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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高敏建、庞玉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高敏建、庞玉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敏建、庞玉文:
经查,你们在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中兴华审字〔2022〕第510004号、中兴华审字〔2023〕第510040号、中兴华审字〔2024〕第510023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房产抵押情况审计不到位
你们在2021-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中,房产抵押情况审计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部分产权证书未取得原件进行检查。二是未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房产的抵押记录。三是未关注公司房屋产权证书相关披露与审计证据不符的情况。四是部分底稿记录存在明显错误,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1月)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12月)第十条的规定。
二、工程项目收入审计不到位
你们在2021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未关注个别工程项目合同中的延期赔偿条款,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你们在2022年年报审计过程中,个别工程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你们未对大额调整事项保持职业怀疑,未复核项目收入调整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二是未对项目进行实地走访与盘点;三是项目核查过程中,未关注审计证据间存在的矛盾,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四是函证内容设计不合理,无法为当期应确认收入金额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五是未将按客户统计的收入清单与以前年度对比。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高敏建、庞玉文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相关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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