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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百特跨境造假股民索赔 几经周折南京中院终接案

来源:投资快报 2018-07-04 07: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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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又有一名投资者起诉雅百特证券虚假陈述案获得法院受理。根据南京中院金融庭陈法官,南京中院将采取示范裁判,即先审理几份案件,判决确定后,后面的案件参照判决处理。

(原标题:雅百特跨境造假股民索赔 几经周折南京中院终接案)

近日又有一名投资者起诉雅百特证券虚假陈述案获得法院受理。《投资快报》记者从维权律师处获悉,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股民蒋女士诉雅百特案。目前投资者依然可以继续起诉。

财务舞弊情节严重被处罚

2017年12月15日晚间,雅百特发布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雅百特于2015至2016年9月通过虚构海外工程项目、虚构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等手段,累计虚增营业收入 58312.41 万元,虚增利润 25650.11万元。其中,2015年虚增收入48182.17万元,虚增利润23226.34万元,虚增利润金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73.08%;2016年1至9月虚增收入10130.24万元,相应虚增当期利润2423.77万元,占2017年1至9月份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9.74%。上述财务数据通过雅百特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以及2016年三季报公布。

由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证监会决定:对雅百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罚,同时对主要负责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以及3至5年不等的证券市场禁入。

此外,在去年9月4日,外交部发言人耿爽也在例行记者会上证实,A股上市公司雅百特曾通过虚构海外工程项目等手段,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并涉嫌伪造巴基斯坦政要信函。

值得注意的是,在接下来2017年12月15日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发言人的表态极为严厉,把雅百特案作为一个新的违规典型来看待。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雅百特信息披露违法案是证监会查处的一起性质恶劣的上市公司跨境财务造假案。“雅百特案反映出上市公司实施跨境财务造假的新动向,该案的成功查处表明,在跨境执法协作框架下,任何违法行为都难逃法网,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常德鹏说。证监会还表示,雅百特的上述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对本案涉及中介机构涉嫌未勤勉尽责等违法行为,证监会将严查到底,绝不姑息;对本案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有关事实,证监会将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一表态来看,证监会对于雅百特财务造假事件的追究并未画上句号,相关责任机构与责任人可能还会有进一步的处罚。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

随着证监会的罚单落地,针对雅百特进行民事起诉的前置条件也达成了。随后,来自全国的受损投资者,对该公司进行了索赔。

《投资快报》记者获悉的起诉资料显示,此次法院新受理的案件,原告江苏股民蒋女士在2017年4月7日买入雅百特55800股,买入单价17.01元/股, 2017年4月13日卖出6600股,卖出单价13.81元/股,此后继续持有49200股,经律师计算,起诉索赔223352.05元(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等)。

“在证监会处罚后,由于雅百特索赔案管辖法院不确定,前期股民索赔处于暂停状态,近日最高法院已经明确由南京中院管辖,我们代理的首批案件已经顺利立案,后续还有数十位股民分批办理索赔手续中,提醒符合条件但尚未起诉的股民及时参与”律师提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索赔条件:在2016年3月25日至2017年4月7日(含当日)期间买入雅百特股票,并在2017年4月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亏损投资者可以索赔。

管辖权异议一波三折

事实上,投资者起诉雅百特民事索赔案,可谓一波三折。

早在2017年5月13日,雅百特就公告存在涉嫌虚增利润行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5月份起,就有证券维权律师开始陆续代理投资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索赔资料。

但由于上市公司雅百特注册地点是在江苏盐城市,但是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认为,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雅百特的住所地为上海市天山西路789号中山国际广场A栋6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南京中院认为雅百特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裁定移送到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此后又经过了近一年的时间,直到今年7月初,该案件的管辖归属,究竟是在南京中院还是上海一中院受理雅百特投资者索赔诉讼的管辖问题才终于确定, 最高院裁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雅百特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的管辖。

根据南京中院金融庭陈法官,南京中院将采取示范裁判,即先审理几份案件,判决确定后,后面的案件参照判决处理。

无论如何,经历了重重波折,投资者起诉雅百特的案件,最终还是由南京中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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