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航运:总运力落后于同行 同一审计下财务数据或现“不同版本”

来源:金证研 作者:财道 2023-09-05 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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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锦江航运:总运力落后于同行 同一审计下财务数据或现“不同版本”)

《金证研》北方资本中心 亚一/作者  夕山 映蔚/风控

2006年,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为国内首家整体上市的港口股份制企业。2022年,上港集团分拆旗下从事海上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子公司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航运”),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上市背后,一方面,锦江航运不仅船舶数量与其同行相比不具优势,其总运力也不敌其同行。且以上海港为母港的锦江航运,其面临上海港口货物吞吐量负增长、国际集装箱吞吐量增速不足1%的考验。另一方面,锦江航运此次上市的合作律所,曾因旗下律师无执业证而进行执业被责令整改。除此之外,同一审计下,锦江航运披露的财务数据或与控股股东存“矛盾”。

 

一、收现比不足1,总运力落后于可比公司

集装箱航运是锦江航运的主营业务,且其采取的服务模式是班轮运输。此次上市,锦江航运关于行业周期性、航线、港口等内容均被问询。而锦江航运不仅总运力不及其同行,其母港所在地区的港口的国际集装箱吞吐量量增速不足1%。

 

1.1 收现比近四年不足1,截至2022年末总运力落后于可比公司

据锦江航运签署于2023年7月30日的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及招股书及锦江航运签署日为2023年2月24日的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2023年2月招股书”),2019-2022年,锦江航运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3.39亿元、34.3亿元、53.72亿元、68.4亿元,净利润分别为3.56亿元、4.71亿元、12.33亿元、18.35亿元。

2020-2022年,锦江航运的营业收入增速分别为2.71%、56.64%、27.32%,净利润增速分别为32.36%、161.65%、48.9%。

此外,2019-2022年,锦江航运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分别为25.85亿元、25.56亿元、44.64亿元、60.81亿元;同期,经测算,2019-2022年,锦江航运的收现比分别为0.77、0.75、0.83、0.89。

需要指出的是,截至2022年年末,锦江航运的船舶数量及其同行。

据招股书,锦江航运的同行可比公司分别为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控”)、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远洋”)、海丰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丰国际”)、万海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海航运”)、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谷物流”)。

截至2022年末,中远海控、宁波远洋、海丰国际、万海航运、中谷物流的船舶数量分别为489艘、88艘、108艘、145艘、120余艘。而同期,锦江航运的船舶数量为44艘。

另外,锦江航运的总运力或也行业“垫底”。

据招股书,锦江航运主要从事国际、国内海上集装箱运输业务。锦江航运所属行业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细分行业为水上运输业。

且锦江航运的主营收入主要来源于班轮运输服务的收入。2020-2022年,锦江航运班轮运输服务的收入占其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8.8%、98.45%、99.88%。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锦江航运总运力达4.16万TEU。另外,截至2023年5月,锦江航运的总运力位列世界集装箱班轮企业第32位。

而锦江航运同行可比企业中远海控、宁波远洋、海丰国际、万海航运、中谷物流的集装箱运力分别为289万TEU、6.8万TEU、16.27万TEU、43.68万TEU、13.61万TEU,且前述企业的总运力分别位列世界集装箱班轮企业第4位、29位、13位、11位、17位。

且由于万海航运2022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其船队运力规模,中谷物流2022年年报披露的运力规模为290.84万载重吨,上述集装箱运力中所列示的万海航运及中谷物流运力数据系Alphaliner数据库2023年1月初数据,其他企业集装箱运力规模数据均系定期报告披露的2022年12月31日数据。

也就是说,锦江航运在同行可比企业中,其全球世界集装箱班轮企业排名“向后看”。

同时,锦江航运以上海港为母港。

 

1.2 锦江航运以上海港为母港,其2020-2022年分布在上海港的航次数量位列第一

据招股书,锦江航运作为上海本土的航运企业,以上海港为母港。2022年度,上海港集装箱吞吐量突破4,730万TEU,连续13年排名世界第一。锦江航运系以上海港为母港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企业。

此次上市,锦江航运被问询到港口问题。

据锦江航运签署日为2023年5月31日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以下简称“首轮问询函回复”),锦江航运被要求说明其出发港口、经停港口和目的港口的明细等。

对此,锦江航运披露,2020-2022年,锦江航运主要航线涉及上海港的主要港口出发、经停、目的地航次数量合计分别为3,837航次、4,291航次、4,518航次,系锦江航运涉及航线最多的港口。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上海港口的国际集装箱吞吐量增速不足1%。

 

