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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3年,你公司部分收入未实质取得货物控制权,错误适用总额法进行确认;部分收入在期后大额退货,且无有效证明材料、无合理退货理由;部分收入无商业实质;部分收入实际确认时点与公司已披露会计政策不符。上述问题导致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全面梳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括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内部问责及长效机制的建立等内容,并由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签名确认,加盖你公司公章。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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