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点评:取消25%集中度限制 保险资管产品迎重磅利好
类别:行业 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员:兰晓飞 日期:2020-09-14
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包括组合产品管理、股权及债权管理细则在内的三项细则,结合原《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形成“1+3”制度体系。本次细则主要内容包括:(1)取消保险资产管理组合25%的集中度比例;(2)货币类产品以摊余成本计量;(3)扩大组合管理产品、股权及债权的投资范围。
“1+3”制度框架,保险资产管理迎重磅新规。银保监会于9 月11 日正式发布《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及《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该三项细则系3 月25 日监管出台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实施细则。针对保险资产管理的“1:管理办法+3:配套细则”的制度框架搭建完毕。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扩大投资范围+25%集中度比例取消+货币类产品允许以摊余成本法计量。(1)保险资管组合类产品,是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此次保险资管组合产品销售渠道除机构投资者外,再添个人投资者,预计将主要服务于保险机构的高净值客户。(2)增添“大额存单、同业存单”,股票定义规范至“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保险资管组合类产品拓宽投资范围。(3)25%集中度比例上限取消,利好保险资管产品销售。
原有组合类产品投资于单一股票、基金、资管产品的市值,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25%;本次正式稿取消了集中度比例限制。(4)货币类产品允许用摊余成本法,成本优于基金类产品。由于险资产品中货币类产品占比较大,采用摊余成本法后,险资货币类产品相对高收益、低成本的优势凸显,成为最大刺激销售利好。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允许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细则主体完善了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投向及信用增级要求,主要内容包括:(1)统一基建及非基建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的资质条件。
(2)拓宽债权投资范围,为了满足实体企业融资要求,允许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3)适度放宽信用增级条件,取消产品发行规模和担保人净资产挂钩的要求。债权计划除了拓宽资金用途,满足更多保险资金配置需求外,取消了部分限制性条件。
《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可转债、可转普通股的优先股纳入投资范围。(1)股权投资拓展投资范围,增加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可转债、可转普通股的优先股等,引导险资作为长期资产入市。
(2)设置上限80%的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比例。(3)监管约束信息披露及登记时限等。
风险提示:
保障型产品保费增速不及预期;市场波动对投资收益、估值的双重影响;利率下行带来的险企投资不确定性;疫情蔓延程度超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