国示范诉讼、台湾地区团体诉讼等经验,在投资者赔偿救济方面推出了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的创新举措:一是指导开展先行赔付工作,目前已有3起市场经营主体主动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案件。二是开展证券支持诉讼工作,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为中小投资者进行证券诉讼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公益服务。三是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为投资者提供了便捷、专业、多元的证券期货纠纷化解渠道。下一步工作中,我会将继续完善配套制度,优化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

四、关于完善减持规则,调动创新型企业投资积极性

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是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我会于2016年1月出台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于2017年5月出台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从“股东身份”和“股票来源”两个维度,将一般股东减持其所持IPO前发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也纳入规制范围,加强了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票行为的监管,强化了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报告、备案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了协议转让相关规则。沪深证券交易所也完善了相应的交易规则,引导上市公司有关股东减持行为规范有序进行。这些新规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相关主体的减持行为,有效缓解了大股东、董监高集中减持对市场的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考虑到创新型企业资本需求和投资周期的特点,针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减持行为,2018年3月,我会发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沪深证券交易所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创业投资基金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投资期限反向挂钩政策,即在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减持比例等制度规则基本不变基础上,结合我国创业投资基金运作实际,对真正进行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给予差异化政策支持,旨在既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创业创新,又维护市场整体公平,坚持适度优惠。此项政策是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调动创业投资基金进行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积极性,有利于便利投资退出和形成再投资良性循环,有利于更好促进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本形成。

五、关于放开重组审批,鼓励海外创新型企业回归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创新型国家建设,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对外开放,需要境内外两个市场更好地协调发挥作用。近期,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我会《若干意见》,为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上市试点,助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升,提供了制度支持。长期以来,我会高度重视海外创新型上市企业回归境内上市的有关问题,积极支持市场认可的优质海外创新型上市企业参与境内市场并购重组,实践中也出现了海外创新型上市企业在境内重组上市的典型案例。结合前述规则的推出,海外创新型企业在境内上市的有效路径和有关制度安排也在进一步探索中。下一步,我会将继续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战略发展方向、掌握核心技术、具有一定规模的优质海外创新型上市企业参与A股公司并购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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