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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杠杆上限变化不大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6-04-11 08: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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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日前宣布将修订券商风控指标。时隔八年后,风控规则在行业呼吁下迎来调整引发市场关注。其中,关于净资产释放、资本杠杆率指标设定不低于8%的监管要求等内容引人注目,不少分析将其解读为“券商杠杆的上限将从现有的6倍大幅放宽将近一倍”。事实上,仔细解读办法各项指标调整可以看出,办法的调整总体有松有紧,在净资本释放的同时表外业务也被纳入杠杆监管范围之内,总体来看杠杆指标基本维持在原有水平。

修订后的《办法》维持了原有框架,但对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要求更高。证券公司应从制度建设、组织架构、人员配备、系统建设、指标体系、应对机制等六个方面,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有关指标计算更完备和有效,充分考虑表内表外业务、直接间接影响、个体整体风险,实现风险监测监控全覆盖。同时,细化风险分类,按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类型计量风险资本准备要求,提升风险计量的针对性。

其中,将券商净资产比负债指标由不得低于20%调整至10%,净资本比净资产指标由不得低于40%调整至20%,仅是《办法》调整的部分内容,据此认为放松杠杆控制的说法,是对指标的误读。修订前的《办法》有净资产比负债、净资本比负债两个同属杠杆控制的指标,既存在双重控制问题,又未将表外业务纳入控制。经研究并借鉴国际经验,本次修订拟将这两个杠杆控制指标,优化为一个资本杠杆率指标(核心净资本比表内外资产总额),并设定不低于8%的监管要求。资本杠杆率的优化,主要目的是根据证券行业的业务特点和风险类型,将原来未纳入杠杆计算的证券衍生品、资产管理等表外业务纳入控制,使风险覆盖更全面,杠杆计算更合理。

优化调整后,原来的两个杠杆控制指标理应取消,鉴于目前《证券法》明确证监会应当对上述指标比例作出规定,因此继续保留这两个杠杆控制指标。但为避免与资本杠杆率指标冲突和重复,拟将净资产比负债指标由不得低于20%调整至10%,未来主要通过资本杠杆率对公司杠杆进行约束。

换句话而言,此次修订引入了杠杆率指标,券商表外业务被纳入杠杆监管范围之内,这部分业务风险也需要券商使用核心净资本吸收化解,从另一个角度收紧了净资本的空间,因此本次修订对券商的影响将因公司而异,净资本能否放宽取决于表外业务风险与净资本业务之间的调整能否持平,不排除部分券商会出现收紧的局面。

因此,此次8%资本杠杆率的调整,并不能简单用倒数推算出通常意义的财务杠杆倍数。按资本杠杆率8%的监管标准进行测算,并结合流动性指标要求,修订后的财务杠杆率大体为6倍左右,与现行办法的要求基本相当。

针对此次修订,有权威人士按照修订后的办法进行了测算,从结果看,行业的风险总体全覆盖,杠杆水平及业务结构均维持在合理状态。同时,选取了行业有代表性的公司按照修订后净资本等风控指标标准进行测算,相关公司均符合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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