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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重磅发声 养老金A股落子(附股)

来源:人民日报 2018-05-07 07: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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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出炉”CDR管理办法,BATJ等公司申请最快一个多月

根据证监会官网显示,证监会于5月4日就《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其发行、上市、交易等相关行为适用《证券法》、本办法以及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同时,规定存托凭证发行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对通过发行存托凭证方式进行再融资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定了存托凭证上市交易的条件和程序,并对通过发行存托凭证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作出原则性安排。

CDR的全称为中国存托凭证,一种可以被看成是代持股票的凭证。

同时,证监会此次表示,CDR作为证券跨境发行上市的方式,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运用;其产品原理和运作机制已经形成了较为通行的认识和模式;并且,证监会将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

根据证监会此前披露的CDR试点标准,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据媒 体报道称,专业人士普遍认为,实施CDR,可以在基本不改变现行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实现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

按照试点意见的规定,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

目前,美股上市的中国科技公司市值可以突破2000亿元人民币的有阿里巴巴、百度、京东和网易;港股上市的中国科技公司有腾讯控股、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

近日,阿里巴巴CFO武卫回复媒 体称,正非常积极地研究CDR,但目前并没有时间表,也没有列入排期。

证监会指出,在明确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保障对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总体上不低于境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证监会要求的同时,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的特殊性,设置了存托凭证持有人单独表决事项、存托凭证退市回购安排等投资者保护措施。

在此次管理办法中,证监会明确境内实体运营企业应当对与其有关的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责任,并针对存托凭证及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特点,就存托安排、不同投票权、协议控制等事项作出特别披露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管理办法指出,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回归境内资本市场奠定制度基础,为未来开通“沪伦通”预留制度空间。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与《存托凭证发行于交易管理办法》相关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正在制定过程当中,这些规范性文件作为该办法的配套细则,将在履行行业内部征求意见后同步或者稍晚于该办法发布实施。待该办法和配套规则正式发布实施之后,企业即可以按照相应的要求进行发行CDR的申报,证监会也将启动受理相关申请的工作。按照正常程序的时间推算,最快将在一个多月以后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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