1.3 2022年上海港口的货物吞吐里量负增长,且其国际集装箱吞吐量增速不足1%

据《上海统计年鉴》,2006-2021年,上海港口货物吞吐量分别为5.37亿吨、5.61亿吨、5.82亿吨、5.92亿吨、6.53亿吨、7.28亿吨、7.36亿吨、7.76亿吨、7.55亿吨、7.17亿吨、7.02亿吨、7.5亿吨、7.3亿吨、7.2亿吨、7.17亿吨、7.76亿吨。同期,上海港口的国际集装箱吞吐量分别为2,171.9万TEU、2,615.2万TEU、2,800.6万TEU、2,500.2万TEU、2,906.9万TEU、3,173.9万TEU、3,252.9万TEU、3,361.7万TEU、3,528.5万TEU、3,653.7万TEU、3,713.3万TEU、4,023.3万TEU、4,201万TEU、4,330.3万TEU、4,350.3万TEU、4,703.3万TEU。

据交通运输部于2023年1月30日发布的《2022年12月全国港口货物、集装箱吞吐量》,2022年,上海港口的货物吞吐量为66,832万吨,集装箱吞吐量为4,730万TEU。

根据《金证研》北方资本中心研究,2007-2022年,上海港口的货物吞吐量增速分别为4.46%、3.61%、1.78%、10.36%、11.35%、1.1%、5.46%、-2.64%、-5.02%、-2.18%、6.95%、-2.67%、-1.39%、-0.5%、8.32%、-13.92%。同期,上海港港口的集装箱吞吐量分别为20.41%、7.09%、-10.73%、16.27%、9.19%、2.49%、3.34%、4.96%、3.55%、1.63%、8.35%、4.42%、3.08%、0.46%、8.11%、0.57%。

不难看出,2022年,上海港口货物吞吐量增速告负,同时上海港口的集装箱吞吐量增速不足1%。

此外,2020-2021年,上海港口的集装箱泊位并无新增。

据上海统计局,2012-2021年,上海港口的沿海泊位分别为1,245个、1,253个、1,282个、1,300个、1,152个、1,078个、1,097个、1,075个、1,024个、1,037个,其中,集装箱泊位分别为162个、170个、170 个、174个、172个、172个、181个、185个、185个、185个。

根据《金证研》北方资本中心研究,2013-2021年,上海港口的沿海泊位增速分别为0.64%、2.31%、1.4%、-11.38%、-6.42%、1.76%、-2.01%、-4.74%、1.27%;集装箱泊位增速分别为4.94%、0%、2.35%、-1.15%、0%、5.23%、2.21%、0%、0%。

冲击上市背后,锦江航运不仅报告期内收现比不足1,其截至2022年末的总运力也不及其可比公司,而对于锦江航运而言,其分布的航线主要在上海港,而上海港口2022年的货物吞吐量负增长,且其当年的国际集装箱吞吐量增速不足1%。未来,锦江航运将如何提升其竞争力?

问题不止于此。

 

二、律所被诉为未执业律师提供便利,而遭责令整改

律师事务所作为“守门人”,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而此番上市,锦江航运的律所的上海分所,曾因旗下律师无执业证而进行执业被责令整改。

 

2.1 此次上市,锦江航运聘请的律所为竞天公诚

据招股书,截至招股书签署日2023年7月30日,上港集团直接及间接合计对锦江航运持股100%,系锦江航运的控股股东。

需要指出的是,锦江航运招股书的报告期为2020-2022年。

并且,锦江航运此次上市合作律所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竞天公诚”),经办律师包括陆婷、马宏继、王峰、胡铮铮。

需要说明的是,锦江航运于2022年进行辅导备案。

据公开信息,2022年7月25日,锦江航运在上海证监局进行了辅导备案。

据竞天公诚签署于2023年2月24日的《关于锦江航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竞天公诚与锦江航运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协议》,竞天公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锦江航运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2 2021年竞天公诚上海分所为未取得执业证人员执业提供便利,而被责令整改

据竞天公诚官网,截至查询日2023年9月2日,锦江航运此次上市的经办律师马宏继、王峰、胡铮铮均为竞天公诚合伙人,其中,马宏继的工作地点为北京,王峰的工作地点为上海、南京,胡铮铮的工作地点为北京、南京。

据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截至查询日2023年9月2日,锦江航运此次上市的经办律师马宏继的执业机构为竞天公诚,胡铮铮的执业机构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竞天公诚南京”),王峰的执业机构为竞天公诚上海分所。

且截至查询日2023年9月2日,陆婷的执业机构亦为竞天公诚上海分所

而竞天公诚上海分所存在因向法院提供与实际不符的材料等情况被要求整改。

据(2022)沪7101行初352号文书,胡骏系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审理的(2021)沪0112民初25882号一案中的被告,被投诉人王媛媛系受竞天公诚上海分所指派作为该民事案件原告丹纳列车连接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原告胡骏诉称其于2021年8月投诉王媛媛未取得律师资格违法执业和竞天公诚上海分所故意提供虚假说明,主动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问题。

