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1、公司召开本次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网站发布公告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2日14时30分在江苏省如皋市中山东路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242,502,0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14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420人,代表股份11,197,9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84%。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统计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