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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以下问题: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募集资金通过非募集资金专户代付;部分募投项目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四条、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你公司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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