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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有关规定

来源:新三板在线 2018-03-08 10: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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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于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但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创新层挂牌公司预计不能在2018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在2018年4月20日前披露延期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原标题:新三板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有关规定)

各挂牌公司:

为做好挂牌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截至2018年4月30日为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挂牌公司第一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附件)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本次季报;挂牌私募机构及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等)还应符合《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6〕36号)关于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

允许和鼓励基础层挂牌公司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披露本次季报。

二、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于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但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创新层挂牌公司预计不能在2018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在2018年4月20日前披露延期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于未能在2018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我司将对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四、在本次季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创新层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本次季报的内容。

五、本次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如挂牌公司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审计且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主办券商收到挂牌公司报送的关于本次季报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向我司提交相关材料。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七、创新层挂牌公司在本次季报中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季度报告的同时向我司提交董事会、监事会的有关书面说明并公告。若本次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过审计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相关说明。

特此通知。

附件:挂牌公司第一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docx

关键词: 挂牌一季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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