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可用于计算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应为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以及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
第二、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内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股票,包括A股、B股、优先股、通过港股通买入的港股和股转系统挂牌股票;公募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股票期权合约,其中权利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增资产,义务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减资产;本所认定的其他证券资产。
第三、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公募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银行理财产品、贵金属资产等。
第四、资金账户内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义务仓对应的保证金;本所认定的其他资金资产。
第五、计算各类融资类业务相关资产时,应按照净资产计算,不包括融入的证券和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