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沸腾!22万亿银行理财 新规正式出台:最关键是可投A股!
国庆节前,银行理财人终于盼来了理财 新规的正式落地。
经过两个月的征求意见,9月28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理财办法》)。
对比征求意见稿,理财办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条款进一步明确:
1、公募理财明确了可通过公募基金投资股票,但仍不能直接投资股票,但这对于A股市场来说,显然更具利好意味;
2、在私募理财产品销售方面,借鉴国内外通行做法,引入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要求;
3、ABN(资产支持票据)明确纳入底层资产;
此前征求意见稿所框定的理财可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只包括“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理财办法》进一步明确为“包括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也就是说,ABN明确纳入其中。
4、在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测试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一步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要求,与其他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保持一致;
此外,《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下称“《理财子公司办法》”)本次并未发布。不过,据了解,目前银保监会已起草了理财子公司办法,并将广泛征求意见及早发布。《理财子公司办法》有望将理财销售起点进一步降低,甚至不再设置强制性的销售起点要求,改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自行设置。同时,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投资股票。
数据显示,2018年以来,银行理财业务总体运行平稳,6月末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为21万亿元,7月末为21.97万亿元,8月末为22.32万亿元。理财资金主要投向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标准化资产,占比约为7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占比约为15%左右,总体保持稳定。
重点一:公募理财明确可间接投资股票,但仍不能直接投资
公募理财究竟能否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此前市场一直十分关心,而征求意见稿中对这一问题并没有予以明确。因此,理财办法对这一问题正式明确——公募理财可通过公募基金投资股票,但仍不可以直接投资股票。这个要求与征求意见稿一致。
在此之前,公募理财不能直接或间接投资股票,即便允许投资公募基金,其所投资的基金类型也只能是货币型或债券型基金。相比之下,理财办法给公募理财间接通过公募基金投资股票开了口子。
原工商银行行长杨凯生对此表示,银行也应该为有各类投资意向,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提供必要的投资工具和服务,这既是银行客户、社会公众日趋增多的一种金融服务需求,也是资本市场进一步健康发展的需要,关键是如何把握风险与发展的关系。因此,理财办法的这种处理是有道理的,甚至可以说是有一定艺术性的。
在投资证券资产的集中度管理方面,《理财办法》延续了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未作修改:
(一)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二)商业银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三)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理财办法》虽然不允许公募理财直接投资股票,但银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下一步,银行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后,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投资股票。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所称公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
所称私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重点二:理财子公司办法“福利”多多
除《理财办法》外,《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下称“《理财子公司办法》”)本次并未发布。不过,据了解,目前银保监会已起草了理财子公司办法,并将广泛征求意见及早发布。
值得注意的是,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相比于《理财办法》,《理财子公司办法》将会在多方面予以放宽要求,已达到与《资管新规》和其他同类金融机构总体保持一致的目的:
1、监管不设置理财销售起点硬性要求,银行自行设置;
2、扩大销售渠道和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理财办法》中规定,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为持牌金融机构。相比之下,据了解,下一步,在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纳入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此举将利于扩大理财产品的销售渠道;
3、不强制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在银行营业网点进行面签,可通过网上面签;
4、允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5、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可直接投资股票。
在“资管新规”、《理财办法》和《银行理财子公司办法》三者的关系和定位方面,《办法》为“资管新规”的配套实施细则,并与“资管新规”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适用于银行尚未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情形,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和《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拟作为《办法》的配套制度,其适用的监管规定与其他同类金融机构总体保持一致。
重点三:进一步区分私募和公募理财产品监管要求
《理财办法》另一个重要的变化,在于针对业界广泛反映的征求意见稿对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测试、信息披露等要求,对于私募理财产品而言,比其他私募资管产品更为严格,因此,正式落地的《理财办法》则在上述方面进一步区分公募理财产品与私募理财产品。
1、在压力测试方面,此前征求意见稿要求,压力测试频率应当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压力测试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增加压力测试频率;
相比之下,《理财办法》将上述要求所针对的范围缩小为针对每只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则不再适用。
2、针对认购环节的管理,《理财办法》明确要求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而非征求意见稿要求的所有开放式理财产品)要加强认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理财产品投资者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对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的情形进行约定。
3、对于流动性管理的要求,《理财办法》则要求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而非征求意见稿要求的所有开放式理财产品)还应持有不低于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不过,虽然上述三方面管理放松了对私募理财的限制,但正式落地的《理财办法》,引入了专门针对私募理财的投资冷静期的规定。
对于私募理财产品,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冷静期内,如投资者改变决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冷静期内,如投资者改变决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全部投资款项。
重点四:监管正制定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规定
在结构性存款条款方面,理财 新规的正式稿与公开征求意见稿没有根本性区别。
《理财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已经发行的保证收益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应当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
结构性存款应当纳入商业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衍生产品交易部分按照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应当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不过,为更清晰地明确结构性存款的监管办法,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银保监会正在制定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监管规定,下一阶段,将结合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更好区分和厘清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业务监管框架。
此前一些银行反映希望将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产品分开两个制度监管,据悉,监管采纳业内建议,分开监管以更好的厘清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业务的监管边界,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并且,在银行内部,一般由资管部门负责理财产品,其他部门负责结构性存款,分开两个单独的制度,也有利于银行内部更好地厘清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