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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收益专题报告:财税140号文解析,短期无碍资管行业,长期促进规范

来源:国金证券 作者:潘捷 2017-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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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营改增政策进行了补充,明确资管产品需要缴纳增值税,在市场中引发广泛关注。此政策出台时间正值央行流动性收紧、债市大幅调整之际,延续了11月以来去杠杆、防泡沫等加强对固定收益市场监管的管理层思路。

财税140号文的推出,是对金融业监管进一步规范的体现,目前,在强监管思路下,从债券角度,短期难有大机会。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主要从是否为保本产品、是否持有至到期、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政策执行追溯期等几个方面对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进行了规定。

(1)区分保本与非保本,保本收益缴纳增值税,非保本收益不缴纳增值税。140号文第一条明确提出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相当于另一方面明确了保本收益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事实,影响较大的是银行保本理财和公募保本基金,因为目前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等资管产品已经禁止提供保本承诺。

(2)140号文第一条明确提出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相当于另一方面明确了保本收益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事实,影响较大的是银行保本理财和公募保本基金,因为目前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等资管产品已经禁止提供保本承诺。可以看出政策不鼓励频繁买卖资管产品进行套利的行为,对套利的收益征收增值税,同时也可以抑制市场恐慌性出逃的行为,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

(3)将贷款收入纳入的主体从银行扩展到非银金融机构。

(4)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我们认为这条规定是140号文最重点的规定之一,对资管影响很大。此前由于资管产品(比如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等不是法定的纳税主体,因此虽然36号文中规定了各种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纳税规定,但实际中由于纳税主体的不明确,资管产品并没有缴税。

(5)政策执行日期开始于2016年5月1日,相当于会对5月至12月之间发生的应纳未纳增值税行为进行追缴。

综上,我们认为增值税新规对资管行业的负面影响有限,对银行的影响要大于对非银资管机构的影响。因为非银机构的资管产品主要为非保本,除了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之外几乎不会受到140新政的影响,但是监管趋严的思路下不排除之后会出台更具体的针对资管的监管政策。同时140号文在很多方面规定尚不甚明晰,因此在具体操作中仍待监管进一步明确。

新规对银行的影响主要集中于保本理财方面和银行借助通道业务投资方面。影响主要集中于3种类别,银行未到期保本理财产品,银行在5月至12月期间到期的保本理财产品,银行委托信托或者资管投放的贷款。此外,140号文规定了资管产品管理人为资管运营过程中的纳税人,纳税主体的确定为以后资管产品的征税提供了基础。短期内,对券商和基金子公司的直接影响有限,但如果此后执行加强,可能会影响非银机构的业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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