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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 深交所及中金所发布指数熔断机制公开征求意见稿

证券之星 2015-09-07 19: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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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熔断机制的前世今生:美国上世纪80年代诞生

9月6日晚,证监会深夜发文表示,将研究制定实施指数“熔断机制”方案,这一机制在全球金融市场其实普遍存在。最早起源于美国的股票交易保护机制,即在交易过程中,当价格波动幅度达到某一限定目标时,交易将暂停一段时间,类似于保险丝在过量电流通过时会熔断以保护电器不受到损伤。

以最近一次事件为例,8月24日,全球股市遭遇“黑色星期一”。美国股市开盘后,道指迅速扩大跌幅至6%,跌逾1000点,创雷曼兄弟倒闭以来最大。而在美股盘前,标普、纳斯达克和道琼斯股指期货均跌逾5%,触发“熔断机制”,从而导致美国三大交易所股指期货暂停交易。

1987年的“黑色星期一”:美国现行“熔断机制”的诞生

证监会发文中提到的“熔断机制”是指在股票交易中,当价格波幅触及所规定的水平时,交易随之停止一段时间的机制。“熔断机制”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下称“证交会”)设立的一种保护机制,即在交易过程中,当价格波动幅度达到某一限定目标时,交易将暂停一段时间,类似于保险丝在过量电流通过时会熔断以保护电器不受到损伤。设置“熔断机制”的目的是为了控制交易风险。熔断制度,是1987年世界股灾发生以后为了控制股票交易风险的一种交易制度,其后,熔断制度又被引入股指期货市场,它的设立为股指期货交易提供了一个减震器的作用。

根据美国证交会的最新规定,当标普指数在短时间内下跌幅度达到7%时,美国所有证券市场交易均将暂停15分钟,即所谓“熔断机制”,但对于美股交易时段以外的股指期货交易,标准略有不同。

现行“熔断机制”的诞生可追溯至1987年10月19日的全球股市暴跌事件,当天也被称作“黑色星期一”,道琼斯指数下跌22.61%。1988年10月19日,即1987年股灾一周年,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与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批准了纽约股票交易所(NYSE)和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的“熔断机制”。美国的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曾在1982年对标普500指数期货合约实行过日交易价格为3%的价格限制,但这一规定在1983就被废除,直到1987年出现了股灾,才使人们重新考虑实施价格限制制度。

自1987年股灾以来,在以后的18年中,美国没有出现过大规模的股灾。截至1997年10月27日全球股市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时启动过一次。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5月6日道指曾一度出现近1000点的暴跌,但并未触发“熔断机制”,引发了市场对于是否该更新“熔断机制”的讨论。当日,道琼斯30种工业股票平均价格指数在20多分钟内暴跌约1000点,降幅达9%,被称为“闪电暴跌”。

为避免发生类似“闪电崩盘”的市场异常波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2012年6月1日曾发表声明表示,已根据美国多家证券交易所和金融监管局的提议,将修改针对已上市的单个有价证券和大盘的交易“熔断机制”。

修改过的“熔断机制”方案,其中就包括上述提到的针对标普大盘指数下跌的触发机制。而除针对股市大盘的“熔断机制”,美国证交会对个股还设有“限制价格波动上下限”的机制,即如果某只证券的交易价格在5分钟内涨跌幅超过10%,则需暂停交易。如果该证券交易价格在15秒钟内仍未回到规定的”价格波动区间”内,将暂停交易5分钟。对于标普500指数和罗素1000指数成分股以及430只交易所交易产品中价格超过3美元的个股,SEC规定的“价格波动区间”为涨跌幅5%,其他交易价格在3美元以下的流动性较弱的个股“价格波动区间”放宽至10%。

除了美国,法国、日本、韩国等国也都采用了“熔断机制”。2013年5月23日,日经225指数大跌,日经225指数期货就曾触发“熔断机制”而暂停交易。

中国目前现状:沪深300指数期货曾考虑引入“熔断机制”

目前,除涨跌停板制度外,国内股票交易及商品期货交易中都没有引入“熔断机制”。在金融期货创新发展之初,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曾率先考虑推出“熔断制度”作为其一项重要的风险管理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

业内分析人士表示,“熔断机制”的设立为市场交易提供了一个“减震器”的作用,其实质就是在涨跌停板制度启用前设置的一道过渡性闸门,给市场以一定时间的冷静期,提前向投资者警示风险,并为有关方面采取相关的风险控制手段和措施赢得时间和机会。

在国外交易所,“熔断”制度有两种表现形式,分别是“熔而断”与“熔而不断”。前者是指当价格触及熔断点后,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停止交易;后者是指当价格触及熔断点后,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仍可继续交易,但报价限制在熔断点之内。目前,国际上采用的比较多的是“熔即断”的“熔断机制”。

沪深300指数期货是国内唯一曾考虑采用“熔断机制”的金融品种,然而最终并未实施。据了解,当初拟设立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的熔断价格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当市场价格触及6%,并持续五分钟,”熔断机制”启动。在随后的五分钟内,卖买申报价格只能在6%之内,并继续成交。超过6%的申报会被拒绝。十分钟后,价格限制放大到10%。

然而,据最新修订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出现交易异常等情况,交易所可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2015年2月11日,上证50ETF期权合约价格就曾出现大幅异常,就触发了”熔断机制”。

据悉,2月11日13点3分12秒,“50ETF购4月2400”和“50ETF购4月2450”股票期权合约价格出现大幅异常波动,其中50ETF购4月2400合约价格从0.1006元跌至0.001元,50ETF购4月2450合约从0.0808元跌至0.001元,此类交易异常便导致触发熔断机制。上交所曾针对上述熔断事件发表声明称,熔断机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是熔断机制可以在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给市场稳定和冷静的时间,快速平抑不合理的市场波动;二是可以有效降低大幅偏离理论价值的保单导致的损失。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东吴期货研究所所长姜兴春曾对媒体表示,市场一旦触及“熔断机制”,意味出现了比较大的波动与风险,通过“熔断机制”让市场参与者重视风险并理性对待当前行情,短时间暂停交易让市场多空保持理性以及正确评估市场未来走势,以做出风险管理决策,同时也对程序化交易稍有所干预。

宝城期货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程小勇也曾表示,“熔断机制”相当于“减震器”,它对市场的交易风险提供预警作用,有效防止了风险的突发性和风险发生的严重性,同时有利于消除陈旧价格导致期货市场流动性下降,并为逐步化解交易风险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中国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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