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提高欺诈发行股债刑罚 刑法修正护航注册制)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6月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现行刑法于1979年制定,1997年以来,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十个刑法修正案和十三个有关刑法的法律解释。此次修订是为适应国内国际形势变化和当前面临的新情况,针对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新要求,跟进保障,回应关切。
多位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的人士均认为,这是对各方长期以来关于加大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强烈呼吁的回应,也是对新证券法的回应。对于完善资本市场法治供给,护航注册制,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加快市场出清进程等有重要意义。
提高欺诈发行刑罚十分必要
违法违规成本低是资本市场饱受诟病的沉疴,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是市场多年来的共同呼吁,也是资本市场改革的重点工作。新证券法已大幅提高了虚假陈述、信披违规方面的惩罚力度。在此基础上,联动修改《刑法》,加强刑事处罚力度,必要性更加凸显。
“虽然新证券法极大地加重了对该类行为的处罚力度,但仅仅经济上的惩罚不足以起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必须借助刑法来保护投资者的财产安全以及市场的交易秩序。当前关于上市公司的刑法规制,理论和实务界普遍认为我国对证券欺诈尤其是虚假陈述行为刑罚较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实践教学中心主任李睿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
我国1997年刑法第160条首次规定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161条所列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成熟资本市场对欺诈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往往十分严厉,堪称“坐穿牢底”。如美国《萨班斯法案》规定,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25年监禁,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
“现行刑罚标准与上市公司造假获取的巨大收益相比,严重不相适应,背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李睿表示,欺诈发行、违规披露,实质上欺骗的是社会公众,金额特别巨大,性质极为恶劣,受损的不仅仅是股票的投资者,还严重威胁整个社会的金融秩序,社会治理成本高企,其危害不比金融诈骗犯罪低。设置如此低的法定刑,既不足以抑制犯罪的滋生,也不利于虚假陈述行为的遏制。
衔接新证券法
注册制的施行离不开更加诚信的环境,更需要完善的法治保驾护航。前有新证券法在基础制度层面的保障,后续跟进《刑法》修订,提高对欺诈发行、违规信披等行为的刑罚力度,增强震慑力,对于生态的改善,市场出清,加强监管等都能起到更好的保障。
“该部分内容能进一步明确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加大对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能够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相适应,保障注册制改革顺利推行,维护金融秩序和投资者利益。”北京市京师律所律师、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孟博对记者表示。
东北证券研究总监付立春对记者表示,资本市场正在快速发展,投融资规模迅速扩大,正在资源配置和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依靠原来的行政条例和行业法律已经不足以规范其发展。同时资本市场内部改革正在全面铺开,尤其是注册制改革更是层次深、影响大,需要更加适配的法律体系。
李睿认为,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关于金融犯罪、证券犯罪的修订,还反映出对新的证券法修改的回应。一是《证券法》显著提高了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大幅提高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而草案提高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犯罪的刑罚,即是对加大惩戒力度、防范金融风险的回应,在行政罚款之外,构建起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的立体化从严惩戒体系。
二是《证券法》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针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草案中对于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的惩戒,也是落实上市公司在发行阶段和持续经营阶段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法治保障。
三是《证券法》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的法律职责。在草案中,对保荐等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加重处罚,同样是对其法律责任的强化。
“更完善和严格的法律框架,能够减少过度炒作和不规范的资本运作,减少市场乱象,倒逼市场出清,提高运行效率,使资本市场更好地回归投融资本质。”付立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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