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3月 25日,银保监会公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点评:正式稿相对于征求意见稿,整体变动不大,主要有以下不同之处:
(1)在投资者资质方面,新增了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其他资管产品等为产品投资者,更好地体现保险资管产品服务长期资金的导向;
(2)代理销售机构方面,适当拓宽了代理销售机构范围,为后续业务发展预留了空间。征求意见稿仅限于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而正式稿拓宽到“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3)在准备金提取方面,正式稿删除了“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使用其固有财产进行赔偿”。
弥补监管空白,促进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近年来,保险资管机构稳步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截至 2019年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 2.76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 1.27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 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 1.37万亿元。《办法》的出台补齐了监管空白,与资管新规接轨。
《办法》要点包括以下方面: 《办法》要点包括以下方面:
(1) 募集方式: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私募定位,主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同时,也可以向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自然人非公开发行,销售门槛与资管新规一致。
(2)非标投资: 非标投资: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投资非标比例不超过 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投资非标比例不超过 35%。 。同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产品净资产的 35%。这一方面向银行理财看齐。
(3)投资范围:与理财产品、私募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总体一致。 )投资范围:与理财产品、私募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总体一致。《办法》规定,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证券化产品、公募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4) 产品销售: 可以自 销,也可以代销。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保险资管产品。这一规定为配合向个人销售保险资管产品。
(5)发行程序: 发行程序: 进一步简政放权。2013年,债权投资计划发行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2018年,简化了股权投资计划发行的注册程序。《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简政放权,将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由首单核准改为登记,同时要求保险资管产品发行应当在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履行注册或者登记程序。
(6)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为产品管理费收入的 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为产品管理费收入的 10%。 。主要用于赔偿因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违法违约、违反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 1%时可以不再提取。这一规定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7)过渡期:按照“ 新老划断” 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与资管新规一致,截至 2020年 12月 31日,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
整体整改压力不大。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运作总体审慎稳健。产品期限较长、杠杆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层嵌套、资金池等问题。后续整改预计主要集中在:部分公募产品进行压缩;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非标投资超过 35%限制也面临整改压力。由于目前非标投资供给不足,我们认为,整体整改压力不大,且给予过渡期有利于平稳过渡。
在统一保险资管产品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弥补监管空白、补齐监管短板、强化业务监管,促进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丰富了保险资金配置方式和策略,有力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办法》的出台规范了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发展,一方面,丰富了保险资金的配置方式,另一方面,支持保险资金对接实体经济、引导长期资本参与资本市场。
投资建议:龙头企业目前的估值水平仍然处于较低状态,体现投资者对利率风险敞口的担忧。中短期内,随着资本市场持续在长期债券资产方面发力,保险资金配置方式多元化,我国寿险企业的投资价值或将逐渐恢复。在全球的降息周期下,短期的疫情事件影响有限,未有影响到寿险行业的基本面,不影响寿险龙头企业的中长期投资价值,我们维持行业的“超配”评级。从性价比出发,我们首先推荐寿险行业,其中以新华保险为短期内首要标的。
(1)新华保险的新单销售对“开门红”依赖更小;
(2)新华保险的保障型业务已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或能率先受益于行业后续的新单复苏。
风险提示:
(1)疫情的持续时间超预期;
(2)经济数据超预期下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