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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业-《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出台的点评报告:适用企业和模式明确、市场化是亮点

来源:国金证券 作者:刘志平 2016-10-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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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评论

1、本次《意见》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适用企业和债权范围 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应当具备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信用状况较好等条件。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禁止将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以及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

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转股债权质量类型可协商确定。

2)明确要通过实施机构的方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实施机构可以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机构;银行可以通过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新设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银行向非本行所属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实施转股,支持不同银行通过所属实施机构交叉实施市场化债转股。

3)市场化确定债转股价格,允许优先股转股方式

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通过协商把债权转换为优先股。

4)明确市场化筹集债转股资金

鼓励实施机构面向社会投资者募集债转股所需资金,包括各类受托管理的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可以发行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2、《意见》在适用企业和实施方式、模式上进行明确,有利于进一步有效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有较好发展前景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渡过难关。同时更强调各个环节的市场化,同时具可操作性和灵活性,有利于债转股方案执行的效率,有助于提高银行的主动性。

3、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意见》规定银行不能直接债转股。对银行来说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直接转让给外部实施机构,由实施机构转股权;另一种有条件的银行可通过所属实施公司持有股权。对于暂时有困难但行业有发展前景的公司债权,银行有动力通过自己的所属资产管理公司来进行股权的间接持有。这种模式都避免了直接持股对资本金的高度消耗。

2)允许优先股的转股方式提供了一个更灵活的转让类型。

3)《意见》的市场性如果得到有效执行,会增强银行操作的可选择性,提高银行的主动性,增强银行资产处置的动力从而加快问题资产处置的速度。对银行来说整体影响偏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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