经审查,2021年6月30日后,因王媛媛被北京市B局注销执业证且未再申领新的执业证。竞天公诚上海分所确实存在向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提供与实际不符的材料以及为王媛媛代理案件提供便利的情况,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该所存在故意向法院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王媛媛自2021年7月1日至8月10日期间继续以竞天公诚上海分所律师名义从事案件代理的行为已构成律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上海市徐汇区司法局已对王媛媛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竞天公诚上海分所予以整改,要求其建立健全执业管理等制度。

即是说,换言之,锦江航运于2022年进行辅导备案,竞天公诚系锦江航运的合作律所。而2021年,竞天公诚上海分所被诉存在向法院提供与实际不符的材料、为未执业律师代理案件提供便利的情况,因而被责令整改。

 

三、同一审计下,多项财务数据或与控股股东信披存“出入”

信息披露违法类案件的监管力度在不断加大。此方面,锦江航运关于其财务数据的信息披露,其招股书与控股股东信披或现“矛盾”。

 

3.1 招股书显示,2022年末锦江航运合并范围内资产合计为86.28亿元

前文可知,从合并范围来看,2020-2022年,锦江航运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4.3亿元、53.72亿元、68.4亿元,净利润分别为4.71亿元、12.33亿元、18.35亿元。

据招股书,2020-2022年末,锦江航运的总资产分别为47.92亿元、67.69亿元、86.28亿元

另外,招股书显示,2020-2022年,锦江航运的营业利润分别为6.12亿元、16.23亿元、23.21亿元。同期,锦江航运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65亿元、12.26亿元、18.27亿元。

然而,前述数据在锦江航运控股股东年报中,或现“不同版本”。

 

3.2 除2022年的总资产外,营业收入等多项指标与控股股东披露数据不一致

据上港集团2020-2022年年报,2020-2022年末,锦江航运的总资产分别为51.49亿元、67.34亿元、86.28亿元

2020-2022年,锦江航运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3.98亿元、53.66亿元、68.88亿元,营业利润分别为5.06亿元、17.7亿元、23.33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3.91亿元、13.04亿元、18.34亿元。

可见,控股股东上港集团披露锦江航运的总资产,与锦江航运招股书披露的合并范围内的总资产一致,即控股股东上港集团披露锦江航运的财务数据或系合并范围的数据。

根据《金证研》北方资本中心研究,2020-2021年末,锦江航运招股书披露的资产总计,分别比上港集团年报数据少35,659.29万元、多3,569.36万元。2020-2022年,锦江航运招股书披露的营业收入,分别比上港集团年报数据多3,199.94 万元、多606.44万元、少4,803.06万元。

2020-2022年,锦江航运招股书披露的营业利润,分别比上港集团年报数据多10,587.12万元、少14,703.89万元、少1,202.92万元。

另外,2020-2022年,锦江航运招股书披露的归母净利润,分别比上港集团年报数据多7,419.31万元、少7,832.48万元、少698.97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锦江航运的会计政策变更、差错更正或未影响上述数据。

 

3.3 与控股股东聘请的审计机构为同一家,会计政策变更、差错更正等或未影响上述数据

据招股书,2020-2022年,锦江航运存在合并范围变更。同期,锦江航运合并范围分别新增了6家、4家、9家,分别减少了1家、1家、4家。

且报告期内,锦江航运未发生重大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据招股书,锦江航运的重要会计政策变更仅涉及“租赁”。财政部于2018年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锦江航运于2021年1月1日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根据相关规定,锦江航运对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选择不再重新评估,对于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21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不涉及“资产合计”、“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归母净利润”。

除上述新租赁准则影响外,财政部于2020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于2021年颁布了财会[2021]1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及《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并于2022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及财会[2022]31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锦江航运已采用上述准则、通知和实施问答编制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财务报表,但上述修订对其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另外,锦江航运招股书并未披露会计差错更正。

值得注意的是,锦江航运此次上市的审计机构与上港集团年报的审计机构系同一家。

据招股书,锦江航运的合作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饶盛华、刘伟。

据上港集团2020-2022年年报,上港集团2020-2022年的年报审计机构均为任普华永道中天,由普华永道中天承担上港集团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审计业务。且在2022年年报中,上港集团审计机构的注册会计师为饶盛华、刘伟。

简言之,控股股东上港集团披露锦江航运2020年的总资产,与锦江航运招股书披露的合并范围内的总资产一致,可知双方披露的数据口径系锦江航运的合并范围。加之两者聘请的审计机构为同一家,在此前提下,双方披露的多项财务数据却现“不同版本”。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在资本探照灯下,锦江航运能否向市场释放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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