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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万拉锯滑向合规性论战 监管层双向问责式“斡旋”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李维 2016-07-22 09: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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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由于双方争论事项复杂,监管层现阶段更多将事件的症结指向了信息披露的合规层面,这也是深交所向事件双方同时发出监管函的原因之一。

日前,万科(000002.SZ)的一封《关于提请查处钜盛华及其控制的相关资管计划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下称《万科报告》),将宝万之争演变为宝能资管计划举牌合规性的争论,而双方间的攻防招数也随之引来监管层的关注。

7月21日晚,万科、宝能系旗下资本平台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钜盛华)双双收到来自深圳证监局的监管关注函和深交所的监管函,对双方近期的信息披露瑕疵“各打五十大板”,并对双方主要负责人采取监管谈话等措施。

一方面,深圳证监局表示将就万科举报事项展开核查,但同时认为万科信息发布和决策程序不规范,应当梳理完善。深交所则认为万科7月19日的《万科报告》向非指定媒体透露报告全文等重大信息,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另一方面,深圳证监局和深交所也指出宝能未按照两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备置备查文件。

不过,宝万双方所争执资管计划合规问题并未被监管层所提及。7月20日晚,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一份宝能委托中介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显示,该中介通过核查,对《万科报告》中提出的质疑一一做出澄清和回应,并指出《万科报告》缺乏法律依据。

据一位接近监管层的基金公司人士透露,由于双方争论事项复杂,监管层现阶段更多将事件的症结指向了信息披露的合规层面,这也是深交所向事件双方同时发出监管函的原因之一。

“攻防”资管合规性

在7月18-19日举报至证监会、深交所等多个监管部门的《万科报告》中,万科认为宝能系钜盛华的资管计划存在多重合规性问题,其主要包括:

一是未按照一致行动人格式要求完整披露信息,披露的合同条款存在重大遗漏;二是资管计划举牌涉嫌违规开展“通道”业务及非法从事股票融资业务;三是将表决权让渡与钜盛华缺乏合法依据;四是拉高股价,为前海人寿输送利益;五是未提示举牌导致的股票锁定风险,可能导致优先级委托人受损。

7月20日晚,21世纪经济报道从相关渠道获得的一份钜盛华委托北京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万科的质疑进行了逐一回击。

《法律意见书》认为,该钜盛华在信息披露环节并不存在违规,而九只资管计划也并非属于通道业务或场外配资业务;而资管计划所拥有的表决权,也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下称16号准则)所允许的合规空间。

同时,《法律意见书》认为无论是在中小投资者还是优先级委托人利益影响上,并不存在违规行为,且已进行了风险提示。

“《万科报告》上述所质疑钜盛华及九个资管计划涉嫌违规事项,缺少事实基础,没有法律依据,《万科报告》未能指证钜盛华及资管计划可能违反任何具体的法律条文来支撑万科观点。”上述意见书在最后处总结称,“《万科报告》纯属主观臆测。”

在业内人士看来,万科所举例宝能系及钜盛华违规内容所涉业务较为复杂,其能够证明宝能系违规举牌的法律空间相对有限,但双方在这一问题上的纠缠,或给宝万大战带来更多变数。

“想证明宝能系违规比较难,去年监管部门都查过了也没发现问题,但这个过程还会给双方的出招带来不确定性。”20日夜里,接受采访的上海地区一位投行保代坦言。

监管函“斡旋”双方信披

宝能资管合规性争论的扩大,也让监管层有所重视。

据报道,7月20日,证监会开多场会议讨论相关法律认定和对策,并成立了由办公厅、市场部、法律部、会计部、基金业协会等多部门组成的处理万科事件领导小组。

而在7月21日,万科收到深圳证监局的监管关注函,表示将对举报事件进行核查。监管层认为,万科信息发布和决策程序不规范,应当梳理完善。关注函同时要求,万科应本着对投资者利益负责的态度,“尽最大努力与各方股东积极磋商,妥善解决争议”。

“因为万科事件已不仅是一个财经事件,甚至已上升到一件公共舆论事件了,所以监管部门比较重视是可以理解的。”一位接近监管层的公募人士分析,“但在事实层面,宝能资金来源和产品合规性问题,在去年底已调查过,估计不太容易发现硬伤。”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由于目前争论事项较为复杂,监管层短期内尚难做出相关认定,因此目前能够做的,更多是在信息披露合规的层面来“敲打”双方。

“会里目前并没有对这件事形成特别明确的意见。”一位接近基金业协会人士透露,“所以目前更多关注的是两家公司的信披问题,因为万宝双方在这件事情的处理上都有许多瑕疵,所以这个阶段是让深交所出面先约谈一下,让双方争议在合规框架内进行。”

事实上,深交所的两份监管函也与此有关。“《万科报告》的公开未经过法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而是通过‘补公告’形式完成,这是明显违规。”一位接近交易所人士认为,“宝能则是没有履行相应的备查文件备置义务,两方信息披露上的瑕疵都被提示了。”

值得注意的是,钜盛华已在前述委托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认为,其去年12月份和今年7月份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按信息披露《15号准则》、《16号准则》进行了披露。

“(规定)并未要求提供涉及增持资金来源的有关协议文件,该条亦为明确要求提供‘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前述《法律意见书》指出。

不过,由于深交所的监管函内容有限,目前记者尚无法了解《法律意见书》认为无披露义务的内容是否与深交所要求披露内容存在交集。

而在业内人士看来,随着证监会对宝万双方间合规性核查研究的深入,不排除后期会形成更多意见来处理此事。

“一方面举报信是提交给证监系统的,不发表意见不适合,草率地下结论也不适合,所以这件事也需要一个过程。”前述公募人士坦言,“另一方面也确实暴露了现行监管规则的一些问题,但已有规则的问题没法用来问责过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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