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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汽车因信披不及时被出具警示函

证券之星 2015-12-30 0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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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汽车(601633)周二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河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胡克刚于2015年11月19日减持公司2.29万股A股股票,公司未在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直至2015年12月3日才予以披露,违法了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十一条及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

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责成公司加强内部有关人员对资本市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规则的培训学习,完善信息披露管理事项及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合规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全面自查整改,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河北证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长城汽车表示,公司将根据河北证监局警示函的要求,进行认真整改,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部有关人员对资本市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规则的培训学习,完善信息披露管理事项及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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