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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量化交易监管!沪深交易所征求意见,高频交易认定标准等浮出水面!

来源:金融界 作者:大江大河 2024-06-07 20: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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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事关量化交易监管!沪深交易所征求意见,高频交易认定标准等浮出水面!)

金融界6月7日消息 对量化交易重点监管细则渐渐浮出水面!

周五晚间,沪深交易所就《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实施细则》结合高频交易特点和潜在风险,借鉴海外经验,将高频交易作为监管重点,在高频交易的判断标准和差异化监管安排上为市场提供明确指引,目的在于一定程度上削弱高频交易在技术、信息和速度等方面的过度优势,管控消极影响,引导高频交易规范发展,让各类投资者在一个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博弈。

《实施细则》专章对高频交易管理作出了规定,明确了高频交易的认定标准,并从程序化交易报告、差异化收费、交易监管等方面提出差异化的管理要求。

高频交易认定标准

针对备受关注的高频交认定标准,沪深交易所统一监管尺度:(一)单个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300笔以上;(二)单个账户单日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异化的管理要求

一是额外报告。为保障系统安全和稳定,除一般报告要求外,还要求高频交易报告系统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系统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方案等额外信息。二是交易收费安排。明确将根据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等指标设置收费标准,加收流量费、行情信息使用费等费用,提高交易成本,削弱高频交易的过度优势。三是加强交易监管。明确交易对高频交易重点监控,进行高频交易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可以按规定从严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在加收流量费、行情信息使用费等费用方面,沪深交易所明确提出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应当从本所行情信息服务机构公示的许可单位获得行情信息。使用本所增强行情信息服务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及为其提供行情信息的许可单位,应当配合执行本所增强行情信息的相关管理要求。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使用本所增强行情信息服务的,本所行情信息服务机构可以提高行情信息使用费。具体管理要求和费用标准由本所行情信息服务机构另行规定。许可单位应当加强收费管理,确保行情信息使用费由相应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承担。投资者未按要求支付费用的,许可单位应当停止为其提供行情信息服务。

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此外,沪深交易所表示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对可能影响本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异常交易行为包括瞬时申报速率异常,是指极短时间内申报笔数巨大,即1秒钟内申报、撤单笔数达到一定标准等行为。

股票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一)瞬时申报速率异常,是指极短时间内申报笔数巨大,即 1 秒钟内申报、撤单笔数达到一定标准;(二)频繁瞬时撤单,是指日内频繁出现申报后迅速撤单、全日撤单比例较高,即全日发生多次 1 秒钟内申报又撤单的情形,且全日撤单比例达到一定标准;(三)频繁拉抬打压,是指日内多次在单只或者多只股票上出现小幅拉抬打压,即全日多次出现个股 1 分钟内涨(跌)幅度和期间投资者成交数量占比达到一定标准;(四)短时间大额成交,是指短时间内买入(卖出)金额特别巨大,加剧主要指数波动,即上证综合指数、科创50指数、深证成指、深证综指或者创业板指 1 分钟内涨(跌)幅度、期间投资者主动买入(卖出)金额及占比达到一定标准;(五)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针对曾经引发轩然大波的量化私募DMA义务,实施细则明确提出穿透报告作出原则性规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与客户开展收益互换等业务,并通过自身账户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按照要求报告其客户有关信息。业内指出,DMA作为多空收益互换业务也在穿透报告系列。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大江大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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