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4月6日据上证报:证监会将出台公众股东表决制度的消息传出后,立即得到业界人士的高度评价。他们纷纷表示,这表明监管层正在把《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落到实处,将政策性的"宣誓"转化为具体措施。此举将使公众投资者利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同 时对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也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将“口号”变为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锋表示,国务院的《意见》多处强调了要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权益,而建立公众股东表决制度正是贯彻落实这一精神,将政策化的"宣誓"转变为制度的重要举措。
郭锋指出,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会公众股东或者说中小股东,在股权分置的情况下往往表现为流通股股东。而上市公司中非流通股股东占绝对控股地位,他们与流通股股东有着不同的利益驱动,流通股股东相对处于弱势。公众股东表决制度的建立,将使中小股东即流通股股东不再"用脚投票",而用手投票。
郭锋说,如果还是简单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来指导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那流通股股东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证。在去年的招商银行转债发行风波中,尽管持有3亿多流通股的数只基金显示出团结的力量,但还是在数量更多的非流通股面前"寡不敌众"。当时就有基金代表提出,为了维护流通股股东利益,在上市公司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大比例现金分红等涉及到流通股股东利益的问题上,应给予流通股股东充分的话语权。所以说,在现有股东大会机制下,在尚没有一个现成有效的制度让流通股股东影响大股东决策的情况下,建立公众股东表决制度可以增加流通股股东的发言权,令其有"武器"抗衡大股东所作的不利于流通股股东利益的决策。
制度性突破
实际上,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在上市公司的一些重大决策上引入了流通股股东投票表决制度。据长期研究公司法的知名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俊海博士介绍,2002年7月20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第五条就规定:"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而去年10月,银山化工流通股股东通过类别表决以53.91%的反对票否决了《关于公司流通股实施股份置换的议案》。
刘俊海同时指出,此次监管部门的举措,从制度上形成一定的突破。监管层通过制度上的突破来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表明关系我国证券市场根本的公司治理正在酝酿突破。他说,公众股东表决制度的建立,将使流通股股东对大股东形成一定的约束力,为流通股股东行使权利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这是现实而有效地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的手段。
制度设计须合理
专家们普遍表示,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东间利益冲突的问题,保护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公众股东表决机制的制度设计一定要科学、合理。
郭锋指出,在上市公司诸如再融资这种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存在重大利益差别的事件上,引入公众股东表决制度,可以有效地平衡各方的利益。但在通过股份数的设计上还有待商榷。
他说,如果出席股东大会的公众股东只有一小部分,那将出现极少数流通股股东代表大多数流通股股东利益的局面。因此,他建议,一方面可以通过多次公告以催告流通股股东参加会议的方式来解决;另一方面应鼓励采用投票权征集制度。此外,还应该对出席股东大会的公众股股东份额设立一个"门槛",如果没有达到这一指标则不需采用公众股东表决制度。否则,表决结果可能丧失代表性。
刘俊海则指出,由于流通股股东人数众多,所在地比较分散,因此要尽快引入网上投票技术。当然,前提是需要强有力的网络技术作保障,必须保证网络安全,尤其要做好股东资格确认工作,并防止利用网络重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