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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机构监管转向业务监管 以控制混业经营风险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刘翔峰 2015-08-15 13: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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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金融业现状及监管机构设置,可以借鉴美国模式,维持现有监管格局不变。

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目前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趋向。中国金融业经过30多年发展也进入了混业经营阶段,但是以银行为主导进行的。

国际上混业经营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二是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集团和母公司模式。

中国自加入WTO以来,金融业开始推进混业经营,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出台有关商业银行从事中间业务的管理办法,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出台有关保险公司运用保险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规定,各金融机构在“银证合作”、“银保合作”“证保合作”等名义下从事一系列交叉业务的创新。

我国比照美国的经验进行了混业经营的探索,例如光大和中信分别成立了金融控股集团,在同一集团框架内通过成立相互独立的子公司来从事其他金融业务,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我国商业银行纷纷成立子公司开展保险、信托、证券、基金、租赁等业务服务,不再受行业限制。目前我国银行业、保险业都已经拿到了金融的全牌照开展相关业务。

但金融混业经营诱导了多次金融危机。例如美国的1929年的金融危机,就是由于某些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进入股市酿成股灾,1933年通过《银行法》将投资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严格划分开,保证商业银行避免证券业的风险,被称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此法案在1999年被废止,商业银行又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又成为2007年美国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诱因,美国2010年再次出台更严格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沃克尔法则”对于银行的混业经营业务有了严格限制,包括监督银行并对其实施杠杆限制,对大型银行的投机性职业式证券交易活动加以限制,强迫大型银行在未来几年剥离大部分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部门。

我国的混业经营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但也带来了风险。例如因部分银行信贷资金通过理财、基金等形式进入股市,加剧股市的波动,从2015年6月15日到7月9日,18个交易日,沪指从5178点跌到3373点,造成空前股灾,迫使政府启动紧急救市方案,清理高杠杆的场外配资,清查恶意做空,以稳定股市。可见,金融混业经营风险巨大,如果疏于防范,不仅会使个别金融机构面临风险,还可能由此出现系统性风险,因此必须加强监管、趋利避害,保证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还是按照分业监管设置的,即“一行三会”通过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来控制其金融业务活动,可称为机构监管。但随着混业经营的发展,这种分业监管的格局需要改变。

国际上对混业经营的监管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统一监管,英国的金融管理服务局(FSA)作为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对整个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业务管理,由银行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等分别对其业务功能进行监管。

根据我国金融业目前的混业经营现状及监管机构设置来看,可以借鉴美国的业务监管模式,维持现有监管格局不变,但监管方向要做调整,由机构监管向业务监管转变。当一家金融机构同时经营若干种金融业务时,其业务活动分别由不同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通过控制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来控制整个混业经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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