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资本邦了解到,九鼎集团(430719.OC)因多次违规操作,于2021年1月13日连收2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据了解,九鼎集团在2014年第二次定向发行股票过程中,故意隐瞒实际认购定向发行股票的股东数量,在《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等信息披露文件中进行虚假记载,从而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九鼎集团还通过一系列安排与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第二次定向发行后的基金份额换股,导致第二次定向发行后九鼎集团的实际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达到了335人,依法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九鼎集团仅按照第二次定向发行的表面形式(即表面上看,发行后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履行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备案程序。
九鼎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责令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吴刚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三、对董事兼总经理黄晓捷、董事兼副总经理覃正宇、时任董秘古志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四、对董事兼副总经理的蔡蕾、吴强2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此外,公司控股股东九鼎控股因利用“钱国荣”、“冯源”等5个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违反了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禁止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所述“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
因此,中国证监会责令同创九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01亿元,并处以1亿元罚款;对起组织、策划、决策、领导作用的执行董事吴刚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