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证券要闻 - 正文

上交所 深交所及中金所发布指数熔断机制公开征求意见稿

证券之星 2015-09-07 19:39:1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四章第五节“指数熔断”(征求意见稿)

4.5.1【熔断触发条件】 沪深300指数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对股票等相关品种的竞价交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暂停(以下简称“指数熔断”),并向市场公告:

(一)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首次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5%的,指数熔断30分钟,熔断时间届满后恢复交易;11:30前未完成的指数熔断,延续至13:00后的交易时段继续进行,直至届满。14:30至15:00期间,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首次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5%的,指数熔断至当日15:00,当日不再恢复交易。

(二)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7%的,指数熔断至15:00,当日不再恢复交易。

开盘集合竞价出现上述情形的,于9:30开始实施指数熔断。

指数熔断的具体实施时间和证券品种以本所公告为准。

4.5.2 【熔断品种】本所实施指数熔断的品种包括股票、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4.5.3 【指数期货交割日的特殊安排】本所交易日为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的,当日指数熔断时间跨越11:30的,于当日13:00起恢复交易;当日13:00至15:00期间,本所不实施指数熔断。

本规则所称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是指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证50指数期货、沪深300指数期货、中证500指数期货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股指期货合约的交割日。

4.5.4【熔断期间的申报和撤销】 指数熔断于15:00前结束的,熔断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指数熔断持续至15:00结束的,熔断期间本所交易主机仅接受撤销申报,不接受其他申报。

4.5.5【熔断结束后的集合竞价】指数熔断结束后,本所交易主机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集合竞价撮合成交,此后进入连续竞价交易阶段。

指数熔断和熔断结束后的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4.5.6【复牌时间遇熔断延续】证券复牌遇本所实施指数熔断的,延续至指数熔断结束后复牌,但不属于指数熔断实施范围的证券品种除外。

4.5.7 【大宗交易】指数熔断至15:00的,相应证券品种当日不进行大宗交易。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