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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阶段性收官,3867家完成自查,下一步就是现场检查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满乐 2021-08-06 18: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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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重磅!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阶段性收官,3867家完成自查,下一步就是现场检查)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满乐 北京报道 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迎阶段性进展。

8月6日,证监会在官网披露称,此前启动的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第一阶段自查任务已经结束,2020年6月30日前上市的3867家公司均已提交了自查报告。

自查结果显示,A股上市公司治理内部规章制度基本完备,以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为基础的公司治理制度实现应建尽建。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的意识也不断增强,现金分红率稳定在30%以上。

上市公司治理内部规章制度基本完备

2020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指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为此,证监会于2020年12月11日启动了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此次完成的则是专项行动第一阶段的自查任务。

“通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使上市公司治理整体水平得到明显提高,推动构建各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作、有效制衡的上市公司治理新格局,夯实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牢固基础”。针对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此前曾如是称。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是一项复杂和艰巨的工作,需要上市公司、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各方持续推进。”证监会表示,2020年6月30日前上市的3867家公司均提交了自查报告,实现了近年来第一次对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状况的全面摸底,为下一步现场检查、法规制定、学理研究奠定基础。

自查结果显示,上市公司治理内部规章制度基本完备,以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为基础的公司治理制度实现应建尽建;上市公司组织架构不断健全,“三会一层”成为标配,部分公司结合实际设立公司治理专职部门,组织机构间的分工协作更加顺畅;“三会”运作日益规范,决策流程更加公开透明,会议程序基本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机制进一步畅通,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意愿有所增强;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的意识不断增强,现金分红率稳定在30%以上。

但在本次自查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亟需整改,主要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不规范,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问题仍有发生;董监高履职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独立董事独立性不够,董事会秘书缺乏履职保障;公司透明度有待进一步提升,部分公司股权结构不透明不合规,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现象时有发生;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不相容职务分离不够彻底,一些上市公司对其子公司的控制力较弱甚至失去控制。

两年三阶段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据了解,在第一阶段公司自查结束后,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还将包括现场检查、整改提升两个阶段,整体拟用2年时间,推动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全面提升。

此前,证监会就曾介绍过专项行动将聚焦三个方面重点任务:

一是强化公司治理内生动力,通过公司自查、现场检查、督促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将整改薄弱问题和提升治理水平结合起来,以整改促提升,不断增强上市公司自我规范、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意识,形成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的长效机制。

二是健全公司治理制度规则,进一步落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界限和法律责任,强化上市公司长期激励机制。

三是构建公司治理良好生态,抓好“关键少数”培训,加大先进典型的宣传,增进认知认同、凝聚市场共识,营造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良好氛围。

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陈雳表示,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对公司治理进行规范性要求。有利于优化当前的证券市场环境。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强化公司治理更有利于提升企业自身抗风险能力。

“当企业过分追求高额利润时往往会忽视风险的发生,加强公司治理能够防范制度不合理或运行机制不健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不稳定性的影响,进而保证企业正常经营”。陈雳认为,强化公司治理也是对投资者的保护,通过不断增强上市公司自我规范的意识,有利于减少大股东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事件的发生,进而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秩序。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分类分阶段”的原则,推动自查问题得到实质性整改,加强对自查结果的应用,持续加强和改进上市公司治理监管,推动上市公司形成强化规范治理的新格局。

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同步开启

在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完成第一阶段工作的同时,证监会还在当天宣布开展健全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专项治理工作。

与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一样,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治理的工作方案也将分为行业自查、现场检查等几个步骤,以提升优化公司治理内生动力,形成长效机制,夯实公司高质量发展基础。

具体而言本次开展的专项治理主要针对当前行业机构公司治理方面的薄弱环节,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健全制度规则体系。包括以《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基础,修订或制定股权管理规定、内控办法、公募基金管理人办法、高管办法等规则制度,构建机构监管的“四梁八柱”。

二是持续完善行政监管体系。坚持放管结合,围绕提升机构监管有效性的核心问题,坚持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

三是构建有效的现代公司治理体系。督促行业机构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的有机结合,强化股东穿透管理;督促行业机构确保“三会一层”归位尽责。督促行业机构严格落实全面风险管理和全员合规要求,切实提高内控合规水平。

四是逐步健全市场约束体系。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督促行业机构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探索建立执业质量评价体系,提高执业透明度。

(作者:满乐 编辑:张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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