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在8月31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基础上进行了微调。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有关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CDR)上市审核机制、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跨境转换机制、以及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日期为10月19日。
总体而言,这些新发布的文件在8月31日的征求意见稿基础上作出了有关沪伦通具体操作的更多详细规定。我们对沪伦通的观点保持未变:初期相对于沪港通而言交易量较低,为国内券商进一步带来保荐、做市和经纪业务佣金收入来源,评级为买入的中金(位于强力买入名单)和中信证券H/A股在从事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方面相对同业处于优势地位(参见我们于9月3日发表的报告“中国 证券经纪及资产管理:证监会宣布沪伦通政策细节”)。
我们将在本文中总结10月12日文件中主要规定相对于8月31日征求意见稿中的新增部分及不同之处、以及对A股市场和中国券商业务的潜在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