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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及岳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及岳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岳强:

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尼科或公司)、岳强于2021年9月向唐良喜出具《借款确认书》,并于2022年3月与唐良喜、唐兴文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书》。相关合同的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而公司未予以及时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下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岳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参与知悉重要合同订立,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披露信息,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及岳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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