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对于类借壳或疑似规避借壳的资产重组案例的关注力度正日益加大:继8月16日向四通股份下发二次问询函之后,上交所日前又向同样运作重磅收购的宁波富邦发出二次问询函。从问询内容来看,与四通股份情形类似,上交所依旧关注的是上市公司重组方案是否构成重组上市。此外,上交所还结合宁波富邦对一次问询函的答复,就标的资产盈利预测的可实现性等问题进行了更深程度的追问。
“非一致行动人”理由不充分
根据宁波富邦此前披露的重组方案,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何云鹏、陈琛等交易对象收购天象互娱100%股权和天象互动100%股权,两项资产分别作价37.5亿元、1.5亿元,合计交易金额为39亿元;与此同时,公司还拟向控股股东富邦控股等配套募资不超过18.4亿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宁波富邦将在原有的铝型材加工和销售业务外,新增移动网络游戏研发、发行、运营和孵化业务,以期实现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
但需指出的是,本次重组交易拟购买资产天象互娱、天象互动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指标合计均远超同期上市公司相应指标的100%,而宁波富邦坚称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原因则在于公司的控制权未发生变更。不过,上交所关注到,按照交易后的股权结构,宁波富邦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公司29.22%股权,然而在扣除认购募集资金所获得的股份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仅为13.6433%,而何云鹏、陈琛及张普等如构成一致行动人,其持股比例合计则将达到19.94%,导致实际控制权变更,那么本次重组将构成重组上市。
在此背景下,上交所在一次问询中首要关注问题即是“交易方案被认定为重组上市的风险”,并要求宁波富邦明确说明何云鹏、张普等人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宁波富邦随后则列举了一些理由欲证明上述相关对象不构成一致行动人,进而说明本次交易的实施并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从而不构成重组上市。
然而,宁波富邦的相关表述似乎并没有令监管部门信服。在上交所最新发出的二次问询函中,其最先关注的仍是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问题。根据宁波富邦的一次问询回复,陈琛在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担任越云科技执行董事兼经理,但其并不参与越云科技的经营管理,业务及管理涉及的费用需经何云鹏审核后才能付款或报销。但上交所认为,根据《公司法》原理,执行董事的法律地位与董事会相同,在公司承担执行职责和业务决策职责,对股东会负责,理应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而业务及管理涉及的费用需经何云鹏审核后才能付款或报销属于公司内部的财务流程,不能充分说明陈琛不参与越云科技的经营管理。基于此,上交所要求宁波富邦补充说明,“陈琛担任越云科技执行董事及经理,但业务及管理涉及的费用需经何云鹏审核后才能付款或报销”,是否能作为陈琛与何云鹏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理由,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陈琛与何云鹏不构成一致行动的相反证据,同时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关注标的公司实际控制权认定
此外,重组预案显示,在利润补偿期间,标的公司董事长由该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由何云鹏担任,由董事会进行聘任;而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则由何云鹏提名,经上市公司同意后由董事会聘任。同样在利润补偿期间,标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授权标的公司总经理全权决定标的公司日常经营计划以及标的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采购、销售等事宜。期间除一方提名的董事或总经理主动辞去职务或丧失《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上市公司不行使罢免或解除其职务的权利,上市公司还将确保标的公司方提名的人员对标的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经营管理权利。
根据上述表述,上交所要求宁波富邦结合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原业务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的对比情况,及上述约定内容,说明标的公司管理层是否已对重组后上市公司的核心资产构成实质上的管理层控制。
上交所同时还关注到了标的公司盈利预测的可实现性问题。例如,宁波富邦回复一次问询的公告显示,《花千骨》2015年度在标的公司的营业收入占比高达49.39%,利润占比为17.42%,收入利润率为13.9%;而今年1-3月份,在《花千骨》营业收入占比下滑至39.16%的情况下,其利润占比却大幅上升至27.15%,收入利润率为32.68%。同时,《花千骨》在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间,累计预测收入为1亿元,净利润约为5267.65万元,累计收入利润率为52.68%。面对上述“异象”,监管部门要求宁波富邦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花千骨》收入、利润产生上述趋势变化的原因,并结合《花千骨》的生命周期及报告期内充值流水变化趋势,说明业绩承诺期内《花千骨》预测的收入利润率明显高于报告期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上交所要求,宁波富邦需在8月24日之前就上述问题进行书面回复,同时再次修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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