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帆股份今日午间发布公告称,公司注意到有媒体刊登题为《力帆股份拟募资 52 亿元发力新能源汽车 控股股东 15 亿元认购》的文章,文中提到“力帆股份 11 月 30 日晚间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司拟以 12.08 元/股的价格向包括控股股东力帆控股在内的 9 名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 4.3 亿股,募集资金不超过 52 亿元,用于智能新能源汽车能源站项目、智能新能源汽车 60 亿瓦时锂电芯项目、30 万台智能新能源汽车电机和电控项目、30 万台智能新能源汽车变速器项目、智能新能源新车平台开发项目以及偿还部分公司债券及银行借款。”
公司澄清,2015 年 11 月 30 日晚间刊发披露的《力帆股份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力帆股份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和《力帆股份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并非力帆股份重新提出的非公开发行预案,而是力帆股份于 2015 年 5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早已审议通过的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并已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披露,本次拟由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故作为会议资料附件披露。
公司表示,根据当时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议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适当时间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将包括《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等一些列议案在适当时间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根据力帆股份于11 月 21 日披露的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上述议案拟提交于12 月 7 日召开的力帆股份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因距离相关待审议议案原披露的时间较久,故此,力帆股份董事会工作人员于11月 30 日上传力帆股份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时,将此前已于5 月26 日披露过的《力帆股份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力帆股份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和《力帆股份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作为本次审议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附件重新挂网披露便于参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投资者熟悉待审议议案情况,而非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因此,相关媒体报道中存在理解上的偏差,报道表述容易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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