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已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来看,此次保险法修改新增24条,修改54条,删除1条,是自2009年保险法修订后又一次较大范围的修改。从改动内容来看,征求意见稿充分体现了管理层“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一方面通过简政放权进一步加开保险行业市场化改革的步伐;另一方面通过完善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建设加强对公司资本的监管力度。同时,适时地提出关于巨灾保险、互联网保险,定义保险交易场所,将年金险业务纳入保险法律体系等也进一步反映了保险法律框架与时俱进,逐步完善的建设过程。
放开险资经营范围及渠道,激发保险公司运作活力
稳步推进市场化改革是贯穿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一条主线,在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放宽保险资金投资范围,盘活保险存量资金,提高保险行业盈利能力是此次改革的一大特色。具体来说,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修改:在保险经营规则方面,进一步降低保险公司的保证金要求,新版第98条规定保险公司按照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十提取资本保证金且对保证金达到2亿元的可以不再提取,较目前实行的百分之二十保证金比例下降明显,使保险公司可用作投资的资金量增多,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资金的收益性和流动性;新增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涵盖年金险业务,扩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允许保险公司通过发行权益性、债务性资本工具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的运用形式,将投资股权、资管产品、金融衍生品划入可投资范围。我们认为在利率持续下行周期内,放宽投资渠道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保持经营活动的灵活性。
加强公司资本监管要求,提高对违法违规行为惩罚力度
放开前端业务渠道的同时,对后端财务监管的力度则逐步加大。此次征求意见稿确立了以“偿二代”为核心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通过建立以风险为导向的市场约束机制,丰富完善了对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处置措施。新版第152条新增加保监会对发现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公司可以进行专项检查的规定,赋予监管机构更为多样化的监管方式及手段进一步提高对违反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同时,此版征求意见稿在第八章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部分对违反保险法规定的行为罚款较当前有了大幅提高,不少罚款额度均成倍增长,这一方面说明监管力度在随着经济水平提高相应地增长,另一方面显示当前监管机构对保险违规行为坚决查处的决心。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法律制度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保险法的修订准则,此次提交的征求意见稿首次对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不少于二十日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赋予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并返还全部保费的权利。考虑到当前大部分的保单对保险犹豫期的设定长短不一,我们认为在期限上的特别说明将有利于减少因退保引起的财产及法律纠纷。同时,新版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提出禁止销售过程中的误导宣传,对未按规定履行保险合同赔偿给付义务以及泄露投保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我们认为这有助于提高保险业的声誉,为解决保险销售过程中的经济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适时提出相关法律概念,完善保险法律体系建设
新版的征求意见稿新增第119条首次提出建设保险业信息共享平台,有利于从宏观层面观测保险业的经营活动。同时,将互联网保险、巨灾保险等新兴险种纳入保险法律框架,定义了保险公估人和保险交易场所的法律内涵以及保险行业协会及其他市场组织的法律地位。这一系列的法律概念的提出充分反映了保险业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与时俱进发挥社会稳定器的根本作用。
投资建议:当前保险行业估值处于历史地位,征求意见稿的推出显示了监管层稳步推进保险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决心,一系列放宽门槛的政策进一步激活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将更加灵活多变。
风险提示:资本市场波动,政策落地不及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