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增设“精选层”的提案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180号(财税金融类110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增设“精选层”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服务于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我会一直高度重视并支持新三板发展,不断深化市场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2018年6月底,挂牌公司达11243家,中小微企业合计占比 94.16%。2017年年初至2018年6月底,共3152家挂牌公司发行股票融资1694.17亿元,其中2892家中小微企业完成股票融资1203.65亿元。
分层制度是新三板重要的基础性管理制度。2016年5月新三板实施首次分层以来,初步实现了挂牌公司分层分类管理、引导市场投资、降低投资者信息收集成本等作用。2017年12月,新三板对原分层制度进行了完善,调整了创新层的部分准入和维持标准,配套引入了差异化的集合竞价交易制度,探索实施了创新层企业与基础层企业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深化新三板改革迈出重要步伐。
新三板挂牌公司数量较多,差异化程度较大,在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创新,需结合市场分层制度统筹推进。新的集合竞价制度于2018年1月刚刚实施,在提升股价的公允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运行效果仍需进一步评估分析。另外,新三板挂牌公司多处于创业期和成长期,部分公司治理不够规范,具有业绩波动较大、风险较高的特点,因此需要较为严格的投资者准入条件,以保障市场的平稳运行和有效防范风险。实践中,我会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断进行完善。2017年,我会指导全国股转公司修订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开户门槛要求从500万元证券资产调整为500万元金融资产。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指导全国股转公司持续评估、优化分层及相关配套制度,对在创新层之上设置精选层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深入论证,在防控风险的基础上研究推进市场精细化分层,完善信息披露、发行、交易、投资者准入、监管服务等方面差异化的制度安排,进一步提高新三板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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